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这个词不能说吗?

ClinicalPractice)中文译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它是一种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及报告的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无论是由药厂发起或是由合同研究组织实施的临床试验,都应遵从此标准进行操作。GCP不但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使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得到保护,同时亦保证了试验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可信性。目前美国、欧盟及日本实施的是ICH

2、为什么会有GCP?GCP是如何发展的?
  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化学工业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每年都有许多新药被研究、开发、生产并上市。如何保证这些药物的安全、有效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目的而制定的保证药品实验室研究质量的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以及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已作为国际上共同遵循的准则用于规范新药的研发和生产中。但在七十年代中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注意到新药研发中的另一个环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如发现有些研究者滥用受试者进行临床试验(如强迫囚犯或黑人参加具有潜在危险的药物试验),于是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疗协会(worldMedical Association)上医生们共同撰写了《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声明医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它可被看作是GCP的雏形。同时,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发现了临床试验中欺骗行为的证据后,于20世纪70年代末颁布了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细则。新的联邦法规定临床试验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80年代FDA又修订了新药审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在美国加以实施。此后,欧共体亦在1990年制定了“医药产品的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即现在所称的GCP。在随后的几年中,英国、法国、北欧、口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韩国也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各自的GCP。中国也在1998年首次颁布GCP。各国所制订的规范虽原则相同但具体细节又各有所异。因此,ICH应运而生,其目的是协调并交换意见以制订全球共同依据的准则。迄今为止,有关GCP方面最显著的进步就是ICH

Harmonization)为英文国际协调会议的缩写,根据会议协调的内容,中文通常将ICH译为“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在1990年启动,1991年召开第一届会议,至今已召开五届。该会议由欧盟、美国及日本发起,并由三方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当局以及制药企业管理机构共同组成。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以及加拿大和瑞典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亦开始遵循ICH GCP,以便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卫生管理当局能最终相互接受各自临床资料以用于人用药品的注册。ICH的目的是协调各国的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包括统一标准、检测要求、数据收集及报告格式),使药品生产厂家能够应用统一的注册资料,按照ICH、的有效性、质量、安全性及多学科指南申报。最新的ICH5有关对国外临床资料可接受性的人种因素考虑,更全面地考虑到人种因素。如果ICH目标达到,制药企业可以在世界各国同时上市其产品,不但提高注册资料的质量,同时缩短研发时间,节省经费开支,进而提高新药研发、注册、上市的效率。
  ICH GCP是参考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瑞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现行的GCP所制定的药品临床试验标难而定义的。1996年5月1日欧盟批准了ICH GCP指南,并于1997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美国FDA将ICH GCP列入其出版的1997年联邦注册法规中。日本已修改了现有的制药事务法(PAL)并于1997年4月开始执行。ICH GCP序言中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定义为是一种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及报告的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依从此标准将使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得到保护。ICH GCP与起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并保证了试验资料的可信性。

5、中国是否有GCP?包括哪些内容?
  随着我国近年经济的腾飞,制药企业在改革开放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对新药研制开发的管理。为规范我国的新药临床研究,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卫生部于1998年3月颁布了中国的GCP。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修改并于1999年9月1日重新颁布了中国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中国GCP参照ICH GCP,内容主要包括对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试验方案,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的职责,试验数据的记录报告、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及有关多中心试验的规定。

6、实施GCP的利弊有哪些?
  受试者可得到更好的保护;
  只有合格的研究者及研究基地才能进行临床试验,从而可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试验数据更准确、真实、可信;
  GCP可促进申办者和研究者更好的培训并提高两者的技术水平;
  GCP和标准操作程序的实施可使制药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的试验操作得以统一;
  —套完整的试验文档保证了试验的透明度和可靠的质量;
  管理当局对一贯严格遵守GCP的申办者的信任程度增强;
  如按ICH GCP的要求,资料可用于全球注册;
  节约研发及申报时间,产品可尽快上市;
  良好的开端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求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临床试验;
  研究者会感觉到监查工作繁琐费时,如病例报告表的改正过程、监查员的访视及稽查等;
  CRA和研究部门不能直接管理试验,因此不能直接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度并控制试验的质量;
  由于GCP要求保留试验资料时间较长,3年、5年甚至15年,造成试验资料归档和保管的困难;
7、哪些人应了解GCP?
  《药品临床管理范围》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Ⅰ—Ⅳ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其相关人员。

8、什么是“赫尔辛基宣言”?
  由于发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些研究者用囚犯进行人体试验,由此开始对有人类受试者参与的临床试验进行管理,即《纽伦堡法规》 (Nuremberg Code)。它随后被“赫尔辛基宣言”所替代,成为最早的GCP雏形。“赫尔辛基宣言”是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疗协会上由医生们撰写的。该宣言确定了在药物研究中为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医生们应尽的责任。随后在东京(1975)、威尼斯(1983)、香港(1989)、南非(1996)及苏格兰(2000)召开的世界医疗协会上对宣言又做了补充。“赫尔辛基宣言”中陈述医生的首要职责是在进行研究时保护病人的生命和健康。经过多次的增补、修改,现行版本是2000年的世界医疗协会的修订本。

9、什么是伦理委员会?它是如何组成及运作的?
  伦理委员会(EthicalCommittee)是指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同组成的独立体(可以为研究单位、地区、国家的或跨国的审查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设备、以及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批准或提出建议来确认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独立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功能、运作及管理规定各国可以不同,但应允许伦理委员会依据ICH指南中对GCP的规定行使职责。伦理委员会应由一组有资格和经验并能对试验的科学、医学及伦理方面进行审阅和评估的人员组成,应包括:
  a.至少5名成员;
  b.至少1名成员来自非科学领域;
  c.至少1名成员应为独立于试验所在单位之外的人员。
  此外,只有与该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无关的伦理委员会成员才能表决提供对试验相关的事务的意见。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存档书面文件,述明并遵从其工作程序,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根据运作程序执行其功能,保留其活动及会议记录,并遵从GCP及现行管理法规的要求;
  ·应在至少有其运作程序中规定的法定人数到场的正式会议上做出其决定;
  ·只有参加审阅和讨论的委员会成员才可表决、提供意见或建议;
  ·研究者可提供试验各方面的资料,但不应参与伦理委员会的讨论或表决;
  ·伦理委员会可邀请在特殊领域有专长的非成员人士来协助评估,提供建议;
  ·决定其组成(成员姓名和资格)及其应有的权限;
  ·安排、通知其成员开会;
  ·对试验进行初次和持续的审评;
  ·确定需持续审评的频率;
  ·对已获批准意见的试验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少量修改,伦理委员会应根据现行管理法规加急审阅并提出批准意见;
  ·指明伦理委员会发出批准书面意见之前,不可入组任何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通过提供文件证明的最新简历及其他伦理委员会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来考虑试验研究者的资格;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试验对人类受试者的危害程度,对每项进行中的试验进行定期的审查,应保证每年至少一次。

10、需要呈送伦理委员会的文件有哪些?
  ICH GCP明确要求研究者应确保申办者在试验开始前将如下资料的定稿呈报伦理委员会批准,包括: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增补;
  ·研究者手册以及所有已知的有关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资料;
  ·患者须知及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更新件;
  ·受试者入组程序(例如广告)以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
  ·研究者最新简历及其他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其他伦理委员会特别要求的文件,如试验用药品药检报告、有关对受试者支付及补偿的资料,保险证明等。

11、什么是临床试验方案?其目的是什么?
  临床试验方案(Protocol)是一份描述一项试验的目的、设汁、方法学、统计学和组织实施的文件。试验方案通常亦给出试验的背景和理论依据,但此部分可由试验方案的参考文件提供。简言之,试验方案详细描述了应当如何实施一项临床试验,如应入组某种类型的患者(入组/排除标准)、试验的设计和目的是什么、如何服用试验用药品、怎样进行数据分析以及如何处理不良反应等。每位研究者均应熟悉试验方案,并定期与申办者进行商讨以便严格按试验方案要求实施临床试验。多中心参与的试验,各中心亦应严格遵循同一试验方案,保证所有数据的同—性。

12、什么是研究者手册?研究者手册包括哪些内容?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Brochure,IB)为一份全面的有关试验用药品临床与临床前物理、化学及药理学资料的汇编。
  ·概要:对新药在不同研究阶段所得出的物理、化学、药理、药学、毒理、药代动力学、代谢及临床资料的简要概述;
  ·介绍:化学名、通用名、被批准的商品名、活性成分、适应症等;
  ·物理、化学和药物特性及处方;
  ·临床前研究:临床前药理学、毒理学、动物体内药效动力学及药代动力学;
  ·在人体内的作用:人体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及疗效以及市场应用经验,如注明已上市的国家以及所有上市后累计经验的重要资料(如处方、剂量、用法和不良反应等);
  ·资料概要及研究者指南,即向研究者提供对新药可能出现的危险、药物过量和不良反应以及临床试验中可能需要的特殊检查、观察和预防措施的正确解释。

13、谁是合格的研究者?
  合格的试验研究者(Investigator)简称研究者,是指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试验中受试者(Subject)安全和权益(权利、健康和福利)的负责者。他们必须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任职行医,具有资格证书,熟悉并遵守中国有关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医师。研究者应具有试验方案中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得到有经验的同事在学术上的支持。
  合格的研究者应具备完成特定试验所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此资格应通过向申办者提供最新的附有研究者签名及日期的个人简历来证明。此外,研究者应熟悉试验用药品的用法、试验方案,并应严格按照GGP对研究者应负责任的要求实施试验。同时,研究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承诺数量的合格受试者的入组。总之,作为一名合格的研究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足够的时间实施临床试验;
  ·应对研究的科学性感兴趣,而非单纯为试验所带来的物质条件所吸引;
  ·应保证按时完成受试者入组计划;
  ·不应同时进行其他竞争性试验;
  ·必须严格遵守GCP对研究者应负责任的要求实施试验。

14、为什么研究者要保证用于临床试验的时间?
  在决定是否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认真考虑试验可能会占用的时间,它包括入组受试者、配合申办者监控试验质量、参加研究者会议、定期随访受试者、接受申办者或管理当局对试验的稽查或视察。因此,为保证试验质量、试验进度以及严格按照GCP要求进行试验,研究者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以完成试验。

15、试验中心的人员及设备符合试验要求吗?
  临床试验的实施是一项团队工作,因此研究者与协调研究者之间的相互协作至关重要。主要研究者负责对整个试验的全面管理以及对受试者提供医疗保障;协调研究者负责试验中对受试者进行随访。此外,由于试验所产生的繁重管理工作及大量的文件,应指定特定的试验协调员处理此方面的问题。所有参与试验的人员均应在试验文档中保存最新的、附签名及日期的个人简历,包括负责填写病例报告表及获得知情同意书的人员。如在试验进行中发生任何人员变动,均应在试验文档中进行记录。此外,试验中心还应具备适当的设施以便进行试验。这不仅要求试验点有必备的仪器,而且这些仪器设备还应定期进行质控(如有年检记录)以保证质量。
16、申办者是否要为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上保险或在发生试验用药品相关的损害时给予赔偿?
  是的,在所有按GCP要求实施的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均应向研究者提供一份保险文件,以确保在受试者发生由试验用药品所致的伤害时可以得到赔偿。但此保险不包括因研究者的疏忽而导致受试者的伤害。申办者应向参与试验的受试者提供有关此类保险的有关资料(如投保证明)。

17、GCP对参加试验的研究者有哪些要求?
  ·具备完成特定试验所须的教育、培训和经验,包括业务及GCP方面的知识;
  ·熟悉试验用药品的特性及用法;
  ·熟悉试验方案,并保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必要时可参与试验方案的修订;
  ·协助申办者在试验开始前获得伦理委员的批准;
  ·负责获得受试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确保试验点具备良好条件,包括足够的人员和适当的设施;
  ·具备充足的病源以保证按时完成受试者入组;
  ·有足够的时间保质、按时完成试验。

18、什么是受试者知情同意?如何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是指受试者在被告知所有与试验相关的、可影响他(她)参加试验意愿的信息后,自愿同意参加试验的过程。此过程是通过备案由受试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来完成。在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患者须知及知情同意书的文字应简明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医学术语,以便受试者对试验过程及试验用药品有清楚明确的了解;
  ·研究者可指定某些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如研究护士,来完成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的过程;
  ·即使某些检查为常规医疗的一部分,也应在对受试者采取任何试验相关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前获得知情同意书;
  ·如果试验须入组儿童或无法亲自给出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如有智力、精神障碍者时,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应有独立的证人参与,并由此受试者的合法代理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19、是否允许先做常规校查,再获知情同意?
  GCP明确规定,为保证受试者的权益,所有与试验相关的检查、治疗措施均应在受试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即使某些检查为常规医疗检查的一部分。如血常规检查,也必须先获得知情同意书后再抽血。

20、试验组以外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本应由该试验组实施的临床试验?
  许多研究者在同意参加某一临床试验后,常指定低年资医生或助手进行具体的试验实施工作。这一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但主要研究者仍有责任实施试验,并对试验进行全面管理。指定对试验毫无兴趣的助手实施试验是导致不能有效、顺利完成试验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选定助手或协作者时,应对其进行激励,并给予其充足的时间。
21、什么是受试者入组/筛选表?
)用于记录入组/筛选受试者的详细资料,包括受试者全名、就诊医院、病历号、试验编号以及入组日期。此外,该表格亦可记录试验中患者的历次随访日期,以提供试验期间全面的患者入组情况。患者使用的试验编号是惟一的,不但用于确定受试者身份,而且决定了该受试者所接受治疗的试验药物,同时更可以保护受试者隐私权。有些试验除了要求填写受试者入组表外,还要求记录经过筛选而未入组的受试者详细资料(受试者筛选表),如有此要求,可在试验方案中说明。

