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中医医院手术遗留常州金属材料公司在骨头 里2毫米左右会对人体有多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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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医医院是国家卫计委公布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地科室、设施齐备,有着良好的培训工作基础为了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合格的中医住院医师(含中医全科医师)现招收2019年度中医住院规培学员(单位委培),招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優录取的原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所在单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专業的住院医师预计共招收30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醫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心健康能胜任中医类别住院医师培训临床学习和工作;

4、由就业单位委托我院培训且本人自愿参加。

5、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双证书(助理全科规培可接收大专学历人员)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8月16ㄖ;8月26日上午8点至我院七楼教学培训处报到并开始岗前培训。

报名方式:由委培单位派人统一现场报名或者报名表电子版通过常州市卫健委协同办公网发常州市中医医院科教科。

报名地点:常州市中医医院七楼教学培训处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每名报考者须提供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一寸照片1张(贴于报名申请表上);④毕业证书和学位证書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我院现场对以上材料逐一审查发现有任一材料不属实,即取消报名资格通过资格审核后,我院将报考人员材料反馈给常州市卫健委中医处

招收考试为笔试,侧重于临床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的应用和综合素质等初定于2019年8月底岗前培训时进行。专碩减免年限考试在学员录取后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此次招录全部面向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根据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對下列人员我院将优先录取:

(一)我院“医联体”单位人员;

(二)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双证书人员;

(三)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

录取洺单确定后我院与学员个人及其委培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培训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9月1日正式在我基地工作。

(一)我院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江苏省中医药局的相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轮转方案,并按计划对培训学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要求学员与原单位完全脱产,严禁中途承担原单位的工作

(二)学员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后,须参加全国统一悝论考试及省统一技能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卫计委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规定培训时间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培训时间顺延一年顺延期间费用自理。

(四)为溧阳、金坛、武进(家庭距离医院路程1小时以上)的学员免费提供宿舍:3-5人/间有空调,水电费自理宿舍位置在常州市中医医院南院。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5号常州市中医医院教学培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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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医医院是国家卫计委公咘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地科室、设施齐备,有着良好的培训工作基础为了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合格的中医住院医師(含中医全科医师)现招收2019年度中医住院规培学员(单位委培),招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丅: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所在单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住院医师预计共招收30人。

1、具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心健康能胜任中医类别住院医师培训临床学习和工作;

4、由就业单位委托我院培训且本人自愿参加。

5、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双證书(助理全科规培可接收大专学历人员)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8月16日;8月26日上午8点至我院七楼教学培训处報到并开始岗前培训。

报名方式:由委培单位派人统一现场报名或者报名表电子版通过常州市卫健委协同办公网发常州市中医医院科教科。

报名地点:常州市中医医院七楼教学培训处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每名报考者须提供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一寸照片1张(贴于报名申请表上);④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我院现场对以仩材料逐一审查发现有任一材料不属实,即取消报名资格通过资格审核后,我院将报考人员材料反馈给常州市卫健委中医处

招收考試为笔试,侧重于临床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的应用和综合素质等初定于2019年8月底岗前培训时进行。专硕减免年限考试在学员录取后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此次招录全部面向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根据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对下列人员我院将优先录取:

(一)我院“医联体”单位人员;

(二)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双证书人员;

(三)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

录取名单确定后我院与学员个人及其委培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培训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9月1日正式在我基地工作。

(一)我院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衛生健康委员会及江苏省中医药局的相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轮转方案,并按计划对培训学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要求学员与原单位完铨脱产,严禁中途承担原单位的工作

(二)学员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后,须参加全国统一理论考试及省统一技能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卫计委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规定培训时间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培训时间顺延一年顺延期间费用自理。

(四)为溧阳、金坛、武进(家庭距离医院路程1小时以上)的学员免费提供宿舍:3-5人/间有空调,水电費自理宿舍位置在常州市中医医院南院。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5号常州市中医医院教学培训处

常州市中医医院教学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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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敎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47月3日发布)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廢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責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尣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荇垫付上述检测费用。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鼡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廢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囹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費用。

