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资格证认定在第一阶段材料未上交所董秘资格证第二阶段可以上交所董秘资格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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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手册
??????б本手册使用说明1.本手册适用于所有年级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2.医学院、密西根学院本科生如在本手册之外另有其他特 殊规定的,应补充执行其他规定。 3.老生所持旧版本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除有 明确规定外,以本手册规定为准。 4.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 改,如被修改,将在学校校务政务公开网上公告,敬请关注。
目总则1 2 3 4 5 6 7 8 9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录1 3 25 34 38 40 43 49 55 61 65 68 74 76 80 83 84 86 89教学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 上海交通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上海交通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10 上海交通大学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办法 11 上海交通大学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规定 12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3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说明 1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 1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16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实验管理规定 17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在长学制学生中实行分流制 度的通知 18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 分流、选拔制度的管理规定学生管理19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20 上海交通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 选办法 21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 22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23 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24 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5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6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 法 27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习医生职责暂行规定 131 136 139 143 151 162 166 180 182 93 96 113 118 122 126其他28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9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卡管理细则 30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 31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32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 33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 险的若干规定 34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健康生活守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总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 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 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 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 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 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 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 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 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 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1 ??????б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 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 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 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 源。2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生 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投入到学习与社会实践中;应 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 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化知识,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既 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 能力的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知识、能力、素质协调统一,具有宽厚、复合、开放、创新特 征的高水平、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此学校要不断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 现。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 作。3 ??????б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 科学生管理。其中加以适用说明的条款仅适用于所列学院的学 生。密西根学院、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来华留学生除以相 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4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 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 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 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 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 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 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 阴性的检验报告)申请入学,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 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5 ??????б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第二学期开学 前一天为注册日。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 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 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 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 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但学生获得资助 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 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 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 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 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 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 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 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 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 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6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 院或有关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班级 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并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系)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院(系)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 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 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 一定学分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见习、实习、课程设 计与毕业设计等)。 部分学院的学生,还必须满足所在学院修读课程的特殊要 求。如:医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要求选课。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不少于12个学 分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 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 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大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含达到)一门课程(不 包括见习、实习)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 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7 ??????б考核不及格,该实验、实习必须重修。 医学院学生修读的含实验部分的课程,如果实验考核不合 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凡缺考、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 绩以零分计,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 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第制(A、B、C、D;P、F)记分(详见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 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 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核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 (P/F)记分。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总结、测 验等方式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该课 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医学院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仅 可转换为基础阶段教学计划中最多不超过5学分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 修。