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梦行动计划救助大前庭导水管扩大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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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初筛审核结果的公示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www.&
& 来源: 本站原创
2014年度符合人工耳蜗捐赠初筛适应证名单(第一批17人)& & &
& & 经我省项目组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对象筛查标准》,对申请者进行初筛,现公布2014年度符合人工耳蜗捐赠适应症初筛审批结果:符合17人。并对此17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请于6月30日前直接到我中心项目办公室反映。
& & 联系电话:3523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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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临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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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棠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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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海头镇
儋州市海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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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
2014年度符合人工耳蜗捐赠初筛适应证名单(第二批9人)
  经我省项目组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对象筛查标准》,对申请者进行初筛,现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符合人工耳蜗捐赠适应症初筛审批结果:符合9人。并对此9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请于6月10日前直接到我中心项目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35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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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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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
官方公共微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_征文网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  十二月二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单项救助条件详见附件),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二、资助范围与资助数量  资助范围: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中低收入家庭聋儿购置配发人工耳蜗,并补助人工耳蜗手术、术后调机和术后康复训练经费;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并补助康复训练经费。  ――肢体残疾儿童: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补助康复训练经费、装配矫形器。  ――脑瘫儿童:为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给予补助。  ――孤独症儿童:为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辅助器具:为贫困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资助数量: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16865名中低收入家庭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补助人工耳蜗手术、术后调机和术后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161900万元;为18000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补助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32400万元。以上共计194300万元。  ――肢体残疾儿童:为15000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给予补助,总计金额25800万元。  ――脑瘫儿童:为30000名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给予补助,总计金额39600万元。  ――孤独症儿童: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总计金额43200万元。  ――辅助器具:为21200名贫困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126000名贫困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总计金额29500万元。  (分项目资助标准详见附件)  三、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中国残联和各省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二)职责分工  ――中国残联&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下达任务指标;指导各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会同财政部检查、监督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项目经费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下拨;审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开发管理项目数据库;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和资料。  ――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会同中国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本省财政部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办法制定本省的项目实施方案,报中国残联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本省项目工作,做好项目申报、审批、数据统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残联制定本省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资金;会同省级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项目实施  ――受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核。各地要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及各单项实施办法的要求,必须由项目受助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项目执行地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确定资助对象,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实施康复救助。各级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已确定的资助对象,安排至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保康复训练质量和效果。  ――督导检查。各地和各项目执行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中国残联及各省残联负责组织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省残联按照中国残联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报告。  ――信息收集与统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基于网络的数据采集模式,各地残联可通过互联网完成数据的在线录入,实时审核和监控等功能,数据由中国残联集中管理。各项目具体执行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定期录入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中国残联各项目执行单位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各项目单位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具体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及困难。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和辅助器具的配发等工作。集中做好项目的部署、培训,确保项目执行地区、执行机构的人员掌握项目管理要求,精通服务技术。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  (二)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加强项目机构管理,中国残联将制定项目机构准入标准,包括项目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验配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承担项目任务的所有机构必须达到相应的准入标准,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执行地区残联及相关康复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使用统一的救助卡(救助卡格式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定,各地自行印制并下发),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三)严格使用,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包括项目机构的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已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救助项目,先由医疗保险报销,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予以资助,剩余资金可用于扩大救助儿童数量。