22、什么是病例报告表?如何填写病例报告表?如何更正病例报告表中的错误?
  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Form,CRF)是由申办者准备的一份印刷或电子形式的文件,用来记录需要向申办者报告的,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每位受试者的试验资料。每位受试者至少有一份病例报告表,如为长期试验,每位受试者的病例报告表可按治疗阶段被分为几份。印制病例报告表通常使用三联无碳复写纸,第一页作为原始资料用于存档,第二页送数据管理部门使用,第三页保存在试验点。因此,第一、二页由监查员收集交付申办者,第三页保留在研究者处。在填写病例报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受试者的惟一试验编码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并与受试者入组表上该受试者姓名的号码相一致;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权,受试者的全名不应出现在病例报告表或其他任何须向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文件上;
  ·在填写病例报告表时应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通常应首先将尽可能详细的受试者资料记录在原始病例中,再对照原始数据填写病例报告表。为保证试验资料的真实、准确,监查员将进行原始数据的核对。因此,不应将原始数据记录在随时可能丢弃的单页纸上,而且管理当局也会要求研究者将原始资料与病例报告表一起保存;
  ·为保证仅对符合试验要求的研究者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GCP对如何改写病例报告表上的数据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在原错误数据上划一条横线,将新数据写在旁边,研究者须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可使用涂改液。此步骤虽然繁琐,但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同时,监查员也有责任来确保所有改动过的数据均附有研究者签名及日期;
  ·填写病例报告表的人员应在完成的病例报告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认所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如必要,主要研究者应加签并注明日期以保证数据的质量。

23、什么是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是指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发生的任何可能与试验治疗及试验用药品有关或不一定有关的医疗事件。因此,一个不良事件可以是任何不利的或未预期的可能与试验用药品有关或不一定有关的体征(包括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症状或一种与试验用药品可能有关的一种暂时性疾病。

24、什么是严重不良事件?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 Event,SAE)指在任何药物剂量下发生的未预期的医疗事件,包括: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永久或严重致残;
  ·其他严重事件并可能导致以上几种情况朗发生。
  一旦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报告申办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伦理委员会也要求研究者及时向其通报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

25、如何收集不良事件?
  对不良事件的记录是评价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每次随访时研究者应详细询问受试者发生任何不良事件的情况。虽然部分不良事件是由受试者自发向研究者报告,但多数试验仍要求研究者通过无诱导性的提问,如“服药后是否有任何不适?”等,向受试者搜集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
  一旦发生不良事件,包括试验用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无论是否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研究者均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将其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26、如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在获知消息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向申办者报告(申办者的电话/传真号码应在试验方案中登录)。随后,申办者应按照制药企业SOP规定的程序向研究者搜集该严重不良事件的详细资料。研究者应确保向申办者全面、详细地提供严重不良事件的有关情况。同时,研究者有义务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此外,如发生严重的与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且以前未知的(未在研究者手册中记载的)不良反应,研究者也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27、试验中对试验用药品应如何管理?(何时才允许将试验用药品发送至医院?)
  试验中应对试验用药品严格管理,以保证研究用新药仅供符合某一试验入组标准的受试者使用,同时通过对试验用药品的计数来确保每位受试者的依从性。因此,只有在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试验用药品才能发送到试验点,并应由主要研究者指定的人员(可为药剂师、试验协调员或研究者本人)对试验用药品进行管理,包括在试验文档中详细记录药品(包括阳性对照品和安慰剂)的接收、发放、储存、回收及销毁的情况。受试者应被告知在试验结束后要归还所有剩余药品和已用药品的包装盒,以便对受试者的实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有些国家甚至要求保存剩余试验用药品和包装至试验总结报告完成后。所有试验用药品应保管在安全、符合适当储存条件的地方。在双盲试验中,还应保证试验用药品是严格按照随机编号的顺序发放,以确保有效的治疗分配。
28、对试验用药品的标签有何规定?
  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和标签由申办者负责提供。标签上须注明“仅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字样,此外应根据试验方案的要求标明药品编号、试验随机号、单位包装数量、服用方法、储存条件、药品失效或再检测日期以及生产厂家等。在双盲试验中,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的包装及标签应一致。

29、什么是盲法试验?
  盲法指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受试者、统计师、监查员对每位受试者的治疗用药情况均保持未知,以防止对试验治疗的评估产生主观偏差。临床试验可分为双盲、单盲和开放试验3种:
  ·双盲是指所有参与试验的人员对试验治疗的分配均保持未知。由于此类试验可完全避免对结果分析产生主观偏差,因此成为临床试验设计的金标准,并为管理当局所认可。当对照药与试验药的外型不一致(如片剂与胶囊)时,应使用双模拟技术来保证双盲设计。
  ·单盲是指仅让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的人员(研究者、统计师)对治疗分配保持未知,而发药者和受试者明确知道试验治疗。故这类试验的结果多带有一定的偏差性。
  ·开放试验是指试验的治疗分配对所有试验参与者均不保密,故其设计包含了较多的偏差,在评估其结果时应十分小心。

30、什么是紧急破盲表?破盲表应如何保存?在什么情况下允许破盲?
  紧急破盲表是由申办者提供的一份包含有每位受试者试验治疗分配的密封文件,它与随机表一起起到减少试验中可能产生的偏差以使试验结果更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决策者所接受的作用。除了有密封信封式盲表以外,现在较多使用的是可刮式的卡片式盲表。破盲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研究者保管,另一份保留在申办者处。在整个试验期间,除非有必须的医疗原因,研究者不可随意揭盲,而且在试验结束后申办者会要求将全部盲表收回。只有当受试者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方可紧急揭盲以便了解受试者的试验用药情况,以保证对患者提供正确的医疗救治。一旦揭盲,该受试者应立即退出试验,同时研究者应立即将此情况通告监查员,并在CRF中的“受试者提前退出页”中详细记录破盲的相关资料,包括破盲时间、原因、试验治疗、救治情况等。

31、谁应负责试验的统计分析?
  当试验全部结束后,监查员会将病例报告表的原始页(无碳复写的第一页)收回,随后,试验数据将由生物统计学家按照试验开始前制定的统计计划输入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所有服用了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均将被分析(意向治疗分析)。生物统计学家将提供正式的统计报告汇报统计结果并附全部数据表格。此份报告将被整合到最后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

32、谁应负责撰写试验总结报告?
  试验总结报告为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的总结,包括试验方法与材料、结果的描述与评估、统计分析以及最终所获得的鉴定性的、合乎伦理道德标淮的统计学和临床评价报告。该报告应由研究者撰写,如为多中心试验,则应由主要研究者负责完成。如由申办者或申办者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撰写报告,其总结报告应由研究者审阅,并在定稿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保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什么是稽查?稽查员的职责是什么7
  稽查(Audit)是指由申办者进行的对有关试验执行情况以及试验文件的系统地、独立地检查,以确定所评估试验的相关活动是否已准确实施,试验数据是否按照试验方案、申办者标准操作程序、GCP以及现行管理规定进行了准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稽查员应由申办者指定的有资格的且独立于申办者药品临床研究队伍之外的人员来担任,以确保其所做评估的客观真实性。稽查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监查员的工作,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试验中产生错误的可能性,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

34、常见的稽查对象是谁?
  通常稽查的对象可以是申办者的总部或分公司,合同研究组织或试验点。

  视察(Inspection)是指管理机构对与试验相关的保存于试验点、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处的文件、设备、记录和其他资料进行官方审查的行为,目的是检查试验的执行和数据的产生、归档(记录)及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GCP和现行管理规范的要求。
  在欧洲、美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是由管理当局执行视察。如果某一临床试验的资料将用于申请新药的上市许可,那么该试验被视察的可能性就很大。视察通常非常正式,视察内容广泛。在欧洲,进行视察的机构通常会事先通知研究者并提供一些可选择的日期。一旦确定了日期,视察便会如期进行。在视察过程中,视察员会与研究者就试验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尽可能多地检查试验中收集的数据以及试验文档是否已被严格管理。
  在美国,FDA有可能不事先通知而对研究者进行视察。一旦发现了严重问题,FDA会发出警告信并要求研究者说明改正或预防措施。对于有不良记录的研究者,FDA有权禁止其继续参与今后的其他试验。由于视察在欧洲刚刚兴起,因此在跳GCP未被严格执行前,还无权对研究者实施制裁。但是,他们可以建议拒绝某个临床试验或其中一部分数据。因此,研究者在实施临床试验时应严格遵守GCP原则,以避免管理当局对其信誉丧失信心。

Procedure)的英文缩写,是指统一执行一个特定职责的详细的书面指南。申办者必须备有详细描述如何执行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以供从事药品临床研究的人员遵循。标准操作程序必须不断根据GCP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通常标准操作程序中对如何选择研究者、评估研究基地、进行监查访视和原始资料的核对等具体试验的执行步骤进行了规定、甚至有的标准操作程序还就监查员发现可疑问题时应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员将检查标准操作程序是否更新以及申办者的药品研究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此外,许多研究中心还备有自己的标准操作程序,用以指导本基地的研究者实施试验。伦理委员会也有标准操作程序,规定了其成员的组成、审阅程序、归档要求等内容。

37、在临床试验中如何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权,不应将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姓名填写在试验相关的文件中,特别是须向申办者提交的文件中,而只应用姓名缩写。当受试者的姓名或其他身份资料(如就诊医院)被记录在受试者入组表格以及知情同意书中时,应由研究者保存这些文件。一旦入组试验,受试者将被分配一个惟一的试验编号,这一编号将作为该受试者的代号被填写在所有与之相关的试验文件上,同时这一编号也决定了该受试者所接受的试验治疗分配。研究者有责任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权。因此,申办者将仅能收到带有受试者编号的试验文件。

38、在临床试验中如何保护受试者?
  “赫尔辛基宣言”中阐明了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GCP是根据“赫尔辛基宣言”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也阐明伦理委员会须批准实施试验,而且在入组受试者前应获得知情同意书。在入组受试者前,应斟酌受试者可能得到的益处和危险。受试者在被无条件地告知试验及研究用药的详细情况后,应自愿做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无论其参加与否,其决定都不应当影响研究者对其今后的治疗。而且,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无条件地随时退出试验而不必提供任何原因。

39、如果不能找到合格的受试者应该怎么办?
  入组难是临床试验中常见的问题。因此常有人说:“试验一开始,患者就消失”。但这并非事实,问题出在不能对合格的受试者人数做出适当的估计。因此,研究者应考虑试验方案中特定的入组/排除标准对入组的影响。一旦入组出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原因。如果发现问题不是由于研究者缺乏积极性,也不是由于受试者参与了其他竞争性的试验,其原因多半是出在入组标准上。这时申办者应当考虑对试验方案进行修改,以增加符合试验要求的受试者人数。此外,还可用一些其他方式,如广告、海报等(必须事前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帮助入组。同时还可考虑从其他医院或医生处推荐介绍病人。在其他医院建立卫星诊所是另外—个解决方法,但也需要伦理委员会事先批准。总而言之,在决定进行一项试验前根据入组/排除标准全面而仔细地估计实际的入组速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40、谁负责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研究者通常应负责获得知情同意书。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护土或试验协调员常被主要研究者指定去负责获得知情同意书。这也符合GCP的要求。虽然“赫尔辛基宣言”中明确规定只有医生才能获得知情同意书,但并没有说明谁应当负责向受试者提供有关试验计划的详细资料。因此,先由研究护士或有资格的试验协调员向受试者解释患者须知,再由研究者获得知情同意书,同时确认受试者已被告知了所有信息就成为可被接受的程序。研究护土或试验协调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向受试者详细介绍患者须知的内容,而且受试者也许更容易向研究护土询问一些有关参加试验的棘手问题,如对饮酒及性生活的影响等,另一方面,试验协调员又对受试者的具体病情、参加试验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其他治疗等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因此,试验队伍应根据特定试验的要求确定一个最佳的方式获得知情同意书,当然这一方式应事先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申办者的同意。

41、可否在试验过程中更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有可能。当在试验过程中收集到试验用药品的新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受试者是否继续参加试验的意愿时,应更新知情同意书和患者须知。请切记,在开始使用更新版本之前,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并在试验文档中备案。当更新的内容是有关新发现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时会引起两个问题:第一是已入组的受试者可能会重新考虑是否继续参加试验。这时,伦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新资料的性质,决定是否立即让受试者回访或等待下一次就诊时再向受试者告知新信息。为此,受试者应在入组前即被告知如果试验中出现新发现需要他重新考虑继续参加试验的可能性,这样可减少这种问题出现时的麻烦。第二是在旧的版本已过时不能用于入组受试者,而新的版本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时。患者的入组会有暂时的停顿。此时,应督促伦理委员会尽快审阅批准新版内容。

42、如何对试验用药品计数?
  GCP要求详细记录试验用药品从生产至被受试者服用或至最终被销毁的全过程。申办者和研究者(或被指定负责发药的药师)应将试验用药品在试验中的使用情况备案。包括药品计数记录的试验备案文件如下:
  ·药品按照GMP标准生产的证书;
  ·试验用药品包装、标签、批号以及有效期或再药检日期的详细资料;
  ·哪些药品在何时被发放至哪位研究者处;
  ·储存条件以及运输记录;
  ·核查全部用过以及剩余药品数量的记录;
  ·剩余药品的销毁记录。
  (2)研究者(负责药师)提供
  ·何时从申办者处收到了哪些药品;
  ·按照正确的储存条件保存药品的文件;
  ·发药记录:何时向哪位受试者发放了哪个试验编号的药品;
  ·受试者返还药品的数量和编号;
  ·试验用药品返还申办者的记录:时间、方式、数量、内容;
  ·有关丢失或未收回药品的详细记录;
  ·在试验点改变包装或重新包装的记录;
  ·剩余药品的销毁记录。

