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家医院的妇产科科室介绍主任,最进我所在的科室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我们医院已负了责任但病家还是苦苦

我我在医院出了点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责任,官官相互,我该找谁维护我的权益,大家好,我是因为月经23_百度知道
我我在医院出了点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责任,官官相互,我该找谁维护我的权益,大家好,我是因为月经23
后来又跑过来5*到6个医生都把我当试药的每人间隔给我打针,显示阳性,30号当天入院,先挂了不知道是什么水,显示没有胎囊,官官相互,后来肚子疼,我该找谁维护我的权益,浑身浮肿,浑身过敏更严重,还说我自己倒霉,医生又说确定百分之90是宫外孕.还是看不见胎囊,大家好,医院不承担责任,院长说我这样子也不是他们想的,我找医院讨说法,现在受了这么大的伤害,推迟到26号,后来服了米非司酮片四颗,跟医院没关系,医院医生,建议我30号来复查做b超,自己买了测孕纸,28号来医院检查,先做了b超,后来建议我住院治疗,我是来治疗宫外孕的,又做hcg,一到2小时后,说是我个人的原因过敏,医生看了结果,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说宫外孕的可能比较大,hcg,导致我缺氧,我是因为月经23号来,开始用药,又打了叫杀胚胎的针(甲氨喋呤粉针),医生过来给我打抗过敏的针不见效果,我想请问我是像医院说的那样自认倒霉还是怎么办我我在医院出了点医疗事故,又做了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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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你自己过敏体质了如果好几个人都有事,你们可以联合起来上告啊别人打同样的药有事吗?别人如果都没有事你就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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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致命的自负——北京协和医院医疗事故拾零
致命的自负
——北京协和医院医疗事故拾零
姜福祯(整理)
梁启超被协和医院误割右肾
点评:草率粗心、程序疏漏的低级错误。
1926年2月,梁启超因尿血症住进了北京协和医院。协和医院由英美两国的五个教会和伦敦医学会于1906年在北京合办,代表着当时最高医疗水平。协和医院对梁启超的病相当重视,经过众多专家的会诊后决定对梁启超进行肾脏切除。手术由留学哈佛大学的医学博士、协和医院院长刘瑞恒亲自主刀,美国医生辅助,手术其他人员也都是从各方面精心挑选,可谓是阵容强大。但是,由于值班护士用碘在梁启超肚皮上标明手术位置时疏忽大意标错了地方,而刘瑞恒本人手术前也没有仔细核对一下挂在手术台旁边的Х光片,结果错将梁启超的一只好肾(右肾)当成坏肾(左肾)割掉。失误在手术刚结束之后就发现了,但由于这关乎协和医院的声誉,遂被当成“最高机密”归档。
  梁启超被割去右肾显然是一次重大的医疗事故。北京的几家报纸《现代评论》《社会日报》等很快便将此事吵得沸沸扬扬,结果引得人们纷纷攻击协和医院。与此同时,梁启超的学生陈源、徐志摩等人对协和医院“以人命为儿戏”的做法义愤填膺,他们通过媒体向协和医院口诛笔伐、兴师问罪。作为事故的受害者梁启超本人却是另一番表现。尽管他也责备了协和医院的粗疏,但他并没有过分地指责,反而表现得很是宽容。他不但没有状告协和医院,还禁止徐志摩等人上诉法庭,他不求任何赔偿,不要任何道歉,并艰难地支撑着病体亲自写文章为协和医院开脱。
  对于梁启超的这种宽容做法当时很多人不理解。他们哪里知道梁启超这么做完全是出于对医学乃至科学的一种维护。当时西医刚传入中国不久,很多人持观望态度。梁启超将西医视为是科学的代表,他认为维护西医形象就是维护科学,维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他看来,医师并非有意为之,医疗事故无法绝对避免,加之协和医院是美国人创办的医院,当时那是科学的象征,不能因为自己的手术失误而使国人怀疑科学,让守旧者找到口实。梁启超担心如果对协和医院大加鞭挞,会影响老百姓对西医的看法,进而影响西医乃至西学在中国的传播。
  日,梁启超病危,他预感到自己将一病不起,于是嘱咐家人:在病源未发现前,如其病不治,则以其尸身剖验,务求病源之所在,以供医学界之参考。可见,为了医学事业的进步,梁启超是宁肯献出自己的身体性命。日,一代大师梁启超在北平协和医院逝世,享年56岁。
朱令诉协和医院误诊致瘫痪案
点评:疏忽大意、盲目自信、麻木不仁是本案的三个关键词。
朱令原为是清华大学化学系二年级学生,据朱明新说,她是一个健康聪明、开朗、在同学里人缘很好的女孩。1994年12月,她首次因不明原因发病,腹、腰四肢关节痛,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病因无法确诊,头发全部掉光后病情好转出院。寒假过后回校上学,她的头发已长出一寸左右,但人依然很虚弱。开学一周后,她再次发病,双脚疼痛难忍、双手麻木,再次脱发。日,前往北京市协和医院神经内科专家门诊就医,神内主任李舜伟教授接诊后,经初诊“高度怀疑铊中毒”,并请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的张寿林大夫会诊,张提出可能是“铊中毒”或“砷中毒”,但因该所当时不能做检测,张建议到朝阳医院做检测,但没去。
  朱令就在协和医院急诊室一边观察一边等待住院床位,3月15日住院。据朱明新回忆:“从那时起,朱令就开始接受各式各样的检查,有一天光是抽血化验就进行了12次,化验结果都没有血液上的毛病,但是她的神智越来越恍惚,手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差,说话也开始不清楚。这时医生告诉我们,基本否定了‘铊中毒’。协和医院有过多种诊断考虑,主要考虑为‘急性波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
