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怎么才能考纪检委考

“蓟门刑事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九讲 ——《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讲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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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日晚上7,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蓟门刑事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九讲《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金霞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卫跃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郭金霞教授对于到场的专家同仁和各位同学表示欢迎。郭金霞教授指出,在《监察法》出台后,如何厘清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程序,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亟需讨论的问题。郭金霞教授表示,本次讲座非常荣幸能够邀请樊崇义教授、刘艳红教授、卫跃宁教授、郭志媛教授和王贞会教授共同研讨、交流这一主题。

刘艳红教授在致辞时指出,樊崇义教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监察法等研究领域的造诣,学界同仁有目共睹。刘艳红教授表示,本次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并为庆祝法大70周年校庆而举办的讲座,由樊崇义教授亲自“披挂上阵”,可谓一场学术盛宴。刘艳红教授介绍,本次讲座嘉宾涵盖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刑法学领域的学者,这种组合充分体现了“蓟门刑事一体化”的风格——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贯通学科联系。刘艳红教授强调,正如郭金霞教授所说,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在当今整个学界备受瞩目,自2018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以后,在至今四年有余的时间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法律方面和国家政治体制方面发生深刻变革。正因如此,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问题多,尤其是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如何,二者如何衔接,在“大”监督体系之下如何做好“小”监督,前置法与后置法、党内法规与党外法规之间如何衔接,这些都是整个监察领域一直关心但是没有讨论清楚的问题。刘艳红教授表示,樊崇义教授的讲座分享非常令人期待,相信本期为法大70周年校庆而推出的学术活动一定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樊崇义教授指出,本次《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讲座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国家权力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理,二是介绍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三是讨论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四是讨论在贯彻、实施以上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樊崇义教授介绍了国家权力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理,共涉及七种理念和原理。一是权力结构模式原理,二是国家权力制衡原理,三是公平正义原理,四是公共利益原理,五是法制统一原理,六是人权保障原理,七是法律正当程序原理。樊崇义教授强调,在研究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内涵过程中,必须结合上述七种理念和原理,才能深入认识、理解和解决在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樊崇义教授介绍了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目前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二是监察监督,三是诉讼监督,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五是社会和舆论监督。我国权力监督的种类较多,但从学术、实践和立法方面来看,如何建构一个完备科学的监督体系,这一问题并未在学理和实践中加以解决,尚需继续改革和完善。尤其是各种监督之间的衔接,以及监督的法定效力问题,还没有达到一个法定、权威的目标。以本次讲座主要讨论的一个当前改革重点来说,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虽然相关法律文本出台多年,但是这一问题仍需深入讨论。樊崇义教授认为,对于如何建构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如何梳理不同监督之间的关系,如何从理论上、法律上和实践中给予清楚回应,这是学术、立法方面面临的重大问题。樊崇义教授强调,要将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置于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当中加以鉴别、认识。

再次,樊崇义教授介绍、梳理了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第一,如何理解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纪律检查监督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全体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遵守党的八项规定等党内法规之遵守情况的监督、矫正,是新时代执政党建设法治化、制度化的根本要求,是执政党从严治党、对内治理的基本方式,是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制度保障。监察监督是监察机关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中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形成的权力行使主体,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正履行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处置。它将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作为主要方式,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督、监察全覆盖。监察监督不仅体现监察委员会独立的专责机关的属性,而且体现国家权力体系中监督权的独立性。这不仅是国家政治权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家监督制度体系完善的关键步骤。纪律检查监督和监察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于,在党的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内部,可以分为从错误到违纪,再到严重违纪,乃至违法犯罪四个阶段。其中,这涉及四种形态:其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其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其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其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纪律检查监督和监察监督的区别之处,表现为三个方面的不同:其一,二者主体职能和机构性质是不同的;其二,二者管辖的对象、所调整的行为不同;其三,二者处罚方式不同。第二,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从理论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有督促其遵守法律、纠正其违法的含义。但是经过长期制度探索,由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一般监督权,可对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监督;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在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的一种专门法律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刑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以及对国家专门机关是否遵守诉讼程序所进行的监督。前一种监督可称为刑事法律监督,后一种监督可称为诉讼监督,按照主流法律理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于这种专门法律监督,包含刑事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两个基本要素。第三,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可以并称为纪检监察监督,其与法律监督的相互关系和不同界限,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对于案件的立案管辖不同。其二,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属性和区分。调查权属于行政属性,侦查权具有诉讼性质,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工作具有党纪调查、政纪调查和刑事调查的性质,从而涉及不同处理程序。其三,纪检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从事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的公职人员要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与检察机关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方面,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制措施的衔接,二是证据材料的衔接,三是关于补充调查的衔接。