43、为什么回收使用过的试验用药品包装非常重要?
  使用过的药品包装,无论是空的、部分使用或全部未用的,作为核查药品曾经被发放和受试者依从性的证据,必须在试验结束后全部回收。新法规甚至要求必须保存所有未使用的剩余药品直至完成试验总结报告,以便管理当局对试验用药品计数进行核对。如果为长期试验,管理当局会接受稽查后的有关药品返还情况的报告并允许在试验总结报告完成前销毁药品。无论何种情况,均要求研究者回收每位受试者用完及未用完的药品包装。

44、研究者从何处可以获得有关试验用药品的信息?
  申办者应向每位研究者提供l份有关试验用药品最新研发进展的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 Brochure,IB),其中包括了试验用药品在动物(临床前)以及在人类应用的全部最新资料,同时还提供了所有在其他试验中已发现的试验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的类型和发生频率。这些资料可以帮助研究者分析在自己的试验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与试验用药品的关系,以及不良事件是否为未预知的。研究者手册应根据试验用药品的研发而不断更新,并及时将新的版本提供给研究者以便其随时了解药品的最新信息。研究者手册应保存于试验文档中。

45、试验方案的目的是什么?
  试验方案详细描述了应如何实施一项临床试验。它定义了应入组何种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试验目的、试验用药品的服用方法、何时进行何种统计分析以及当发生不良事件时如何处理等内容。试验方案为一份应为所有研究者掌握的试验文件。并应定期与监查员进行讨论以保证严格执行。在多中心试验中,所有中心应遵循相同的试验方案,以确保各个中心所获得的试验数据具有可比性。研究者应在试验方案的定稿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表明研究者同意试验方案的内容并将按照要求实施临床试验。

46、为什么严格遵守试验方案非常重要?
  试验中违背试验方案的要求会引起许多问题:管理当局进行视查时会以违背试验方案发生的情况来衡量试验以及研究基地质量的现状;违背伦理委员会批准过的试验方案即违背了伦理委员会(有时是管理当局)的批准;不是按照入组/排除标准入组的受试者在出现损害时可能得不到申办者提供的赔偿;不按照试验方案入组受试者可能增加试验结果的偏差而使试验不能达到顶期的目的;试验不能提供有效数据或结果;申办者有时会对违背试验方案的研究者采取经济处罚,如拒付未按要求入组的受试者数的试验经费等。

47、试验方案可以更改吗?
  试验过程中最好不要更改试验方案,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更改入组/排除标准以加快入组速度;调整药物剂量以提高疗效并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可以更改试验方案。在没有与申办者协商前,研究者不得擅自更改试验方案。正规的试验方案增补程序如下:
  ·试验方案增补的内容必须得到所有试验参与方的同意;
  ·应由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签署并备案;
  ·除非是非常小的管理方面的改动(如监查员姓名或地址的改变),增补的内容在实施前应首先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在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照增补的内容实施试验,其开始执行的日期应当在试验文档中备案。
  此外,所有协调研究者和其他试验相关人员均应被告知增补内容,并严格执行。
48、试验方案应备案在何处,谁应有备份?
  试验方案被保存在何处并不重要,只要安全保管并方便所有研究人员使用即可。因为它属于保密文件,故最好不要将其遗忘在办公室或病房。通常它应与其他试验文件一起存放在一个上锁的文件柜中。如果只有一份试验方案,应保证不要被拿走,即应控制文件的取放。

49、如何处理旧版试验方案?
  过去研究者可将旧版的试验方案销毁。但现在新的法规强调应保存旧版的试验文件,并在其上注明过期。或者使用不同颜色的封面以区分旧版和新版,并将过期文件另处放置,以防混淆。

50、协调研究者应在CRF上核对哪些内容?
  为减少监查员和试验协调员在监查随访中对CRF的更正时间,协调研究者应定期对CRF进行简单的核对。申办者会对错误率低的试验点产生良好的印象。其核对内容如下:
  ·检查每页CRF,确保填写完整,与研究者一起核对空缺或字迹不清处;
  ·检查每处改动是否符合GCP要求;
  ·检查每页记录受试者身份代码和随访日期的标头处有无落项;
  ·检查所有不良反应是否被完整记录。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还应检查严重不良反应表格是否完成;
  ·检查所有合并用药的情况是否被详细记录,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剂量、用法和服用开始/结束日期;
  ·检查所有原始记录(实验室检查结果、ECG等)是否均与CRF一起正确保存。

51、什么是原始资料?
  指与试验相关的原始数据被第一次记录的文件,它可以是CRF(这种直接记录的方法须在试验方案中注明)、试验专用的病例本、患者病例、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实验室报告、检查仪器自动打印的图表等等,甚至是记录有试验数据的一个小纸片都应称做原始资料。重要的是应妥善保管所有原始资料以便对CRF上的数据进行原始资料的核对。

  是将原始资料与记录在受试者CRF中的资料进行核查的一个程序。其目的是提高试验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并保证试验资料最大限度的可信性。通常由监查员在每次监查访视中进行SDV。GCP要求负责SDV的人员应可同时接触到原始资料和CRF。监查员通常在监察访视前向研究者索要原始资料并准备充足的时间进行SDV。如果患者的情况比较复杂,监查员通常需要试验协调员协助进行SDV,因为试验协调员对患者的病情以及原始文件的记录情况更为了解,可以提高SDV的质量和效率。SDV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受试者出生年月、体重、身高以及一般背景资料;
  ·在患者病例中所记录的参加试验的证据;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证据;
  ·是否符合入组/排除标准;
  ·合并用药和伴随疾病的记录;
  ·与试验相关的诊断;
  ·就诊日期和随访日期的核对;
  ·试验检查,特别是有关疗效和安全性评估的检查结果;
  ·不良事件的详细记录;
  ·实验室检查结果;
  ·自动打印的检查,化验报告;
  ·数据改动方法的正确性。
  所有严格按照GCP要求实施的试验必须进行SDV。有时须对各个中心的每位受试者进行SDV。因此任何研究者均不能对SDV存有侥幸心理。

53、试验文件应在何处保管?
  对试验相关文件的保管没有明文规定。但ICHGCP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归档文件——基本文件。有关试验文件的保管,有以下几个原则:
  ·试验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为保密文件,应控制可能接触到这类文件的人员;
  ·应保证所有试验相关人员在需要时能及时获得试验的相关文件;
  ·试验点应有试验专用的文档夹和适当的保存地点;
  ·认真保管文件,不可随处乱放;
  ·当对如何保管以及存放时间有疑问时时咨询监查员;
  ·保存全部原始资料;
  ·切记患者身份表和知情同意书只在研究者处保管,不可丢失;
  ·应标明并保存参加试验的患者的病历,当文件被转至其他地方保管时注明应与谁联系;
  ·尽量保证患者的病历和其他原始资料不丢失或不被提前销毁。

54、试验相关资料应保存多长时间?
  除非申办者允许,研究者不能销毁任何与试验相关的文件。许多申办者要求保存与试验相关文件至少15年,以备随时接受管理当局视察,或数年后申办者再回来重新参阅试验结果。但长期保管试验资料,特别是长期、复杂的试验,对研究者来说是个难题。申办者通常非常乐意对归档给予帮助。这时,申办者可以向研究者提供一个储藏盒,并当着研究者的面密封好。除非有研究者在场,这个储藏盒不能启封。中国GCP要求研究者保存试验资料至试验结束后5年,申办者保存试验资料至药品上市后5年。

55、什么是协调研究者?
  协调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研究队伍的成员,他被主要研究者指定执行与试验相关的一些特定职责,如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进行治疗评估、填写病例报告表或代表主要研究者做决定等。他们应提供最新的个人简历,并在试验人员表格上登记。协调研究者应熟悉试验用药品、试验方案和试验步骤。主要研究者、协调研究者和试验协调员应定期召开会议以保证所有试验步骤顺利而准确地执行。

56、CRO是什么组织?
  是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的简称。定义为由申办者签约授权的可行使与一个或多个申办者试验有关的职责及功能的个人或组织〔商业机构、学术机构等〕。

57、CRO的责任是什么?
  当申办者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实施一项临床试验时,可以委托一个CRO来组织并实施试验。CRO可以是一个小型、中型或大型的公司,多数为私营企业。大型的CRO通常有数百名员工来承担所有与试验相关的活动,如撰写试验方案、选择研究者、试验监查、准备试验文件、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和准备试验总结报告。一些跨国CRO能够组织多国参与的国际临床试验。当由CRO代表客户实施临床试验时,试验协调员通常直接和CRO联络。有时申办者的代表会和CRO的监查员一起进行试验点的访视,以确保CRO按照要求正确地执行其职责。

  申办者为负责启动、管理或资助临床试验的个体、公司、研究机构或组织。

59、申办者的职责有哪些?
  在临床试验中,申办者的职责包括:
  ·负责设计试验的全过程,包括提供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选择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方法,撰写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聘请有资格的医学专家作顾问,指导解答与试验相关的医疗、医学问题;
  ·当申办者自身人力资源不足时,应负责委托CRO承担全部或部分与试验相关的职责;
  ·负责试验管理、资料处理和记录保存;
  ·负责监控和保证试验质量;
  ·负责选择试验研究者;
  ·在试验开始前建立及划分所有与试验相关的职责和职能;
  ·当试验中出现与试验用药品相关的医疗损害时,承担对受试者以及研究者的补偿;
  ·在试验开始前获得管理当局对临床试验的批准文件;
  ·协助研究者获得伦理委员会对试验的批准文件;
  ·向研究者提供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详细资料及最新版本的研究者手册;
  ·负责试验用药品的制造、包装、标签和编号;
  ·负责试验中对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如运输、计数、回收和销毁等,并保存全部相关记录;
  ·对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负责报告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
  ·指定合格的监查员对试验进行定期监查访视,以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试验数据真实、准确,试验的实施符合GCP、试验方案和现行管理条例;
  ·负责指定独立的稽查员对试验进行稽查以保证试验按照GCP、试验方案和现行管理条例执行;
  ·当出现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发现研究者或协调研究者违背试验方案时,申办者应负责终止该试验点的试验;
  ·当试验需提前结束或暂停时,申办者应立即通知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向其解释原因;
  ·负责在试验结束后向管理当局提交试验总结报告;
  ·负责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个试验点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是由申办者指定的有适当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必要训练,熟悉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试验用药品临床前和临床方面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文件的人员。

61、监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在临床试验中,监查员应对试验中心进行定期访视,以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保证试验按照GCP、试验方案和现行管理规定正确执行,其职责包括:
  ·在试验开始前确认试验点已具备实施试验的条件,如人员配备和培训、设备齐全、病源充足、研究者熟悉试验用药品、试验方案和相关文件;
  ·在试验过程中定期访视试验点,以确认获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入组现状及试验进展情况、确认数据记录和报告完整准确等;
  ·确认病例报告表填写完整、真实、准确,错误的更正符合GCP要求以及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执行;
  ·确认所有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且报告符合规定;
  ·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规定供应、贮存、分发及回收并详细、准确地备案。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和申请,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在试验结束后负责回收全部试验用药品。

62、谁是主要研究者?
  是指全面负责一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人。在多中心试验中,每个试验点都有一位研究者负责该3中心试验的执行,这时,申办者将根据专业特长、资格、能力或是否参与制定试验方案等情况指定其中一位研究者对试验总负责,以协调各个中心之间的工作。通常,主要研究者应在所有CRF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正确。但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者会指定他的合作者执行某些具体工作。但他对试验总负责的职能不可转交他人代为完成。
63、协调研究者的角色是什么?
  协调研究者通常为临床试验的具体实施者。因此,通常由监查员与协调研究者共同为一项临床试验的质量把关。

64、试验协调员的角色是什么?
  根据试验协调员的资格和能力,他可以代表主要研究者完成许多具体试验工作,如:
  ·可作为GCP“官员”,检查试验中心的工作是否符合GCP要求;
  ·确保试验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执行;
  ·随时指出试验过程中出现的违背GCP及标准操作程序的步骤;
  ·保管试验人员登记表并确保所有与试验相关人员的简历均有备案;
  ·保证试验文件被妥善保管和归档;
  ·确保原始资料既不丢失亦不提前销毁;
  ·负责受试者的随访预约;
  ·协调各试验相关人员的工作;
  ·负责联络监查员或申办者;
  ·确保试验用药品和试验设备的供应;
  ·保证在监查员进行访视时提供原始资料;
  ·向受试者介绍患者须知的内容并进行讨论;
  ·可负责体检或抽血等工作;
  ·负责与受试者的联络工作。

65、试验协调员将如何为监查员的访视做准备?
  为使监查员的访视更有效率,试验协调员可在访视前做一些简单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所有试验文件和往来通信记录;
  ·检查全部应完成的CRF是否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改正方法符合要求;在有疑问的病例报告页上做标记;
  ·确保获得了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并备案;
  ·准备好所有入组患者的病例以便进行SDV;
  ·检查并准备好所有受试者退回的试验用药品包装和剩余药品以供核对,澄清药品包装和剩余药品未被退回的原因;
  ·确认未用的试验用药品总量以便在适当的时间要求药品再供应。准备好盲表以供检查;
  ·检查是否报告了所有不良事件且备案,并与监查员讨论新发生的不良事件;
  ·估计近期的入组速度,监查员非常关心近期内可能会有多少受试者入组试验;
  ·把监查员访视的日期通知其他试验相关人员(研究者、药师和实验室),并明确他们是否有时间接待监查员;
  ·为监查员的访视提供适当的地点,以便进行原始资料的核对等工作。

