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生填写表格如果是本地居民怎样填写落户时间?

继自主招生政策详解之后,上海高考网高考政策类常见问题整理系列本周放出第二弹--户籍篇。户籍(学籍)的问题历年属于高考咨询中的一个热点。学籍的问题主要在于中考择校时产生的一批借读生,一般只需要注意把握高考

  继自主招生政策详解之后,上海高考网“高考政策类常见问题整理系列”本周放出第二弹--户籍篇。

  户籍(学籍)的问题历年属于高考咨询中的一个热点。学籍的问题主要在于中考择校时产生的一批借读生,一般只需要注意把握高考的各个节点,不要疏漏了报名、填表之类的事情, 相对来说问题不大。而户籍的问题就比较复杂,据小编的观察,许多符合条件的家长都是由于贻误了时机而导致孩子不能在上海报名参加高考。大家都知道户籍的转入需要一段时间办理,要提交的材料也相当烦琐,小编在此将上海的高考户籍政策做一个整理,各位家长及考生可仔细对照自己的条件,再次提醒一定要早关注、早办理。

  一、什么样的考生可以在沪参加高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75号)中明确规定,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居住证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

  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表格1   2010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

上海市竖河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

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高级技校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

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

(原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表格2  2010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上海市居住证,借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

本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毕业,计划内招生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提供学校名单,负责本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审核计划内向外省市招生的学生数据库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

经本市中考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本人申请,借读学校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

经本市中考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父母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参加本市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户籍手续正在转入中的考生如何进行高考报名?

  户口即将转入本市的外省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在报名时户口手续尚未办妥,可先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军转办、人事部门、工作单位)出具的"户口正在办理"的证明,到将落户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预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如在2010年4月30日前仍未办妥户籍手续的,则不能在本市参加高考。


  三、符合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沪报考条件的考生是否需要在上海有一定的就读年限?

  参见表格2的内容可见,非本市常住户口考生要在沪参加高考,通常都须满足"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拥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条件,部分还需"参加本市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也即考生均需提前转入本市中学就读,其就读年限依考生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要求。


  四、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哪些要求?

  市教委在09年12月份曾下发通知,规定转学本市普通高中的学生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是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学生转学时需承诺高考时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办理转入学籍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高二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一第一学期,高三年级不予转入,学期中途不予转入。

  具有本市户籍学生转学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学生本人常住户籍证明、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及其他相关材料。

  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转入材料包括:学生本人及主证人(父或母)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学生本人及主证人(父或母)上海市居住证副联、主证人(父或母)身份证、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符合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沪报考条件的考生如何进行高考报名?

  符合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沪报考条件的考生,持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本市借读中学的证明和父母一方原在上海居住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本市借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确认报名信息手续。持境内引进人才居住证报考的考生,办理确认报名信息手续时还须交验办理主证、副证的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另外,经批准的外地在沪工作的职工子女在沪报考的,须由该职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经市教委复核后,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借读高中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才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其他非本市户口的考生,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

  根据有关规定,本市有寄宿条件的中职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不迁转户口,按上海学生待遇参加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上述毕业学生的报名信息确认由所在学校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允许报名的名单由负责本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提供。


  六、本市户口、在外借读的考生,是否要回沪参加高考?

  本市户口、长期在外省市中学借读的考生,一律回沪参加高考。


  七、在外借读的考生回沪高考,考试内容设置是否与上海考生相同?

  上海曾经实行过外地借读而回沪高考考生采用全国卷的政策,但已于2006年取消。如今外地借读生回沪高考的考卷仍采用上海卷,考试设置为"3+1+综合"的形式。


  八、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高校录取后户口能否迁入本市?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0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九、本市户籍考生被外省市院校录取一定要迁户口吗?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规定,外省市院校要求考生迁入户口的,应根据招生院校规定实行;本市户口的考生被外省市院校录取后,如需迁入户口,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手续,在毕业以后户口可迁回本市。


  十、符合条件报考的借读生在高考报名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每年都有许多借读生要回学籍所在学校填写报名表,以后还要来填志愿、领准考证,由于借读的学校不负责他们的报名工作,因此借读生及其家长务必自己留意报考进程中的每一个时间节点,及时到原籍学校完成报名的各项事宜,并保持通讯方式的准确与畅通,以便随时听候原籍学校对报名表、志愿表的修改要求。

  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后跟贴,小编会及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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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期,根据纳税人提出的重点、热点问题,经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纳税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问答口径。现将最新整理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发布,供广大纳税人享受政策时参考适用。如有其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全力为纳税人做好咨询服务。

/2dzcx/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残疾证编号。

190.残疾、烈属证填写有什么规定?

答:残疾证号为必填项,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最多不能超过5张。

烈属证号可填可不填,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最多不能超过5张。

答:目前不限制张数。填写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需要输入银行预留手机号进行验证,添加后的银行卡可以进行解绑和设为默认卡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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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点击【个人中心】-【帮助】,即可查看APP相关模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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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是否可以解除授权?

答: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是从各省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过来的,如果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若从原公司离职了,那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这样,离职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

198.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99.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答: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200.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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