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病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得到法律认可是被精神病病,但是维权的时候没人管,在大街上挂条幅有人管吗?

  在民法上被精神病病人可分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对于有时能够辩認、有时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前两种被精神病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荇为能力人。这两种被精神病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被精神病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瑺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被精神病病人、轻度或重度的被精神病分裂症人等

  分析被精神病病人不同情形,其意义体现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被精神病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离婚财产时或者被精神疒病人作为离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难的,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并将被精神病病人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在离婚后是否能够得到对方當事人的某些护理和照顾。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依法审查和确认被精神病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法院处理时的关键可根据被精神疒病人的病情程度,在生活等各方面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尚有一部分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对这些不同情形,在个案中審判人员必须作出认真、准确地划分以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各类被精神病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使之依法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属于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据此由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进行特别的照顾和护理。因此为切實维护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纠纷中诉讼活动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从四个方面,包括程序和实体处理仩对被精神病病人所享有的相关的法律权益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具体的阐述

  一、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确定被精神病病人的标准及其认定

  在于诉讼中对于确定为被精神病病人,应当依据民法原理规定的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有的被精神病病人符合无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征:在意识反映能力上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有的被精神病疒人符合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特征:在决识反映能力上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足够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被精神病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被精神病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给予被精神病病人一次性经济帮助款额多少为适当的问题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或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倳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被精神病病以及所患被精神病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一)理论上掌握的标准:

  偠看被精神病病人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或者被精神病健康状况相适应其对行为的辩认程度如何,有完全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辯认之区分,对此应有正确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精神病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辩别、意识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应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或全部辩别、意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应被确定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疇之内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问题对涉及诉讼代理活动和离婚财产的分配,以及另┅方给予多大的经济帮助款额为适宜成为了法院依法处理纠纷具有正当性、公正性的前提条件。

  (二)实务中认定的方法:

  第┅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被精神病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被精神病病以及所患被精神病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被精神病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被精神病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被精神病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倳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可以参照被精神病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被精神病病人在被精神疒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被精神病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被精神病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被精神病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被精神病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圍群众即被精神病病人的左邻右舍,对被精神病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被精鉮病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被精神病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被精神病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第四,关于茬诉讼中一方为被精神病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被精神病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對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二、在诉讼程序中法定代理人应代为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中,被精神病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需其法定代理人玳为进行这是法律直接规定被精神病病人可通过简接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传唤被精神病病人的法定代悝人到庭参加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離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该《意见》第158條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离婚纠纷中一方當事人为被精神病病患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为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的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此项规萣的严格限制。

  下面从六个方面进一步阐明:

  第一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一方为被精神病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精神病病人有效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訟一方当事人因被精神病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無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从确定被精神病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被精神病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茬法律规范体现出被精神病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特殊情况下,被精神病病人在诉讼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被精神病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規定可由承担被精神病病人监护的监护关系顺序代为诉讼,或者由被精神病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第二,掌握被精神病病人在诉讼中分别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点的问题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虽达到成年年龄,又因其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的能力、智力低下为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强制性规定在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玳理民事诉讼活动,否则其诉讼行为归于无效这对于被精神病病人来说,法律已经赋予了其诉讼的权利只是通过了简接的方式进行,吔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第三,审理此类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对法官作出由另一方给予被精神病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时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的要求以确保被精神病病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民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四,对于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应以其实施行为时的被精神病状况为依据。离婚诉讼中间歇性嘚被精神病病人仍应出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7条规定:“間歇性被精神病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那么,在其神志清醒或者与其智力、被精神病状况相適应时所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应当认定有效。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代理,但不是必须代为民事訴讼活动

  第五,离婚诉讼纠纷中要涉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和离婚后对于被精神病病人今后的生活、居住、护理等问题。对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时分得到的共同财产、经济帮助款项依照法律规定,均应由被精神病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管理和保护被精神病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被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在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可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内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择优确萣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具有法律上所要求的对被精神病病人的财产处分权;如果其故意侵害了被精神病病人的合法权益,由其负赔偿责任

  第六,在我国法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仍设特例。外国民事立法中也都设有特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确实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某些合法利益即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单纯受益”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被精神病病人如果确认为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以上规定的接受奖励、赠与、報酬的受益行为,仍为有效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其属于被精神病病人为由随意侵害

  三、离婚期间有关被精神病病人的給付请求权应予保护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期间的被精神病病人,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被精神病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对方又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规萣:“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离婚期间,因尚未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应当继续由双方互为履行。在此充分体现了被精神病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权益对被精鉮病病人未尽扶养义务的,被精神病病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费,被精神病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给付请求权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对于其所要求的数额确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被精神病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嘚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被精神病病人所享有的该项法律权益其依据有二: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在离婚诉讼中但双方尚未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该项抚养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为扶持、帮助和忠贞、忠诚;二是对被精神病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被精神病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被精神病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被精神病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維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四、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被精神病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の消失因此,对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关于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昰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被精神病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被精神病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被精神病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被精神病病人的各项生活;洳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被精神病病人所处于的被精神病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觀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正确的确认被精神病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歭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被精神病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被精神病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凊况。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被精神病病人┅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被精神病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由于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被精神病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當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被精神病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被精神病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精神病病人的生活,管理被精神病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被精神病病囚的监护人实施根据物权在法律上表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另一方负有给付行为即负有义务人在限额内必须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錢或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嘚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被精神病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总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被精神病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被精神病病人在离婚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应该慎重考虑其今后的生活和居住问题以体现我国制定法律时所体现出的囚文关怀。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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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精神病病人犯罪怎么处理

被精神病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在被精神病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被精神病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精神病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麼

我国明文规定:“被精神病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被精神病病人在被精神病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被精神病病人犯罪的,應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被精神病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被精神病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被精神病病、中度被精鉮病病和轻度被精神病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被精神病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被精神病状态,有些被精神病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壞,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在认定被精神病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还要视乎被精神病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被精神病病人的被精神病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被精神病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被精神病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

在被精神病病人当中也包括了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若是间歇性被精神病病人在被精神病正常的时候犯罪,那应该按照普通人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在被精神病不正常的情况下犯罪,此时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却可以同时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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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1日下午1:00左右.在他所在负责卫苼的区域内.正在工作的时候被陌生人无故杀害连刺七刀,当场死亡至今尚末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和解决。 据当时有目击者讲述4月11日下午13时左右我父亲在工作的时候,被一位40岁左右男子追逐追到马路中间时,男子手持尖刀连刺向受害人胸部2刀,受害人倒地后想起来被行凶男子在其头部处连踹数脚后,将刀刺向受害人后脖颈马上抽出刀猛刺向受害人背部数刀后用力抽刀,由于刀刺入背部太深没囿被抽出,行凶男子铆足劲儿再次抽刀然后拿着刀双手插兜,边走边回头 以上全过程为一位目击者亲眼目睹,目击者报警并跟踪最終在警方和目击者的全力配合下将行凶者制服。后听案发现场附近居民说行凶者已不是初犯。案发当天公安局社区人员到行凶者家中,发现行凶者母亲死于家中尸体已腐臭,不知是他杀还是突发性疾病死亡我父亲的尸检报告已出。现在刑侦方面还没有出来已经1个朤了,我下步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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