66、什么是研究人员登记表?
  研究人员登记表是一份试验中心全体参与试验人员的名录,其中还同时注明了他们每个人在试验中的角色以及参与试验的起止日期。除主要研究者、协调研究者以及负责获得知情同意书、进行评估和填写CRF的人员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备案外,其他试验参与人员的资格情况须在本登记表上注明。本表应随时根据人员的变动而更新,它是了解在试验中何人何时做何工作的记录。监查员在监查访视中会检查本表的完成和更新情况。

67、一份合格的研究者简历应包括哪些内容?
  —份合格的简历应清楚地表明一个研究者有足够的资格和经验履行一项临床试验要求他的职能。一份研究者的简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正式资历(何时获得何种学历);
  ·工作经历(包括现任职务);
  ·所发表的与试验领域相关的重要文章;
  ·曾参加过的正规GCP培训。
  研究者应在简历上签字并注明日期。签字表明研究者认可其内容,日期表明此份简历为最新简历。

68、如何判断一个中心是否适合开展临床试验?
  应根据以下四个因素来判定一个中心是否适合进行某项临床试验:
  ·该中心的研究者及其研究队伍是否有资格和经验实施试验;
  ·是否有足够的设备和仪器供试验使用;
  ·研究者是否有充足的时间按期完成试验;
  ·是否有足够的病源按时完成入组。
  —个试验的申办者须要研究者有效地完成试验。好的研究单位由于常常同时担负多个临床试验,因此申办者和研究者有责任保证按照预计的速度入组受试者而且不与其他试验竞争病源。优秀的试验点通常由一组有经验的人员(如试验协调员)负责在不同的试验中联络受试者和申办者。这些试验点有自己随时更新的标准操作程序。这些训练有素的研究队伍能够熟练掌握GCP的要求,不但能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按照严格的伦理和科学标准有效地完成试验,而且可以保证试验数据记录完备、可信并可与原始资料核对而准确无误。总之,由于临床试验越来越趋于复杂,因此对试验越来越需要严格的专业管理。对于不符合GCP要求的试验点不能用于实施临床试验。

69、什么是多中心研究?
  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个研究者按照同一个试验方案在不同试验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此类试验都会由申办者指定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以协调各中心之间的工作。因此每个中心必须严格遵守试验方案的要求,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只有在一个试验中心不能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受试者入组时才会进行多中心试验。大型的多中心试验由于研究者人数众多,必然增加了结果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因此,召开全体研究者大会统一受试者入组和评估方法对于减少偏差的产生至关重要。由于每个中心的入组速度不同,为避免因有的中心入组患者太多而引起的偏差,每个中心应保证按所分配的受试者人数入组。

70、人体临床试验通常分为几期?
  根据新药研发的时间顺序,传统上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试验分为4期:
  ·Ⅰ期:首次用于人体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将新药试用于少数健康受试者。受试者均经过严格挑选,避免入组任何正在患有疾病或正在服用禁止合并服用的药物的受试者。本期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新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毒理学资料。
  ·Ⅱ期:首次用于患有新药治疗适应症的受试者的临床试验。本期仅可根据试验方案中的入组/排除标准进行严格筛选,入组少数患者,其目的是确立合适的治疗剂量,确定量效关系,评估危险-利益比率,探询新药配伍并为下一步试验建立方法学依据。同时会在本期试验结束时评估新药的商业潜质。
  ·Ⅲ期:大型临床试验用以评价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本期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足够的证据以向管理当局申请新药上市许可的批准。对特殊患者群(如老年患者)的研究试验也在这一期进行。
  ·Ⅳ期:在新药获准上市后进行的进一步临床试验。包括与竞争产品的对比试验和上市后的监测试验。本期通常为对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再评价的大规模(从数百个研究者处入组数千名受试者)的临床试验。这有助于发现罕见的药物不良反应以及提供新药在实际临床应用中的资料。有时,扩大新药适应症的临床试验也被称做Ⅳ期临床试验,但有些公司称之为Ⅲ期临床试验。

71、每期临床试验中包括什么类型的试验?
  临床试验的分期与新药研发的时间顺序相关联。在应用于人类的新药研发过程中主要有四类研究,分别为人类药理学、治疗探究、治疗确认和治疗应用研究。每种类型所进行的试验与研究阶段有关。Ⅰ期临床中,应用人类药理学研究评估人类受试者第一次使用新药的毒理、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Ⅱ期临床中,应用治疗探究试验评估量效关系和危险利益比率,这可用于评价试验设计、终点和疗效评估方法并可为小范围患者群中应用新药提供疗效和安全性方面的基本资料。Ⅲ期临床中,将在治疗确认试验中大量入组患者以评估新药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以向管理当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新药安全有效。治疗应用研究主要在Ⅳ期试验中使用,包括与其他产品的比较试验、大规模上市后的调查试验以及目的在于进一步向医生提供新药信息的临床试验。这四类研究可以在各期临床试验中交叉应用。例如,当申办者在新药上市后想进一步研究能否在肝功能不全的患者身上应用时,将应用人类药理学研究评价新药对肝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
72、各期试验应由哪些人员来主持?
  Ⅰ期临床试验由临床药理学家主持,Ⅱ—Ⅳ期临床试验通常由临床医生主持。

  在对照试验中如果试验用药品被交替地分配给受试者,研究者很可能会猜到治疗结果并因此导致试验结果的偏差。通过对试验治疗的随机分配可避免研究者预知试验治疗的结果。最简单的制造随机程序的办法就是用计算机产生一个序列随机编码。在大型试验中,偶尔会发生连续几个受试者被分配了相同试验治疗的情况。这时,如果试验提前结束,就会导致每个治疗组患者数目的不均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进行分段(block)随机,即每个随机段每个治疗组中包括相同的受试者人数(如以6分段随机时,每6个人中一定有3个在治疗组,有3个在对照组)。这样可以确保当试验在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时,每组受试者接受治疗的人数基本相同(实际上,当试验结束时如果入组了6的倍数个的受试者,两组的人数一定相同)。因此在多中心试验中,为了保证每个中心内和各个中心之间的组间均衡性,每个中心均应被分配至少一个随机段的随机码。

74、什么是平行组试验?
  平行组试验是指每个受试者仅被分配接受一种试验治疗的试验设计。例如:在包括两个治疗组A和B的试验中,每个受试者要么接受治疗A要么接受治疗B。

75、什么是交叉试验设计?
  在比较两种治疗A和B的交叉试验中,每个受试者都会随机地被分配先接受A或B治疗,在规定的一段间隔后,再接受相同治疗期的另一种治疗。虽然这种交叉设计比平行组设计节约了一半数量的受试者,但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治疗期延长了一倍;其次,这种设计仅能用于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的适应症。在每种治疗开始时受试者的临床状况应基本相同(如果患者A和B的临床状况存在差异就有问题);第三,第一阶段的治疗作用有可能影响到第二阶段的治疗,造成了对结果评估的困难。

76、什么是双盲双模拟技术?
  在双盲试验中,如果两种试验用药品的外观(颜色、形状、大小或剂型)不同,应使用模拟药物,即与两种试验用药品外观相同的安慰剂来保证双盲设计。两药为甲、乙,一组受试者服真甲、假乙,另一组反之。这样,每个受试者会同时服用一个有效试验用药品和一个外观与对照药相同的安慰剂。即每人服用两种试验药物,但其中只有—个为有活性成分的试验药物,另一个为对照治疗的安慰剂。但无论研究者、受试者和数据分析者均对试验治疗保持未知。

77、什么是导入期和清洗期?
  导入期是指在开始试验药物治疗前,受试考不服用试验用药品,或者服用安慰剂的一段时间。设计导入期的目的是:
  ·使机体清除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既往治疗用药。如果患者在入组前服用了与试验用药品相似的药物,为保证不影响对试验结果的评估,应设计一段时间的导入期使既往用药排出体外。
  ·可用来确定患者的入组资格。一些检查(如为确诊原发性高血压须间隔一定时间多次测量血压,又如检查患者可否按时服药以确保试验开始后良好的依从性)须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结果用以确定患者是否符合入组标准。
  ·给予对患者进行基线检查所须的时间。例如计数导入期内心绞痛或哮喘的发作次数以便与试验治疗开始后的发作次数相比较。
  导入期和清洗期经常被混淆。清洗期是指在交叉设计的试验中,在第一阶段治疗与第二阶段治疗中间一段不服用试验用药品,或者服用安慰剂的时期。清洗期可使患者在服用第二阶段的试验治疗开始前使机体排除第一阶段服用的试验用药品产生的影响。换言之,导入期是为了清洗试验前可能服用的其他药物,清洗期是为了清洗前后两试验阶段间的药物。

  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在试验中向每位受试者提供额外的标准用药,以备在试验用药疗效不足时用来缓解受试者症状,这就叫做急救药品。下面是一个急救药品的例子:
  在安慰剂导入期,向心绞痛患者提供GTN喷雾剂以备在患者发生心绞痛时用于缓解症状。这时将患者急救用药的情况记录在患者日记中。

79、为什么要检查受试者的依从性?
  在总结试验结果时,确保受试者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服用试验用药品至关重要。这可以保证所有试验发现均由试验用药品所致。非常明显,如果受试者未能按照要求服药,就不能说试验用药品产生了某一疗效。为此,管理当局通常会严格检查受试者的服药依从性。
  对于未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应确保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试验受试者。管理当局会要求研究者保存完整的药品计数记录来追踪所有药品的使用情况。

80、如何检查受试者的依从性?
  发给受试者的药品包装盒在试验结束后会由受试者返还给研究者。应向受试者强调返还所有药品包装,包括已用完和剩余药品的包装。这可利于研究者统计患者服用药品的实际情况。如试验用药品为片剂或胶囊,应采用铝箔或星期( )包装,这样当包装被返还研究者时,用完和剩余及漏服或丢失的药品以及日期即可清楚地显示出来。如果片剂药品被装入瓶中,在药品被返还后要进行计数以确定有多少剩余药品,并由此计算出有多少药品被患者服用。如果为液体药品,应事先知道瓶中有多少药品。在治疗结束后,测量剩余药品的体积并以此得出被患者使用的量。有时衡量患者的依从性会有一定的困难,如:当药品被装在玻璃小瓶中,这时可以通过比较治疗前后容器的重量来衡量依从性。
  另外一个衡量患者依从性的方法是检测受试者血样中试验用药品的水平。这可以确保受试者服用了试验用药品并得知其在血液中是否达到治疗水平。
  至于更为精确的测量依从性的方法(特别在单剂量试验中),可以在试验用药品中加入少量的无作用染料,在每次随访时取患者尿样。由于染料是被原型排出并使尿液在紫外光下呈现荧光,可以用这个简单快捷的方法检查尿液中是否存在染料。当然,这种方法只能检查患者近期的服药情况而不能确定患者一贯的依从性。
  还可以在药瓶盖中装上一个微缩条(microchip),用来记录每次瓶盖被打开的日期和时间。虽然这个方法准确记录了患者打开药瓶的时间和日期,但并不能确定患者一定服用了试验用药品。
  仔细向受试者询问服药情况是另一种有效的检查依从性的方法。
  当然,没有一种检查依从性的方法是完善的。通常同时使用多个方法来确定受试者在试验中的依从性。

81、在临床试验中是否允许受试者服用伴随用药?
  伴随用药是指在临床试验中被受试者与试验用药品同时服用的药物。所有试验中伴随用药的情况(性质、剂量、病因、起止日期)均须详细记录。服用伴随用药的原则是在试验中使用的伴随用药不能影响对试验用药品的评估。例如在评价一个新的非甾体类抗炎药治疗疼痛的试验中患者不能同时服用阿司匹林。
  在不影响试验用药品的前提下服用伴随用药是允许的。在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哪些药品可以同时服用,哪些药品不能同时服用。有时,不影响试验用药品的药物也被列入禁用的范围,研究者可以对此提出置疑。可一旦试验方案定稿,即使研究者认为某些要求并不恰当,也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伴随用药的一个大问题是当患者服用了非处方药而没有及时向研究者报告。另外,非药物治疗同样会影响试验结果。例如:一些患者接受了物理或针灸治疗而另一些患者没有,于是,不同患者对试验用药品的反应会因伴随治疗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果。
  在健康受试者参加的试验中(如Ⅰ期临床试验),应统一受试者的食品和饮料标准,因为饮食有可能影响试验用药品的吸收。
  管理当局会要求检查试验中受试者服用的伴随用药的名录,并将其与受试者的病历和其他原始资料相核对,以确定所有有关试验用药品疗效的结论与患者服用的伴随用药无关。

82、如何将试验用药品发给受试者?
  外国管理当局在最近对临床试验的视察中发现部分试验用药品的发放存在问题,例如由研究护士或试验协调员向受试者发放药品就存在问题。
  通常在临床试验中应由药房保管试验用药品。对于具备发药设施的医院这样做比较方便。应当指定一个药师来负责试验用药品的发放和保管所有当地法律和GCP要求的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记录。尤其应当注意试验用药品多半为未上市产品,服用必须有研究者处方。当由研究者负责发放试验用药品时,应确保药品的贮存符合要求安全可靠。什么时间向谁发放了多少药品应被精确记录,这也就是药品计数。

