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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唐楚娟)ppt1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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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唐楚娟)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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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马大勇、楚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高商初字第723-8号
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
被告马大勇。
被告楚娟。
被告马跃革。
本院于日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72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楚娟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楚娟所有的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梨园支行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  李延强
审判员  于海燕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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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马大勇、楚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高商初字第7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明海、苏建亮,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大勇。
被告(反诉原告)楚娟。
被告马跃革。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毛新红,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大勇、马跃革、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被告楚娟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明海、苏建亮、被告马大勇、二被告马跃革、楚娟委托代理人毛新红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明海、被告马大勇、二被告马跃革、楚娟委托代理人毛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同被告建立定作皮革合同关系,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给皮革,双方每月对帐,被告按月付款,但到2012年2月后,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再无业务往来。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承担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合同欠款1664259元。
被告马大勇辩称,我是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的员工,原告与该鞋料店于2008年底、2009年初发生皮革业务关系,由我经手办理了与原告公司的业务,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实欠原告皮革款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马大勇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跃革、楚娟辩称,马跃革与楚娟系夫妻,马大勇系该二人之子,已结婚并单独居住生活。原告主张的皮革业务系与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年底或2009年年初。日双方对帐后,被告又以汇票方式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退回原告皮革折款元,经原告业务员郭锐同意还要退货二批,其中一批在即墨市兰村货款为元,另一批在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仓库,货款为元,故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与实际不符。
被告楚娟同时提起反诉,称2009年与原告多次发生订单生产皮革的业务,日原、被告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日双方订立书面合作框架合同,日双方在上述框架合同基础上分别订立正式的书面购销合同。因原告的皮革质量存在问题,致使被告的客户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对此被告已分别进行了赔偿,并一直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中。自日至日,被告共赔偿高密市金佰佳鞋厂等8家客户损失合计957576元。在被告赔偿上述客户损失前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原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处理。原告的业务员郭锐对被告赔偿客户的损失分别签字确认。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被告已经赔偿客户损失且原告业务员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原告应赔偿被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957576元。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反驳称,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作框架合同,双方自始至终只签订该合同,别无其他合同存在,被告主张的其他合同不真实。双方发生业务期间多次对帐,被告一直欠款,后因被告欠款太多,双方的合同不再履行。双方的合作框架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在收货后应检查产品质量,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7日内书面提出,若已开剪或因保管不善和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原告不负责任,被告在确认品质后不得无故退货。原告已提供了经被告验收的符合约定的货物,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从未与被告主张的客户存在业务,该客户是否用过原告的皮革不能确定,是原告公司的皮革造成皮鞋不合格还是皮革在运输、存贮或者客户技术原因造成亦不确定,客户是否确实存在该损失不具真实性,即使被告进行了赔偿也是基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根据合作框架的约定,原告方业务员可代表公司商谈订单、质量投诉、价格、货款、赔偿等事项,但商谈必须经原告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原告业务员郭锐签字行为从合作角度,为了能够要回拖欠的货款,但内容未确认因公司产品质量造成被告客户损失这一事实。即使其单方认可,无公司盖章确认也是无效的。综上,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跃革与楚娟系夫妻,被告马大勇系该二被告之子。被告楚娟系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的个体业主,该鞋料店的经营场所为高密市顺河路与创业街路口东侧50米路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鞋料。
