1201787765339ipo是什么意思思

服务项目:、、、、、、、、、、、
专家智慧 |
什么是6S_6S是什么意思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日 阅读
什么是6S??
  6S就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质、规范
  整理&&将工作场所任何东西区分为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必要的留下来,不必要的彻底从现场清除。
  整顿&&把要用的东西,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进行管理。
  清扫&&随时将不需要的东西清除掉,保持工作场所无垃圾,无污秽状态。
  清洁&&维护、保持工作场所的干净、整洁。
  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维护公司利益,关怀同僚,也称修养。
  规范&&遵守规则,正确地作业。
  素质的含义是什么?
  &素质&也可称为&素养&、&修养&。
  &素质&的含义是每一位员工在遵守公司规章、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能够:
  ?物品掉落了,自发地拾起来。
  &&如:现场、道路上无用的垃圾,把它捡起来,扔到垃圾箱内。
  ?同事有困难,要主动伸出援手。
  &&如:一人挂钩作业有困难时,主动地帮助挂钩,如果你有资格的话。
  ?发现危险的部位,要立即予以处置。
  &&如:发现脚手板未绑牢,用铅丝把它固定,或把它撤除。
  ?发现同事处于危险的位置,提醒他避开。
  &&如:吊运的部材下有人通过,告诉他危险,让他避开。
  规范的含义是什么?
  &规范&也可称为&作法&,就是&规范的工作法、作业法&。
  &规范&的含义是每一位员工在了解作业基准、操作规程的基础上,能够:
  ?从正确的步行通道通行。
  &&如:从分段周围设置的斜梯上登上分段;在设定的安全通道内行走。
  ?使用正确的工夹具。
  &&如:选用正确的、在载荷限制以内的卸扣、葫芦、板夹、钢丝绳、吊梁等;
  ?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夹具。
  &&如:在设备、工夹具的使用用途以内,按照正确地方法操作和使用。
  ?按照正确的作业程序作业。
  &&如:吊运部材起升,离地后先暂停确认,再起升、行走。
  实施6S的意义
  公司实施&6S&实际上就是实施环境管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刚刚起步的企业而言就是进行环境建设。大家今天在座各位都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要把搞好公司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生产作业环境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效率、安全,直接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1、生产作业环境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一个有条不紊、有序的作业环境是保证施工人员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操作的前提,只有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产品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反之,一个杂乱无章,肮脏、无序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手足无措,就不能保证施工人员按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就会出现各种错误,而每一次错误的发生都会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都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使成本增加。
  2、生产作业环境对效率的影响:一个有条不紊、有序的作业环境能够确保施工操作人员的每一个动作都是完成任务的有效动作,因而能使工作效率达到设想状态。反之,一个杂乱无章,肮脏、无序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手足无措,要的东西找不到,不要的东西影响作业,就会出现很多对完成任务无效的动作,这样就无味地延长了完成作业任务的工时,使产品制作的工时成本增加,进而使产品生产周期延长,其他有关方面的成本也随之增加。
  3、生产作业环境对安全的影响:一个有条不紊、有序的作业环境是保证施工作业人员按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前提条件,不安全因素很容易被发现并被消除。反之,一个杂乱无章,肮脏、无序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手足无措,安全的警惕性会降低,到处潜伏着安全危机而不容易被发现,继而便会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给生命财产带来损失。
  公司实施环境建设,就是要通实施&6S&创造一个有条不紊、整洁、有序的作业环境,创造一个对错一目了然,员工沉着稳健、按规范作业、相互协同的作业氛围。
  如何实施环境建设?
  关于&6S&方面的要求,公司的员工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不同程度都在做,而我们目前环境建设的任务就是要将这些要求变成公司全体员工有意识的行为,明确规定这些要求,到位地实施这些要求,进而使这些要求再变成员工无意识的习惯性行为。
  1、全员参与:公司全体员工既是环境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对象。
  2、职责:总办是公司级环境管理和环境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部门是本部门环境管理和环境建设的责任部门。
  3、培训:逐级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能深刻理想和掌握&6S&的要求。
  4、各级部门按照&6S&的要求规划本部门环境管理和环境建设工作。
  5、以制度、规定、指导书的形式将&6S&要求变成公司强制要求。
  6、实施环境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书。
  7、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环境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8、测量本部门的环境管理现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
新益为咨询()是一家为工厂管理提供现场改善、工业工程IE、5S|6S管理、TQM(全面质量管理)、VSM(价值流管理)、TPM(全面生产维护)、精益生产管理、精益供应链管理等实务培训和咨询的机构。
【上一篇: 】【下一篇: 】
6S管理咨询
TPM管理咨询
精益生产咨询
班组培训体系
设备管理计划
5S管理咨询negligible
音节划分:neg?li?gible
低频词,记不记随你啦!