体育课的成绩以学生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表现进 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 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 及格。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 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毕业 当年,《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8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 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本条目仅适用于医学院学生)选修课程以百 分制记载,课程目录前加“*”以区别于必修课。选修课程不计 入积点计算。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24学分,其中包括军事训练2 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同时须在基础阶段完成10学分,临床专 业选修课程或选修实习、科研训练10学分。 非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20学分,其中包括军事训练2学分, 社会实践2学分,相关选修课程16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根据《上海 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申请查询。 第四节 免修、缓考、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 划参加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同时必须参加选定课 程的教学活动。 医学院学生必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课。重修、补选 课程必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 批准。 第二十七条 平均积点在3.0以上(含3.0)的学生通过自学 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 终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或B+以上(含80分或B+),可准予 免修,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 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两课”、体育、军训、临床课程及实践教学环 节(实验、课程设计等)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医学院学生教9 ??????б学、外语等普通基础课和一些医学基础课的理论部分,须经学 院教务处批准考核可予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 请表和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 审批,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原因 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 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 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予补办手 续。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缓考、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 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或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 费手续。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归入学 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如符合报名条件,也可申请参加学校 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考试及格,可视该课程考核合格, 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不列入积点计算(医学院学生以 60分计入成绩大表,积点按1.0计算),未通过及缺考成绩以 “F”计入成绩大表,列入积点计算。如考试不及格或报名后 放弃考试,该学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 修。 密西根学院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安排参加免修考试及课程重 修。 第三十条 (本条目不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 生。)以下情况可申请课程免听: (一)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果平均积点不低 于3.0,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10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采用自修方式免听部分课程; (二)如学生选修或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在 开学两周内经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免听其 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 (三)重修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重修费。 对于考核成绩在41分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 学生,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教 学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两课”、 体育、军训及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程设计等)等课程一律 不能申请免听。 (四)重修已通过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医学院课程不得申 请免听。 第三十一条 (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 生) 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先修课程必须达到后续课程教师制定 的标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未达到该标准的先修课程必须 重修至符合要求。 第五节 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 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 请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 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本校原院系(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者;11 ??????б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 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 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 申请转院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 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 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 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 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 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 经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 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二)委培生、定向培养生未经原单位同意者; (三)申请由低批次录取本科转为高批次本科者,或由提 前批次转为第一批次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12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 两周内办理。学生转院系(专业)后其培养计划及考核标准按 转入院系(专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 (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 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他类别校内转院系(专业)学生,原则上学生高 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同时学生本人必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向拟 转入学院推荐,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医院教育特殊性,医学院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 业。 (四)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学 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须两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 成绩认定手续,并按照转入院系(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 课程。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 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 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13 ??????б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 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三分之一或 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超过该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含)以上者。 学生休学由院系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填写《上海交通 大学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和校医 院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 学手续。 (三)自费出国留学学习的学生须按《上海交通大学关于 本科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 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至二年。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 门会审后报所在院系教学院长批准,最后报教务处审批准否休 学及休学期限。 因本条中所列情况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且只在正常教学 周内办理,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授理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 享受在校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上海 市大学生医疗保障,休学期间的就诊,本市学生应在学校定点 医疗机构,非本市学生应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就14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诊费用凭医院正式单据及就诊病历复学后到学校校医院审核报 销。本市学生报销截至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在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 宿费经休学学生申请,教务处等部门核准后,参照以下标准予 以退还: 第1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 9/10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4/5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 续者,退还7/10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 完休学手续者,退还3/5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休学 手续者,退还1/2学费。 第2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 2/5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3/10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 续者,退还1/5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 休学手续者,退还1/10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休学 手续者,不再退还学费。 