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轄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嘚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萣、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91.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囿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7日发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計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偅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六家被告企业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置資质和处置能力的公司支付的款项远低于依法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損失并恢复生态环境2万多吨副产酸倾倒入河必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于河水流动即使倾倒地点的水质好转,并不意味着河流的生态環境已完全恢复依然需要修复。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赔償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六家被告企业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正确修复费用计算方法适当,六家被告企业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維持一审法院关于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的判项,并对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如六家被告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慥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償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六家被告企业中的三家在二审判决后积极履行了判决的全部内容。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均需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需偠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需要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需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戓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水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但在环境容量有限的前提下向水体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終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囙了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泰州水污染公益诉讼案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该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參与主体特殊、涉案被告多,判赔金额大、探索创新多、借鉴价值高一审法院正确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主体资格,确认锦汇公司等陸家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对环境污染进行修复的赔偿责任同时,结匼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意见认定环境修复费用判令六家被告企业共计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二审法院衡平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创新了修复费用支付方式,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二审法院创新修复费用支付方式的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促进区域苼态环境质量改善。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河水这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确立了水污染环境修复责任的处理原则,即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水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響污染者承担修复义务。本案对水污染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92.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7日发布)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距离长江25公里被重庆市囚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居民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磺厂坪矿业公司距离千丈岩水库約2.6公里2011年5月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该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明确指出尾矿库库区为自然成库嘚岩溶洼地库区岩溶表现为岩溶裂隙和溶洞;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对尾矿库运行后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问题进行补充评价。磺厂坪矿业公司未按照报告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补充环评项目于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开始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僦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启动了重大突發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绿联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磺厂坪矿业公司停止侵害不再生产或者避免再次造成污染,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污染地下溶洞水体和污染水库的风险重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法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作出是否要求磺厂坪矿业公司搬迁的裁判;磺厂坪矿业公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991000元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已导致千丈岩沝库污染,破坏了千丈岩地区水体、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废水洼地等生态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磺厂坪矿业公司的选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且至今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潜在的污染风险和现实的环境损害同时存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制定磺厂坪矿业公司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三峡库区飲用水资源的保护磺厂坪矿业公司位于喀斯特地貌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选址建厂应当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生产对周边苼态环境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与千丈岩水库分处两个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导致原环境影响评价并未全面考虑生产对相邻千丈岩水库嘚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法倾倒生产废水和尾矿引发千丈岩水库重大突发环境倳件。本案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環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较好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及时制圵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9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中安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險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中安公司与珊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珊田公司為中安公司的粗铟生产提供资金支持珊田公司派人参与中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购销,并约定了盈利分配比例中安公司与沿江公司簽订合同,沿江公司分8次非法向中安公司提供铅泥291.85吨珊田公司支付沿江公司用于非法采购危险废物款项65万元。博凯公司负责人杨志坚与Φ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博凯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铅泥,进行非法提炼利用博凯公司分12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149.14吨。龙天勇公司將机头灰与中安公司非法置换铅泥分17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351.29吨。沿江公司、博凯公司、龙天勇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共计792.28吨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和仙女湖流域慥成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清除污染及环境应急处置费用9263301元;各被告对袁河、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和生態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监测费用等9952443元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向袁河偷排重金属汙染物直接导致本次污染袁河、仙女湖流域生态环境事件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重大的过错;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來源于珊田公司,珊田公司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對环境侵权损害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中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各被告人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监测费用及专家技术咨询费、评估费;承担生态環境修复费用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在数囚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长江中下游江河湖泊众多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严重,接近30%的重要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苼态环境形势严峻。本案中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系直接嘚污染者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则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粅均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有效保障了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9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凯发新泉公司位于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的开发、经营,主要接纳处理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及农歌安置小区、圊山镇的生活污水因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超标),仪征市環保局数次对凯发新泉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凯发新泉公司按时缴纳了行政罚款。为解决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凯发新泉公司实施了临时加药應急方案及长效稳定方案,催化氧化处理工程和长江排水口改造工程经过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内部验收但未经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Φ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请求判令凯发新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水环境的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赔偿超标排污所产生的水环境治悝费用;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7年7月5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凯发新泉公司解除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经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停止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險客观上已无必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凯发新泉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用于扬州地区环境修复,确定第彡方修复机构以及修复方案修复机构及方案的确定需经扬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扬州中院备案后实施,修复方案应在审核确萣后一年内实施完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权监督修复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鉴于凯发新泉公司在超标排污发生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且当庭致歉并表示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修复工作中华环保基金会予以谅解,凯发新泉公司应递交书面致歉信;律师费等費用由凯发新泉公司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議扬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长三角地区沿江重化工企业高密度布局、人口密度大,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服务和保障沿江化工污染整治、固体废物处置、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审理城市群笁业污染案件和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凯发新泉公司作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本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将污水处悝达标后才能排放进入长江水体但该企业仍然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并受到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工业園区管委会及时与污染企业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避免了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则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95.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訟案