日,被告马大勇以自己的名义并作为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定作方)的代表、原告工作人员郭锐作为原告公司(承揽方)的代表签订合作框架合同,约定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定作方向承揽方定作合成革,定作方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下达订单,订单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式、交货期、质量标准、价格等。第一次做货应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标准样品。定作方下订单应盖章或由授权签约人签字,授权签约人为马大勇。双方约定承揽方应控制产品质量,按订单要求生产,定作方收货后检查产品质量,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7天内书面提出,承揽方应及时处理并答复,如可以降价、退货等。若已开剪或因定作方保管不善和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负责任。定作方在确认品质后不得无故要求退货。双方每月对帐一次,定作方全权委托负责对帐,并签字盖章确认。双方还约定,承揽方的业务员可代表公司与定作方商谈订单、质量投诉、价格、货款、赔偿等事项,但任何商谈结果必须经定作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只有业务员签字视为无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楚娟经营的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提供皮革。期间,被告马大勇以该鞋料店负责人的身份书面委托李清、马成成与原告办理签订合同、汇款结算等事项,马大勇还多次与原告结算货款,并在原告出具的月份对帐单上签字确认欠款数额。截止日,合计欠原告皮革货款1664259元,被告马大勇在原告出具的2012年1月份对帐单上签字确认。从该对帐单载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于2012年1月无加工皮革业务往来;从该对帐单纸质可以看出,该对帐单下侧部分被剪裁。后被告于日给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100000元,尚欠货款1564259元。质证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日的对帐单被原告剪辑,下侧还有被告马大勇注明的内容具体为&差价12600元未减,年前退货未减帐,质量未处理&字样,并提供了与原告提供的对帐单相同的传真件,该传真件下侧标注被告主张的该内容事项。
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年底或2009年年初开始发生皮革业务,提供了需方为同利皮革,供方为原告公司并加盖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填格式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二份。时间分别填写为日、日,该二份合同的产品名称、规格、颜色、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时间均未填写,仅注明&按需方订单&,质量要求部分由原合同预定的由供方提供,并经需方确认的样为准,改为&按国家标准,质量异议期一年&,约定管辖由原预定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为&由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另增加了合同条款,内容为&退货:供方业务员确认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需方有权退货。&条款8内容为&赔偿处理:以需方已实际赔偿并经供方业务员签字确认为条件,供方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客户造成的损失&。被告主张该二份合同系原告公司业务员郑祥安、郭锐分别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格式合同的添加内容系被告工作人员书写,并经原告业务员同意。
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皮革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后赔偿客户损失。为证实该主张,提供了以下单位出具的证明:(一)高密市金佰佳鞋厂日证实,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做的棉鞋及单鞋销售后出现断面现象,造成损失113400元,由同利皮革马大勇赔偿损失113400元;(二)高密市先明鞋厂日证实,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的皮革出现严重剥离强度问题,造成损失83950元;(三)山东府之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日证实,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皮革做成的鞋子纹路深浅不一致,造成损失57200元,已从同利皮革鞋料店帐单中扣除;(四)高密市山川神鹰鞋厂日证实,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经销的长江合成革产品做成的皮鞋出现不粘鞋底的现象,造成损失154880元,该损失由同利皮革的马大勇全部承担;(五)高密市金孚隆鞋厂日证实,使用同利皮革经销的温州长江合成革公司皮革做成的鞋出现严重的不粘胶、掉底现象,造成损失192280元,该损失由同利皮革马大勇承担;(六)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日证实,2010年6月至8月期间,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皮革做成的凉鞋、单鞋出现爆皮、掉底现象,造成损失120980元,该损失由同利皮革鞋料店全部承担;(七)高密市富顺达鞋厂日证实,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皮革做成的鞋出现严重的剥离强度问题,造成损失88780元,该损失已全部由马大勇承担;(八)高密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日证实,该公司于2010年7月使用同利皮革鞋料店销售的长江合成革公司皮革做成的皮鞋出现脱皮、剥离强度不够,粘不住鞋底现象,造成损失146106元。该损失全部从同利皮革马大勇欠款中扣除。被告主张的以上损失合计957576元。原告公司业务员郭锐于日分别在以上证明中注明类似上述长江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问题赔偿,待协商后再解决赔偿,或待了解清楚后协商赔偿,或上述损失由长江造成部分质量鞋已拿回长江分析后沟通处理,以后再商定赔偿等。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签订时间为日、日的购销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系日由温州鹿王工艺美术有限公司雕刻,未在有关部门备案,该合同专用章不可能在2010年、2011年使用。之前使用的合同专用章标注开户行、帐号、税号、电话及公司地址,之前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及办公室、生产部章已丢失,并于日在温州都市报社刊出遗失声明。原告还主张其业务员为了向被告索要欠款而应被告要求在被告提供的高密市金佰佳鞋厂等出具的证明上签字并标注有关意见,但并不能证实原告提供的皮革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还主张日通过即墨市托运总站长安顺物流公司退回原告公司皮革521件,价款为元,原告公司的仓库保管员龚航利出具了苏中恒为收到人的收到条。原告公司业务员郭锐于日在被告制作的长江退货记录表中签署&上述产品待帐核对完成后给予冲减&。原告称龚航利、苏中恒确为公司工作人员,但未收到被告的该批退货。
