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昭平有自带幼儿园的小区,是哪个小区呀?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卿秋菊获取了陈某1在景园小区有一套商品房的信息后,向被害人冯某谎称一起投资购买陈某1该套商品房从而获利,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52万元。得手后,卿秋菊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和生活花费,并未用于实施任何与购房相关的活动。 2.2018年6月,被告人卿秋菊与宁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年8月份,卿秋菊谎称其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需要赔偿被害人家属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2.4万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卿秋菊欲投资建设贺州市钟山一中舞台,但并没有参与该工程招投标,后明知该工程已有中标单位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向被害人古某谎称一起投资建设钟山一中该舞台项目,于同月15日骗取古某转账15万元,后又以工程已完工需要缴税为由,于同年12月29日骗取古某转账1.275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卿秋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卿秋菊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古某的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卿秋菊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卿秋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秋菊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卿秋菊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卿秋菊诈骗冯某时在欠条上是写了欠款52万元,骗到手的数额是转账的27万元;另外的25万元是2018年期间被告人卿秋菊与冯某老公蒋某合作开办幼儿园时蒋某出资累加进去所造成,此部分属于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卿秋菊获取了陈某1在景园小区有一套商品房的信息后,向被害人冯某谎称一起投资购买陈某1该套商品房从而获利,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7万元。得手后,卿秋菊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和生活花费,并未用于实施任何与购房相关的活动。 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冯某的报案陈述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一张,证实她在两三年前就通过女子合唱团认识卿秋菊。2018年5月21日,卿秋菊来到家里和她与老公蒋某谈合伙投资昭平黄某2凯国学幼儿园和钟山尚某教育培训中心,叫她投入30万元就能获得幼儿园20%和中心10%的股份,同意后她以蒋某名义与卿秋菊签订合作协议并到农业银行转账了30万元卿秋菊账户上,2019年5月底到期了,她催卿秋菊要30万元投资款,卿秋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2019年3月初时候,卿秋菊打电话给她说,昭平县公安局陈某1副局长在八步有一套房子要卖,让她投资52万元跟其共同合作去卖这套房子,四个月之后就可以给她10万元人民币的收益,这个是稳嫌的。卿秋菊还自称是市人大某个领导的亲侄女,说可以写借条给她让她不用担心,她听了觉得没问题就同意了,就约好2019年3月16日下午六点到她家拿钱。到了2019年3月16日下午六点,卿秋菊到了她家之后,她和老公蒋某与卿秋菊就在她家客厅坐下,然后卿秋菊就先让她转账给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的户主叫谢某的账号,她就用中国农业银行APP网上转了27万元人民币给户主为谢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转账成功之后她银行卡没有这么多钱了,然后她就给了一个黑色的环保袋装着的25万元人民币现金给卿秋菊,当天她就一共给了卿秋菊52万元。