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 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病毒性肝炎患 者需提交复学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肺结核患 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并经学校校医院复查或审核 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15 ??????б(二)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校 医院复学通知单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备 案,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自休学起一年内的新学 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因其他原因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 开学第一周内通过学院教务办公室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 取消复学资格。 (七)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 资格。 (八)休学到期二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 学资格。 (九)春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的一半,秋季学期复学 缴纳学费总额。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 未批准者,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七节 退学警告、退学 第四十六条 (本条目不适合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校对于平均积点低于或等于1.7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平均积点(GPA)为学生上一学期所有修读的课程(春夏学期修 读的课程统在一起,含不及格课程、重修课程)学积点总和除 以学分总和。16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 生) 密西根学院学生的学期平均积点和累积平均积点应等于或 大于2.0。学期平均积点或累积平均积点不足2.0的称为积点缺 失。学院对学期积点缺失数在0~10范围内的学生给予学业警 告。 学期积点缺失的计算方法: 学期积点缺失数=学期获得学分和×2.0-学期平均积点 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得自行选课,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 行选课。 学校对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或一个学期积点缺失 达到10或10以上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 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已经签订国防生协议的学生解除协议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退学审批 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教 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提交校长会议 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17 ??????б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 而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 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可以按照以 下标准退还: 第1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 9/10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4/5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 续者,退还7/10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 完退学手续者,退还3/5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 手续者,退还1/2学费。 第2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 2/5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3/10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 续者,退还1/5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 退学手续者,退还1/10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 手续者,不再退还学费。 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15天内办妥一切离校 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院 和学校批准,适当延长至30天。 (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 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学生所在18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学院学生组负责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 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 系令其限期离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 五章中有关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制与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即最长学制(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规 定学制二年。规定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 关规定执行。最长学制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后,应提前 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由所在学院 进行资格审查。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资格者,由本人申请,经学 院、教务处审批,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提前毕业。 除临床医学(各年制)、口腔医学、护理专业外,具有学 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 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获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密 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获得交大与密西根大学联合颁发 的学习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位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 士学位,符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科学士 学位。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毕业一年后(最长学制期 限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19 ??????б(一)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 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五十四条 结业与肄业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制内修读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 定的教学内容,但个别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不及格,未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 的总学分,根据下列情况做结业处理: (一)规定学制结束前或延长学制期间仍有部分课程考核 不及格者,可申请结业。 (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最长学制结束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做维持 结业处理。 (四)根据学校临床医学(各年制)、口腔医学、护理专 业综合考试规定应当给予结业的。 肄业:因各种原因,学生未能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 规定的教学内容而退学或在最长学制内仍有部分所在专业本科 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尚未修读,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 书。 第五十五条 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申请 延长学制,延长学制以学期为单位(医学院学生延长学制以学 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 宿费及其他费用。结业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制。 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学生,学校根据其 课程修读情况做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延长学制在每学期开 学4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医学院学生延长学制需在学年第 一学期2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20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对于结业学生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允许其在最 长学制结束前申请返校重修(可以按照《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 规定》相关规定申请免听)。重修考核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 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 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期间 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按规定,在校生将受到纪 律处分)时,将终止其学业,学生维持结业。 学生须在重修选课时即提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领申 请,教务处每年分2月和9月两次受理结业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 证书换发申请,换领后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应包括政治 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实践、健康状况等方面。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 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校园 内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 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21 ??????б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 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指导各社团的工作。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 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 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 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 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六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 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 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办法。表 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22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少于12学分,平均积点 在3.5或更高者可获得“院长奖”。