最后,樊崇义教授指出,在理解和认识处理两个监督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和解决以下若干问题。一是要正确理解、认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合署办公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必须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解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实践难题。三是应当统一证据规则和审查判断标准。四是应当坚持程序的价值和作用,解决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这是我国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进入新时代时对于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五是应当不断强化、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卫跃宁教授就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衔接问题作出一些补充。在《监察法》出台后,检察机关仍然保留着一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20219月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达到101个罪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管辖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对此同样有管辖权。对于这类管辖权交叉的问题,卫跃宁教授认为,根据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具有优先管辖权。但是,如果这14个罪名中的犯罪嫌疑人又涉嫌其他职务犯罪,将出现管辖竞合问题。这时适用一个新的管辖原则——以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调查为主”不能直接等同于“一并调查”,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所涉情形进行甄别、判断和适用。

郭志媛教授认为在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二是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衔接。一方面,在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中,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视角,法律监督的狭义概念是指诉讼监督,法律监督的广义概念既包括诉讼监督,也包括刑事法律监督。在《监察法》出台后,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部分职能移至监察机关。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连接点在于,原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划归至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范畴。另一方面,在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衔接中,在《监察法》出台后,学界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衔接上,目光仅聚焦于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审判程序当中,关注视角受限。在从形式衔接到实质衔接的过程中,郭志媛教授认为存在以下三个研究方向:第一,在研究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衔接时,应当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整体框架下进行考虑;第二,应当加强监督效力研究,特别是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中,应当探索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形成良性的互相制约关系;第三,从衔接目标上来看,至少是在职务犯罪调查方面,应与刑事侦查相互衔接,在程序公正、证据运用和权利保障等方面统一标准。

王贞会教授对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之间的衔接发表与谈内容。第一,目前有关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改革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纪检监察监督方面,从2018年开始,不断修改或者完善的《宪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监督方面,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革,比如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发布,再如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推动的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大力加强的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都在表明法律监督的内容在持续完善中。第二,在监察调查和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何更好实现两法衔接,比如监察调查是否应当参照刑事诉讼的标准,抑或将监察调查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内,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探讨,从理论层面构建二者的程序关联。第三,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中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值得重视,可以借助比较法学研究、引入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知识加强理论研究。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参会成员踊跃提出相关问题,樊崇义教授就如何理解国家权力监督中的权利模式原理问题,以及如何保证监察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自愿性供述问题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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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委书记,请问你是如何设定新闻与传播学院2021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进位目标的?有哪些措施?”

“学校纪委已推行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监督评议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制度一年,请问你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你觉得评议制度需要如何改进?”

这是黄冈师范学院纪委2021年全体(扩大)会议上校纪委委员向学校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提问的一个场景。

黄冈师范学院是湖北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首批五个试点高校之一。2019年以来,学校按照省委、省纪委监委要求,认真落实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在力量配置、机制运行、制度建设、日常监督、工作探索等方面,走在省属高校前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核工作连续两年进入全省优秀行列;改革经验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两个班次交流;省纪委监委向高校推荐规范制度15个,其中学校占6个。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学校纪委与省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的优势,形成监督合力,黄冈师范学院一直在探索。特别是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上,角色意识不强、责任传导不到位、履职形式单一等是普遍现象。如何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开展二级党组织书记、纪检委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监督责任“双述双评”,即是该校纪委采取的一项全新措施。“双述”,即二级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均需在校纪委全体(扩大)会议上,向校纪委述职;“双评”,即二级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均需接受校纪委委员和全校二级党组织书记评议。开展述职评议的想法与省纪委要求不谋而合。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报告在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下一级党委书记在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等制度”。

如前所述,在该校纪委2021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共安排6名党组织书记和4名党组织纪检委员现场述职,36名二级党组织书记和29名党组织纪检委员书面述职,并接受包括校党委常委、校纪委委员和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现场测评。

首次开展述职评议,如何组织?如何达到预期效果?该校纪委念好四字诀,即“精、准、严、实”。

述职要精。述什么?怎么述?该校纪委直接开单子,确保述职精度。即党组织书记聚焦《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学校党委印发的《2020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学校制定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进行述职,党组织纪检委员聚焦学校纪委印发的《中层单位监督责任清单》《关于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意见》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推行的《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评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实施办法》进行述职。

评议要准。评什么?怎么评?该校纪委提供信息包,确保评议准度。通过全面梳理日常监督掌握的信息,党委工作部门共享的信息,巡察、审计、会计监督反馈的信息,校纪委委员精心准备了提问问题。通过精准提问,既不掩盖问题,也让真正认真履职的同志有话可说、让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无处遁形。

考责要严。考什么?怎么考?学校纪委探索新路子,确保考责严肃。根据考评方案,对现场测评情况进行数据加权处理,按照校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校纪委委员、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和纪检委员三个类别,分别赋予一定权重,综合计算测评成绩。同时,述职评议活动扩大到全校中层干部、全校各党支部书记,接受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监督,把严的气氛进一步营造起来。