  协和医院也曾怀疑她犯中毒性疾病的可能。虽然朱令为化学系学生,但她否认自己有过重金属接触史。而且临床病程表现不像,所以一再排除。但协和医院就这一怀疑并未通过检测方式排除,这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尽管后来协和医院出具了北京职业病防治所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的书面证明,说明协和曾出面联系过重金属检测事宜,而因两个研究所都没有开展该项检测项目,被迫放弃。
  就这样,朱令在协和医院继续呆了下去,等待确诊消息,她体内的毒素3月28日起,她进入长达两个多月的深度昏迷,期间家人请求会诊,朱令的主治大夫认为:“协和是世界水平级的医院,你们还不相信我们?”日,朱令事件曾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北大清华学生上网求救后,朱令成为中国首位利用“互联网”寻求拯救的病人。据统计,前后在网上收到1000多封信,朱令的初中同学贝志诚在北大征集了二三十名北大同学义务翻译,不断地把信件译成中文,送给朱令父母,希望他们尽快转交给主治大夫,给朱令做一次是否铊中毒的检测,但是均被以“干扰治疗”的名义拒绝。无独有偶,在朱令解毒后不久,北京大学有另外两名学生也因为被同学投毒而铊中毒,但因为抢救及时,两人在两周后彻底恢复,朱令用她的半条命普及了一条医疗常识。
  漫长的诉讼期:1996年12月,在朱令离开协和又转入其他医院及一家康复中心半年后,她的家人犹豫许久之后才决定将此事对簿公堂,朱明新说:“我当时还很不想打官司,主要是想给女儿一个好一些的医治环境,再加上我一再考虑是否将来还可能不得不回协和去治病,它毕竟是中国最好的医院,要不是亲朋好友一再鼓励,我可能就让这件事不了了之。后来的情况完全出乎我的预料,协和一再地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我的决心也就越来越坚决,直到后来,变成了我是家里惟一坚持要打完这场官司的人。我们面对的压力是他人难于想象的。”
  立案花了半年多,1997年10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协和医院在朱令案中没有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接理此案的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也在收集了双方的证据后,基本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的说法作为最终判断的标准。用当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的话来说是:“我们是很同情原告一方地作出了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日,朱明新败诉。
  随后,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朱明新的投诉,它和前一家律师事务所一样,是免费为朱令辩护的,接手这个案子的律师俞蓉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子其实就是一个权势问题,被告是一个权威医疗机构,根底很深很牢固,要他们承认自己犯过什么过失基本是不可能的。诉讼时间的漫长就是一个最明显的标志。我们受理这样的案子,首先没有经济利益,其次没有新闻效应,可以说完全没有好处,完全是出于义愤。”俞蓉还介绍说,当时媒体基本被封杀关于本案的报道,她一度想求助境外媒体,但考虑到朱令一家的处境就放弃了。
  俞蓉还认为:“医患关系在法律上虽说是平等的主体,但是如果做鉴定是非中立的医疗体系内的机构比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它基本上是一个准行政机构,很难没有偏向,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平等权利就很难得到彻底的保证。”
  1999年12月,浩天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对朱令作出鉴定的申请。2000年6月,该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接受该案的法医刘鑫将所有既往病历重新整理一遍,并对一审时协和医院出具的他们曾咨询北京职业病防治所(当时属于朝阳医院一个科室)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重新取证,发现其中有时间和人物上的不符,基本否认协和医院曾对朱令铊中毒四处寻求检测机构的努力。从而认为:“(协和医院)该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鉴定人朱令病情被诊断的原物,因此,北京协和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再次鉴定的艰难和法医措辞的委婉在整部鉴定书中显而易见,刘鑫说:“我们鉴定是为了确定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和侵权事实,以及这些事实跟医疗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一旦成立,本案作为民事诉讼的理由就可以成立。”当然,刘鑫还意识到,“我们接这个案子的压力比较大,但是我们基本上按法律程序来做,所以还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出具这一鉴定书。我们认为协和医院只是‘严格意义上的过错’,这一点原告后来也认同。”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协和医院补偿朱令医疗等损失10万元,但是这一赔付至今没有执行。
杨秀萍告协和医院术后瘫痪案
点评:一起没能及时、正确、有效采取术后措施导致的医疗事故。