卿秋菊拿到钱之后,当场写了一张52万元人民币欠条给她,之后卿秋菊就离开她家了。她当时转账给谢某的账户是因为卿秋菊说谢某就是卿秋菊男朋友,谢某就在外面车上等着,这张卡实际上也是卿秋菊在使用。过了一个月,她就一直在追问这件事,卿秋菊说卖房手续还在办理当中。一直到了7月初的时候,她打电话给卿秋菊说,之前说卖房子的期限差不多到期了,可以拿回钱没有。卿秋菊就以卖房子手续还在办理中,昭平又发生大地震了,很难找到陈副局长签字办手续为由骗她。2019年7月16日(也是4个月期限到期日)后她就多次向卿秋菊催要52万投资款,卿秋菊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拖延她。2019年8月底,她打电话给昭平县公安局陈某1副局长核实,陈副局长说他在八步是有套房子要卖,但不是委托卿秋菊去卖,也不认识卿秋菊,这时候她才意识到她上当受骗了。然后她打电话给卿秋菊,卿秋菊总是不接她电话,她也找不到卿秋菊人,于是她就到城中派出所报案了。她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是62×××10,户主是她自己。卿秋菊收钱的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是62×××75,户主是谢某。她转账给卿秋菊的时候除了她和卿秋菊,还有她老公蒋某在场。卿秋菊没有给回过她投资款和收益款。转账给卿秋菊的27万元是她妹妹冯某甲借给她的,25万元现金是她几天前用自己的手机号158××××2298打给丈夫蒋某的外甥黄某1手机号码139××××8887联系,向黄某1借的。2019年3月16日她打电话给黄某1把25万元拿到家里借给她的,这25万元现金是用一个黑色的环保袋装着给卿秋菊的。 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是他的爱人,他老婆冯某通过贺州市合唱团认识卿秋菊,以后卿秋菊到他家里来玩,他就认识卿秋菊了。卿秋菊以投资贺州市景园小区房产的名义,骗了他们夫妻52万元。事前冯某和他商量说卿秋菊知道陈某1那里要卖房子,卿秋菊凑他们出钱去买那间房子,说如果买来投资,卿秋菊说保证至少有十万元的利润。他就对冯某说“有钱的话你就投资,没钱的话就算了”,后来冯某还是觉得要去投资,借钱也要投资。2019年3月16日那天,卿秋菊就到他们家里实际上就是来拿钱去投资的,他们就是在那时候给钱卿秋菊。冯某转账了27万元到谢某的账户中,接着把在他外甥黄某1那里拿来的都是百元面值25万元现金,当场给了卿秋菊,当时卿秋菊收了52万元以后,在他们迎宾花园**号的家里签了一张写有52万元的欠条给他们。除了他们夫妻两个以外,就只有卿秋菊在现场。卿秋菊当时和他们说这52万元全部用于投资到贺州市景园小区的房产上,但是有没有投资他不清楚,要问他老婆才知道。 3.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说明,证实他和卿秋菊从2016年开始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不认识陈某1,他认识陈某1的前妻高某。2016年还是2017年,高某卖了一个车位给他,具体车位号是五栋47号,签了合同付了钱,一直没有过户,他用了一年多了,后来陈某1打官司把车位要回去了。他一直跟高某打交道的,没有见过陈某1。因高某欠别人外债较多,被逼还钱紧时,高某叫他把她八步景园小区*栋*单元**号复式楼房帮忙卖掉,价格是每个平方3000元人民币,期间高某带她去看过几次房子,景园小区管物业的工作人员都知道此事。他把高某叫他帮忙卖掉景园小区房子的事告诉了卿秋菊,并商量是否一起买下这房子,然后转手卖出可挣一笔钱,后来因为陈某1与高某因经济债务纠纷意见不一致,所以房子的事情没有做成。 4.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自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他是昭平县公安局民警,他和卿秋菊于2018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中旬,卿秋菊以生意周转为由请他帮忙贷款。他尝试多钟渠道后,只通过网贷贷款一万余元,存在一张卡号为62×××7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因为网络转账每天有限额,为了贷款能第一时间到卿秋菊手上他就将这张建行卡交给她,目的是为了方便有大额度的贷款下来后能让卿秋菊直接拿这张卡到银行取款,之后这张建行卡也一直由卿秋菊本人持有使用,但是在此之前这张卡已经绑定了他本人的支付宝及微信。