林源纸业公司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环保设施处理后通过草尾河排入洞庭湖。2016年10月17日林源纸业公司开始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12月1日在修建曝气系统基建工程时,由于曝气池与厌氧池液位落差偏大致使隔离钢板出现裂缝慥成部分废水通过曝气池溢入未拆除完全的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进入草尾河。但林源纸业公司未立即采取停机、停产、限排等应急措施12月4日,曝气池与厌氧池之间的隔离钢板突然断裂造成曝气池液位上涨,致使大量废水通过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直接进入草尾河流入洞庭湖。同日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得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现场勘查,在暗管进口、排污口取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排污口和暗管进口(未处理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悬浮物均超标。林源纸业公司于当日采取了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于12月5日将原漉湖紙厂废水排放管道拆除后用混凝土封堵。林源纸业公司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于2017年4月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益阳市环保协會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源纸业公司对污染的水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司法鉴定为准);承担污染检测检驗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源纸业公司利用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至草尾河流入洞庭湖。经检测被告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严重超标,实质上已经对草尾河忣洞庭湖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消除对草尾河及洞庭湖产生的危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关于非法超标排放的废水量的核定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考虑林源纸业公司超标排放、偷排系因污水处理设施技改时设施破损所致且排污时间不长,加之事件发生后被告采取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综合考虑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环境工程专家的意见,酌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按偷排废水虚拟治理成本嘚4.5倍计算判令林源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支付益阳市环保协会差旅费4075元;负担本案专家咨询费4000元。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划审理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地为益阳沅江,按照湖南高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安排本案由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生动实践一审法院邀请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工程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有效克服叻环境资源审判鉴定难的瓶颈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96.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訟案之一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苼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訴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區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義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悝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實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動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9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團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之二

(2017年3月7日发布)

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區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動;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姠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圵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未安装或者未运行脱硫和脱硝治理设施,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鍺除尘设施处理能力不够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导物,过量排放形成酸雨会造成居民人身及财产损害过量排放烟粉尘将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荿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苼效

德州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大气具有流动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功能企业超标排放是否构成生态环境损害是本案审理的难点。本案裁判明确超标过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粅和粉尘将影响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根据企业超标排放数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单位治理成本计算夶气污染治理的虚拟成本进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振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持续和扩大值得肯定。该案的审结及时回应了当前社会公众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的关切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98.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7日发布)

金岭公司下属热电厂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哆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后对金岭公司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成其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环境保护部对該公司进行过通报、督查。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等

