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接触性碰撞事故,当事司机驾车离开现场,一般来说,可以算得上肇事逃逸。然而,有些情况下却可以不算,比如当事司机完全未察觉。而非接触性事故发生后,当事司机驾车离开现场,如果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却有可能被判定肇事逃逸。
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民警判定不属肇事逃逸
近日,南京市民张女士报警称自己将车停放在正方中路路边时,倒车镜被剐蹭,导致倒车镜漆面受损。秣陵交警中队民警介入调查后,找到了肇事方,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张女士却认为民警没有认定对方司机为肇事逃逸,于是拨打12345进行投诉,认为民警偏袒对方。
民警立即对此进行核实。经调查,秣陵中队民警通过排查沿途监控,查找到了肇事车辆,并联系上当事人高某。而高某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十分惊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此事,现在知晓后,愿意配合民警进行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民警结合双方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及周边的监控视频,发现由于张女士车辆停放并不规范,车头大面积朝外,且当时处于高峰时间段,高某在匀速缓慢行驶经过张女士的车辆停放处时,车尾部分与其车辆的倒车镜发生碰擦。由于车辆碰擦受损面积较小,不易观察,且当时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当事人高某并未发现此次碰擦,驶离了事故现场。为此,民警认为高某驶离现场不是肇事逃逸。
未发生碰撞旁人摔倒受伤,不属肇事逃逸却承担全责
同样,市民范某骑行电动车在G104西部路桥路段上行驶时,遇到一辆教练车正在变道靠边停车。由于教练车上的学员驾车还不熟练,靠边的轨迹让范某不知如何应对,结果仓促间范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而教练车并未做停留,驶离了现场。
当地淳化交警中队接到范某的报警后,通过调查找到了肇事教练车及车上教练李某。李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撞到范某,是他自己摔倒的,所以才驾车离开。不过,在知情后,李某表示愿意配合交警处理,并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最终,民警认定李某驾车时虽未与范某发生碰撞,但已影响到了范某的正常行驶,并致其摔倒受伤,由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收到责任书后,范某对民警未判定李某的行为是肇事逃逸不认可,也拨打12345进行了投诉。
民警告诉范某,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而李某驶离现场并非是因为想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认为没有碰撞,责任不在自己,且在民警告知后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因此并不构成肇事逃逸。
通讯员 江公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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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公司交通险的一般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若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将这一条款作扩大解释,肇事者只要存在离开现场的行为,保险公司即拒赔。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案件回放:货车肇事司机驾车离开
该起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的一天,肇事者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徐州铜山区长安路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姜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姜某死亡,电动车轻微损坏。肇事后吴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当天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查获。
经现场勘查、现场录像、检验报告和调查访问证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吴某系该公司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吴某以及所在物流公司与姜某家属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吴某和公司同意在赔偿外另行自愿补偿10万元,但对依法应予赔偿的数额部分,两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姜某家属将吴某、某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余元。
争议焦点:驾车离开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系某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吴某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某物流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某物流公司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上述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驾驶员吴某虽然陈述在发生事故时并不知情,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来认定,而是以吴某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全责。
吴某表示,当时其正常行驶,即未超载也未有超速、变道等行为,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某物流公司则表示,对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什么意见,但吴某不存在逃逸行为。“有交警队提供的监控录像为证。”某物流公司辩称,刮擦死者电动车的位置是货车的死角,驾驶员观察不到,他们对驾驶员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赔付认可,但对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在不知情驾车离开现场就不赔付有异议。
原告也认为,吴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其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是同一回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00万余元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保险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免责,而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
本案中,公安卷宗中笔录显示,被告吴某陈述其事发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认定吴某驾车驶离现场,虽将“吴某驶离现场”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其负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并未认定该行为系肇事逃逸,根据事故认定书,无证据证明吴某在该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既不利于伤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车主购买商业保险减少损失的投保目的实现。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铜山区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89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铜山法院主审此案的刘莉平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吴某驾驶肇事车辆造成姜某死亡, 吴某和所在公司应对姜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的约定应该按照肇事逃逸免责的方式进行解释,而不能简单按照文章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即是说,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保险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免责,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此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无证据证明吴某在该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吴某具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因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姜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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