具体评选办法由密西根学院 制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规定提出 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上 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得参 加评优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前学年奖学金评选。学生在享受奖 励期间如受到处分或受到退学警告,终止享受该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评选规则、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学生有权就有关 问题向学校、学院(系)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七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 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 纪处分规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 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将处分决定 书送交本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 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23 ??????б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对于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校予以复查,并将申诉 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申诉具体办法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 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 第七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 习证明。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 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 释。24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教学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除医学院、密西根学院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本 科生,以上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一、课程修读(一)培养计划和执行计划 培养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设 计和实施方案。学生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自己的学习 方案,安排学习进度;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 定,判断其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要求。培养计划应包括 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所应获得的总学分要求,应修读的课 程模块要求等。 执行计划是根据培养计划制定的分学期课程修读计划,是 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学校一般会以推荐课表方式给出指 导性执行计划。学生参照执行计划进行选课并根据培养计划要 求检查自己对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选课原则 学分制的推行在教学中引进了竞争机制,进一步促进了教 师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增强了学生25 ??????б在教学中的参与性和学习自觉性。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学校对“统一大纲、统一要求” 的课程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 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学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学习 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选课前应详细了解本 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 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 学业,学校规定学生在读期间春、秋季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 寒、暑假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 (三)选课方式 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方式。 通常情况下,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修读专业的 培养计划、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通过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选 择修读的课程,制定自己的课表。 (四)免修、缓考、重修、重修免修考、免听和退课 免修: 平均积点在3.0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 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可参加学校统 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考试 成绩在80分或B+以上(含80分或B+),可准予免修,成绩以 “P”计入成绩大表。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表 中。 英语、“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课 程设计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缓考:学生考试期间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 考申请表并出具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到 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26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 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 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 擅自缺考的课程按零分计。 重修: 缓考、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 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 续。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归入学籍档 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重修免修考:重修免修考试通常于每学年秋季、春季学期 开学初由教务处根据前一长学期课程学生考核成绩分布情况进 行统计后组织,夏季学期不组织重修免修考试。 学生第一次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 修免修考试一次。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免修考 试,学生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前一长学期不及格但不为前一长学期本专业计划内的课 程; 2、各学期开设的通选课、任选课、不安排重修免修考试的 课程及学校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 3、擅自缺考或者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课程,期末考试成 绩为0分的课程; 4、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包括由于培养计划变更修读的用 于可申请重修替代的课程; 5、从未修读课程(即没有选课及成绩记录的课程); 6、夏季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参加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通过的成绩记录登记60,成绩单 中显示“P”,视为课程通过,但不列入各类积点与积分计算;27 ??????б不通过及缺考的成绩记录登记0,成绩单中显示“F”,列入各 类积点与积分计算。缓考课程考试安排与重修免修考合并进 行,前一长学期缓考申请成功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长学期开学 初的重修免修考,成绩以相同方式登记。重修免修考试成绩登 记在学生参加考试的学期,不覆盖原修读学期的不及格成绩及 缓考标记。放弃报名重修免修考试者,其报名资格不顺延至以 后学期。成功报名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无论参加考试与否、 考试通过与否,该学期均不得重修,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 修。 免听:在某课程修读通过后、再次选修该课程时,不得与 其他课程存在时间冲突,即不能申请免修;在第三轮选课中, “重修”课程(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可与其他课程存在最多6个 课时的时间冲突,但须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或批准后, 可免听“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并 参加该课程期中与期末考试。 对于成绩在41分(含本数)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 警告的学生重修不得申请免听;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验与 实践教学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两 课”、体育、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一 律不能申请免听。 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医学院开设的课程不得 申请免听。 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免听课程按 旷课处理。 手续办理:免修、缓考、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务处领取或 网上下载,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 免修: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每学期第16、17周受理 免修申请,每学期开学后第1、2周组织全校免修考试,第3周公28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布成绩。 缓考:学生在考试前到所在院(系)教务办填写缓考申请 表,并附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同意后, 由学院将书面材料交至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备案或审批 (特殊情况)。 重修: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网上选课,并自行核实 所选课程是否认定为重修课程。选课结果在选课系统关闭后生 效。 重修免修考:符合条件的学生于学期初第1周至教学信息服 务网查看相关通知,并按通知要求对该学期参加重修免修考试 的课程进行报名确认。第3-4周组织重修免修考试。 免听: 学生在课程开课2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免听手 续。学生到所在院(系)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 后,交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退课与补选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 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课、补选手续,办理方式为: (1)在选课系统开放网上退课、选课阶段,学生根据网上 公布的开课情况、教室容量等进行退课、选课;若某一课程容 量已满,选择未满的相同课程或改期修读。 (2)在第三轮选课系统关闭期间,学生所有所选的课程即 刻生效。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2周内 到教务处申请办理退课、选课手续。课程开课超过2周不可补选 或退课。 (3)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 课,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造成考核成绩无 法录入,则成绩按零分计。29 ??????б二、学分与成绩(一)记分方式 所有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试课程的 记分方式为百分制或等第制,考查课程的记分方式为合格/不合 格(Pass/Failure)两级制。各类记分方式及积点见下表:U、N为非正式成绩,仅作为成绩单中成绩记录状态的标 记,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后U、N应被修改为相应成绩。 交大密西根学院记分方式及积点计算中,积点最高为4.0, 即A+、A对应积点为4.0。 (二)学积分与平均积点 学校采用学积分、平均积点(GPA)评定学生学习质量,作 为学生自主选择专业、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 推荐直升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具体分类及计算方法如下:30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总学积分为自学生第一学期至当前学期所有修读课程(含 不及格课程)成绩乘以相应学分后求和除以总学分总和;平均 积点为自学生第一学期至当前学期所有修读课程(含不及格课 程)学积点总和除以学分总和;考查课程不计入学积分、平均 积点,但计入总学分。总学分达不到培养计划要求者不能毕 业。学积分、平均积点从入学开始每学期计算一次。核心课程 为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推荐直升等一般以核心 课程学积分为依据,其中重修课程以最后一次成绩计入。 (三)成绩查询 学生个人登陆“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服务网”查询课程 成绩,如果对网上显示成绩有疑义,请按照下述流程查询: 1.网上查询无课程和成绩记录的,一般为成绩尚未输入或 未提交,需待任课教师录入或提交后才可查询。 2.网上查询有课程和成绩记录,但成绩为0或空,或者认31 ??????б为网上成绩与本人估计有出入者,学生可以直接联系任课教师 咨询,或通过开课学院教务办联系任课教师咨询。 3.学生如对于网上输入成绩有疑问,希望查询教师书面成 绩单,可于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查询。 4.如果学生对成绩有疑义,希望查询考卷,可以于下学期 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提交申请(逾期概不受理),经 所在院系教务办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审核,教 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开课院系,由开课院系于10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查询并将结果反馈至注册与学务中心。查卷 的范围限于试题评阅、登分、记分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 程度不属复查范围。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考卷。 (四)课外科技创新活动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进行科学 研究,参与创新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与实践成果 可视情况给予成绩和学分。完成校级“暑期本科生科研见习岗 位”、校级“本科生研究计划(PRP)”、校级“大学生创新 实践计划”、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上海市 “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通过验收答辩的,计1~6学 分;其他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可视其内容、时间和成果,由 组织单位评定,经教务处认可计0.5~2学分。三、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校内转学院(专业)学生与外校转入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和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派出的交换生在外校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 都必须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具体办法依据《上海交 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所在学院负 责。32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四、其他本规定自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33 ??????б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宽厚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学 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制度, 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 个专业的主要课程,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 合型人才。为此,特制定修读规定、报名方式及录取办法。一、修读规定1、学校全面开放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增加第二学科学士学 位开设专业,保证全校学生均能获得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 机会。同时鼓励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 趣与专长跨专业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学习成绩较差、完成 主修专业学习任务有困难的学生不应申请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 位课程。 2、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一般应跨学科门类修读,即在我校现 有的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等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之间跨门类修读;考虑到目前我校本科 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针对各院系所属学生特制定可选第二学 科对应表(见每年招生通知),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课程自第四学期开始,计划学习期限 为5个学期。第三学期进行申请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报名与审 批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特色、接纳学生能力以及学生需要情34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况确定当年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开设专业、各专业招生名额。 4、获准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每学期规定的 选课时间内选第二学科的课程(允许免修的课程也要选课), 并根据选课的学分缴纳第二专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 的相关规定(英语、日语、德语、法语和动画的学费120元/学 分,其它二专专业学费100元/学分)。 5、获准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 间内自行完成缴费(具体缴费方式、时间以每学期网上公布为 准),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该学期二专课程修读,所有 该学期二专课程做退课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中 途不学,作自动放弃处理,不退学费。同时,中途一般不得改 变第二学科修读专业。 6、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修读专业教学计划 的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等各项教学环节, 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试不及格者、 缺考者成绩记录大表;允许申请缓考(要求见本手册缓考相关 规定),可参加开学初的重修免修考试,免修考试课程通过的 成绩记录登记60,成绩单中登记P,视为课程通过。凡考试作弊 者,一律取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修读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学科必修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学分、教材、学时要 求完全相同,或主修专业课程超过第二学科同一课程的要求, 同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免 修该课程,经所在院系教务办同意,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 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生效(最多可免修两门课程)。 7、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第二学科规定的全部 课程。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学校除 授予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外,另外颁发《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35 ??????б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第一学科学士学位者,不授予第二学 科学士学位证书。如仍有第二学科课程未通过考试,不能获得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情况可申请下列条款之 一: (1)可办理第二学科课程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大表手续,将 第二学科课程学分同时计入个性化学分中,且不影响学生原有 一专学籍处理; (2)保留第二学科修读资格,在本科毕业后二年之内重修 或补修,考核合格者补发《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 书》。 8、第二学科修读通过的课程学分同时计入个性化学分中。二、报名方式及录取办法1、报名方式: 由学生通过教学信息服务网报名,每个学生在规定时间内 可填报两个志愿。 报名分三轮: 第一轮,针对特殊要求的专业,如英语二专(只有通过上 海交通大学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可报名);第一轮报名未录取 者可以参加第二轮的报名; 第二轮,所有招生的二专,每个学生在一定范围内(系统 已设定)可填报两个志愿; 第三轮,经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二专且未被二专录取的 学生可以申报。 2、录取方式: 报名截止后,系统需要对学生的核心课程[注1]计算学积 分,进行各学院按学积分排名,并根据跨学科、跨专业优先的36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原则录取。 3、第三轮报名和录取按“先选先得”的原则录取。三、报名时间具体时间见当年报名通知四、培养计划各年级第二学科培养计划,可至教学信息服务网查询。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则:1、核心课程只按必修、限选课计算学积分,计算公式详细 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中核心课程学 积分计算公式。 2、此管理办法及开设的第二学科各专业只适合我校各年级 本科生(含宁夏大学、西藏大学学生),外校学生修读我校第 二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37 ??????б上海交通大学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一、新生入学报到后,可领取校徽一枚。 二、学校采用电子学籍注册,学生证(校园卡)是在校学 生身份的证件,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 注册,发给学生证(副证),与学生证(园卡)配套使用。以 后每学期注册日,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办 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的学生证方为有效。 三、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注意保管,由于转 借或送给他人使用造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学生如遗失校园卡,应立即挂失,确认丢失后,可到 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学生如遗失学生证(副证),应到教务 处网站下载表格申请补办。 五、补证期间补办证明单代做学生证,补办证明单注有有 效期限,过期作废; 六、补办期间如遗失学生证找回,应立即到注册与学务 中心办理撤消挂失手续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学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教育,直至纪律处 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补办的学生证在半年内不享有购票优惠待遇;学生 购票优惠卡的注册时间每学期注册日,正常情况下每年注册一 次。 八、学生家庭地址变更,应及时持本人学生证、家长工作38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 中心更新个人信息,办理换证手续。 九、学生在办理学生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处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 本人承担。 十、学生由于毕业(结业、肄业)、出国、退学、中止学 习、取消学籍等原因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学校做相应 处理。 十一、拾到学生证或校徽,应立即交至教务处或保卫处, 谨防被非法利用。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39 ??????б上海交通大学 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一、总则学校的教室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公用教室由学校 统一管理,专用教室由相关院(系)管理,所有教室均依据本 科及研究生教学计划调配使用,仅用于教学用途。