2019年3月16日下午,他陪卿秋菊去过八步区迎宾花园,她说是区里的一个人大还是政协的领导。那天下午,卿秋菊驾驶她自己的白色宝马汽车搭着他去迎宾花园,她把车停在小区里面就让他在车上等,然后卿秋菊就上楼了。他坐在车上等时收到建行卡有到账共270000元的短信,汇款人是他不认识的人,账户名为:冯某。不久卿秋菊回来了,他当面问卿秋菊是什么钱,卿秋菊告知他这是她与冯某共同做生意所得,具体是什么生意卿秋菊没有细说,就说涉及到一些领导,不方便说太详细,他就没有细问。卿秋菊回来时没有拿东西,就她随身带着一个小提包。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冯某是他舅妈。他是在2019年3月16日中午12时的时候,他拿了25万元现金到冯某迎宾花园家里的。钱全部是一百元面值的现金,自己用白色纸圈住捆成每捆1万元,共25捆,他是用一个黑色的布料环保袋装着这25万元现金的。冯某当天中午用手机号158××××2298打他的手机号139××××8887,没有告诉他什么原因借这些钱,就是在电话里问他有没有钱,让他拿25万元给她,因为他当时刚好有这么多现金,就自己拿现金给她了。他把钱拿去迎宾花园冯某家门口喊冯某开门,他就把装着钱的黑色袋子交给冯某,当时冯某也没有点钱,冯某就跟他说拿这个钱周转一下,他也没有问太多,也没有见到冯某以外的其他人,之后就离开了。他是在合鑫车行上班的,因为刚好当天有客户过来买车,他才有这么多现金的。所借的这25万元现金没有写借条,冯某没有返还给他,他有问过她还钱,但是她就说现在没有钱还他。 6.调取证据通知书,出具手机号码158××××2298和139××××8887于2019年3月16日无通话记录。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迎宾花园**号楼房屋里面及周边情况。 8.陈某1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说明,证实其贺州市景园小区*栋**房从未委托他人买卖。 9.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陈某1名下的贺州市八步区平安东路*号*栋*单元**室房产登记信息及抵押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陈某1名下的贺州市八步区平安东路*号*栋*单元**室房产登记信息及抵押信息查询情况。 10.被告人卿秋菊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⑴2019年10月16日12时52分的供述,今天,派出所电话通知她就过来了。她和冯某是多年相识的朋友,之后冯某知道她在做钟山尚某教育培训中心、黄某2凯国学幼儿园、钟山县公安镇尚某教育培训中心等项目,主动出资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她投资了这些项目,占幼儿园百分之十的股份。冯某说自己是公务员,签订协议一式两份,由她老公姓蒋的人签名了,一周后冯某说担心她用手机拍下协议,怕老公那边的人知道,叫她撕掉自己保管那份协议,她在车里撕掉了。钟山培训中心是2018年暑假开始做,地址是县新泰兴四楼,项目现在还在做;黄姚幼儿园是2018年8月25日开始做,今年5月1日因为被李某2、周某夫妻诈骗导致幼儿园资金断裂项目停止了,她把收取的学费退回家长;公安镇培训中心新那栋已经不开了,旧那一栋她与合伙人陈某2在做着。做钟山项目时她通过姓钟的财务给了2万元冯某,2019年过年时她通过朋友麦某转了10万元给冯某,有转账凭证。冯某生病住院的时候,她和冯某谈陈某1前妻高某因打麻将欠了8.5万元,她准备去法院起诉高某,高某准备卖掉其和陈某1共有的景园小区5栋19楼复式房产及车位。冯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说借钱给她去找陈某1买下这套房子,然后她再以高价卖给别人,她和冯某赚取从中差价。冯某通过手机银行转了27万元到她朋友谢某的银行卡上,之后她把钱取走,因为当时她的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她当时和冯某说“昭平大地震”了,意思公安局领导很多被市纪委带走调查,她为了面子就骗冯某说她去找了陈某1,陈某1很忙没空,其实她没有找陈某1,也没与他谈买他房子的事。冯某催她还钱时她又说,陈某1前妻高某因为欠她的钱,她去法院起诉高某,现在高某和陈某1共有的车位已经在她手上,等法院过几天判下她赢得官司就有钱给冯某。冯某给27万元钱时她写了52万元的欠条,因为当时她很感激冯某,就把以后会卖掉陈某1房子赚来的中间差价一起写上欠条中。 ⑵2019年10月16日21时43分的供述,她与冯某关系很好的,从未有过矛盾。