83、如何入组受试者?
  试验方案应严格定义什么样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入组标准),什么样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排除标
准)。在选择患者时应严格检查入组/排除标准是否符合。如果入组了不合格的受试者,不但蒙骗了伦理委员会,而且一旦受试者出现了与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也会因此得不到申办者的赔偿。此外,当用此试验结果向管理当局申请新药上市许可时,会因违背试验方案入组了不合格的受试者而使申请遭到拒绝。
  入组受试者的方法很多。在健康受试者的试验中(Ⅰ期试验),研究者可以在当地报纸或刊物上登载广告招募。在美国,已开始有人在因特网上做广告招募受试者。还可以考虑电台或电视广告。大部分机构会定期进行健康志愿者体检以保持一份可随时使用的志愿者名单。
  保存一份患者诊断目录(DiagnosticIndex,DI)是用于筛查受试者参加某项试验资格的另一个有效方法。DI是一个简单记录有患者姓名和特点的文档或计算机系统,通过输入符合入组条件的一些关键词,在此系统中搜索可用于筛选的患者。虽然使用DI省时方便,但对于进行常规试验的研究者来讲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其他一些可用于入组受试者的方法还有:
  ·在门诊或手术室张贴布告;
  ·根据性别/年龄登记表,向可能的受试者直接发邮件;
  ·对所有就诊患者进行普遍筛选(例如在一项高血压试验中,测量所有≥40岁的患者血压);
  ·在门诊等待合格受试者前来就诊(如已感染患者);
  ·建立专科、专病门诊(如哮喘门诊)。
  GCP要求所有用于招募受试者的方法在开始实施前均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而且应得到伦理委员会对广告和布告定稿的书面批准。
  试验入组受试者的方法各不相同。有时在试验开始前即可确定全部受试者,有时须随着试验的进展逐渐入组受试者。对于后一种情况,研究中心能否准确预测受试者人数至关重要。如果入组工作被延误致使申办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试者入组计划,会给下一步试验的实施造成很大困难。入组的延误会推迟整个新药研发过程,并最终导致新药上市时间的延迟。

84、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受试者入组因难?
  导数入组困难的原因有很多,可分为:试验本身的问题、研究中心的问题和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三类。下表中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原因:

试验自身问题研究中问题不可预见原因试验方案不实用研究者没有足够时间医院管理系统发生变化试验方案与常规操作不符其他试验人员对试验无兴趣,改换工作或不能承担额外工作试验启动延误,如伦理委员会批准延迟、试验用药品未按时运到患者入组标准过于严格试验设施和仪器不完备或丢失受试者人员的变动或不足妨碍了入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患者因服用禁用的伴随用药而被剔除出试验由于普遍缺少人力资源而在最后一分钟取消部分床位电视/刊物对试验点、研究者、申办者或临床试验的报道由于对试验性质或评估无兴趣导致受试者不愿参加试验同一个中心同时进行另一个竞争性试验——试验期过长受试者不适合在该中心就诊——适应症极为少见错误地估计了受试者数量或在选定的试验点找不到需要的患者类型——
85、受试者是否可自愿退出试验?
  根据“赫尔辛基宣言”的宗旨,受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退出试验而不必有任何原因。但是,由于退出的原因有可能影响对试验用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评估,因此最好劝说受试者能进行末次评估.以明确退出的原因并将其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86、研究者是否可终止某一受试者参加试验?
  当研究者认为继续参加试验对患者无益时,可终止某一受试者的试验治疗。实际上,有些受试者不能按期随访,不能按照要求服药,接受试验治疗依从性差。当研究者终止某位患者继续参加试验时应将原因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试验方案中应说明如何随访被终止试验或自愿退出试验的受试者的步骤。

87、什么是研究者通报?
  研究者通报是指申办者针对特定的严重不良事件而向研究者告知的方式,主要涉及的是所有“未预期的”(unexpected)且怀疑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的(suspected)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是可能对病人造成明显危害的事件。“未预期的”是指不良事件在研究者手册中未阐述或与其不一致。研究者通报程序是基于ICH GCP原则而制定的。必要时,研究者应告知伦理委员会。
88、如何储存试验用药品?
  试验用药品最好储存在药房并应由专门指定的药师进行发放。当试验用药品由研究者直接发放时,应将其储存在安全上锁的地方。药品的储存条件—定要符合要求,即保证适当的温度、湿度等。应由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有关药品储存条件的资料。应限制可接触到试验用药品的人员人数。在发药前研究者应给每位受试者处方。
  所有从申办者处收到的材料均应详细记录,这是药品计数的一部分——一个重要的GCP要求。还应详细记录药品发放给每位受试者的情况(哪种包装、什么时间、发给谁)。应指导受试者在每次随访时返还所有空盒和剩余药品,用以评估受试者的依从性。
  当试验用药品必须储存在冰箱或低温条件下时,应常规进行温度测定并记录结果。这可以向申办者和管理当局证明药品保存良好。

89、什么是中心实验室?
  在多中心试验中,为避免因使用不同的实验室中不同的仪器以及检测人员的不同而造成的各个实验室结果的差异,将所有试验点采集的血样或尿样统一送至一个实验室进行处理分折和报告,此实验室即为中心实验室。

90、试验中如何采集血样?
  实验室检测常为未上市药品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评估的一部分,血样用于临床生化和血液学检验,有时还可用于测定试验用药品浓度。除安全性评估外,实验室检查还可评价疗效(如糖尿病试验中的血糖水平)。
  可用多种方法采集血样。通常使用注射器或真空管。承接大项目的实验室多用真空管。一般应向研究者提供一个采血包,包括一个包装盒、一组标签、一个针头、一个注射器盒及一些采血管。每个采血管均已被抽真空并用橡皮塞密封,其上均贴有标签,采血后放入包装盒直接运至实验室。有时在运输前应先将血样离心分离。
  血样的质量至关重要。试验协调员有责任保证血样的采集和运输符合要求。有关血样的常见问题如下:
  ·采样设备不合要求;
  ·采样时间不正确或不符合空腹要求;
  ·血样被放置在过热的温度下或运输时间延迟;
  ·采血管标签错误或没有标签;
  ·血样或文件未标记时间或受试者的唯一编码;
  ·血样的采集量不正确(过少或过多)。

91、对中心实验室有关资料有哪些要求?
  在使用中心实验室对样本进行分析的试验中,不要求研究者从实验室获得专用资料。但是,研究者仍须审阅实验室数据并对显著异常的结果给予评估。
  如果使用当地的实验室,申办者会要求研究者获得实验室测得的正常值以及该实验室接受定期质控的证据,还可能需要得到分析方法的有关资料。由于不同试验点的实验室可能用不同的方法检测相似的标本,因此,当数据来自不同的试验点时,就应确保每个试验点使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测。
  试验协调员可以协助实验室搜集GCP要求的基本实验室文件。

92、实验室样品应储存在何处?
  试验方案中应明确指出在实验室采集样本后如何储存,包括储存条件。当样品要求冷冻或冷藏储存时应特别注意。如要求冷藏,应定期检查冰箱温度并记录结果。通常还要求在冰箱上安装报警装置,在温度高于或低于要求时警铃报警。这有助于确保在试验分析前不丢失有价值和惟一的实验室样本。

93、什么是问题查询表?
  问题查询表是数据录入部门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对病例报告表的内容不详或有疑问时,向病例报告表填写方发出的质询表。

94、什么是研究者会议?
  在多中心试验启动前,可以召集各个中心所有试验参与者召开研究者会议,其作用形同于试验启动访视(Trial Initiation Visit),其主要议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试验用药品介绍,包括非临床与临床研究方面的最新信息(研究者手册)。
  (2)GCP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获得知情同意书的正当程序;
  ·与伦理委员会联络的要求;
  ·严重不良反应处理及报告的要求,包括研究者通报。
  (3)试验方案介绍
  ·入组/排除标准;
  ·主要试验操作步骤和随访程序(试验流程图);
  ·试验文件介绍(病例报告表、患者服药记录卡片等);
  ·试验进度计划(入组、统计、总结的具体计划时间);
  ·实验室检查步骤介绍(对仪器设备以及血样的采集、储存和运输的要求等);
  ·其他特殊试验要求介绍。
  (4)填写和改正病例报告表(CRF)介绍
  ·详细介绍CRF的填写要求,包括如何改正错误数据、常见的典型问题、如何避免和纠正问题数据(Query);
  ·完成填写及传送CRF的时间要求。
  (5)介绍试验用药品的处理和药品计数的要求
  ·接收药品的程序(接收时核对药品运输条件和数量);
  ·正确的储存条件;
  ·药品发放规定和发药的记录;
  ·药品计数程序和记录追踪;
  ·紧急破盲和再订药程序。
  (6)试验监查的要求
  ·监查的频率、时间以及对地点和直接查阅原始资料的要求;
  ·针对特定试验的原始资料的定义(包括种类和内容)和保存地点;
  ·基本原始资料的记录要求(记录入组时间、试验题目、病人编号、以及每次随访的随访编号、日期、既往病史、现病史、不良反应、合并用药、获得知情同意书、试验相关记录等)。
  (7)文件的归档和保存
  ·在试验期间正确保管研究者文档的程序规定;
  ·确保在稽查和视察时可直接查阅原始资料;
  ·在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文档的保管要求。

95、如何将按GCP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呈送SFDA?
  临床试验完成后,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须写出总结报告,由牵头单位汇总,分别加盖各单位公章,交研制单位,由研制单位上报SFDA。

96、视察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根据其出现的频率,可分为以下几种:
  ·试验记录不完整;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缺失或日期、签名有误;
  ·不良事件的报告不规范;

97、SFDA对伦理委员会书面记录要求保存多长时间?
  记录应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98、中国GCP中,伦理委员会的答复意见可有几种?
  ·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EDC是Electronic Data Capture的英文缩写,即电子数据采集。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全球化的现代制药企业,正在逐步实现e-business,即电子商务,临床研究部门作为其重要部门之一,也正逐步实现e-clinic,即电子临床研究,EDC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EDC主要应用于药品临床试验中,在试验点用一台预先安装好特殊软件并可以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即eCRF)来替代长久以来一直使用的需要研究者填写的病例报告表。研究者通过上网与中央数据库联络,下载该试验点的电子病例报告表(eCRF),同时可以收到有关前次传去数据的问题查询表(DQF),在数据输入完成后,研究者再将数据传输回去。如果网络速度允许,研究者可以在线完成。试验监查员在做完SDV后,可以通知中央数据库并冻结数据,数据库在收到通知后,通过识别可以自动产生相关数据问题查询表,发送给研究者及试验监查员,或者对无疑问的数据锁定。
  应用ECD将会为研究者及申办者带来极大的益处。首先,对于研究者来说,使用EDC不仅仅节省了试验相关文件存放的空间(如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等),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省去许多原来需要重复填写的内容(如患者编号、姓名缩写等等),减轻了工作负荷,提高了工作效率;其次,由于软件中已经预先设置好了一些质量控制的标准,当研究者在输入错误信息时,系统会立即提醒研究者需要复查或报告的项目,从而使得数据输入的速度及准确性提高,也使得研究者与试验监查员之间的合作效率得到提高。我们可以这样说,它不但缩短了试验数据锁定(Database Lock)的时间,可由原先的数周缩短到数天,将来,随着各方面技术的提高,时间将会缩短到数小时以内,而且提高了监查员和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及经费。由于数据问讯表得以及时解决,因而使得试验数据的质量大大提高,进而大大缩短了试验结束后获得统计结果的时间。
  另外,EDC也是比较安全的操作系统。使用者根据不同的授权,只能对其进行事先约定的操作。没有相应的授权就不能对数据进行修改,甚至不能进入该系统。系统也会自动记录数据的修改时间及次数,并要求记录修改原因,以便于查证。
  总之,EDC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提高了试验数据输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避免了试验数据的丢失,而且适时控制了试验质量(如对违背试验方案的快速反应等),大大地减少了研究者、监查员、数据管理员的工作量,提高了试验管理的工作效率。