原告杨秀萍于日,经被告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门诊诊断为垂体侵袭性生长激素瘤r刀治疗后,建议入院手术治疗,同年8月26日8时,原告入院,其后医方经全面检查,于9月9日给患者行使蝶窦垂体瘤切除+鞍底重建术。术后原告CT检查显示脑干出血,紧急送至重症监护室实施抢救治疗,自此,原告始终处于全身瘫痪,语言不清,吞咽困难,持续昏迷症状。同年10月10日被告将原告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市朝阳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同年10月28日原告转入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医院进行治疗。同年11月6日,转回朝阳医院继续治疗直至同年11月28日高压氧治疗结束。同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原告入住山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12月5日至日,原告转入山西三针脑血管病进行治疗,日,原告因肺部发生感染转入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至今,原告仍处于全身瘫痪状态,失语,持续神志不清,吞咽困难,长期需人陪护。
原告于2010年10月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诉至北京东城法院,前期由北京律师代理,官司已经历了两年的博弈,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找到我,意欲委托我来做此事。看到此案的全部材料后,我感觉到也比较棘手,第一,被告医院的医学权威不可估量,我查阅了所有的相关医学书籍,发现该学科大部分著作的主编均系本案当中的临床专家。第二,本案经北京市东城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已经存在了一个先入为主的鉴定结论。第三、中国法医协会出具书面文书,不予受理本案的伤残鉴定,理由为:因目前无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故不宜做伤残等级鉴定。原告面临的是损害后果无法举证的形势-。
但是基于律师职业的使命感和不惧权威、敢于挑战的信念,我于2012年5月接受了原告的正式委托。受理此案后,我翻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且全面了解和学习了北京市审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制定了几套方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先后几次赴北京与东城法院承办法官反映和交流,终于使本案进入了一个实质性处理阶段,重新启动病历评估事项。
从医学理论上来分析,术后5小时护理记录的缺失对本案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将存在重大的、关键性的影响。护理记录资料是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及护理措施和用药情况的重要医学材料。尤其是在本案当中,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医方在患者出现并发症之后,是否做到密切观察,是否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医学治疗成为评定医疗过错的关键所在。从现有资料当中,术后5小时后发现患者脑出血已达5毫升,我们连患者何时发生的脑出血都无法确定。何谈评定医方治疗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我们认为因为医方未观察,故未能及时发现脑干出血问题,因为未发现,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治疗,
1)无5小时护理记录将无法评价患者术后清醒后何时又出现了昏迷情况(脑干出血),昏迷后的体征是否能反映出脑干出血的情况,以及昏迷后的病情变化,因院方未记载患者当时的临床表现和体征,故无法来判断、鉴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未记录患者当时的各项生命体征和临床情况,故无法客观分析和鉴定麻醉恢复室的登记本当中记载用药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2)脑干出血和麻醉延迟复苏时的体征存在明显不同,所以对患者严密的护理观察将直接取决于是否及时发现患者的异常所在。《麻醉科手册》第124页指出“全麻停止后意识仍不恢复,即可诊断为麻醉苏醒延迟,此时多数患者的生命体征无特殊异常,合并相关疾病者,可表现出相应的体征,如脑水肿的患者可有瞳孔散大,反射迟钝,肢体抽搐等症状”(具体、翔实的证据链环环紧扣,细致周到,令人折服。此略——编者注)
其后历时一年半的时间,本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北京东城法院出具了(2010)东民初字第05090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杨秀萍医药费十二万六千三百七十四元八角,伤残赔偿金二十九万一千七百五十二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三千元,营养费八千七百六十元,交通费四千零二十四元,误工费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八角四分,护理费二十九万八千九百零二元四角,残疾辅助器具费六千三百四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来源:中顾法律网李海律师博客)
敖学荣、钱美玲等诉协和医院术后死亡案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能够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
日在被告对卜锁柱行第二次ERCP术前一天,也就是日心电图显示,患者卜锁柱快速房颤,而且与术中心电图显示情况相同。虽然说患者卜锁柱快速房颤不是行ERCP术的绝对禁忌症,但也是相对禁忌症。既然不是急诊手术,作为被告完全可以等患者卜锁柱的快速房颤消失后在确定手术日期,可是被告仍然在这种不利于手术的条件下对患者卜锁柱进行了手术,从主观上讲无疑增大了手术风险,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被告北京协和医院在针对患者卜锁柱的治疗过程和医疗争议发生后程序处理上都存在着过错。
(一)手术前被告对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是造成卜锁柱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要过错。