陈某1的前妻高某欠她8.5万元,知道陈某1跟高某打官司,听高某说跟陈某1有一套在景园小区*栋*楼一套200平米的房子要卖,于是她就凑冯某一起出钱买下那套房子,准备出卖赚差价。她听外面的人说陈某1有套房子要出售,具体听谁说的她也不清楚了,反正是小道消息。她不认识陈某1,陈某1也不认识她。她跟冯某说把陈某1房子以3900至4000元每平米买过来,所以写借条欠52万元是把卖出的算25万元利润给冯某,当时冯某的老公和儿子在场的。冯某把27万元按她要求转到她的朋友谢某银行账户后,她取出拿出一部分用到她的幼儿园的工资发放和部分家长退学费上面;她自己用了3.4万元,因为她的个人账户被昭平法院冻结,剩下存到以妈妈郭某名义办理的、她自己使用的农业和农村信用社账户上。 ⑶2019年10月17日15时42分的供述,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6时许,她去到冯某家里跟冯某说昭平黄姚派出所所长陈某1在八步区景园小区有一套房子有意向卖,她可以争取把房子买下来,凑她一起投资买房转手,并约定冯某出资27万元,剩下由她筹备,到时房子卖出后给冯某25万元利润,当时她写下一张大概内容是“今借到冯某伍拾贰万,在2019年7月中旬归还”欠条。其实她没有把握能买到和转卖房子,拿到27万元后她没有找过陈某1,因为她的男朋友梁某在景园小区有个车位的事情跟陈某1正在打官司,跟陈某1关系不好,所以她没有联系过陈某1,跟陈某1没有交情,也没有办房子的事情。因为之前她在黄姚做幼儿园不成了,拿到27万元后拿了13万元退家长的学费,3、4万元用于补发幼儿园老师工资,剩下10万元她用于花于自己生意周转。2019年8月,冯某知道她没有去买房,就叫她给回钱,她说没钱还,还说分期到10月底还清。 ⑷2019年11月6日11时15分的供述,2018年5月15日,冯某出资给她的30万元投资黄某2凯幼儿园和钟山尚某。 2019年3月16日,当时她虚构了陈某1要卖房的事实,骗了冯某的27万元给她去购买陈某1的房子,其实陈某1根本没有想卖房子的。当时她把收到的这笔钱挪用填补她其他生意,因为她教育这块亏损了。当时她没有收到冯某的25万元现金的,因为她答应25万元给她利润。 对于被告人卿秋菊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卿秋菊诈骗冯某时在欠条上是写了欠款52万元,骗到手的数额是转账的27万元,25万元现金没有拿,这25万元是2018年期间被告人卿秋菊与冯某老公蒋某合作开办幼儿园时蒋某出资累加写进去所造成,此部分属于民事纠纷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冯某陈述25万元现金是几天前打电话向老公的外甥黄某1筹借,当日中午打电话叫黄某1把25万元拿到住处给她的;但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冯某打电话给他要借25万元,他就把钱拿到冯某住处给她了,两人所述借钱时间不一致;且贺州分公司出具冯某的手机与黄某1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冯某与黄某1在2019年3月16日无通话记录。黄某1所述25万元现金,一说是车行几天里所卖二手车款累积;二说是车行一直存有这么多款项。涉及此宗大额款项来源说法均有出入,且大额款项借给他人没有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亦不符合常理。另外,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当天下午陪卿秋菊去到八步迎宾花园,其坐在车上等候,不久,手机信息显示银行卡入账27万元,一会儿看到卿秋菊回到车上时没有拿东西,就她随身带着一个小提包。被告人卿秋菊多次供述没有骗到这25万元现金,当时写了52万元欠款的欠条,一是说把所卖房子的差价25万元加进去;二是说把之前与冯某老公蒋某出资30万元合伙开办的幼儿园其尚欠的25万元加进去,两种说法亦有出入。综观现有的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卿秋菊实际骗取了被害人冯某的现金25万元,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卿秋菊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案件现有的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对该项骗款25万元不予认定。 二、2018年6月间,被告人卿秋菊与宁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年8月份,卿秋菊谎称其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需要赔偿对方家属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2.