  许多跨国公司在临床试验中引入此项技术,使研究者仅仅通过按键话机拨打免费电话,即可与试验药品管理中心直接取得联系,完成患者录入、随机、药品分配及药品再供应等操作,试验管理人员以及试验监查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获知研究中心患者入组情况。
  该系统根据相应试验方案设计,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时刻都可获得精确的患者入组人数,以达到准确、及时的药品供应/再供应,避免了原先人工估计导致的药品浪费或供应短缺。
  该系统操作简便,并有汉语普通话及广东话语音设置,使用者根据语音提示就可完成相应的操作,并在结束后收到系统发来的确认传真。
  在临床试验中应用IVRS,使得繁琐的药品供应工作得以简单化、精确化,它不仅方便了研究者,同时也使得试验药品管理科学化,方便试验管理人员时刻掌握试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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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小一班微信群第21期主题分享,作者:阿郎  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我本人曾参与设计过一个约3700平方米的药品QC实验室,历时三年,数不清多少次、几十稿的讨论,为此把一些心得体会写出来在蒲公英小一班微信群和大家共同交流,能给大家在以后工作中,如有机会遇到实验室设计时能有所借鉴,少走弯路,少留些遗憾,这便是我最大的收获。
下面,就设计几个方面分享如下:
3、理化(仪器)实验室设计心得
4、微生物实验室设计心得
    我把实验室设计分为生产型和科研型两种,各自的设计风格是和实验室的实验功能密不可分。
    生产型的实验室,主要是从事生产产品的检验,需要重复、大量地做,创造性的思考相比科研型的要少。特别是通过认证的实验室,一是会更注重合规性,处处要有国内、外实验室规范、标准的参照设计;二是和生产的衔接也是最重要的,因为毕竟检验是为生产产品服务的;三是还要考虑检验人员的职业健康、使用安全、效率提高等方面。
科研型的实验室,主要用于教学、基础研究、新产品的开发检验,需要更多创新性思维,工作量相对少、仪器利用率相对低,但实验室设计要有利于创新、思考,如实验房间顶、墙、地板、实验家具颜色丰富、灵动舒适一些。因门类众多,有些是教学的,如大学等科研,有些是企业科研,用于新产品开发的,还有些是检验仲裁机构,如药品检验所、质检局等。这类实验室,设计发挥空间更大,可参观性更强,当然象有仲裁资质大多要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硬件设计上也是严格要求的。
总之,科研型实验室更加灵活多样,生产型实验室相对规范呆板,各有千秋,不能说哪一种更好,只是为满足不同检验功能而设计要求不同罢了,合适就好。
药品生产型实验室也是各有定位的,要看你是过国内认证,还是要符合欧美、日本、WHO等国际规范标准;检验区域是按产品类型(如无菌、非无菌、生物类药品专用等)模块,还是按检验功能(如理化、仪器、微生物等)模块划分的;服务产品数量是上百个、种类繁多,还是单一品种或单一种类的。总之,生产型实验室是要为生产型企业产品服务、量身订做,最贴近生产实际、效率最高就是最适合的。
    下面我说一说我参与设计生产型实验室的情况。
    当时我们实验室设计定位是按欧美规范标准来设计的,能体现当前国际先进流程设计理念,符合FDA认证的实验室标准(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也符合中国的新版GMP认证标准;符合精益实验室的设计流程(最短检验流、人员高效率);并要求体现健康、安全、环保和节能的理念。
整体布局考虑要点如下:
a.      实验室建筑位置:在生产建筑的中心地带设有仓库附属楼,一楼是仓库库前区和取样室,二楼是QC实验室,三楼是行政办公。仓库、车间、QC是按物料流转流程进行建筑物及楼层分配设计的。
b.     为产品、工艺服务:方便检验人员到车间取水、环境监测,方便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样品传递。
c.      功能分区:根据我们产品类型划分区域,分为无菌产品检验区、非无菌产品检验区、微生物检验区、包材及样品管理区。因为实验室很大,这样在一个区域内就可以完成产品的全部检验,便于实验室的集中管理、减少人员走动距离等。
   人流、物流分开:为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人流在西侧,物流在东侧。检验人员的进出通道设在有更衣间的人流一侧;物流一侧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方便样品传递,如QC到车间的走道,和二楼的车间中心连廊对接,人员不用走出整体建筑楼就可到达车间,缩短了人员走动距离;二是物流一侧还设置统一的样品管理中心,检验样品的取样后收样、分发、回收在此统一管理,对样品的流向和数量可清晰记录;三是QC使用到的新采购仪器、化学试剂等物料可在一楼仓库库前区入库后,直接上专用的物流电梯上到二楼通过物流通道进入QC检验室。因为GMP要求QC是限制其它人员进入的受控区域,整个实验室是相对封闭的,除中间有一疏散安全门可外推逃生,两边的人流、物流均通过授权权限的门禁进行出入严格控制。
e.      人员健康安全保障:实验室采用全新风,不工作期间可降频或直接关闭,第二天上班可自动提前半小时自动开启空调和送、排风;变风量控制,房间采用负压控制器,通风橱采用碟阀控制;通风设施良好,设计统一试剂房24小时抽风,操作间也设抽风试剂柜。一个设计良好的实验室,关键在于你身在其中要没有化学试剂的味道。
f.      办公人性化考虑:人员办公区靠窗设置,采光良好,营造宽松舒适的办公区域。
g.      实验室环境合理控制:实验室整体环境由中央空调控制,按温度18℃-26℃,湿度45%-65%进行设计。殊局部区域增加盘管风机(温度)、抽湿机(湿度)、转轮除湿机等进行特殊控制,如称量室、卡氏水分仪、标化室、红外室(湿度:40~60%)、透气、透湿仪室(温度要求:23±2℃;湿度要求:50±5%)。
    实验室设计和车间设计理念是一样的,车间是围绕生产工艺,而检验室则是转绕检验流程。我们的设计流程如下:
查找国内外实验室、GMP、建筑等规范是设计的第一步。应该说,实验室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检验流程、建筑工程、给排暖、通风、家具、洁净装修等多方面的相互结合、协调一致的复杂管理项目。我们参考了FDA实验室标准(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科学实验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91-9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GB《医药工业洁净厂设计规范》、WHO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ISO 14644-1:1999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第一、二和四部分、1999年ISPE基本指导制药工程-第3卷-无菌制造设施、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新药物和产品的稳定性测试Q1A(R2)),中国、欧洲、FDA 21CFR 部分11、210 和211条,CP\USP\EP等近50个和实验室设计相关的法规、规范、指南等。这些资料在蒲公英论坛都有下载分享
    多沟通、多参观是设计一个良好实验室的成败关键。首先是你的需求,形成一份成熟的URS是需要边学、边看、长时间的沟通和修正自已不成熟的观念。这里的供应商包括设计咨询公司、施工图转化单位、实验室设施提供单位、现场施工单位等。
一是设计咨询公司。我们共找了二家德国、二家国内的公司来设计,还有8家来交流的国内设计公司。德国第一家公司在外围建筑设计上较好,但不擅长实验室内部设计,后来转包给德国第二家实验室设计公司,但后一家偏向科研型实验室设计,我们也只采纳了较好的人员靠窗办公、按产品类型分区等理念。所以,不要迷信国外公司,定位好他们只是提供咨询、启发灵感和引进一些较先进设计理念就可以,就是价钱贵了。至于国内的,因我们定位相对较高,基本是请到有外资设计经验来进行设计交流,不断地有了新的启发,比如全新风的设计,就是在一家上海公司的坚持下得以实现。
二是实验室设施提供单位。我们共找了国内7家单位,边交流边谈合作,这此单位也是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单位连基本的GMP理念都没有,有些你把URS给对方,设计出的草图也是醉了的。最后,主要还是要依靠我们学习来的知识、结合我们药厂的实际情况,在所有使用检验室主任及骨干人员的充分参与和共同设计下,再让有资质的施工图转化单位画出我们理想中的施工图,经招投标让现场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实施。
三是参观先进的实验室。还是强调多看多交流,我们到珠海、深圳、广州、上海等有先进实验室理念的外资药品企业、药品检验所、检验检疫局、大学科研院所进行大量的实验室考察,不断吸收一些先进实验室理念,参观规模较大的实验设施,总计至少不下30家的实验室。这对完善你的URS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才能设计出安全健康、适合企业个性化、方便使用又不失现代化的规范实验室。
a.      提出功能间需求,比如需要天平室、烘箱室、清洗间、标化间等。
b.     填写各房间的调查表,如环境要求、仪器设备数量、大小、介质(水电气等)、特殊需求、实验操作人员数量、抽排风需求等等,通过这些内容计算房间的面积、介质条件。
c.      通过房间的面积大小、房间之间的联系程度初步确定各个区域的房间布局,将每台仪器、设备等按实际比例画在图纸中。
d.     调整房间内实验家具的摆放位置、仪器设备在地面或实验台上的摆放位置,根据确定的仪器设备位置确认水、电、气、网络、电话等的位置。
e.      工艺平面图纸确认后才能进行电、气、给排水、暖通、弱电等的设计。
f.      施工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调整磨合的过程。施工现场的问题一定要到现场去解决,看设计图纸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实验室的使用人员要定期去现场跟踪施工,有问题尽快提出解决方法。
4、依据检验流程的设计
建筑框架设计后,就到具体的概念设计,是按样品检验流程设计。我们设置统一的样品中心,对样品的取样、收样、分样、回收、销毁进行管理,检验样品的数量和流向受到严格控制。实验房间的顺序也是根据样品传递流向而设计的,先是样品中心,一个方向到三楼留样室,一个到微生物室,最后到具体的理化仪器的无菌检验区和非无菌检验区,批检验记录随样品一同发放。而无菌检验区和非无菌检验区又独立有自已的各功能操作间,如各有天平间、HPLC室、烘箱室、清洗间等。这样优点是避免人员走动距离过长,提高工作效率;缺点是投入相对较大。
三、理化(仪器)实验室设计心得
    理化(仪器)实验室的设计,最主要是要设计的功能间能够满足全厂的检验能力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员工走动距离,体现精益实验室的功能;另一方面,一定是要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操作安全,体现人性化。下面介绍一些在设计上如何保障人员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措施:
1、实验操作房间相对走廊的负压控制。实验室内有可能有味道的房间的气都不能传到别的房间去,通过压差来控制,配置了压差器。虽然我国GMP对理化实验室是没有压差要求的,我们采用了配置负压控制器的目的,一是为了控制房间与外界的压差,避免这个房间产生的气味互传到其他房间,二是对调节送风的风量,当房间内的通风设施改变抽风量时,调节送风量,不仅保证了压差,也起到了节能的作用。
2、实验室门朝外或朝外开的注意事项。有些房间的门朝哪个方向开,把手设置都需要施工前演绎好,确定好。如靠近走廊的门均为向房间内开,防止开门时碰伤走廊的人员。防火门均为向外开,防止人员紧张时打不开门。门的位置均需确认房间内的布局后才能确认,开门是否顺畅,还需要考虑到后期设备搬入时的尺寸等因素。
3、采用全新风设计,对于操作中需使用到有毒有害试剂的,均在通风柜中操作,一点气味都没有。我们QC实验室共有35个通风柜,根据使用的需要又区分为一般通风柜(28个)、耐酸碱通风柜(5个)、氢氟酸通风柜(2个)。其中,氢氟酸通风柜又使用了强酸强碱燃烧处理的操作台使用陶瓷面板,主要是部分实验使用了强酸强碱,实验过程中形成酸雾,如果使用普通的通风柜,其导流板和背板会被腐蚀掉,此种通风柜的台面均使用一体成型的环氧树脂台面,可防酸碱、耐高温。
4、配置有带可拉上拉下的玻璃门的抽风柜,对员工来说安全性高,危害小。此抽风柜的特点是:根据欧盟EN14175的规范要求购买安装,安装后经过各项测试均合格后才投入使用。一般认为面风速在0.3-0.8是安全的面风速,风速的波动不超过±20%,通过配置变风量控制器,根据门高位置调整控制阀开度来控制安全稳定的面风速(参数是多少?如何控制,员工操作要注意什么?)从而保护人员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在通风柜操作时不能有剧烈动作以免干扰气流,在改变门高位置时应缓慢拉下或拉上玻璃视窗。
5、靠实验室最西面的边缘区域,设有设立乙炔气瓶室(实体墙房间)。乙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为此我们设计了一个实体墙的房间用于放置气瓶,该房间位置建筑最外围,靠外墙的一面为泄爆墙,当发生爆炸时通过泄爆墙方向泄爆,从而降低对实验室的冲击力。另外我们在该房间和使用点均设有乙炔浓度探头,一旦发生泄漏即会发出声光报警。
四、微生物实验室设计心得
QC微生物室的设计就更加复杂。我们当时设计的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占了整体实验室面积的近1/3,为避免人员干扰,设计在人员走动频繁的最远端。微生物室主要承担了全厂产品的无菌、微生物限度、阳性菌控制、污染菌鉴定、水、环境监测、抗生素效价、内毒素测定、细胞法测定等功能,因涉及检测洁净环境背景、生物安全等,还要充分考虑5个洁净区物流、人流的走向,洁净级别、洁净或污染物品传递、房间之间联系紧密,设计时牵一发而动全身,是所设计中调整次数最多、最复杂、最后才定稿的区域。
印象中,该区域前后图纸修改次数超过40次,设计方案修改过6次,对于实验流程、房间大小形状、房间布局均要考虑,充分体现实验流程的精益设计。包括对整个区域洁净级别的考虑,例如将无菌检测隔离器放置在了D级背景下(国内法规没有洁净级别的要求,欧盟要求放置在D级区,考虑到以后向欧盟发展的需要,故设置在了D级区),后来使用的实践证明无菌结果的假阳性降低了,这样的设计排除了普通区背景不受控的干扰。
    下面介绍一下空调系统、更衣系统、无菌隔离仓室的设计理念:
1、5套独立的空调系统。微生物区因不同洁净级别要求不一样,空调设置也不一样,共有D级效价室、D级隔离器室、C级微限室、C级阳性菌室、B级无菌室。进入微生物区和各个洁净室均有门禁系统,未经许可的人员是不能入内的。
2、更衣通道根据级别及功能不同分别分开设置。5个洁净室均为分开的更衣通道,避免人员交叉污染,如无菌更衣通道与微生物限度室更衣通道分开;又如D级洁净区,一个通道进入到无菌隔离仓室,一个通道进入细胞效价测定室,中间有共用一个洗衣间,节省了一个空间,又能避免交叉污染,这两个地方的空调系统又是独立的;中间通过传递窗传递,两个区域的洗衣机专用。
3、无菌隔离仓室。国内对无菌隔离窗的背景没有洁净区要求,我们参考欧盟的标准将隔离窗放在了D级区。隔离器是一套能够创造并维持一个符合药典无菌试验要求的无菌环境的装置。将供试品及实验用品(全封闭集菌培养器、无菌培养基、无菌稀释液和无菌试验器具等)表面处理后,放入传递舱,运行灭菌器,使用VHP进行灭菌,灭菌结束后通过RTPs或其他快速传递系统将供试品及实验用品转移至实验舱。在实验舱进行无菌试验后,将废弃物及培养物品转移至传递舱或利用隔离的袋出装置,从传递舱中取出实验用品和物品进行阳性对照和培养,而实验舱内进行有效的清洁后能维持无菌环境至验证的运行时间。相比传统无菌洁净室,隔离器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是完全隔离的,同时能通过高效过滤器向内环境提供无菌空气;隔离器的内部使用杀芽孢试剂进行灭菌,从而高效保持无菌状态;另外能够避免人员在内的活动,因此可大大减少人员潜在的微生物污染风险。采用传递隔离器代替传统的传递窗,实现物品的表面杀菌处理。避免在物料传递时引起的污染。
    设计总是会有遗憾的,有些遗憾可以调整,有些遗憾不能调整,就成了遗憾,还是会有很多纠结的地方。有的时候需要牺牲一些东西,达到整体的完善,所以大家也要理解,有些遗憾也是在所难免的。设计过程本身是追求完美的过程,但永远没有完美的工程,大家要把心态摆正,尽自已职责所能去努力达到,这就足够了。      我参与的这个实验室,参与设计人员会有如下一些遗憾也和大家分享。
1、部分区域面积过大,存在浪费;空调系统的控制不够灵活,有些不能单独控制每个房间的送排风;由于采用集中送风,部分对温湿度要求高的房间比较难达到,需要采取配抽湿机等方式才能达到;墙面插座前期安装不到位,后期整改花费了大量的时间。
2、气体管路的设计由于当时未充分核实氮气集中供气的压力,导致搬迁后氮气的集中供应达不到压力要求,后面又需要进行改造以达到要求。
3、无法对局部区域进行精细控制,在局部房间不使用时,但整个区域仍需运行送、排风机,会有能源浪费和日常成本运行偏高。
4、部分细节在设计和施工时未考虑周到,如安全喷淋的排水、清洗池水龙头容易溅水、纯化水龙头管径过大浪费水(后面加一口径小的不锈钢环)等。
5、由于留样区、公用区域的装修是由另外一个施工单位负责的,在前期没有充分的沟通,施工后有较多的地方需要整改,由于已搬迁使用,后期整改干扰了正常的检验工作。
6、微生物区的一个大门是作为逃生通道的,在施工完成才发现安装错了,马上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
7、QC实验室同时还在做精益化管理,有些地方还有节约的空间,同时也不会影响质量,例如空调系统原设计为24h运行,目前调整为除需要不间断抽风的设备(如试剂柜、液相室等),其余下班期间均关闭空调,上班前会提前半小时自动开启以保证员工健康。
    我的分享到此结束,大家如有问题可以讨论了,更多讨论也可以登录蒲公英制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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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的设计,同样应该考虑到样品的流向,按照样品的流向来设计你的房间布局,会比较合理!比如说,样品存储间,肯定是在靠门口的房间。等到分样后,通常做的事情是称量样品,所以,配有天平的样品配置房间,最好也在靠近入口的位置!称量后,再是到各个区域去做检验,这时检验的功能间可以按照检验项目和类型分配,属于公用的房间。同样,对于试剂也是,试剂的存储、配制、配制好试剂的房间,也最好能够是相邻的房间,方便使用。有时我就在想,试剂的存放间和试剂的配制间为什么不可以是相邻房间,然后开墙,使用传递窗或者传递门的形式转移,而一定需要大家抱着东西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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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常见问题一、关于认可规则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01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CL101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2CNAS-CL10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

