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自甘风险是规则表达还是语言表达啊,原因是什么啊?

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实施近一个月来,全国多个法院陆续宣判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涉及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诸多新案例,速来打卡学习民法典里的新规则:

典型案例:在一场比赛中,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伤了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法院一审认为,宋先生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豹点睛: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确保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被“多少赔点”误伤,意在倡导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典型案例:广州一“熊孩子”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致使楼下年近7旬的婆婆构成十级伤残。这位婆婆将“熊孩子”及其家长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2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小豹点睛:民法典将“头顶上的安全”保护推向新高度,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严格厘定,同时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等的安全保障责任。

典型案例: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一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该案中,患有艾滋病的丈夫在妻子怀孕后才坦白,他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尽管经检查证实未被传染,但妻子表示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小豹点睛: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典型案例:1月4日,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开庭审理。车主江平与同事在自驾游途中翻车,坠入路边水库,江平与两名同事死亡。事故发生后,其中一名死者的家人提起诉讼,要求江平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该案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规定,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豹点睛: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民法典的规定旨在要平衡施惠人责任与搭乘人的利益原则。

典型案例:2019年2月至9月,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获利3.4万元。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赔偿损失3.4万元,相关赔偿款项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小豹点睛: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适用民法典以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典型案例:1月11日,一起历时近三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得以解决。2017年3月,王某美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亡,因其无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其兄弟王某智继承。不过,侄子王某青自幼跟随其生活,并尽到了赡养义务,他提出自己也有权继承遗产。最终,王某美遗产由叔侄双方共同继承。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小豹点睛:民法典实施后,“王某青”们拥有了诉讼主体资格,弥补了继承法以往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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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篮球队员因比赛落下伤残

  某日,金丰篮球协会(化名)组织了一场篮球比赛,并承诺为各参赛人员投保商业保险,楚某报名参加。但因各种原因,金丰篮球协会未能在比赛前为楚某投保商业险。比赛过程中,楚某因与孙某争抢篮板造成右膝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楚某认为,孙某与其碰撞致其膝盖受伤,作为直接伤害人,孙某应向其赔偿损失。且金丰篮球协会作为组织者,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其在比赛中受伤致残,金丰篮球协会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金丰篮球协会则认为,篮球比赛属于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竞技活动,楚某参加比赛属自甘承担风险的行为,组织者不应对比赛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孙某则认为,比赛进行中其不存在故意伤害楚某或犯规的行为,楚某与其抢球过程中受伤属于意外,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确立 一般参加者责任免除

  本案中,楚某作为自愿报名参加篮球比赛的个人,对参与此种具有较大竞技性与风险性运动可能产生的危害应有一定认知。其虽在比赛中与共同参加者孙某碰撞导致损伤,但孙某并无犯规动作,亦不存在伤害楚某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孙某不应对楚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在赛场致伤一事中,应由楚某自担风险,自行承担损失。但金丰篮球协会作为本赛事的组织者,未能按照约定为楚某投保商业险致使楚某权益受损,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楚某相应经济损失。

  在运动产生人身损害的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个新的规则,即“自甘风险”规则。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虽然“自甘风险”原则在竞技体育中早已有所适用,但因其并非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法定免除事由,故部分案件虽能得出双方均无过错的结论,但对于致伤者来说,往往因“公平原则”而负担起一定的补偿责任。现民法典首次将“自甘风险”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值得说明的是,民法典虽然也将“公平原则”收入了文本范围内。但“公平原则”绝非“自甘风险”原则的补充,“公平原则”须在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对于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之间,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彼此之间损伤的应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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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对一起

未成年人玩蹦床受伤案作出宣判

2019年12岁的丽丽在母亲的陪同下

在珠海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

因丽丽前空翻失控导致膝盖撞伤左眼

其监护人将经营者告上法庭

经营方承担20%的责任近年来

各种新颖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受到追捧,

文体运动中意外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新实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影响此类案件的判决?

南部法院来告诉你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根据《民法典》关于

“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

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

《民法典》护航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

让我们对规则有起码的尊重

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预判

也提高了社会运行的畅通度和人们的安全感

让“受伤即有理”没有市场

也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加强对相关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特别是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

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也引导教育消费者强化风险意识

原标题:《民法典小课堂|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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