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卿秋菊退赔了被害人宁某2.4万元。 此节事实,被告人卿秋菊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宁某的报案陈述及提供的借记卡交易明细,证实他和卿秋菊两个人从小就认识的,2018年6月初相互加了微信。2018年6月份端午节的时候,第一次卿秋菊就跟着朋友黎某一起来到重庆市找他玩,几天后就回广西了。之后,卿秋菊就独自来找重庆市找他,和她见面次数多了之后,因为双方都是单身,就在一起谈恋爱了。到了7月份的时候,卿秋菊就开始和他诉苦,说她在钟山投资了一个项目叫尚某教育机构和一个在昭平县的博凯幼儿园,因她的银行卡取了大金额的钱,现在被冻结一个星期,但是这两个项目又急着用钱,不然影响工期,就向他借钱,承诺银行卡解冻就还钱给他。于是他在2018年7月24日通过自己的农行卡转了33268元和工行卡转了16000元到了卿秋菊的账户里。一周后,他就问卿秋菊还钱,卿秋菊就说过一段时间再还,却一直拖着不还给他,碍于情面,他也没有一直催卿秋菊。在2018年7月份的时候,卿秋菊就和他说她叔叔卿某的儿子在南宁开车把人撞死要赔偿对方100多万元,家族开会讨论说要她出资30万元,然后卿秋菊还和他说了她黄某2凯幼儿园和钟山尚某开张的事情,两个学校要开张了还有些地方没有装修好,不给钱工人就不开工,还有开张的时候要请乐队表演之类的,都是叫他给钱,就这样他在微信上也转了有9万多元给卿秋菊,到了8月份的时候,卿秋菊就继续以钟山尚某和博凯幼儿园临近开张招生日期了,但是一直没有装修好为由继续骗他的钱,他就在8月中旬的时候从网上借了11万元,再加上自己的一些钱,总共转了有12万多到她账户里,之后他就意识到不对劲,他就质问她亲戚撞死人的事情,卿秋菊就辩解说她口中的叔叔不是亲叔叔是那种远房亲戚的叔叔。他就想远房亲戚的叔叔的孩子出事,没有理由要她出30万元负责赔偿的,就知道她撒谎骗他了。2018年9月份的时候,卿秋菊就骗他说那两个学校开学之后,准备在八步区江滨华府附近开一个分校,说是在和冯某合作的,她们之间能分股份的,又叫他给钱。2019年1月份的时候,又骗他说怀孕了,去医院检查什么的都是向他要钱,他就给她微信转账陆陆续续转了2万多元。2018年12月2日有一笔5万元的转账到卿秋菊账户的,是卿秋菊和他说博凯幼儿园在做招生活动请乐队表演的费用和她去北京学习的费用。她应该是请有人去表演的,她去北京的时候也叫上了他,还带着于某一起去,具体去北京干嘛的他也不清楚。他是在2019年2月份的时候,钟山县的朋友和亲戚都在提醒说,卿秋菊个人关系很混乱的,是有男朋友的,当时他就打电话给她男朋友梁某,得知梁某是一直和卿秋菊生活在一起,然后就知道卿秋菊是在利用他在外地不在钟山这一情况,欺骗他的钱。卿秋菊从他处骗来钱后,用去了何处他不知道。卿秋菊还过2万元给他,就再也没有还过钱给他了。 2018年7月份,卿秋菊以堂弟开车撞死人的名义骗了他一共226400元。2018年7月15日,他从支付宝余额里面分三笔转到卿秋菊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卡号:62×××15),分别是20000元、50000元、29000元。2019年8月份,他又转了两笔给卿秋菊,分别是8月14日,从他的农行卡(卡号:62×××15)转了24000元到卿秋菊的上述建行卡上;从他的工行卡(卡号:62×××28)转了103400元到卿秋菊的上述建行卡上。2019年1月份,卿秋菊以怀孕的名义骗了他50500元,他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分八笔给她的。2019年1月3日从他微信绑定的农行卡转了20000元,从他微信零钱转了两笔5000元;1月9日,从他微信绑定的农行卡转了10000元;1月21日,从他微信绑定的农行卡转了1500元;1月23日,从他微信零钱转了2000元和4000元;2月4日,从他微信零钱转了3000元。卿秋菊还以在八步区江滨华府附近开分校等名义骗了他总共237000元。2018年9月底的时候,卿秋菊说她准备在八步区江滨华府附近开尚学院教育机构的分校,让他给钱她去投资。2018年9月24日的中秋节期间,他回了一趟贺州,卿秋菊还带他去看了一次场地。后面他分八笔转账给卿秋菊的建行卡(卡号:62×××15)。2018年10月12日,他通过他的工行卡转了20000元、通过农行卡转了50000元;10月14日,他通过农行卡转了30000元;10月16日,他通过农行卡转了20000元;10月19日,他通过农行卡转了20000元;11月26日,他通过农行卡转了27000元;11月29日他通过农行卡转了20000元,12月2日,他通过农行卡转了50000元到卿秋菊的建行卡上。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贺州市纪委工作。