公用教室只 安排、接纳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需使用公用教室时必须按照 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公用教室的建设、使用与调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 教室的管理与服务由物业部门负责。教室的教学设备由教育技 术中心负责。二、使用规定1、遵守教室管理规定,尊重教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2、不得在教学楼内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商业 性质活动,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各类集会。 3、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及环境,保持黑板清洁,主动为教师 清洁黑板,不随意张贴各种告示,不大声喧哗。 4、爱护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教室内 各类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5、教室内的各种家具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教务处和教室 管理组同意不得移出本室外,更不能移做他用。40 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6、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座位,不得有妨碍他人学习的任何行 为。 7、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教师,听从教师指导;课内不 得聊天交谈,不得饮食,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未经 教师允许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上课的行 为。 8、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完毕后再坐下。 9、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原因迟到者,经任课教师允许 后才能进入教室。中途进出教室应得到教师允许。 10、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教室。 11、注意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电扇和空调 等。 12、教学楼内禁止吸烟。三、计划外借用教室的规定1、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需要临时借用教室时,由教师本 人或委托教学秘书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2、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借用教室,如需借用,需填写《教 室临时借用申请单》,注明活动内容、负责人、具体时间、参 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经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 批准后,到教室管理组或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3、校外人员来校内举办各种讲座或交流活动等如需借用 公用教室,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查批 准。非学历办学用途的教室借用应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或研究生 院主管院长批准。41 ??????б四、多媒体教室的补充规定1、学校在每幢教学楼内都设有中控机房,由教育技术中心 派专人控制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使用,并为教师解决上课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 2、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老师,如为初次使用,应提前预约到 教室熟悉设备的操作; 3、多媒体教室的使用计划由教师通过各学院提前报教务处 统一安排。 4、临时使用多媒体设施,开课教师应先到教务处教学运行 办公室办理多媒体教室借用登记手续,凭证向教育技术中心借 用电教设备。 5、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 得随意拆卸和移动教室设备,有特殊需要时,请在课前与教育 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6、未经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利用多媒体设备复制教学内 容。 7、非计划内教学安排需借用多媒体教室,应到教务处教学 运行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非教学时间一般不安排借用。 8、多媒体或多功能教室使用完毕,应立即将教室设备及环 境复原,经教室管理员验收后方可离去。42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上海交通大学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 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体在读本科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密西根学院、中法卓越工程师学院、致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可以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程制订本学院的具体规 则,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核后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考试:课程的期中、期末、随堂 测验、上机、试验等考试或考核;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 构组织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考试。 第四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说明除 外),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学校将按《上海交通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相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 考试纪律要求第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 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43 ??????б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 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 程考试。 第八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 律等要求,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凡不听从监考人员 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手机者应关闭手机电源,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 置。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具有 存储、编程和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课 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 围,若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 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 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 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 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但不得相互借 阅。 第十三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 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 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 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五条 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 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44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 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 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上海交通 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的“考试过程记录”表中。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 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留 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 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则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 零分计。发现试卷缺失时,监考人员应告知缺失试卷者“该课 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在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 考场。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 考试违纪: (一)考生未坐在规定的座位(考场名单中有该考生)参 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进行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 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在考试结束铃响后,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进行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和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45 ??????б(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考 务和巡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工作秩序行 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章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前、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 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资料除外)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并放置在考试座位附近;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信号功能的通讯 设备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学号(考 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伪造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 (十一)其他违背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46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或篡改成绩等考试不诚信行为 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 试作弊行为: (一)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试卷、答题纸等考试 材料缺失(含部分缺失)或将考试材料销毁、带出考场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 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核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应停止考试,试卷由 监考人员立即收回,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在试卷及考生名单 中标记“违纪违规”字样,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试结束后视情节报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第十九条第(六)、(七)、(八)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根据考生行为的情节当场报送学生处、保卫处等 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应停 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应保留考生的作 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作弊违 规”字样,该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在考试结束后认定考 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该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监 考人员或课程教师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违规行为,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47 ??????