(二)手术医生在术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患者出现的突发意外未组织实施抢救,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对患者卜锁柱行第二次ERCP术中采用的是局部麻醉,也就是说卜锁柱在整个手术过程中意识应该是清醒的。按医疗常规在术中就应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以免发生意外。然而,患者卜锁柱从一个行动自如的正常状态,从八楼消化内科的普通病房步入三楼手术间,该手术对患者既不是全麻,又不固定肢体,一小时零六分手术完成后,患者已经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应该说在手术过程中卜锁柱就已经处于轻度休克状态。手术医生对患者从清醒到逐步丧失意识的过程毫无察觉,或者说虽察觉却没有做出任何反应,也就是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组织积极有效的抢救。
(三)术后医护人员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未及时组织抢救,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手术结束后存在过错。
患者在被推出手术室时,已经没有意识,此时患者处于休克中期,但并未挂有任何输液瓶,当然也就可以证实没有实施任何抢救,更没有任何一名医护人员向家属告知患者情况及须知,就是说手术后没有任何医嘱。因患者作该介入术并非首次,先前术前、书中和术后都处于清醒状态,所以当家属在送患者回病房途中看到患者此情形便询问医护人员,而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叫一叫他”,此时患者已处于休克中期,再次错过抢救时机。等到了普通病房,医护人员在患者家属的帮助下用床单兜起毫无意识的患者放在病床上之后,全部离开,现场没有一名医护人员,协和医院就这样将一个已经垂危的病人丢给了无助的家属们,在家属一次次的呼唤患者毫无反应的情况下(休克晚期),随即将医护人员找来,此时距手术开始已一个半小时。主治医师郭涛赶到后,解开患者病服发现患者前胸和上肢及手背已出现明显的血斑后,不解的询问家属以前是否有,家属回答从未有过。此时虽然进入了抢救阶段,但在患者休克晚期已处于不可逆的脑损害情况下的抢救已无任何意义,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了患者卜锁柱的死亡。
正如司法鉴定中专家的意见表明,突发意外并不意味着死亡,只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地抢救,患者也会脱离危险。但是从被告提供的病例中没有这方面的任何显示。而医方所说的全院会诊、全力抢救则为时已晚。如果医护人员在术中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而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果术后在医护人员送患者返回病室过程中密切注意了患者情况而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都能够避免意外的发生。然而因为协和医院一连串的过错,使患者最佳抢救时机错过,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在患者卜锁柱的手术过程中,医院就疏于对患者生命体征变化的监护,从患者卜锁柱被推出手术室到进行抢救的这25分钟的时段内,医院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在现场履行监护义务,可以说是完全处于放任的状态,这是完全违反《北京协和医院护理常规》的行为。
此外,医方在患者死亡后没有履行告知患者家属在48小时内尸检的义务,处理程序上错在过错。
正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过错行为导致,导致了患者卜锁柱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身亡的严重法律后果。这不仅使正处在壮年时患者卜锁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且也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情感痛苦和伤害,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生命的代价和家人的情感痛苦和伤害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衡量的。
所以说,在案卷中相关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能够证明被告方医疗过错行为确实存在,而且与患者卜锁柱的死亡存在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来源:孙宇霆律师网络办公室)
产妇王女士诉协和医院纱布滞留子宫案
点评:忽略细节是医护工作者致命伤
据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产妇王女士在协和医院手术后,部分纱布遗留在体内,医院被认定存在医疗过失。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退还王女士5000元医疗费,赔偿其1.2万余元。
  日,王女士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待产。次日,该院为其进行剖宫取子术与宫纱填塞术。当月17日,该院在静脉全麻下为王女士做取宫纱的手术,有部分宫纱未取出留在其体内。
  医院曾在手术后第7天通知王女士出院,因王女士认为双方未解决纠纷,不同意出院,直到次年1月29日出院。