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地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通过举办项目启动仪式、组织慰问受助残疾儿童等活动,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扶助贫困残疾儿童。同时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产品上要注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字样。  (五)&严格督导,保证质量。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制定检查评估办法,组织检查评估。各地要建立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制度,定期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指导基层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中国残联。  各地要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积极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1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使贫困聋儿享有康复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实施中低收入家庭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为16865名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完成一年术后康复训练任务。  二、资助条件  ――年龄:1-6岁(不满7周岁)。  满足以上年龄段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资助条件: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  ――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贫困家庭聋儿。  三、资助标准  (一)人工耳蜗产品  由中央财政提供人工耳蜗产品采购资金,免费为每名受助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二)手术费用  手术及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三)康复训练费用  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康复训练补助项目包括: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食宿等。  四、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中国残联&负责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监管各地资金使用;考核评估项目执行成效。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会同卫生部确定定点手术医院并监管医疗服务质量,下达任务,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定点康复机构,实施检查、督导,防止免税耳蜗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统计、分析项目数据。  ――各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荐、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筛选、审定受助人;做好项目公示、手术、术后康复安置、档案和数据填报、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免税产品的妥善保管、发放与使用,防止流入市场;负责项目质量监管与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技术服务体系  项目专家委员会  ――中国残联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制定项目技术标准、定点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承担项目技术培训、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工作。  ――各省残联牵头,聘请医学、听力学、康复教育等相关学科专家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承担本省项目申请材料和定点服务机构的评审;承担本省项目技术培训、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参与本省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工作。  技术实施机构  1定点筛查机构  ――各省残联会同卫生部门确定筛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筛查流程。项目筛查机构包括全国各定点手术医院及本省认定的筛查机构。  ――按照《项目初筛标准》完成受助人的初筛检查与评估工作。  ――为申请者建立初筛评估档案。  2定点医院  ――按照《项目复筛标准》,承担受助人的复筛、植入手术、开机和调机。  ――做好项目产品的接受管理,交与受助监护人。  ――做好项目数据档案的填报工作。  ――疑难病例可向本省项目专家委员会提出会诊申请,必要时可向中国残联项目专家委员会提出会诊申请。  ――保障医疗安全,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事故和医患纠纷等,按照医疗相关法规处理。  3定点康复机构  ――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受助人的术后康复训练和跟踪随访。  ――做好家长培训和指导工作。  ――按项目要求为每名受助人建立项目档案,并做好项目评估数据的填报工作。  4产品服务机构  由人工耳蜗产品供应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助人的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产品使用及保养的技术培训、维修和零配件更换,以及有关产品的咨询和其它服务。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审批  ――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可在拟选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自愿提出申请,签署《项目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到定点筛查机构进行初筛检查。  ――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接收《申请表》及检查材料,按照《项目初筛标准》,组织本省项目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初筛通过名单。  ――对初筛审核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要告知具体原因。  ――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  (二)复筛与手术  ――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组织初筛通过者到定点手术医院进行复筛,通过者可安排手术。  ――受助监护人与定点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  ――受助人术后按照定点医院安排的时间开机和调机。  ――省项目办公室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手术月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定点医院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受助人筛查及手术记录》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三)安置与康复  ――受助人开机2周内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将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向受助人提供不少于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对受助人进行为期不少于3年的跟踪和指导。  其中3-6岁的受助人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至少一学年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3岁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学年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包含家长培训与指导),确保康复质量。  ――定点康复机构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受助人康复评估档案》的填写、保存和电子档案上报工作。  六、产品采购与管理  (一)产品采购  ――由中国残联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组织耳蜗产品招标,确定供货商、产品型号、价格及售后服务要求,办理产品免税与进口。  ――省残联按照国家对免税产品的监管要求,管理使用人工耳蜗产品,防止免税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产品供货商提供产品咨询、维修和配件更换服务以及人工耳蜗产品使用培训。  (二)产品配送与管理  中国残联按照合同约定,将中标产品配送至省级残联项目办公室,由省残联项目办公室送交定点医院,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将《中国残联采购产品验收回执单》和《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七、档案数据填报  ――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档案数据的组织填报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表》、《中国残联采购产品验收回执单》、《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手术月报表》、《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受助人筛查和手术记录》、《受助人康复评估档案》、《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卡》、《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汇总表》、《贫困聋儿康复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共9种。其中前8种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统一设计,各省登陆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网http://wwwchinadeaforg/下载后自行印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开发设计,各省登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页http://wwwcdpforgcn/下载安装。  ――《申请表》由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接收和保存。  ――《中国残联采购产品验收回执单》由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接收产品10日内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由定点医院填写,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由省残联随同《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手术月报表》于每个月最后一周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受助人筛查和手术记录》由定点医院填写,受助人术后2个月内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受助人康复评估档案》由定点康复机构填写和保存,电子版档案每季度最后一周由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卡》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填报与保管,其中每项救助内容必须由受助人监护人签字确认。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汇总表》由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和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分工填写,必须由受助人监护人签字确认,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录入,其中受助人的基本信息、受助人的康复评估及经费使用管理信息须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录入。  八、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如因特殊情况受助人异地手术或康复(必须为项目定点机构),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可由聋儿家长或监护人暂时垫付,术后或康复训练期满后,凭医疗费用收据和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费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  ――项目经费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九、评估与验收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宣传成效、档案数据填报、受助人康复成效、家长满意度等。  ――各省要通过实地督导检查、家长日常随访、动态效果追踪等不同形式开展项目评估检查,确保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附件2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使贫困聋儿享有康复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实施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为18000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给予康复训练补助。  二、资助条件  ――年龄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聋儿。  三、资助标准  (一)助听器  ――由中央财政补助每名受助儿童助听器购置费用4800元(2台全数字助听器)、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  (二)康复训练  ――由中央财政为每名受助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万元康复训练补助。  康复训练经费的列支项目包括: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食宿等项费用。  四、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中国残联&负责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监管各地资金使用;考核评估项目执行成效;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下达任务,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定点验配机构,实施检查、督导,统计、分析项目数据。  ――各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荐、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筛选、审定受助人;做好项目公示、助听器验配、术后康复安置、档案和数据填报、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项目质量和物资经费使用监管。  (二)技术服务体系  ――定点验配机构&做好受助人听力检测、耳模制作、助听器验配与调试;建立受助人听力服务档案,按要求填写并向主管残联上报信息。  ――定点康复机构&做好受助人的康复训练、物资发放登记与管理、后续跟踪评估与指导;建立受助人康复档案,按要求填写并向主管残联上报信息。  ――产品服务机构&由助听器供应商及其在各省市的服务网点负责受助人的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五、工作流程  1申请与审批  ――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可在拟选的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当地残联接收《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资助条件和本省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审核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要告知具体原因。  ――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  2助听器验配  ――省残联组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到定点验配机构进行耳模制作及助听器验配。  ――验配结束后,定点验配机构为每位受助人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并做好《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助听器验配登记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定点验配机构做好受助人的随访服务,一年内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3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如本省助听器验配服务能力不足,可向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协调助听器供应商及其他技术力量协助完成。  3康复安置  ――项目地区残联负责将受助人及时安置至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确保康复质量。其中3-6岁的救助对象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至少一学年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3岁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学年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包含家长培训与指导),确保康复质量。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将受助人接受的助听器、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况填入《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卡》,卡中的救助内容、数量、金额必须由受助监护人签字确认。  ――定点康复机构在接收受助人康复后30日内建立康复教学和评估档案,并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受助人阶段康复评估数据和档案的填报工作。  六、档案数据填报  ――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档案数据的组织填报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助听器验配登记表》、《受助人康复评估档案》、《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效果评估汇总表》、《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卡》、《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汇总表》、《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共7种。其中前6种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统一设计,各省登陆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网http://www.chinadeaf.org下载后自行印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开发设计,各省登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页http://www.下载安装。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由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终审部门负责接受和保存。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助听器验配登记表》由定点康复机构填写,监护人需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定点验配机构存挡,一份报上级主管残联。  ――《受助人康复评估档案》由定点康复机构填写和保存。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效果评估汇总表》由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组织填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每年对受助人的助听效果、听觉言语康复效果进行1次抽评,抽评比例不少于本省当年救助数量总和的30%,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评估结果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中国聋儿康复中心项目办公室。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卡》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填报与保管,其中每项救助内容必须由受助监护人签字确认。  ――《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汇总表》由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填写,须由受助监护人签字确认,逐级审核盖章,由省项目办公室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或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录入,其中受助人的基本信息、受助人的康复评估及经费使用管理信息须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录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须对数据库进行审核上报。  