б记表》上填写违规情况,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由监考人员将 《考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规情况由教务处自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 日内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内外组织的各类考试,国家、 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考试的相应规定 若在考试时间控制等方面有特别规范时,则按照其特别制定的 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课程考核的其他环节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如 抄袭作业、论文等,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 大学考试纪律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48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上海交通大学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和优良的学习风气,保护学 生的权利,共同维护校园的诚信氛围,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每个人都应 具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其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 任。上海交通大学秉承“欲成学问,当为第一等学问;欲成事 业,当为第一等事业;欲成人才,当为第一等人才。而欲成第 一等学问、事业、人才,必先砥砺第一等品行”的传统,鼓励 和要求学生遵从学业规范、恪守学业道德,自觉做到学业诚 信,培养诚实勤奋、学术作风严谨的学业习惯。 第三条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业环节中均应遵循诚 信原则。学业环节包括作业、实验、论文、考试、竞赛和测评 等。其中,论文是指以公认的文字、数字或图形等表达形式所 撰写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技术成果,以及学位论文。学生 在各个学业环节中不得出现第二章所列举的不诚信行为,并应 相互进行监督和提醒, 第四条 本守则适用对象为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在读学生。根 据学校授权,密西根学院等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 照本守则制订本学院的诚信管理规定,并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49 ??????б诚信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学业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要求第五条 学业诚信要求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应以个人的努力获 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不恰当的帮助,亦不给予他人 不恰当的帮助。 第六条 学生在作业和实验环节中应按照任课(指导)教师 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学生作业和实验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 括: (一)篡改或编造作业或实验(报告)数据; (二)篡改或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 (四)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 学术研究和文档撰写,应独立撰写论文,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 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学生论文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编造论文数据或内容; (二)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 (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内容且未标明出处; (四)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五)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应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考试 纪律规程》。学生在参加国家组织的非校内考试时,应同时遵 守其相关考试规范。 第九条 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学生竞赛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50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二)在竞赛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弊现象; (三)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 行为; (四)篡改或销毁自己或他人比赛记录或结果; (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 (六)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不得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伪 造综合测评证明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其他学业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由他人或代他人签到; (二)妨碍教师准确获取报告或作业的信息; (三)在任课教师明令禁止情况下,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 布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等; (四)伪造证件或证明参加学业活动并获得成绩; (五)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 (六)篡改、伪造或销毁各类学术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 或其他学业经历; (七)篡改或伪造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证书; (八)篡改或伪造肄业、结业、毕业或学位证书等; (九)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第三章 学生诚信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牵头 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负责诚信守则相关工 作的组织与实施,审核学院(系)的诚信工作报告,对涉及到 学生违纪处理的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案例进行复核,受理并处 理学生关于学院(系)所作的不诚信行为处理的异议申诉等工51 ??????б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分别设立本学院(系)学生诚信 工作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系)学生不诚信学业行为的处 理工作,组织对不诚信行为的调查认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 理决定,听取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为学院 (系)处理提供咨询意见,并将本学院(系)的诚信工作情况报 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各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 会由学院(系)自行组建,成员可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 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章 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处理规则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在作业、实验等课堂教学环节中出现不 诚信行为的,对该考核环节的成绩作零分处理;对在同一门课 程教学过程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诚信行为的,对该课程成绩作 零分处理;上述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由任课(指导)教师 负责执行,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 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取 消其参赛资格或撤销其所获荣誉,由竞赛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 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 案。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 撤销其所获荣誉或相应参评资格,由综合测评组织者负责进行 认定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 会备案。52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由 监考教师或举报人报至教务处,经核定后报至学生工作处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守则中列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未提及的 不诚信行为,处理流程为: (一)任课(指导)教师或举报人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学 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报告不诚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 证据; (二)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 在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 通知相关人员; (三)对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案例,学院(系)学生诚信 工作分委员会应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按纪 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处理规则: (一)学生因违反学业诚信守则而导致课程成绩为零分 时,该课程经重修后成绩最高为60分; (二)对于已认定发生不诚信行为的学生,一年内不得 参评各类奖学金和其他荣誉称号;对于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 的,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励; (三)对于论文环节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可进行追 溯认定和处理; (四)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外,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进行公示。第五章 异议申诉程序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收到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后,53 ??????б如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对不 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学生向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 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学生向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提交 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 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 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等学业不诚信行为受到纪律处 分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 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解释权在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 员会。