被告另主张因原告提供的皮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库存不能出售,其中在高密同利皮革鞋料店仓库库存535件,价款为元,在青岛兰村的仓库库存135件,价款为元,要求退回原告。原告公司业务员郭锐于日在被告制作的库存表中分别注明:&上述问题待双方逐一核实解决,商讨时间退回&、&上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待相互沟通好时间后处理退回&。原告对被告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主张的该库存产品不能确认系原告提供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合作框架合同、对帐单、温州市鹿王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证明、温州都市报证明;被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帐单传真件、购销合同、银行承兑汇票、&长江退货记录&、即墨市托运总站长安顺物流公司收据、&苏中恒&为收货人的收到条、库存明细、高密市金佰佳等八单位出具的证明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楚娟系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的个体业主,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本案看,被告马跃革与楚娟系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未予约定,楚娟个体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及债务应由该二人所有或承担。日被告马大勇以自己及同利皮革鞋料店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作框架合同,期间马大勇也委托他人与原告办理有关业务,原告所提供的产品由被告楚娟经营的同利皮革鞋料店接收,该鞋料店的对外其他业务由马大勇处理,楚娟及马跃革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结合三被告的身份关系,可以认定被告马大勇参与高密市同利皮革鞋料店的经营,其债务应由该三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马大勇系该鞋料店的雇工与事实不符,以此主张马大勇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于日对帐时被告欠原告皮革货款1664259元。原告提供的该月份对帐单非完整的纸张,但记载的欠款数额并无缺失或其他瑕疵,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收到被告通过物流公司退回的皮革、被告现库存的皮革两宗是否应退回原告、原告应否赔偿被告反诉主张的损失。
原、被告对各自的诉辩主张分别提供了合作框架合同、购销合同。原告主张根据双方合作框架合同的约定被告收货后应检查产品质量,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7日内书面提出,原告应及时处理并答复,原告业务员可代表公司与被告商谈订单、质量投诉、赔偿等事项,但任何商谈结果必须经原告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只有业务员签字视为无效。原告的业务员虽在被告制作的库存清单及有关客户出具的证明上签字,但未经原告公司确认并加盖印章,故该签字行为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根据双方日、日购销合同的约定,供方业务员确认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需方有权退货,供方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需方已实际赔偿并经供方业务员签字确认为条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该二份合同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合同专用章于日才雕刻使用,原合同专用章已丢失并声明作废。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原合同专用章与现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均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购销合同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确系日刻制并使用。被告提供的日的购销合同在框架合同之后,应为前合作框架合同的继续、补充变更,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主张日通过物流公司向原告退货521件,价款为元,提供了物流公司的收据及收到人为原告公司仓库保管员苏中恒的收到条,事后原告公司业务员郭锐也在被告制作的退货清单上注明该产品待帐核对完成后给予冲减。尽管原告不予认可,但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结合原告提供的对帐单下端被剪裁的事实及本案实际,对被告该主张应当予以认定,该退货款应从被告欠原告货款中扣除。
被告另主张的库存皮革535件价款元及135件价款元,原告工作人员郭锐在被告制作的库存清单上签字,明确待双方逐一核实解决,商讨时间退回;上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待相互沟通好时间后处理退回。原告工作人员的该签字行为虽不当然产生原告所供皮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但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及本案的实际,可以此认定被告该二批库存皮革系原告所提供且该皮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本院对被告要求退回该二批库存皮革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被告应退回原告的货物折款应为元++元=元。
关于被告楚娟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提供的皮革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问题,被告提供的高密市金佰佳鞋厂等业务客户虽证明使用从被告处购买的皮革制作的皮鞋,皮革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原告公司业务员也在被告提供并主张的客户出具的证明上签署意见,但明确待协商或待分析后处理或与被告协商赔偿数额。在被告不能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或未经双方进一步确认赔偿额的情况下,被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能成立,被告据此要求原告予以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皮革买卖业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应依约向被告提供皮革,被告应履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皮革应退回,并与被告已退回原告的皮革折抵应付原告皮革货款。被告反诉请求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日对帐后被告欠原告皮革货款为1664259元,扣除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再扣除退货款元,应向原告支付元。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被告马大勇、马跃革、楚娟偿付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皮革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三被告退回原告提供的库存皮革670件,标价为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提取;
三、驳回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楚娟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8元,由原告负担13013元,三被告负担67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88元,由被告楚娟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658元,三被告负担2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延强
审判员  于海燕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晓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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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楚娟的姓名测试报告,常楚娟这个名字怎么样?
常楚娟的姓名测试报告,常楚娟这个名字怎么样?