2、或举例。3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答: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5CNAS-CL10:2012 5.2.1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

3、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6CNAS-CL10:2012

4、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在2013年1月1日前,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要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答: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即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7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进行,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答:应执行CL10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高于通用认可准则。8CL10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

5、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负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答:是认可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层中的1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鉴定机构中的1个部门,则应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三、关于检测经历1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答: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CNAS-EL-01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

6、品的证据,可视其为有经历。2关于认可周期内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如何认定?指的是检测参数、检测方法,还是包括产品标准?我国的标准体系现状是产品标准很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检测参数和方法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也可认为是其他同系列产品均具备相应检测经历?答: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既指参数、方法,也包括产品。成系列的产品即使检测参数、方法相同,还要看产品基质、样品前处理等是否一样,只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用某个或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代替其他产品的检测经历3对于原已认可的产品或参数,在三年认可有效期内均无检测经历也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是否在复评审时不再维持相关项目的认可资格

7、?答:如果不能满足CNAS-RL02的要求,则不能维持认可。如果没有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则根据CNAS-EL-01判断其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质控,没有做质控的,不再维持认可。4关于检测经历,不同基质的检测对象,若检测方法、检测程序、检测设备、检测条件大致相同,只是样品的前处理过程有所不同,是否要求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予以认可?答: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认可,因为没有检测经历,则方法验证就存在缺陷。样品前处理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如果没有检测经历,也不能证明实验室已很好地掌握了前处理的方法。5有些单位某个项目可能3年来都没有检测过,该项目根据要求必须保留,而且该单位完全有能力做这个

8、项目,在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应如何评审该项目。答:实验室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做。按照CNAS-EL-01中对RL01的解释评审。1个认可周期内,现场评审至少要见证1次现场试验。 四、关于量值溯源1实验室对溯源结论为“合格”的检定证书,是否需要确认?答:需要确认。因为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但不一定能够满足检测/校准的需要。2经过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检测”报告、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测量”证书,均不可用于仪器溯源吗?答:不可以用于仪器溯源。因为检测和校准不同,检测是使用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校准是使用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的工作标准,依据相关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对环境设施、设备等的要求往

9、往要比检测严格。校准实验室一般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才会出具“测量”证书,这种情况不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3法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出具的校准证书可否承认。答:如果该实验室未获得认可,则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4按照JJF1069考核取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各省计量院)校准能力授权出具校准证书,如何处理?(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5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部分JJF校准规范只允许出具校准证书,承认吗?(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6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新添置的进口设备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标准

10、物质进行溯源,而供应商和实验室不能提供标物溯源至“CNAS 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 国际单位制的国家计量基(标)准或经济体的参考标准”(CNAS-CL06:2011 4.1.3),实验室强调类似情况在国内其他认可实验室普遍存在,如何处理?答:如果是行业内公认的标准物质,是可以承认的。7在信息安全、软件测试实验室中,使用进口测试仪器比例较高,且更新换代十分快,特别是网络性能测试(从10兆、百兆、千兆到10万兆,如思博伦公司的SmartBit6000B、)、软件效率测试(并发数量,如惠普公司的LoadRunner)等,这些进口设备(软件)没有可

11、以校准的机构,通常所能做的只能是实验室间的比对,行业内也没有要求不确定度。请问,在实验室评审中该如何评价其量值溯源和不确定度?答:此种情况允许实验室仅做功能核查。关于不确定度的要求具体参见相关应用说明。在评审中对于难以溯源的项目如何掌握? 五、关于内部校准1 如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校准:检测实验室派出相应人员经省(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授权;技术监督局对内部校准使用的标准器进行了计量检定,对环境条件进行了考查,后对该实验室依据JJG*标准进行小容量玻璃量器内部校准进行了建标授权。象这种情况能否认可其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内部校准能力。答:对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要按CNAS-CL31内部

12、校准要求的规定,由相应校准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未经校准评审员确认的内部校准,不能确认其相应的检测能力。建标不能作为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因为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也都通过了建标考核,同样要通过现场评审才能认可其校准能力。2实验室内部校准问题:实验室建了标,如何处理,组长处理方式不一。答:实验室即使建标,在现场评审时仍应评审其内部校准的能力。CNAS项目主管、评审组都应严格执行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现场评审时派相应校准评审员评审内部校准能力。3目前,开展内部校准的实验室一是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二是出于节约经费的考虑。现场评审中,还未见到实验室申请内部校准能力,往往是到现场才发现

13、开展内部校准,但一般评审组里没有校准评审员,实验室也未能按照内部校准的要求开展工作,实验室仅仅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以检测有证标准物质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来判定仪器设备正常可用。现场评审是不知如何把握?答: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中已明确,实验室有内部校准但未提前申报,现场评审时发现,评审组中没有相应校准人员时,使用依靠内部校准实现量值溯源的仪器设备检测的相应参数不予认可。4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有内部校准活动,依据国家发布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校准人员经实验室自行培训考核合格,参考标准及辅助设备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实验室有校准记录(有不确定度信息)或检定记录(有合格结果),记录格

14、式内容符合规范或规程要求,涉及到内部校准项目,能否予以维持认可?答:按照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监督评审时应覆盖内部校准,如果项目主管没有派相应校准评审员,具体情况可与项目主管沟通、处理。 六、关于不确定度1CNAS-CL07:2011版发布后,对检测实验室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如何掌握,是否严格执行“检测实验室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答:CL07是要求类文件,必须严格执行。2在指示类仪器CMC数值比其分辨率还小,合理吗?如游标卡尺分辨率为0.02mm,CMC表示为U=12m(k=2),行吗?答:这个例子是可以的,校准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读数与

15、刻线不重合时,可以估读至0.01mm,校准结果的CMC可以是12m。3检测报告的内容通常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可否。答:检测报告是否给出不确定度,要根据情况而定,CNAS-CL07不确定度要求中规定了检测实验室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尽管实验室不需要在所有检测报告上报告不确定度,但实验室应具备对每个出具数值的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估的能力。4部分实验室,特别是第一方的实验室,对来自客户关于“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描述”无要求,由于此类评价相对复杂,现场如何掌握?答:按照准则要求,实验室要有人员要具备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现场评审时要进行考核。即使客户没有此类要求,实验室也应有评估测量不确定度

16、的能力,这是标准的要求,不可缺省。 七、关于认可标识1未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中出现了未认可的标准,且未加以说明,或报告未经过CNAS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签字而签发,是否构成不符合项?答:分情况而定。如果报告中声称获得了CNAS认可,而未获认可项目未注明或签发报告的人员未获认可,则构成不符合。如果报告中出没有声称获得认可,则不构成不符合。 八、关于资质认定及视频检验机构资质认定1有被评审方为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格,仅申请1-2个商品,而又涉及的次要、简单的理化项目,接受对其评审是否恰当?答:按照CNAS-EL-01中对CNAS-RL01中对检测/校准经历要求的解释,如果实验室仅申请次要项

17、目,是不予以认可的。2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里申请认可产品为水,现场了解是生产用水或养殖用水,能否纳入食品范畴来给予推荐认可。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权限是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组现场评审时仅对经认监委受理的申请书中申请的能力是否具备进行确认。相关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九、检测标准及标准变更1建议对标准变更申报定个时间规定,如有一新标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有的实验室(包括检查机构)在实施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了标准变更申报,但有的实验室却在半年或一年后(或更长时间)才进行标准变更申报。(目的是在开具不符合项或不予确认时有个可操作的依据。笼统规定“及时申报”有时不符实际情况)答:C

18、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认可变更的要求”中规定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发生包括标准变更在内的一系列变更,应立即通知CNAS。“立即”的含义是应在一个月内申报。在目前正在修订的RL01中已明确具体时限。2标准变更申请已提交CNAS后,如检测方法无实质性变化,可否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后继续使用CNAS标识?答:不可以。必须经CNAS认可后,才可在检测报告上使用认可标识。3等同采用国外标准的需要中外标准分别认可吗?答:必须按照中外标准分别认可。4某实验室申请的酒精中纯度和杂质检测项目,所用的标准为GB*,该国标中杂质测试引用了某行业标准SY*,该行标是否需要单独拿出认可?答:需要单独拿出认可。5超出预定

19、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在能力表述时,何种情况表述为标准方法,何种情况表述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答:通过方法确认,能够按照标准方法标准检测/校准时,可以表述为标准方法。通过确认,需要修改采用标准方法时,应编制作业指导书进行认可。6被认可的标准或规范中,其内容较为简单,其引用或执行其他标准(按项目执行),这个执行标准是否要申请认可。答:要申请认可。7关于标准的表述 申报的一种参数,是否可以列入不同检测方法的标准?例如:申报“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参数,在检测标准(方法)中列入了气相色谱质谱法,快速检测,高效液相等多种方法。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

20、4-2003,动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组分残留高效液相的测定GB/T 3,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 3,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答:一个参数可以申报多种方法标准,但检测对象应准确界定。8在评审中,常遇到通用准则作为认可项目,但无具体标准/方法,无具体作业指导书。答:原则上仅申请通用方法准则的项目,不予认可。因为所有的检测活动,大都不能直接将样品放在仪器上

21、检测,而是要先经过样品处理、样品制备等过程,这些过程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9如果以产品标准申请认可,那么现场评审时,除了确认产品标准中申请的参数外,对产品标准中其他内容如何评审能力,还需确认吗?答:认可评审的是检测/校准能力,对于产品标准需要确认的也是实验室申请的产品标准中涉及的检测能力的内容,对于产品标准中不涉及检测能力的内容不在认可评审范围内。10以下超范围使用标准的是否可以认可?超范围使用标准的是否可以作为偏离?是否应该作为非标方法?认可参数在标准规定的参数之外;检测对象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外;用其他仪器代替的,如用ICP代替原子吸收。答:以上都属超范围使用标准,此种情况实验室应按非标方法进

,评审组应核查非标方法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并对非标方法的技术可靠性进行全面分析。11很多国外的法规被认可,这些法规与检测方法无关联,实验室将法规与自选的检测方法捆绑认可,暗示CNAS承认被捆绑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符合所列法规的要求,而那些检测方法中并没有规定可以检测那些物质。答:目前法规可与检测方法标准一同认可,但没有检测方法,不能单独认可法规。有些法规出台时,一些限定物质还没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因此实验室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12如何解决认可申请中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方法(如,使用环境有害物质化学检测中的美国EPA标准广泛地在纺织、玩具等领域中的能力申请)在本领域中申请的

23、问题。答:实验室要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如果是参考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则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同时进行认可。 十、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中的问题1WI14-01作业指导书是否可作为不符合项/观察项的判定依据?答:不可以,因为SOP是评审员在评审时遵照执行的文件,是对评审提出的要求,不是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的依据,也不是评审依据。2对于理化检测实验室,没有试样制备能力的试验室如何掌控?是否需要限制或说明?对于申请含有焊接等前期样品制备的实验项目,当实验室没有焊接能力的时候如何处理?因为焊接工艺会影响后期试验的结果。答:需要在限制范围栏说明不做样品制备。3对于没有样品加工的实验室需要特别关注,尽管仪器