54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 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管理对象为学校所有在校本科生(留学生另行 规定)。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国发[2007]13号)出资设立,用于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是目前我校的奖学金中 奖金额度和规格最高的奖学金。 2、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55 ??????б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 号)精神出资设立,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 发展的在校学生。目前上海市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与国家奖学金 等同。 3、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 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由 捐助方指定,获奖要求也由捐助方规定,但一般要求学生学习 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专 项奖学金的各个奖项奖金额度不等。 4、优秀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设立的,旨在激励学习勤 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 学生。共分A、B、C三个等级,优秀奖学金是目前我校奖学金中 覆盖面最广、总奖金金额最高的奖学金。 5、新生奖学金 1、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考总分(不含各类加分)名列 该省市自治区第一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可获得人民币2万元新生 优秀奖学金;名列第2-10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可获得人民币1万 元新生优秀奖学金;名列第10-20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可获得人 民币5000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2、保送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新生奖学金:A、凡在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学 五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且免试保送我校者,可获得人 民币20000元奖学金;B、凡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数学、 物理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二等奖且免试保送我校者,可获56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得人民币10000元奖学金。第三章 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1、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和上 海市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从收取学费中提取的资金;国内外 社会各界捐助等。 2、本科生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 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3、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获奖学 生名单,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一、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 体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 2、上一学年受社会治安处分者; 3、出现考试舞弊等不良诚信记录者; 4、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 5、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6、体育(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除外)、寝室卫生考57 ??????б核不达标者; 7、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者; 8、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捐助方意愿 的行为; 9、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三、特殊情况声明 1、其他学年出现不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情况,不影响评奖 当学年的奖学金评选; 2、同一评奖学年内,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专项奖 学金、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由学生在院(系)内 自主申请,经审核合格者给予奖励; 3、到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 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 执行; 4、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院(系)专项奖学金评选,其他 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院(系)参评; 5、由社会各界直接在某院(系)签订协议设立的专项奖学 金,具体评定由各院(系)自主执行,但应报上海交通大学教 务处审核或备案。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流程1、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启动;各类奖学金均采 用申请制。 2、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发通知到院(系),通知 包括:奖学金种类、评定名额、评定方法、起止时间、获奖条 件、评审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等,同时发各类奖学金申请表。 3、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先在本院58 1、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启动;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2、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发通知到院(系),通知包括:奖学金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名额、评定方法、起止时间、获奖条件、评审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等,同时 金申请表。 (系)内申请奖学金。 3、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先在本院(系)内申请4、院(系)评审委员会依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各 4、院(系)评审委员会依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各类奖学金的 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审。 综合测评成绩=总学积分×70%+综合素质成绩×30% 综合测评成绩=总学积分×70%+综合素质成绩×30%   Σ(所选课程考试成绩×该课程学分) 总学积分 = ―――――――――――――――――― 所选课程总学分综合素质成绩:综合素质基本应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8%+社会 综合素质成绩:综合素质基本应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服务×7%+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6%+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3%+文体 ×8%+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7%+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6% 发展×3%+技能培训及其他×3%,由院(系)统一组织进行评定。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3%+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3%+技 院系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校奖学 能培训及其他×3%,由院(系)统一组织进行评定。 会审批。 院系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张榜公示 5 、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在校奖学金管理网站上公示 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单。5、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在校奖学金管理网 6、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 站上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个工作日内 6、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 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 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 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 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 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7、学期末学校根据奖学金获奖名单,发放奖金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 记入学生学业综合报告单中。 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7、学期末学校根据奖学金获奖名单,发放奖金并颁发奖学 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业综合报告单中。59 ??????б第六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1、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 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 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学 生处、教育基金会、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 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 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 3、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 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院(系、 所、中心)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班主任 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第七章 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学金管理办法一并终止 执行。 2、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60 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办法上海交通大学 公派本科生出国(境) 学习交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随着学校本科培养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化战略 的实施与深入推进,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 校间的学生交流合作日益增多,为加强学校项目及公派交流学 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交流学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 求,派出学习(或研究、实习、参与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 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派出地包括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 区;派出学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公派交流学生和院级公派 交流学生,两类学生统称公派交流学生(简称“交流生”)。第二章 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第三条 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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