2017年前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卿秋菊成为普通朋友。他从来没有开车撞死过人。他跟卿秋菊无亲戚关系,顶多跟卿秋菊的一个表叔曾经是战友。他没有听说过卿秋菊有弟弟曾经驾车出过车祸撞死人,据他所知是没有这回事的,但是他听其他朋友传言过卿秋菊曾经打着她弟弟撞死人的事找了很多人借钱,具体找过谁他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卿秋菊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她和宁某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24日,宁某转账了49268元给她,她是以黄某2凯幼儿园和钟山尚某水电租金用钱找他要的。这个钱她用去黄某2凯幼儿园和钟山尚某水电租金,是她借的。2018年8月4日,宁某转账了24000元给她,这次她跟宁某要钱是说赔钱给她堂弟李某1开车撞死人,她没有说是卿某的儿子,是宁某自己以为是,案后已经把24000元还给他了。李某1是她妈认的干儿子,她借了李某1接近50万元,没有写欠条。2018年10月12日、14日、16日、19日和11月26日、29日以及12月2日,宁某前后共给了她219700元,这些是用去黄某2凯幼儿园和钟山尚某的钱,她找宁某借的。之后她还跟宁某说自己怀孕的理由找他要了钱。她就说她要怀孕了,他就给了10000元;她又说她身上没有钱买补品,他又给了她10000元。她每个月都会去重庆跟宁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就怀孕了,之后她买药把小孩流掉了。她记不清楚是何时何地买的药了,买的什么药、是何时服用的药她不记得了。 对于此单还款问题,被害人宁某陈述卿秋菊还过2万元,被告人卿秋菊供述2.4万元已还清,双方所述有出入,但双方之间收还款后没有字据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佐证,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卿秋菊已还款2.4万元。 三、2018年5月间,被告人卿秋菊欲投资建设贺州市钟山一中舞台,但并没有参与该工程招投标,后明知该工程已有中标单位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向被害人古某谎称一起投资建设钟山一中该舞台项目,于同月15日骗取古某转账15万元,后又以工程已完工需要缴税为由,于同年12月29日骗取古某转账12750元。案发后,被告人卿秋菊将162750元退赔了被害人古某。 此节事实,被告人卿秋菊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古某的报案陈述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欠条复印件一份,证实他是通过邹某认识卿秋菊的。2018年11月15日10时许,卿秋菊约他和邹某到黄姚见面,之后卿秋菊介绍了一个在钟山县一中学校搭建舞台显示屏项目,叫他投资15万元,工程期是2个月做完,给他赚4万元,他就相信了,他说需要签个合同,卿秋菊说涉及领导太多不能在合同上写,她就给他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他回到八步区东宁街后就用手机农行APP分三笔转了每单5万元到卿秋菊建行账户。同年12月29日,卿秋菊跟邹某说的这个工程结束了,工程款需要交税为由需要转12750元,交了税过了元旦不出意外就能拿到工程款。邹某就和他联系好后,他就又转了12750元到卿秋菊的账户上,之后他就一直让邹某催卿秋菊收工程款。2019年7月2日他到钟山一中了解情况,钟山一中的老师和他说,学校的舞台显示屏早两三年就做好了的,他就知道自己被骗了,然后他打电话、发信息给卿秋菊不接、不回,他就来派出所报案了。卿秋菊于2019年8月15日前把诈骗他的162750元全部给回他了。 2.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他是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之前通过同事认识卿秋菊。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柳州出差,卿秋菊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个项目想让他投资,是做舞台大型显示屏,准备招投标,招投标只是走一个形式,是可以稳得的,投资两个月后就可以拿回报钱。这个项目总投资是60万,叫他投资这个项目15万元,两个月后可以得4万元,剩下挣多少都是卿秋菊的了。