时间: 09:15:08 & 来源:佛滔算命网
声明:常楚娟姓名测试报告仅属文字分析,未指定出生时间和地点,请勿自行对号入座,本文仅供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常楚娟的姓名五格评分: 79分 &
1. 常楚娟的性格:
〖性格类型〗: [热情/善变梦想家型],其具体表现为:对人热情无遮掩,时常梦想可以谈一场戏剧性恋爱,亲身体会个中悲欢离合的动人经历,是个大梦想家。但对于感情却易变卦。
2. 常楚娟的命运:
先见机明察佳期,意志坚固好运时,功名利达福禄全,一世荣隆乐绵绵。草木逢春,雨过天晴,渡过难关,即获成功。有先见之明,理想实现数,无中生有名利双收大吉数。卓识达眼之数o功名利达之运格。远见卓识o意志坚固o能察时世o有投机心o但机略超群o难事不为难o能贯彻大志业o名利双收o富荣之数也。女人有此数则富贵清雅o贤良温和o夫荣子贵。哲人知机,有先见之明,财帛大旺,有回天之手段,建业能而成功,贯撤大志,名利双收,切忌政治,女人当贵清雅,贤良温和,荣夫子贵之运势。「先见之明」
3. 常楚娟的吉凶:
境遇安泰,身心健全,希望目的达成,能逃过灾害而免祸患,安定成功,优秀伸张发展,一帆风顺之三才佳配。【大吉昌】
4. 常楚娟的幸运日:
〖人生幸运年龄〗: 12岁 &33岁 &38岁 &〖最佳情人生日〗: 11月27日 &1月2日 &11月13日 &〖最佳死党生日〗: 8月17日 &11月19日 &7月8日 &〖命中贵人生日〗: 7月11日 &7月17日 &3月22日 &
5. 常楚娟的幸运花:
〖幸运花〗: 白色翠菊 (China Aster)
〖花之语〗: 诚信 〖花寓意〗:
您平时不苟言笑,熟络之後才会发觉您其实是个活泼好动的人,外表的朴实,只是一个表面的您。您对人很忠心,期望纯洁的爱情,日後多点培养自己的内涵,必会遇到理想的情人。 〖花箴言〗: 不要掩饰了,将自己的真性情流露出来吧。
6. 常楚娟的幸运石:
〖红宝石〗: 红宝石是热带氛围所构成的宝石。在岩石风化的进程当中,造造出富含氧化铝的地质,以此氧化铝为根本,便发生了制制红宝石或蓝宝石等色石的金刚砂。这种很难比方的红宝石之红,古代印度人形容为「用莲花的红染成的云丝线」。这条云丝线是空中通往神仙世界的通讲,各人相信,只要具有红宝石,就可以纺出这条线。今天诞生的你,是最恰当与生俱来生活方法的天然儿。坤坚到非洲大陆去找一份工作吧!即使国际缔姻,你也能完全顺应。
7. 常楚娟写下的话:
8. 常楚娟适合用的英文名:
〖男孩英文名〗: Thaddeus
(意义:上帝的礼物,来源:希腊语)〖女孩英文名〗: Wendy
(意义:公正的人,来源:日耳曼语)
9. 常楚娟的运程:
展挹舒怀〖签释〗:
在以往的岁月里,常楚娟最缺乏的是真心实意的朋友,常常使常楚娟感到孤独,无助和乏味。
在一次以常楚娟作东的酒宴上,有一位朋友出现了,虽然常楚娟没有邀请对方他还是兴致勃勃的来了并给常楚娟带来了祝福和快乐,常楚娟们一见如故,相见恨晚,尽情畅饮,心情特别痛快,酒逢知已嘛。
但常楚娟们决不是酒肉朋友,也没有藏着互相利用的心机,要以后的交往中在患难和工荣中将得到印证。
这个几乎可以改变人一生=荣辱中朋友,有什么特征呢?分性格粗犷,内心柔慈,机察敏锐,也是个宁折不弯的人。在性氏中,有口为偏旁比如:古,史强,吕,向,和,品,唐,啸,嗄,喜…,高歌唱和,就预示了对方姓名的秘。
开罪一位朋友,轻而易举,结交一们知音,难上加难。
10. 佛滔算命网对常楚娟的姓名评分及综合测试报告:
常楚娟相当复杂,常常活在自己抽象的世界中。常楚娟生平最大的挑战,就是建构这样的抽象世界。而越可以清楚表达其抽象思绪的人,成功的机会也相对地越大。
虽然常楚娟的思绪往往可以自由地在抽象的天地中悠游,但是以事业为导向的常楚娟,却会以非常实际的方式表达想法,希望因此而能争取到身边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然而,不管是否参与实际的活动,常楚娟给人的印象却是十分超然脱俗的。毫无疑问地,常楚娟通常会把私人生活和公事划分得相当清楚。
事实上,常楚娟往往非常寂寞,但又很难让外人进入常楚娟的世界里。那些想穿透城墙去跟常楚娟做朋友的人,必须非常有耐心,也要能够谅解常楚娟,最重要的是不能对常楚娟太过苛求。常楚娟并非吝于付出,相反地,常楚娟可以说是非常慷慨,只是一旦处在压力下就不可能会有很好的表现罢了。如果一旦强迫常楚娟,那么常楚娟惟一的反应便是退缩,不管在心中的想法或实质的表现上都一样。