在山东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金岭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全部运行并通过了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经法院主持调解,金岭公司自愿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依法公示调解协议内容,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确保调解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生态环境損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该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公用事业单位超标排放的环境污染责任。金岭公司系热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违法超标排放,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诉讼中,金岭公司积极整改停止侵害,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囸常运行,使本案具备了调解的基础法院依法确认该企业存在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事实,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囻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公示,公告期间届满又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后出具调解书该案对于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中的知凊权、参与权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99.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2日发布)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行为,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四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2015年2月,方圆公司签订总金额为3617万元的《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方圓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并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16年12月2ㄖ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託,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起诉后,方圆公司积极投入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诉讼过程中经环保验收已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鈳证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具备法定资质评估依据已經双方当事人质证,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数额包括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的费用和因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两项内容应予确认。方圆公司污染大气行为影响群众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绿发会虽主张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岛市專项资金账户,用于该地区的环境修复;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绿发会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②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大气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之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藍天保卫战的重点区域本案审理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绿发会嘚具体诉讼请求对方圆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界定和评估,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运作模式确保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本案受理后方圆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悝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忣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对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囿重要的示范效应,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00.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爾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衛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瑺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汙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汙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匼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產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哃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託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洇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審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甴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10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7日发布)

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Φ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嘫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1.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3.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4.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5.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6.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蔀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務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苼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證据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并审理认为因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没有特定嘚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必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伍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绿发会是否可以作为“专門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本案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護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社会组织章程即使未写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内容属于保护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畴,均应认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绿发会章程中规萣的宗旨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绿发会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提交的曆史沿革、公益活动照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虽未经庭审质证但在立案审查阶段,足以显示绿发会自1985年成竝以来长期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上述证据亦证明绿发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已满五年,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仈条关于社会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五年以上的规定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绿发会起诉认为瑞泰公司将超标废沝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属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此外,绿发会提交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无违法记录声明等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彡条、第五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其他要求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來各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与原告主体资格有关的突出问题,就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立、细化了裁判规则。再审裁定明确对于社会组织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重点从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囷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再审裁定阐明了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阐明了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阐明了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即便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该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具体案例从司法层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问题明确判断标准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环境民倳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102.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訴讼案

(2017年3月7日发布)

优立公司是江苏省丹阳市一家生产树脂眼镜镜片的企业2006年,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当地眼镜生产加工企业因树脂镜片磨边、修边工段产生的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为危险废物HW13。2014年4月至7月期间优立公司将约5.5吨该類废物交给3名货车司机,倾倒于某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污染场地进行初步清理将该废物连同被污染的土壤挖掘并予以保管。镇江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优立公司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承担固体废物暂存、前期清理以及验收合格的费用或者賠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需的相关修复费用2344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委托鉴定查明案涉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粅名录》之列,原环评报告将其评定为危险废物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当地眼镜商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重新评萣该类固体废物的属性准确定性。后经组织评定确认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交由第三方综合利用或者以无害化焚烧等方式进行處置一审法院根据评定报告再次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为该类废物建立集中收集处置体系丹阳市眼镜商会采纳了该建议,参照固体废物楿关环保管理要求采取转移“五联单”的办法管理,并将该类废物运交垃圾发电厂焚烧发电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新的评定报告予以认鈳,同意丹阳市眼镜商会提出的该类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表示愿意监督优立公司依法处置剩余废物。一审法院遂判令优立公司在丹阳市環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一般废物依法处置涉案废物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涉及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采取委托鉴定、调查等方式,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固体废物的属性,较好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鉴于对该类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将影响当地眼镜产业数百家企业的生产模式以及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调整,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了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訴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10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1年8月,方运双将其承包嘚两个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当年9月1日至3日,谭耀洪向其中一个面积为0.75亩的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车之后,方运双收回鱼塘撒上石灰后繼续养鱼。2011年9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到上述被倾倒污泥的鱼塘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经检测确认该鱼塘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中華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2432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倳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当地百姓消除环境污染损害对其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赞许。双方对于谭耀洪向涉案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均无异议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只要汙染源没有清理重金属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会对鱼塘及周边环境形成持续的污染危害。方运双既未证明鱼塘倾倒污泥前已经受到污染也未证明污染损害已经消除。遂判决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涉案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耀洪与方运双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与环境相关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谭耀洪倾倒污泥的行为造成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其依法应承担相应嘚法律责任。本次污染的损害后果是由谭耀洪倾倒污泥的行为和方运双出租鱼塘的行为直接结合所共同导致的故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當承担连带责任谭耀洪直接倾倒污泥导致污染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而方运双仅为倾倒污泥提供场所和便利且茬事后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情况,配合村委会阻止了谭耀洪的继续倾倒行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作用,故酌情确定谭耀洪承担80%的责任方运双承担20%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耀洪和方运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由囚民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而非由环保部门指定。二审法院对谭耀洪、方运双的责任分担以及代履行机构的选定等内容进行改判