七、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如因特殊情况受助人异地康复训练(必须为项目定点机构),康复训练费用可由聋儿家长或监护人暂时垫付,康复训练期满后,凭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费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  ――项目经费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项目所需的助听器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八、评估与验收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物资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宣传成效、档案数据填报、受助人康复成效、家长满意度等。  ――各省通过实地督导检查、家长日常随访、动态效果追踪等不同形式开展项目评估检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附件3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中央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专项资金对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给予补助。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4年,资助实施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15000例,根据需要,为术后儿童装配矫形器,进行康复训练。其中:年任务合并实施。  二、救助对象要求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肢体残疾儿童。  矫治手术主要针对7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针对手术适应症,年龄可放宽到16岁。主要的手术适应症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  3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三、救助标准  每例手术平均补助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四、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工作培训;审核各地承担手术任务的定点医院;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审核各地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家编写矫治手术适应症筛选和术后康复训练指导手册;开展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有重点地组织专家深入地方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做好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工作。  ――各省残联&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和计划,组织工作培训;协调省卫生部门,审核确定手术定点医院,督导检查矫治手术医疗工作,协调专业人员做好手术对象的筛查、复查,根据需要,抽调本地优秀医务人员参加矫治手术工作,妥善处理手术医疗纠纷;组织病源筛查、复查和病员输送,协调安排术后儿童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配发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任务统计、数据库录入;指导区(县)残联做好术后儿童的跟踪随访工作;定期检查督导,按期报送本省项目年度总结和数据统计,确保任务贯彻实施;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二)手术与术后训练  ――手术定点医院&负责实施手术,采取院长负责制,落实手术场地和床位,准备所需手术器械、药品及耗品等;选派技术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参加手术工作,负责术后观察、复查及并发症的医疗处置,进行康复指导和疗效评价;根据需要,安置康复科室进行康复训练,或将术后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接收术后儿童康复的机构&结合手术的康复目标和手术类型及手术的具体情况,配合增强肌力、耐力、平衡、关节活动、步行、姿式矫正等康复训练和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并根据需要,装配辅助稳定关节、改善异常姿式、防止术后畸形复发等作用的矫形器,以巩固手术的疗效,达到改善运动功能的目标。  五、工作流程  ――确定手术定点医院&省残联根据本省手术任务和患者分布情况,选择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良好手术条件和手术力量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  ――病源筛查 街道(乡镇)残联组织辖区医务人员,初筛出16岁以下适合矫治手术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相关内容,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在手术定点医院专业人员指导下,共同对初筛儿童进行复筛,确定手术对象,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中的复筛意见,汇总逐级上报至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  ――输送病员 县(市、区)残联负责将拟实施手术的病员组织输送到指定的手术定点医院,妥善安排交通、食宿和入院等事宜。  ――实施手术 手术定点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制定手术方案,签定手术同意书,办理手术意外保险,实施手术治疗;手术完成后,手术医生根据病员术后功能情况,提出术后康复意见,根据需要,安置康复科室或转至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术后训练&省残联协调安置术后儿童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术后训练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半年后由省残联统一组织基层残联和手术定点医院、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对儿童术后康复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回访记录,拍摄、留存反映功能改善康复效果的影像资料。  ――统计汇总&手术定点医院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省残联负责汇总《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汇总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做好数据库录入,经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六、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矫治手术、术后康复训练、矫形器装配、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培训教材及食宿等费用。  ――各地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和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手术和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七、检查考核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任务指标完成、督导检查、社会宣传、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和末期进行评估、验收。  ――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组织专家有重点地深入项目地区进行督导检查,进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以项目促进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深入发展。  ――各省残联定期进行项目的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做好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对突出问题及时与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八、质量控制  各地在组织实施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时,可参考使用《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用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相关项目档案由实施地区残联妥善保存。  1出院手术疗效评价“有效”以上  2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  3术后康复训练率≥80%  4矫形器装配率≥70%  5家长对儿童手术康复的满意率≥85%  附件4  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中央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专项资金为贫困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其中:年任务一并实施),资助30000名贫困脑瘫儿童进行系统康复训练、提高儿童的运动功能、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学习能力,培训儿童家长,帮助家长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成为促进孩子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救助对象要求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脑瘫儿童。  ――年龄不超过7岁。  ――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儿童。  三、救助标准  中央财政为每名救助儿童按每年人均132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助(训练:12000元;矫形器:1200元)。  