他听了之后说在外面出差,要考虑一下。过了几天他觉得这个项目可以做,但是自己没有足够资金,于是就打电话把卿秋菊让他投资钟山一中舞台显示屏的项目告诉战友古某,让古某投资这个项目,古某同意。2018年11月15日上午,他和古某来到与卿秋菊事先约好的昭平县博凯国学幼儿园进行面谈,当时古某就提出让卿秋菊拿工程承包合同来看,卿秋菊就以这个合同涉及很多领导为由,没有拿合同给他们看,她现场就写了一张15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古某,利息写的是4万元当作投资的收益,还款日期2019年2月5日,古某拿了借条后他们离开了现场。当天下午,卿秋菊打电话给他让把15万元汇到她微信发来的银行账户上,然后他就让古某汇了15万元到卿秋菊账户上。到了2018年12月29日上午,卿秋菊打电话给他说钟山一中舞台显示屏项目已经施工完毕,现在要交税,说这项目应缴纳12750元税钱,随后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古某,古某就给卿秋菊的账户转了12750元。2019年元宵节后,已过了借条的还款期限,由于是他引荐古某投资这个工程的,卿秋菊也认为是他出钱投资这个项目的,于是他就打电话帮古某问卿秋菊这个投资款是否可以拿回,卿秋菊就以各种理由拒不给回投资款,他多次找卿秋菊给回古某的投资款。2019年6月份的时候,卿秋菊通过微信才转了7100块给他,他就转给了古某。到现在为止卿秋菊还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古某的投资款。他怀疑卿秋菊说钟山一中舞台显示屏项目是假的。后来他打听到到钟山一中没有建设舞台显示屏项目,他这才反应过来卿秋菊用假项目诈骗了古某的钱。 3.证人麦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工作,卿秋菊是他以前的学生。2018年7月份的时候,卿秋菊来钟山一中找过他,问他学校是否要建一个主席台工程,是否可以把这个工程拿给她做,他说确实要建这个项目,但是是县教育局负责的工程,他没有办法拿给她做。2018年9月份的时候,卿秋菊又来学校找过他一次,还是想请他帮忙争取承接这个工程,他跟卿秋菊说具体情况让她去找教育局的人打听,因为这个工程是教育局负责的,后来她就离开了。2018年10月份就有公司中标开始建设了,但不是卿秋菊拿下来做的,具体是哪个公司做的他不清楚。2018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时候,卿秋菊打过两次电话给他,她还是想争取承接这个工程来做,他当时回复她,这个工程已被别的公司中标开始建设了,主席台的灯光、音响这些后续工程还是有的,但是现在没有开展实施,后续工程具体谁负责现在还说不清,有可能是学校负责或县教育局负责,现在还没有定下来。卿秋菊没有跟他说过想做灯光、音响工程,但是她有没有跟县教育局那边提过他不清楚,现在政府工程都是公开透明竞争的,她如有资质她也可以竞标。 4.证人禤某的证言,证实他现在是总务处主任,主要负责学校基建、后勤部门管理工作。目前钟山一中建成一共是三个电子显示屏,分别安装在奋进楼、国学广场、足球场看台边上。这些安装好的显示屏都没有经过招投标,都是学校在2016年时出资购买进行建设安装,都在201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学校舞台是2019年年初的时候开始建设,大概今年9月份开学时竣工投入使用。学校舞台建设招投标是县教育局牵头,在2018年时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由中标公司进行建设,目前尚未完工。他不认识卿秋菊和邹某,教职工队伍中没有这两个人。 5.学生舞台工程(项目编号:ZSZFCG2018-G-189号)邀请竞标人信息公示、成交通知书,证实学生舞台工程竞标人有、、,成交人是。 6.被告人卿秋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她于2018年的时候在贺州市昭平县开了间博凯幼儿园,因工作关系认识了黄姚派出所民警邹某,通过聊天得知邹某是她妹妹卿某萍的同学,大家就成为蛮好的朋友了。2018年农历2月份的时候,邹某去她幼儿园参观,叫她帮想一下有什么生意能做。当时刚好钟山县教育局2016年就落实了一个项目在钟山一中要做,她就告诉邹某是钟山县教育局的项目,但不是第一手的项目,是搭建钟山一中的舞台,可以承接一些灯光、显示屏、户外搭棚的衍生工程,那边校长是她以前班主任,她可以去要一些舞台的衍生工程来做。邹某就问她做这个工程有没有风险,她说风险肯定是有,但是风险不大,这是实实在在的项目,但是结账就不好说什么时候能结账,快的话做完3、4个月就可以结账,慢的话一年,因为政府单位的工程不是马上就能结账的。邹某又说没事的,说他自己有15万元私房钱,然后他又问她能赚多少,她算了下说大概工程做完能赚4万元左右。