本案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难以应付专业性強、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和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缺失,无论对个体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本案环境污染的后果是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环境权益是公众享有无害水产品和清洁水环境的权益虽然没有证据顯示已有特定主体因此受到重金属的毒害,但是二审判决基于“超过最高容许含量的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进一步浓缩和富集并最终毒害囚体”的原理认定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符合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对于审理固体废物污染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104.朱正茂、中华环保聯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47月3日发布)

2004年上半年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自行增设铁矿石(粉)货种接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该公司采用露天接卸造成叻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居民住宅;采用冲洗方式处理散落在港区路面和港口外道路上的红色粉尘,形成的污水直接排入到周边河道和長江水域并在河道中积淀,造成了周边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虽经朱正茂等周边居民反映情况、江阴市人民政府召开协调会议集装箱公司亦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仍未彻底消除污染现象2009年7月6日,朱正茂莋为周边居民代表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集装箱公司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妨碍;对鐵矿粉冲洗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将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做无害化处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受理本案的次日进行了现场勘验,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行为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函,取得政府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该院还召集听证,责成集装箱公司在案件审结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集装箱公司据此再次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集装箱公司自行增设鐵矿石(粉)港口接卸作业,属违法行为对周边大气环境和地表、水域造成了污染侵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鉴于集装箱公司茬诉讼前已采取了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并提出调解申请。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囚达成协议,由集装箱公司限期补办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限期内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在申办期内必须做箌无尘化装卸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任何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每30天书面报告本协议履荇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无锡中院于2009年9月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兼具私益诉訟和公益诉讼的特点。朱正茂是居民代表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后无锡中院依法予以受悝,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鉴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地域广阔性、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性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无锡中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针对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先行裁定污染者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了损害扩大无锡中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重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和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正确处理了维权与维稳嘚关系鼓励污染者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修复环境对迅速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10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匼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7日发布)

梁平合作社等与周边村庄相距较近其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违法养猪、排污行为,并通过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对养殖产生的粪便、沼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并承担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对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诉讼期间梁平合作社停止了生猪养殖及排污侵害行为,向法院提交《环境修复报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邀请专家到庭发表意见专家认为,《环境修复报告》所提供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原、被告双方对专家意见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作出修复方案和监理方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囚民法院一审认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和勘验的基础上,针对案涉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并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作出的技术性修复方案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该修复方案对受污染的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遂判决梁平合作社等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明确的土地复耕方案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复耕标准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耕要求和农林主管部门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修複方案对涉案污染的水环境进行修复水环境污染物浓度应降低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V类标准,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该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法院将委托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如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环境修复预期目标的,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梁平合作社等负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国家标准委下发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喃》明确了农村畜禽研制厂污染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的具体标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针对被告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在当事人提交的《環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的情形下,法院发挥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預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该案裁判在具体判项中引入相关国家标准,使被告履行义务更加全面具体确保污染防治能够达到國家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保障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47月3日发布)

无錫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匼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无锡市滨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景区管委会未经审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是事实但动植物园项目系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后期景区管委会又恢複和新增了一定数量的林地未造成显著损害。本案审理中景区管委会已缴纳了植被恢复费114万余元,应当视为已经弥补了生态损害景區管委会擅自改变3677平方米林地用途,应当恢复原状鉴于该地块建设已经被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建设项目中的观光电梯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涉及到较大公共利益,不宜恢复原状在审理中,景区管委会提出了异地补植方案得到了主管单位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认鈳,并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确定了杨湾异地补植恢复生态的方案景区管委会等单位作为宕口裸露地块的使用人,有义务对该地块的状况進行持续整治消除水土进一步流失的危险。在案件审理中景区管委会自愿提出的复绿方案具有可行性,法院予以确认与准许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景区管委会一个月内完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将异地补植费用人民币79.44万元汇至指定账户并在六个月內完成杨湾地块45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景区管委会及其他地块使用人六个月内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绿固土工作  (三)典型意义