  宫纱取出后,王女士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医院辩称,其诊疗没有过错,将纱布留在王女士身体内,是宫纱填塞缝合时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且稍作处理即可解决,不会留有损害后果,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医院的医疗过失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时间的身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损害,参与度100%。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退还王女士5000元医疗费,赔偿其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的处理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协和医院处置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12万元
点评:风险评估不足,抢救和治疗不到位导致患者死亡。
  62岁的魏老太起诉称,日,她的老伴靳大爷因出现胸痛、胸闷来协和医院处就医,后被收入急诊科,并被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12月5日凌晨,靳大爷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心率血压下降,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休克。魏老太认为,协和医院的医疗行为不但没有缓解靳大爷的心绞痛,反而使靳大爷的病情加重乃至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并索赔63万余元。
  协和医院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没有过错。靳大爷入院时病情已较危重,医院予以紧急处置并完善相关检查,病情恶化时也积极予以抢救,整个过程医院没有违反医学诊疗常规的地方。靳大爷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非医院过错所致。
  诉讼过程中,魏老太申请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显示医方针对靳大爷危重病情评估不足、重视不够,未向家属充分告知,而且靳大爷的心衰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此外,鉴定还指出,医院在靳大爷急诊留观期间,在执行查房制度方面有欠缺,存在医疗过失。最终,鉴定结论为,靳大爷的死亡与他基础疾病较重、病情进展快有直接关系,医方观察、抢救不够积极全面对靳大爷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显示医疗机构在靳大爷病情突然转危后,处置不够积极,与靳大爷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认定协和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赔偿魏老太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协和医院提出了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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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误切黄女士卵巢案
点评:本来错了,却一错再错。这是患者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医疗鉴定的结论差异确实让人诧异。
做了卵巢切除术的黄女士,在手术后被发现左肾萎缩。为此,黄女士将北京协和医院告上了法庭。昨天,这起医疗官司开庭,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最后,双方都同意调解。黄女士在法庭上陈述说,2001年10月,她因为有左侧卵巢囊肿,在协和医院做了“全麻下腹腔镜左附件切除术(左侧卵巢切除术)和盆腔广泛粘连剥离术”。手术后,她就开始出现腹泻,“严重时一天腹泻20多次,每天都得打点滴”。于是她只好再次到协和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她被查出“左肾轻度积水”,2002年病情稍微好转后她就出院了。去年8月,她在单位体检时得知自己的左肾部分竟无正常结构,后经协和医院再次检查为“左肾萎缩”。“就是说医院在给我做‘盆腔广泛粘连剥离术’时扎破了我的左输尿管,导致左肾积液,协和医院发现后没有对症治疗,导致我左肾萎缩。”
  为此,黄女士将北京协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给其评定伤残等级,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今后检查右肾的相关费用。黄女士一共索赔22万多元,其中主要费用是评定伤残等级后的伤残补助。今年5月,经黄女士申请,东城医学会认定此次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甲等,医务人员负主要责任。协和医院不服,申请再次鉴定。8月,北京医学会对此做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黄女士在被查出左肾积水、左输尿管扩张时,医院没有高度重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认定此次医疗事故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针对黄女士的起诉,协和医院在提交的答辩中曾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在昨天的法庭上,医院代理人简短地答辩说,北京医学会的医疗鉴定是正确的,他们同意按四级事故进行赔偿,承担黄女士肾积水之后的费用,但不会赔偿黄女士卵巢切除的费用。
  “协和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是定几级的问题。”黄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才律师庭审后对记者说,“按照东城医学会的鉴定,黄女士的情况就可以被定为6级伤残,她可获得伤残补助,这也是她索赔22万多元的依据,而按照北京医学会的鉴定,就不构成任何伤残,她可能得到的赔偿不到1万元。这也是黄女士最不满意的地方。”