过了两、三天也就是2018年农历2月份左右,邹某带了一个说是鹅塘人、做眼镜生意、叫古某的朋友来见她,邹某说:“我是公务员,不方便做生意。我把钱给古某,以古某的名义跟你做这笔生意。”她当时就同意了,开始她想跟他们签合同的,邹某就说:“大家都是朋友,你还是写一张欠条给我吧,没那么大风险。”她就写了一张欠古某15万元的欠条给古某。当天下午邹某就叫古某打了15万块钱给她,是古某的农行卡转到她的建行卡上。她收到钱之后就去找人沟通工程这个事情,她找了钟山一中的麦某校长争取这个事情,麦校长说这个是教育局的工程,没办法全部拿下来做,后来她把情况告诉邹某,说麦校长这里不是很顺利,这个工程不可能全部拿下来做,但是她再去争取一下。她给了6万块钱给麦校长,麦校长一开始答应把舞台灯光和音响给她做,后来麦校长跟她说他老婆怀疑她们男女关系不正常,就不给这些工程她做了。麦校长说8月底把收她的6万块钱给回她,并承诺以后学校有什么项目就补回给她做。她把还剩9万块钱加上自己的钱共14万多给了广州一个卖音响的朋友,是音响的定金,因为她在黄姚还有一个舞台要做,就算钟山一中的舞台做不成,黄姚的舞台工程她也是可以做的。钟山一中的工程接不下来时,她跟邹某说不顺利,但是她为了不让邹某担心,就善意的欺骗了邹某说钟一中工程是接下来了,但是结账不顺利,她还承诺会多给两万块钱给邹某。2019年4月份的时候邹某催她还钱,她说到9月份开学的时候把钱给回给邹某。她在2019年6月、7月通过微信总共转了19100块钱利息给邹某,后来她打电话告诉邹某跟他谈钱的事情,她说工程不顺利,她愿意承担,但是账要算清楚,因为她跟邹某说买音响包括最低出厂价,发票还有运费、人工全包都是要钱的,到时候会算进去的,她说是税点,提前给税点,因为买音响确实要开发票,要人工要运费还有最低出厂价。她所说的舞台是总的名称,其实是音响。这个1万5千块钱给一个叫pemmy的人,是在广州的加拿大男子,她以前做KTV的时候认识的,中文名她不知道。音响发回来了,之后她以不到13万元卖给了黄姚一个叫“啊勇”的朋友了。 之后,因为工程争取不下来,她又和邹某说还要点钱,古某又转给她12750元。到了2019年8月15日的时候,她就把邹某以古某的名义转给她的15万元的本金全部还给他了,但是他还接着问她要6万元的利息。她总共收到了162750元,总共还了1691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卿秋菊到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 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卿秋菊于2019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自动投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卿秋菊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调查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卿秋菊有违法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秋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456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秋菊犯诈骗罪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秋菊诈骗他人财物共70675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准确,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卿秋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卿秋菊从轻处罚。被告人卿秋菊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古某、宁某的全部赃款,属于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卿秋菊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卿秋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卿秋菊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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