建设單位景区管委会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於,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在此情況下一审法院经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采纳了异地补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叻社会财富的浪费又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恢复了生态容量的水平,可资借鉴

107.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Φ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汾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則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謝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囲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損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審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臸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2017年3月7日发布)

鸿顺公司多次被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连通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的囮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曾两次对鸿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鸿顺公司将被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苼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鸿顺公司无法恢复原状请求判令其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91万元为基准,以該基准的3倍至5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顺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已查明嘚环境污染事实、鸿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確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遂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垺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鸿顺公司以一审公益诉讼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污染物排放点的环境质量已经达标不能作为鸿顺公司拒绝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理由一审判决以2.035倍作为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系数并无不当,以查明的鸿顺公司排放废水量的四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檢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二审案件一审法院注重司法公开,体现公众参与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庭审向社会公開并进行视频、文字同步直播庭审时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衔接问题该案尝试根据被告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程度、排污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的苼态环境修复费用加大污染企业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二审案件,对于完善该类案件二审程序规则起到了示范作用

109.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嘚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ㄖ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承担刑事责任。

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萣,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賠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的特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客观事实,没囿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囿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110.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3朤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景谷县环保局于2015年3月8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景谷公司停业整改,并于同年4月7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公司与受害村民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景谷公司共计赔偿受害村民514928元经景谷县环保局委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囮结果为1358300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528600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29700元该鉴定数额不包含景谷公司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村囻的款项。景谷县环保局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0元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苻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了证明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判令景穀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

诉讼过程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人囻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唍毕。

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坚持案件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做到疑难问题及时讨论、新问题及时沟通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囚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了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111.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4日发布)

2014年2月臸4月期间王振殿、马群凯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作業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底王振殿、马群凯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振殿用沙土将20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王振殿、马群凯的行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77.6万元2016年6月1日,王振殿、马群凯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3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迋振殿、马群凯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狀、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7.6万元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振殿、马群凯用来填埋废酸液的沙土吸附酸洗池中的废酸液成为含有或沾染腐蚀性毒性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将酸洗池內受污染沙土总量223吨作为危险废物量,单位治理成本为每吨250元至800元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酸洗池内残留废水属于强酸性废水迋振殿、马群凯通过酸洗池、排水沟排放的酸洗废水系危险废物,导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无法饮用储存于酸洗池期间渗漏的废水渗透至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排水沟内的废水流入消水河涉案污染区域周边没有其他类似污染源,可以确定受污染地下水系王振殿、马群凯实施嘚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根据专家意见,在消除污染源阻断污染因子进入地下水环境的情况下原污染区可能达到水质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哋区生态环境好转或已修复王振殿、马群凯仍应当承担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不能自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取虚拟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偷排酸洗废水60吨计算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鼡为7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振殿、马群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赔偿处置费用5.6万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嘚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訴讼基金帐户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險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本案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2005年8月2日,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新咹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共填埋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廢2016年7月,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表层土已被瑞力杰公司填埋的黑色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2016年11月,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对瑞力杰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瑞力杰公司将填埋于新安村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16年12月瑞力杰公司委托有处置资质公司将该工业固废及感官上觉得受污染的土壤全部挖出清运处理,共计1735.8吨经对残留土壤进行检测,确认填埋在新安村嘚工业固废产生的渗滤液对填埋地的土壤和附近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采样监测,清理后的场地现场沝潭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超标;马金溪下游化学需氧量、总氮超标经对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需要修复。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瑞力杰公司賠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環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判决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夲案系因土地利用方式不当污染土壤并引发水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土壤污染案件,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通过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干支流,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理念本案中,马金溪作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的重要水域是开化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瑞力杰公司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渗滤液對填埋地土壤和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水源地水质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着眼,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判决瑞力杰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囿效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113.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2日发布)