['negl?d??bl]
['n?ɡl?d??b?l]
可以忽略的;
微不足道的;
无足轻重的;
微不足道的;
可以忽略的;
可忽略的;
可忽略不计的
大家都在背:
1. The company says the cost of relocation will be negligible.
公司称搬迁的费用可以忽略不计。
来自柯林斯例句
2. Senior managers are convinced that the strike will have a negligible impact.
高层主管们相信罢工的影响微不足道。
来自柯林斯例句
3. The practical inconveniences of long hair are negligible.
长发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不便可以忽略不计。
来自柯林斯例句
4. The cost was negligible.
费用不大,无关紧要。
来自《权威词典》
5. There is a negligible difference in meaning between these two words.
这两个词之间在意义上差别是极小的.
来自《简明英汉词典》
否定的,消极的,阴性的
(negate否认+ive……的→negative否定的)
可忽略不计的,微不足道的 (neg否认,不用;没有+lig选择+ible能……的→能不用选择的→可以忽视的)
商议, 谈判, 流通 (negotiate[v.商议, 谈判, 磋商,买卖]+ion表名词→negotiation商议, 谈判)
疏忽,粗心 (neg否认,不用;没有+lig选择+ence表名词→不用选择→忽略)
叛教者,叛徒 (re反+neg否认+ade个人或集体→反过来否认原的[党]→背叛者)
忽视;疏忽,漏做,忽略 (neg否认,不用;没有+lect选择→不用选择→忽略)
放弃 (ab离去+negate取消→放弃)
商议, 谈判, 磋商,买卖 (neg不+oti+ate做→不能做出决定→商议, 谈判)
背信,违约 (re反+neg否认,不用;没有+e→反过来否认→背信)
: 指处于边缘,幅度、范围小,故价值或重要性不大。
: 多指与别的比较后显得不重要,或指较少、较小。
: 指数量小,不重要,微不足道或可忽略不计。
: 指最少、最低或最小。
ADJ-GRADED
能被表示程度的副词或介词词组修饰的形容词
微不足道的;可忽略不计的 An amount or effect that is negligible is so small that it is not worth considering or worrying about.&
The pay that the soldiers received was negligible...
士兵拿到的军饷少得可怜。
Senior managers are convinced that the strike will have a negligible impact.
高层主管们相信罢工的影响微不足道。
1. 可忽略的, 无足轻重的;微不足道的;不重要的;不值一提的
He is a negligible person in the government.
在政府中他是个微不足道的人。
There is a negligible difference in meaning between these two words.
这两个词之间在意义上差别是极小的。
There was a negligible amount of rain in that region last year.
去年在那个地区只有轻微的雨量。
The damage to my car is negligible.
我的汽车的损坏程度可忽略不计。
His knowledge of English is negligible.
他的英语知识少得可怜。
The difference between your wages and mine is negligible.
你的工资和我的工资差别很小。
In buying a suit, a difference of ten cents in price is negligible.
买一套衣服只差一角钱是无所谓的。
1. so small
"the effect was negligible"
"he considered the prize too paltry for the lives it must cost"
"piffling efforts"
"a trifling matter"
1.可略[的]
1. 微不足道的
大学英语六级词汇 - 豆丁网 ... necessitate vt. 迫使,使成为必需,需要 negligible a. 微不足道的 nickel n. 镍;镍币.
- 基于740个网页
2. 可以忽略的
光电英语_百度文库 ... susceptible: 易受影响的 : negligible: 可以忽略的 : radiate: 辐射 :.
- 基于659个网页
3. 可忽略的
SAT官方指南OG阅读真题10套 - 豆丁网 ... muted adj. 静音 negligible adj. 可忽略的... advanced adj. 增加了.
