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建幼儿园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法规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忻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忻政发(2013)18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已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配建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布局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纳入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原则上按每1000户~3000户配建一所规模适当的幼儿园。具体规模标准为:1000户~1500户的为2轨6班;1500户~2500户的为3轨9班;2500户以上的为4轨12班;每班30人。用地面积按生均15㎡标准、建筑面积按生均12㎡标准执行。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由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教育局负责配建幼儿园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查,市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出资建设。市国土部门在用地方面应予优先安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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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次治理范围为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钦州主城区、县城所在地、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一)依标规划。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划建设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或在建的城镇小区未按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调整规划,落实建设用地,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依规建设。有完整配建规划但建设不到位,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小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通过拆除回建、调整规划补建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达不到“三同步”要求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小区竣工验收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整改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未移交或未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督促其按规定限期移交或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对移交的幼儿园,要按规定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及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工作,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不得收取园舍和场地租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为普惠性民办园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引导、监督其按“两教一保”(一个班配备两名专任教师和一名保育员)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为普惠性民办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长效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学前教育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实际,及时编制或修订学前教育布点规划,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提供规划依据。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及时将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纳入,保障学前教育用地。要加快出台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摸底排查工作小组,对所有城镇小区开展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工作,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摸底排查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照台账,销号治理,逐一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对于要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编制或修编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的,原则上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办理土地、园舍等产权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对各县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通报。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市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派员组成,负责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部门责任。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规划到位的意见,并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等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建设到位意见,并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财政部门要对回收、置换、购置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财力实际情况,逐步落实相关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补建、改建、扩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77-2837813,电子邮箱:qzjyxmb@;市自然资源局,林柏有,0777-2860299,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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