四、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工作培训;审核各地承担项目任务的康复机构;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审核各地资金使用情况;有计划地举办全国脑瘫儿童康复技术培训班,有重点地组织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做好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  ――各省残联&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和计划,组织工作培训,根据康复资源配置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区域,选择省、市、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妇幼保健部门儿童康复科和儿童医院康复科等具有脑瘫儿童康复工作基础的康复服务机构承担任务,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筛选资助对象,安排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相衔接,做好救助儿童辅助器具配置的协调安排;定期检查督导,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技术培训,监管资金使用,做好本省项目年度总结和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任务贯彻实施;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二)训练服务  ――项目专家组&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协调有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专家组,制定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基本规范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编写脑瘫儿童康复指导教材,推广引导式教育模式,促进脑瘫儿童全人发展,融入社会生活;有重点地深入康复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参与项目实施成效的检查评估。  ――康复机构&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妇幼保健部门儿童康复科和儿童医院康复科等康复服务机构,做好康复专业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的配置,保证开展脑瘫儿童康复的必要条件;采取机构集中评估、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资助的脑瘫儿童进行系统康复,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实施引导式教育;选择符合矫形器适配要求的残疾人辅具中心、假肢矫形器制作机构,为需要装配矫形器的儿童装配矫形器,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和总结,提高康复效果。  五、工作流程  ――确定任务机构&省残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康复机构资源调查,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级残联康复中心、卫生部门的儿童康复科、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承担项目任务,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筛选资助对象&县(市、区)残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贫困脑瘫儿童筛查调查,选择诊断明确、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推荐,填写《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经县(市、区)残联审批后,报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实施系统康复&安排救助儿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运动、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定期进行阶段评估,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培训脑瘫儿童家长;机构康复一般每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有条件的机构应该建立全日康复流程(引导式教育),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应达到有效以上;康复机构要专门组织受助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机构训练结束后,注意做好社区、家庭康复的指导,康复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随访,促进机构康复向社区、家庭延伸。  ――做好转衔服务&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当地残联要重视脑瘫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做好登记统计&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填写《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登记表》和《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汇总表》,报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填写本省《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组织录入项目数据库,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培训与业务指导&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项目工作培训,举办全国脑瘫儿童康复技术培训班,每年至少一期,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各省康复办组织做好本省项目实施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康复训练、矫形器装配、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培训教材及食宿等补助。  ――各地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七、检查考核  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社会宣传、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卫生部、教育部等部门,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和末期进行评估、验收。  ――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各地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推动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深入发展。  ――各省残联定期进行项目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做好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对突出问题及时与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八、质量控制  1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3矫形器装配率≥60%  4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5家长培训率100%  6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0%  7组织受助儿童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附件5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使贫困孤独症儿童享有康复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其中,年6000名(合并实施),2013年-2015年每年10000名。  二、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确定符合标准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采取“康复救助卡”的方式,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三、资助对象及资助原则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年龄3-6周岁;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四、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五、工作体系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任务指标,印制并下发《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审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分解下达任务,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与定点康复机构,督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做好康复训练效果的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康复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和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  六、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定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方案(试行)》(全康办〔2009〕19号)的要求,在省内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经过省级评审,确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康复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民办、公办、民办公助皆可,优先选择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复训练机构)。项目地区残联应与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并将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各项目地区要成立孤独症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配合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确定救助对象。