受到批评或攻击时,常楚娟大多只能做出少许的反应就缩回自己安全的壳里。同时常楚娟也会很快地就学习到谁了解常楚娟、谁接纳常楚娟;谁可以信任、谁不能信任。常楚娟有点神秘佤佤的,对喜爱的人也不够坦白,常把很多期盼藏在心中不敢说出来。但是对于常楚娟认为值得付出的人,却愿意付出所有的时间和财力。
在常楚娟对于他人的基本需求会很强烈地感同身受,因此,可能的话常楚娟会将这类的事排在第一优先。虽然常楚娟很关心社会,却不是个很喜欢交际应酬的人。所以常楚娟很可能顶多只有一、两上好朋友就感到足够了。
常楚娟的朋友所面临到的问题,包括没有活力、缺乏社交生活、容易感到恐惧和不够稳定,并且对自己的人生目标感到旁徨。然而只要常楚娟能拿定主意,全心全意地投入有意义的事物中,那么,无论在哪方面,常楚娟都可以非常成功。除此之外常楚娟更可利用常楚娟的工作成就引起他人的注目,使自己更能打入社交圈。
常楚娟,必须常把自己的想法、感受和家人、朋友或社会分享。除了在工作上投入他特有的关怀,也应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多作一些改变。无论常楚娟遇不遇得到合适的对象一起分享人生,建立坚实的人际关系、多与人互动情感,对常楚娟而言都是需要学习的重要课题。
幸运数字和守护星
常楚娟受到数字7与海王星的影响。由于海王星是属于水的星球,主宰着观念、梦想与心灵现象,因此常楚娟可能会很不稳定(尤其是同时深受双鱼座的主宰行星海王星的影响)。如此强烈的海王星性情,造成常楚娟具有敏感、爱幻想与想像力丰富、不容易集中精神做事的特质。受数字7影响的人大都爱好旅行与变化。
常楚娟必须非常非常小心常楚娟的健康。由于常楚娟相当敏感,所以可能会有许多感染和过敏方面的毛病。这样的毛病使得常楚娟的身体必须不断地反应、抵抗,因而加重常楚娟淋巴和血管系统的负担。常楚娟得格小心饮食。通常,限制乳酷类制品的食用可以降低胶质和黏质的沉淀。丰盛而均衡的三餐、同时加强谷类食物、蔬菜类食物不要烹煮过熟,对常楚娟是很有帮助的。至于运动方面,视身体善从适中到较强烈的运动都可以。对常楚娟而言,跳舞是很合适的运动,其他结合优雅姿态的运动,如溜冰、游泳、瑜珈和太极等等也是相当不错的。对在常楚娟来说,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但是也不要过度贪睡,因为睡眠也很有可能变成逃避社会的一种方式。
站稳立场,强化自己的抽象概念,并设法与他人沟通。不要陷于自我批评的泥沼。允许别人进入你的小世界。多多展现你真实的自我。
路德伯班(Luther Burbank)园艺培育专家,培育出许多新品种的水果、树木和其他的家作物。
台湾文学家柏杨,以杂文《丑陋的中国人》,注说《异域》、历史论述《中国人史纲》、及费时十年完成的《柏杨版资治通鉴》著称。
德裔美籍画家皮耶蒙德里安(Piet Mondrian),为现代风格画家。他严格的直线艺术,奠定了风格派运动的基础,对新造型主义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法国印象派音乐家摩利斯拉威尔(Maurice Ravel)。
法兰哥哈里斯(Franco Harris)美式足球选手,他担任匹兹堡铁人队的后卫,曾八度冲过一千码。1976年当选超级杯最有价值球员。
作家班阿敏威廉斯(Ben Ames Williams),他是一位多产且文笔流畅的短篇小说作家,在历史小说及侦探小说领域中享有盛名,作品有《上帝的女儿》。
捷克网球好手蓝道(Ivan Lendl),4次荣登世界排名第一,获得3次法国公开赛、3次美国公开赛、2次澳洲公开赛冠军。同时是电脑专家,且会6种语言。
大秘仪塔罗牌的第7张是“战车”,牌面上的胜利者以一种强而有力的姿态,展现他在人世间的丰功伟业。这张牌可以解释成不论正道多么艰险难行,你都得继续走下去。牌面正立代表成功的、有才能的和有效率的;若牌面倒立则暗示专制的态度和拙劣的方向感。
追随自己的梦想可以使我们得到自由,也能禁锢我们。
具构思能力、敏感、懂得付出。
不易集中精神、退缩、孤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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