- 基于329个网页
4. 可忽略不计的
GRE数学词汇 - 豆丁网 ... negative number 负数 negligible 可忽略不计的 n-gon n- 边形.
- 基于297个网页
1. 过失杀人
美国法庭词汇翻译 | 法律英语翻译 ... negligence 疏忽,过失 negligent homicide 过失杀人 nepotism 任人唯亲,裙带风.
- 基于636个网页
1.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willful crime过失犯罪 negligent crime犯罪构成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 基于120个网页
1. 重大过失
  4.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 英美法一般不将过失区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但是,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法官有 …
- 基于850个网页
1. 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medical negligence) 医疗行为不符或未达当今一般医师所应有的标准。(并合于现今法律名词定义)系统性错误(syste…
- 基于115个网页
0){var rand = parseInt(Math.random() * (000)+100000);top.location.href='/'+encodeURIComponent(document.getElementById('s').value.trim().replace( / /g, '_'))+'?renovate='+}else{top.location.href='/'+encodeURIComponent(document.getElementById('s').value.trim().replace( / /g, '_'));};}" action="/">
查过的词自动加入生词本
Tip:此功能设置只能在登录状态下生效
negligible
需要改进的内容:
单词大小写
其他(请在下面补充描述)
错误描述:
您还可在这里补充说明下 O(∩_∩)O~
方便的话,请您留下一种联系方式,便于问题的解决:爱词霸质量反馈
非常抱歉,来自您ip的请求异常频繁,为了保护其他用户的正常访问,只能暂时禁止您目前的访问。
如果您频繁碰到这样的问题,请您删除浏览器中的cookie再尝试访问,也可以联系我们。
对于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希望您继续支持爱词霸。
需要继续访问,请输入四位字母验证码
& 2012 金山软件剥夺政治权利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外文名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类&&&&别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和。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1]厘清适用问题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对被判处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但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适用于现行刑法?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审判实践中对这些问题一直存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将消除上述分歧,规范和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今天(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
数罪并罚含与并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数罪并罚?
该负责人透露,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肯定意见。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符合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规定的要求。附加刑未执行完毕的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开始执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同时继续执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剩余算法:
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一问题是在前述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在数罪并罚时,必须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性,有利于维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计算标准的统一性。
“如果不停止计算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就造成一审二审仅因为判决时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显然不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果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停止计算时间,则一审判决时无法知道是否将经过二审程序和二审宣判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该负责人说。
剥夺政治权利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正是因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才会产生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停止计算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一规定符合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规定精神。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告人所犯新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后,仍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两者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数罪并罚条件下一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可以及于并罚后决定执行的主刑执行期间。
这条规定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数罪并罚精神。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与没有再犯新罪的相比,理应实际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受到更严厉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采取限制加重: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
该负责人说,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司法解释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限的,采取限制加重的方法。这位负责人说,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对主刑并罚的限制加重方法可以参考,以避免采用吸收原则畸轻、并科原则畸重的弊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日在《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如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5年。尽管它是依据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但是刑法修订后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仍可参照执行。
“由于刑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对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此情形下并罚时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超过5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还补充了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该负责人说。1、《》对剥夺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通过发布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201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3、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出的部颁规定。一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关于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规定》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具体执行和管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八项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因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规范基本得以健全。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2003年下发《》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发《》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2]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和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日《关于对、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1.中的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2.侵犯公民、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4.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5.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起算与执行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条的一个适用角度,是法律条文从抽象化向具体化转变的再现,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历史,只是对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确的裁判。对自然人的政治权利作出限制,不是对自然人的政治资格全盘否定,不会影响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社会对自然人危害社会的否定评价,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有所体现。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适用随着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情况必然要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往往是不经书刊号审核的,这种印刷方式有无出版性质有待于验证。没有言论自由,只是要求在公众场合不能对社会现象做偏激性、不客观的评价,与人交谈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在工作生活中说话的权利还是具有的。没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仍然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在的理解上,要有客观的认识,既指自然人已经出版的书籍不会被禁止传播,同样已经选举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会依法终止。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日公布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和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与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及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主要有:
1)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2)剥夺政治权利的限期。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o2o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