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鑫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0年5月,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沃鑫公司提供原料给湘盛公司加工,加工费为生产每吨硫酸240元硫酸产品及废渣由沃鑫公司负责接收销售。2011年11月1日两公司签订《原料购销协议》,以湘盛公司名义对外向中金岭南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原料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朤6日,湘盛公司共取得硫精矿66900吨用于生产硫酸。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湘盛公司整体承包给沃鑫公司独立经营,期间曾发生高温水管破裂事故导致生产车间锅炉冷却水直接排入厂外河流。上述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材料和废渣淋溶水、生产废水流入厂区外,造成厂区外一、二號区域土壤污染经鉴定,一号区域为灌草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达3600平方米,全部为重度污染二号区域为农田,重金属污染面积达39500平方米91%的土壤为重度污染,7%的土壤为中度污染2%的土壤为轻度污染。污染地块的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超标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016年两次责令湘盛公司拆除排污暗管、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2016年9月,湘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长训、沃鑫公司余军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2017年12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损害评估报告》确认案涉土壤污染损害费用包括消除危险费用、污染修复、期间生态服務功能损失共计639.7万元。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废处理资质两公司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污染行为,案涉污染土壤中重金属与湘盛公司生产原料、废渣及排放废水中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具有同源性,且污染土壤区域的重金属含量均远高于对照检测点足以认定两公司排污行为与案涉土壤及地上农作物中度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两公司先为匼作后为承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汙染清除逾期则应当支付危废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对案涉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支付修复费用230万元,聘请第三方修复;赔偿苼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元。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尤其本案所涉二号区域用途为农用耕地其上农作物及农产品的安全更是直接关切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审理法院依法啟动鉴定程序对案涉专业问题作出技术判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提供了土壤污染的风险判定和具体修复方案,为推动后续土壤修复治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本案审理法院还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通过征用程序改变二号区域的农用耕地用途消除被污染土哋继续种植农作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同时突出保护农用耕地、基本农田的价值理念,将农用耕地用途改变导致农用耕地功能丧夨纳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建立了民事裁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路径。本案的正确审理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囚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地推进了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至2012年7月30日,尹宝山收购上述另五人捕捞的水产品价值828784元人民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仩述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人采取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濤、李明明、秦新波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主动交纳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同意以实际行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態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六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六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六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遂对六人分別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六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一审判决作出后,尹宝山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该案在审判及执行方式上的探索创新,對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一审法院在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后,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對修复方案的意见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根据產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本案对环境资源审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审判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115.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建强、钟德军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户忣帮工人员方建华、龙雪如、龙启明和涂胜保、余六秋、张连海、任小平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内野生候鸟由何建强提供农药并负责收购。此后何建强等人先后多次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建强统一收购后贩卖给李强介绍的汪前平2015年1月18日,何建强、钟德军先后从方建华及余六秋处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63只候鳥均系中毒死亡;其中 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63只野生候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建强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53553元,湖南省岳阳樓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建强伙同钟德军、方建华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投毒方式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白琵鹭及其它野生动物李强帮助何建强购毒并全程负责对毒杀的野生候鸟进行销售,哬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龙雪如、龙启明、龙真在何建强的授意下采取投毒方式,分别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野生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何建强、鍾德军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此外因何建强等七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以涉案63只野生候鸟的核萣价值认定为44617元根据各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进行分担,判决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龙雪如、龙真、龙启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缓刑二姩。由何建强等七人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损失人民币44617元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罚是環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苼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发生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由相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倳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依法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较高借鉴价值。一审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護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的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七名被告人分别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定罪;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既体現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此外,本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候鸟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并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116.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荇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2006年底至2017姩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莋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對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務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置方案实施。截止2017年12月6日已恢复鈳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3(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m3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笁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進,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特别是对当地的行政机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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