  法庭上,黄女士申请再做鉴定并要求法院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认定。法官当庭告诉她,经调查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就不能再做伤残等级评定。“我的左肾只剩个空壳了,为什么就不能再做鉴定?”黄女士在庭审后声嘶力竭地哭诉说。
  在这起案件中,黄女士与医院就两次不一致的医疗事故鉴定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矛盾升级。而像这种医疗事故争议是医患双方众多纠纷中最为常见的。
  一位长期代理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分析说,同一城市的医学会专家一般都是由该市各大医院的专家医生、法医组成。从常理上想,由医院医生担任医学会的鉴定委员,患者难免会想到医院“自我鉴定”,即使不是由医院医生担任,也难免有医学会鉴定委员与医疗纠纷官司中医院当事人是同学、师徒关系,难以做到真正的避嫌。所以医患双方在医疗鉴定中稍有不同意见,就容易闹上法庭。
  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后来的最高法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相对于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规定,该条例和《规定》对保证科学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缓解医患矛盾起了积极作用。这也是引起近两年医疗事故官司不断增多的原因。
  “实际上,医疗纠纷分为很多种,比如说医疗差错、医疗错误、医疗事故等等。患者和医院都站在自己的立场想问题,对事实的描述不可能都是客观公正的,所以需要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因为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位律师说。
  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郝清远律师说,打官司,证据很重要。患者在治疗时,要对诊断方式、治疗措施多和医生沟通,必要时可以查看相关书籍及法律知识,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医生也有告知的义务。注意收集和保留其他证据,尤其是治疗终结时要第一时间复印保存病历,一旦引起纠纷就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cn
日 07:25 北京娱乐信报 )
周中业诉协和医院扩大活检规模导致患者死亡案
点评: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患者生命权利的医疗案件。
日,周中业慕名携妻子李美青从青岛来到北京协和医院呼吸内科就医,被诊断为“过敏性慢性肺炎”,经过几天治疗,病情已经好转。不料,此时院方却提出要给病人做开胸活检,在隐瞒手术风险之后,骗取患者家属同意手术。活检后的4月27日,患者出现气胸,病情逆转,外科医生依旧认为是“小问题”,插管排气即可,至5月6日先后四次插管,每况俞下,
5月7却发生病危,5月11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过与协和医院以外的专家咨询了解,均认为此病依据我国卫生部相关专业治疗
规定无需开胸活检,只要用穿刺、支气管镜就可以了。即使做也不能攫取那么大那么多的肺活体,显然,这次活检有进行病理研究的故意。
李美清入院检查之时被告知是“过敏性肺炎”。如果如此,就不需要活检手术,也不应该被治死。如果当时已经严重纤维化,也需要保守疗法,以延缓病情,更不需要活检手术。如果做活检手术,应该由专业医生主刀,而不是院外实习医生。(安波没有执业资格、金贝贝乡镇卫生院实习医生)如果做开胸活检手术,所取切片应该是2厘米一块,而不是5厘米两块。擅自扩大活检规模是导致李美青死亡的关键。
一个并不严重的“过敏性肺炎”和一次普通的“活检”,却在短短13天之内要了一个人的生命。难以置信的是这件事情发生在赫赫有名的北京协和医院,更难以置信的是事故之后协和医院的赖、瞒、拖、骗篡以及罕见的傲慢和霸气。
协和医院并非术前“告知不充分”,而是充分隐瞒手术风险,不经患者和家属同意,不顾患者死活,肆意扩大活检规模,这是明目张胆的侵犯患者生命权利的恶劣行为,适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责任的范畴。因主观上故意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也已经是刑法意义上的“医疗事故罪”。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鉴定中心依据被篡改的病历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偏概全,有失客观公正,不能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只可酌情参考。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医院方篡改病历或者病历不完整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并应当承担因病历不完整而导致的诉讼结果。
从梁启超、朱令到李美清协和医院的医疗事故越来越具有故意迫害的倾向——篡改病历、隐瞒手术真相、活体取样扩张、实习医生主导手术等等,其实质是草菅人命,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罪。一审判决袒护协和,二审即便维持原判,我们也不会放弃追究相关人员医疗责任的努力!
“医闹”为人不齿,可是医闹产生的土壤正是医疗产业化。医疗产业化让医患关系异化、医患矛盾恶化。在这种宏观环境中,医生稳定的高收入靠无病也治、小病大治的“大处方”,靠对患者肥瘦的通吃。此时,不要说患者需不需要,就是患者生命也可能会被使用,受不到尊重。可怕的是这种现象开始向幼儿园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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