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从该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该年度确认的受助对象应在该年度9月1日前,年龄在3-6周岁范围内(最大年龄不超过6周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项目地区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残联、项目地区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项目地区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项目地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项目地区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对象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在接受康复训练前,要根据《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全康办〔2009〕26号),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评估,掌握并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收训贫困孤独症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残联进行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对象持续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机构为10个月),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定期与项目地区残联结算。  ――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国残联康复部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绩效报告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格式要求参看康函〔2010〕43号)。  七、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项目提供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救助对象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训练教材费、家长培训费、食宿费及家庭指导费。  ――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收费标准低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救助对象按照同机构其他儿童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幼儿园食宿费收费标准,且全年收费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结余,省残联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将多余的经费用于其他贫困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工作。省残联康复部应撰写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八、工作要求  ――注重提高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质量。各省残联应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指导,逐步提高康复训练质量,坚持集体教学为主、个别教学为辅,自然环境支持的教学模式,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课程设置,开设沟通、游戏(交往)、运动等课程,通过个别化训练解决儿童的个体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与普通小学教学模式的衔接。  ――注重开展培训工作。各省残联应定期组织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发挥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的示范作用开展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巡回指导、业务交流、教学示范等形式,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形成骨干教师队伍。  定点康复机构在开展康复训练的同时,应把家长培训工作作为项目的一个重要内容,按项目要求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工作,征求受助对象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家长培训工作,做好相关培训档案的管理。  九、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数据统计、项目宣传、家长满意度等方面。  ――项目地区残联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附件6  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使贫困残疾儿童通过辅助器具适配最大限度的恢复功能,提高康复质量。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年为全国147200名贫困残疾儿童配置各类辅助器具,其中装配假肢、矫形器21200例,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126000例。其中:年任务合并实施。  二、资助对象  0至6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三、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假肢、矫形器每人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其他辅助器具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四、工作体系  ――中国残联&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年度任务;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会同财政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招标采购的辅助器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年度抽检。  ――省级残联&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地区;审核确定各项目受助对象和定点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中央经费的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辅助器具产品并实施配发。  ――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各项目要求开展受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建立个人档案并汇总上报;为符合受助标准的残疾儿童发放救助卡、适配辅助器具并指导使用;负责受助残疾儿童的跟踪随访及后续服务;选派人员参加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培训;建立辅助器具服务数据库并按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康复评估方案等记录,做好救助卡登记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五、工作流程  ――下达任务&各省残联分解下达项目年度任务,确定项目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筛选受助对象&项目地区残联按照中国残联下达的救助指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筛查评估(重症残疾儿童要入户服务),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确定辅助器具需求种类和数量,汇总后上报省残联。经项目省残联审核后要将拟救助对象所在辖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中国残联批准确定为救助对象。  ――提供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向受助对象发放救助卡,并根据筛查评估情况进行假肢、矫形器装配和辅助器具适配,开展适应性训练并做好使用指导,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登记表》,并由受益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确认;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年度统计汇总表》,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后上报省残联。  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筛选要与其它救助项目相结合,优先选择在机构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使其得到系统全面的康复。  ――数据录入&各省定期将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六、工作要求  ――适配评估&按照《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指导手册》要求,做好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前期评估,其中假肢、矫形器要由专业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后,再由定点辅助器具机构制作,并进行适应性训练和指导使用,以确保假肢、矫形器适合残疾儿童状况;使用过程中,要及时追踪和反馈产品使用效果及质量情况,为争取政府和社会资助提供依据。  ――登记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做好受益人情况筛查、救助卡登记,及时将受益人及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录入数据库,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要注意拍摄受益人使用辅助器具的照片,所有资料要规范存档备查。  ――开展宣传&按照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开展宣传;收集残疾儿童受益后的典型事例,通过媒体宣传,让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七、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各项目省(市、区)残联和辅助器具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项目所需的辅助器具产品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八、评估与验收  各项目执行有关单位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中国残联及各省负责组织阶段性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省负责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递交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的项目执行报告。各地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和辅助器具配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筛查、适配、产品管理、数据库录入、救助卡登记等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宣传、残疾儿童监护人对辅助器具的满意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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