24、设备很准,但是样品加工出现错误将会是颠覆性的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分包处理?答:如果样品加工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而实验室又不具备样品加工能力时,应按如下处理:若检测标准中包含样品加工的要求,则在限制范围栏加以限制。若检测标准中不包含样品加工的要求,则在说明栏加以说明。4对于力学性能的拉伸、布洛维硬度、冲击等的参数和能力限制问题:例如冲击试验有冲击能量、冲击试样类型、冲击试验温度等;对于布氏硬度试验标准有多达21个标尺(试验力和压头直径的组合),有的试验室值能做其中一个标尺,有的实验室可以做很多标尺,但是好多评审过的试验室没有限制,拉伸试验也是一样的,是否需要限制?答:需要限制。应准确界定实验室的能

25、力,对于不具备的能力要加以限制。5在评审中,常遇到已获认可的项目(如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但实验室没有作业指导书,且认可项目没有限制(一般限制第五级);答: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应对其不具备的能力进行限制。例如IP等级,对于没有相应设备的等级不能认可,应在限制范围中加以限制。评审组有权对已认可的项目根据现场评审结果予以相应限制。6对于主要租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开展检测的,或与其他机构以业务收入分成方式进行检测项目合作(如完全利用他人的设备、场地甚至人员)的,相应项目是否不能被认可?答:不能认可此种情况7新版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4.4.12条款规定:“评审组长须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策

26、划的情况向项目主管汇报”。具体的汇报内容和方式应该如何?如:是否需报书面或电子版的材料?评审员及组长是否还需上报现场评审策划方案表?目前各评审组做法也一不同。等,希望明确一下,统一起来。答: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报评审材料时不再要求报“评审策划方案表”,CNAS-WI14-01中已删除了此表。8现场评审时发现缺少仪器设备,是开具不符合项还是取消相应参数(非整个项目)?现场评审缺少检测设备,开不符合,关闭材料提供新买设备照片和发票复印件是否可以?有的实验室造假。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缺少的是主要设备,则不予推荐认可。如果缺少的是辅助设备,且在整改期内实验室能够采购到仪器设备,并且完成

27、相应工作,可以开不符合项,但要现场跟踪验证。如果在整改期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或整改验收不合格,则对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缺少设备的不符合,不能仅靠照片和发票完成整改验收,现场跟踪验证,需要时,还要考虑安排现场试验。9持有国外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证书与依据国内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反之,持有国内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证书与依据国外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答:持什么证书做什么标准!即便是国内证书也有很多种,做特种设备就要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发的证,做钢结构就要有特设或机械学会发的证,航空海洋都是一样!水利电力石油等没有特殊要求时都已并入特种设备或者叫质检总局的发证范围。

28、此条款在CL14中有明确规定。10实验室设置了一个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在体系文件中又未明确其职责,是否可以开不符合?答:可以开不符合。因为每个技术负责人其负责的领域、职责都会有不同,实验室应明确其职责。但职责在哪一层次的文件中规定,由实验室自己决定。11被评审单位质量手册及程序没有提及应用说明,可开不符合项吗?答:如果仅是没有提及应用说明,没有问题,关键是审查应用说明的要求是否在体系文件中(无论哪个层次)落实。12组长文审20天不够,还需要被审机构有修改补充的时间,建议在文审基本合格后在实施现场评审。答:20天是指组长审查文件,给出审查意见的时间,不包括被评审机构整改的时间。如组长

29、审查文件发现,存在影响现场评审的问题,需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可选择“暂缓实施现场评审”。如果存在的问题不影响现场评审,可与项目主管沟通后,将问题反馈给被评审机构整改,待现场评审时跟踪整改情况。13现场发现实验室主要管理人员或场地或内部结构发生变更,未向CNAS办理变更手续。答:管理人员等变更未申请,开不符合项。场地或环境设施变化未申请,则要暂停认可资格。14在评审中会出现已经修订变更的标准,而实验室申请书中未提出更新,如何处理?答:首先要了解实验室为什么没有申请变更,是实验室标准跟踪方面出现了问题,还是由于特殊原因实验室需要使用作废标准。如果是前者,由应开相应不符合项,实验室如

30、果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则按WI14-01的相关规定处理(6.5.1)。15实验室直读光谱等操作指导书“省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不能从指导书中得到全部指导内容。答:当时评审组与实验室有争议。此为不符合,按CNAS-CL01第5.4.1的要求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应“省略”技术要求。16现场发现存在过期技术标准。答:查是由于有合理规定但执行出现问题,还是规定不合理,或是查新路径有问题,或是没有规定,开不符合项。如果实验室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如评审组具备能力,则进行确认,否则不予确认,要求实验室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17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能力范围内含“外资企业”的企业标准,如何确认?是否加注限定范围后确认

31、?答:企业标准按非标方法要求予以确认。18申请的项目,现场核查时没有相应的对照品(标准溶液、标准菌种、标准气)。答:现场评审时,没有标准物质或试剂等情况,不予认可。19现场试验安排有比例要求吗?扩项的现场试验比例要比维持认可的多吗?答:现场试验没有比例要求,但WI14-01作业指导书中规定了选择现场试验的要求。现场试验应覆盖所有关键检测技术。20现场发现实验人员操作或从记录上反映未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操作。答:如属对方法掌握不正确,则不推荐该项目。如属依据经验对方法的偏离,开不符合项,要求实验室核查文件规定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制定内部作业指导书。21对新申请扩项的产品标准,现场试验安排:每个产品都要

32、安排现场试验见证还是同类产品(主要检测参数相同)安排一种?答:主要参数相同的同类产品,可以选择难度系数最大的产品做实验,用难度大的覆盖难度小的,同时必须关注不同产品之间,相同参数操作的差异和特殊参数的能力是否具备。22已获认可的标准中,如ASTM F963-11中引用的ASTM D3421:1975已作废,上述两个标准能否维持认可?答:可以维持认可,但推荐认可作废标准时,应在“说明”栏注明理由。23一些实验室整改工作不到位,体现在:尽管不符合项报告已明确,但实验室理解不足,造成整改不到位;整改就是纠正,无措施;是否在进行整改后一段时间内未再发现同类问题,也无法体现跟踪验证;整改就是补记录,并且

33、补得很完善,几乎可将评审的不符合项给推翻。等等。以上情况继而可导致整改时间已过期。答:充分沟通,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查看实验室的原因分析是否到位,要求实验室制定纠正措施。整改不允许补记录、改记录,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如果由于实验室的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评审组可建议暂停认可资格,如实上报。在末次会上应将此种情况明确告知实验室。24组长进行申请资料审核时,因专业限制,不能对所有专业的技术内容进行评审,如设备配置表、经历报告、不确定度评估等,会给现场评审带来一些问题。答:评审组长可以向项目主管提出需求,由项目主管确定技术评审员后,由技术评审员进行审查。25实验室扩项,现场评审时如实验室提供不出“

34、开展新项目的模拟实验记录报告,及本单位审核批准材料,如何处理?答:对于扩项项目如果实验室没有进行过验证,则现场评审时不予确认,不推荐认可。 十一、关于授权签字人1检测报告签字部分只有批准是授权签字人手签体,审核和检验人是用人员代码表示(打印件),实验室说是为了人员保密。答:只要实验室对人员代码有明确规定,不会造成混淆,且能够追溯,是可以的。2多场所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问题:总部实验室外的异地实验室仅做试验,提供测试原始记录,传送给总部,由总部实验室出报告,却申请了几名总部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作为异地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是否可以这样以为该异地实验室只是试验场所,未包括检测的全部过程,不具备出具报告的

35、能力,授权签字人不应认可。答:证书附件中,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的地址是指其签发报告的地址,而不是试验地址。3如果1个授权签字人涉及多个领域(化学、物理、无损等)如何掌握其相关专业与年限;如果无专科学历时就工作年限10年满足,此时对多领域如何把握?如两个领域要求20年?还是10年只能考虑1个领域?,10年工作经验两个领域都不满足?答:如果学历不满足,则10年的工作经历应是1个领域,而不是多领域的组合。授权签字人必须在授权领域有相应的经历。4如果实验室只有一名授权签字人,也没有代理人,是否可以说实验室人员不足够?答:如果实验室能够证明1名授权签字人足够,则不能说实验室人员不够。5应用说明要求实验室授权

36、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有些规模小的检测室人员硬件不满足要求,但具备能力,且只仅此一个人是授权签字人,如果不推荐将无法出具报告,这点如何掌控?答:实验室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时,不予认可。因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是由检测/校准能力和授权签字人两部分组成。 十二、关于评审报告1评审报告附件3.2(现场试验记录)序号最好与附表3或附表2一致,如果用申请书序号,现场评审易出错!操作也不方便。答:不能与附表2或附表3对应,因为:从逻辑上说,先完成附件3.2(新版报告的附件3),后完成附表2

37、或附表3。如果附件3.2不予确认的,将不会出现在附表2或附表3中,无法对应。附件3.2是对申请能力的确认,所以应对应申请书。监督评审时,可对应到证书附件的序号。2有时评审报告已由评审员签字,但在整改过程中,评审报告的有些内容已经变化,比如有的能力需在附表2中删除(不予推荐),评审组长是否可以“划改”(按准则要求)予以修正?答:可以,但要在整改验收情况中说明。3评审报告中增加的“质量监控方式”描述不包括“能力验证计划”?是否应合二为一?答:能力验证只是质控方式中的一种,一个实验室的质控不可能仅靠能力验证。如果此栏与“能力验证”栏合并,其结果很可能是只填写能力验证的相关内容。4新评审报告正文和附表

38、2中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吗?是否重复?答: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含义不同。正文是从分工角度对整个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确认,附表是对推荐认可的能力的确认。5在一个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实验室在已经认可的部分水质检测项目中新增了检测方法,但同时,实验室又减少了原认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领域,请问:此种情况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变化”如何填写?答:按填写说明,可以只填写“授权范围变化”。6随着实验室业务增加,有的实验室在本部之外建立有试验基地。如果实验室业务接收、报告签发等均在本部,试验基地距本部较近、且仅定位于是进行试验的场所,评审报告附表1、2是否需要分开描述?答:由于签发

39、报告在本部,因此附表1不用分开描述。但试验地点不同,附表2必须分开描述。7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中检测对象序号及项目/参数序号填写问题。评审过程中,实验室申请的一些检测对象或项目/参数常会因不具备认可条件而不予认可而删除,从而导致实验室申请书附表2-1与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二种序号存在差异,本人也没发现CNAS相关文件中对此有具体的处理规定说明。希望本次会议明确一下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序号及其相应内容的填写方法。答:各按各的序号填写。申请书附表2-1与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序号有可能不一致。8在评审中有扩项,但是领域没有变化,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时是否按照扩大领域考核,附表1推

40、荐认可的实验室授权签字人的备注栏如何填写,尤其是监督评审时,是否需要提供附表1。答:有扩项,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就有可能变化,因此“备注”栏可填写 “授权范围变化”。监督评审时,如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没有变化可不填写附表1。9对于监督评审,附表2是否可以不填写报CNAS?对于扩项和变更部分,只需单独形成附表2即可?答:监督评审时,如果认可的标准没有变化,可不填写评审报告附表2。如果标准有变更,或进行监督+扩项评审,附表2可仅填写变更和扩项的内容,但要在“说明”栏注明。10评审报告附件6实验室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中,“CNAS认可要求”是否用于判定文件的符合性?“管理体系文件”和“检测/校准方

41、法”用于判定实施性不符合?结论:“不符合项,与 规定不符合”,这里“规定”是否统一为“应用说明”或CL01对应条款。答:不符合项报告中,“不符合项,与 规定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均填写CL01、应用说明、规则文件、要求文件。11“评审报告填写说明”目前与B1版评审报告不一样,请大致说明下评审报告正文四新增的能力验证、质量控制、技术能力等的描述要点。答:目前作业指导书中的“评审报告填写说明”已按B1版修改。评审组长培训材料中也有相关要求。 十三、其他1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证书报告?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证书报告,还要

4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国家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计量认证。2如何定义“多地点实验室”?同城,但试验场所分散在几个地点的,是否算“多地点实验室”?答:CNAS-RL01中有“多场所实验室”定义,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场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场所。3定期监督评审时,未安排某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譬如电磁兼容),是否可以不监督该领域?答:可与项目主管沟通确认。因为监督评审有可能 是涉及认可的部分技术能力。4检测报告后面附有企业广告。答: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此举不妥。但是作为第一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面附有本企业的广告,可以。5初次和扩项评审申请是否应要求实验室

43、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复印件给认可委?以便顺利评审。答:目前只要求实验室在申请非标方法时提供方法确认记录,申请标准方法的暂没要求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将来是否还需要提供,将视情况而定。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如有需要,可要求实验室提供。6经CNAS认可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否开展外部客户委托检测服务?这些实验室认为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资质?答:实验室认可只是对能力的认可,实验室能否对外开展检测服务,提供检测报告,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通过实验室认可就可以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了。7如果企业把某已经建设好的实验室(具备合格的场地、设备、人员)送给一个公司,有书面的赠

44、送文件,场地在该企业厂区内,该实验室本来是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为产品出产把关用的。该公司申请认可,这样可以吗?答:只要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的认可条件,就可以认可。CNAS需要判断该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实施情况。8关于监督评审的设想:目前3年2次的评审,对实验室的负担比较大,建议CNAS制订实验室监督评审的具体规则(SOP),可以将实验室对认可准则、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类,对执行好的实验室可免除现场监督评审,只进行文件评审。这样也是对表现好的实验室的一个激励措施。答:首先3年认可周期中只有次监督评审,而非2次。其次定期监督评审时要进行现场评审,是ISO/IEC17011标准的要求,CNAS遵照执行。对于分级管理,CNAS一直在考虑和研究这个问题,待时机成熟后才能实施。9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B版与A版的区别。答:2012年,CNAS组织机构调整,所有体系文件均由A版升级为B版,其他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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