担责要实。担什么?怎么担?述职是形式、考责是手段,担责才是目的。该校纪委打出组合拳,确保责任上肩。对测评靠后人员进行约谈,明确进位目标;实行二级党委(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现场监督全覆盖,掌握真实整改情况;下达纪律检查建议,督促重点再监督单位切实履行监督主体责任;推动校内巡察全覆盖,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党组织优先列为巡察对象。

黄冈师范学院“双述双评”这种新的监督方式,有效促使了学校二级党组织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对自身履责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分析评价,也为该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作出了警醒和推动作用。

2021年4月,在该校某学院党政联席会上,关系到该院教师切身利益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意见讨论时,该院纪检委员敢于站出来指出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促使该院分配工作公正透明、合规合程序。“以前总有‘孤军作战’、不敢发声、不敢当领导面指出问题的心理压力,现在不一样了,今年学校首次开展‘双述双评’,我作为纪检委员参加现场述职并接受质询提问,感触很深,触动很大,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有了全新的认识,对如何精准履行监督职责有了全新的思考。”这是该院纪检委员真实履职感受。(胡志祥)

(责编:张隽、荣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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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及《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14703,浙江省标0088

  第四条 学校地址:浙江安吉灵峰南路438号,邮编:313300

  第五条 办学类型: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六条 具体招生专业、类别、计划及学费如下: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七条 报考对象:符合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当年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1.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www.yxwy.org,考生须于2021年3月15日-4月16日期间进入我校报名网站完成网报。然后按序将下列资料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于4月19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至我校(地址:浙江安吉灵峰南路438号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收,邮编313300,联系电话):

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邮寄材料清单

  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1至5项)以A4纸标准装订成册。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所有报名信息以书面提交的材料为准。学院在收到考生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完成材料与网报信息内容的核对,即完成资格初审。考生可适时进入学校报名系统或致电查询。

  2.网报成功后,考生须于2021年4月23日前缴纳报名费140元/人(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18〕32号核准),学生凭姓名、身份证号在附图的支付宝二维码缴费平台缴纳。

  3.初审通过并成功缴费的考生,须带身份证和素质特长证件的原件,在规定时间来校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由学校与之前收到的复印件进行校验,未经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4.因材料不合格或未缴费等原因,无法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考生递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及已缴的报名费概不退还。

  第九条  招生流程

  重要提示:进入“拟录取”和“备录取”考生,须于规定的录取时段,密切关注并跟进录取进程,千万勿错过录取院校的选择与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条  高职提前招生选拔考试以高中学考为基本依据(成绩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结合学校综合测评项目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提前招生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满分200分)=高中学考折算成绩(100分)+职业适应能力测试成绩(面试80分)+素质特长成绩(20分),总分200分。

  2.高中学考折算成绩(100分)

  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即思想政治、物理、外语、化学、数学、语文、生物、历史、地理、技术等10门课程来计算。具体算法按下表将每门课程的会考等级转换为相应的分值,作为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综合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的等级按照如下表转换为分值:

  浙江省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中相关科目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并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成绩统计。

  3.职业适应能力测试测试方法

  考生参加职业适应能力测试测试务必携带盖有我院教务处印章的准考证、身份证或《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方可参考试。具体事项如下:

  (1)职业适应能力测试时间:2021年4月25日

  (2)测试地点: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

  (3)测试形式:面试

  学院按照招生专业成立职业适应能力测试考评组,考评组由5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考评人员在学院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考评组对考生进行逐个测试,并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4)测试评分:职业适应能力测试成绩占80分。

  4.素质特长计分办法

  考生凡在高中阶段符合素质特长计分办法所列条件的,若符合多项计分条件的,同类项计分只取高分项;不同类项可累计计分,但累计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凡是符合素质特长分条件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交计分证明资料。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第十二条 4月27日上午公布校考综合测试成绩,届时公布在学院网站提前招生栏目中,考生根据提示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以网报信息为准,提交后不予更改。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校考结束后,依据总分按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4确定。若某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考生依次按特长分、综合素质测试分、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单项排列顺序: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参加校考总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人数时,则按实际参加校考考生8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小数点进位取整),不设递补“备录”考生;当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且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根据“一档多投”规则,进入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应在全省统一公布的规定时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选择并确认我校为录取院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所缺计划将转从我校“备录”考生中按顺序号逐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备录”考生按我校所缺名额依次递补为“拟录取”对象时,也必须在规定时间登陆服务平台完成同样的操作。

  第十九条 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监督机构,根据省考试院总体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学校提前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保证本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自律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阳光招生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不断完善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度,科学设置校考内容,规范招生录取程序,强化安全考试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省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诚信考试制度,对下列情形将予追究,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及解答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有关事宜。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校址:浙江安吉灵峰南路438号(邮编:313300)

  咨询热线:、5018222

  第二十四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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