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县冯艳梅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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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头晕患者诊后咨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冯...
状态:就诊后
找冯艳梅大夫就诊的h***患者,成功报到报到来源 : 门诊疾病或症状 : 头晕患者当前诊疗情况 : 用药、定期复诊/门诊小手术/其他治疗(备注:患者定期复查)就诊日期 : 复查周期 : 一周后复查
有问题在这里留言,等待医生上线回复
状态:就诊后
冯医生您好!28号就诊后吃了药,29号有明显好转,基本不晕,可是今天(30号)早上又开始晕了,这是什么原因啊?谢谢!
&副主任医师
不要紧,可能反复
状态:就诊后
冯医生,我要周四上午挂你的号
状态:就诊后
网上不能挂,上周您说跟您联系,谢谢啦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冯艳梅大夫通知出停诊:因出差,于日(周四)停诊,开会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冯艳梅大夫的信息
眩晕,耳石症,耳鸣,突发性耳聋等
冯艳梅,女,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2007年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博士学位,年留学加拿大,从事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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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分类问答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黄兴年与陈海楼、冯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黄兴年,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楼,男,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艳梅,女,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年与被告陈海楼、冯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年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志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艳莉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冯艳梅申请执行李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冯艳梅。被执行人李青山。申请执行人冯艳梅与被执行人李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19028元。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肖 继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冯艳梅、徐新庆、孙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徐明山,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孙桂芬,女,汉族,1979年生,住址同上。被告郭树波,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冯艳梅,女,汉族,1972年生,住址同上。被告徐新庆,男,汉族,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孙桂霞,女,汉族,1973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冯艳梅、徐新庆、孙桂霞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申请执行人冯艳梅与被执行人李鑫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冯艳梅,女,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鑫,男,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冯艳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铁民商初字第13号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调解书,于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日向被执行人李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指定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一、向申请执行人冯艳梅支付运费款2.72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申请执行费用308.00元。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艳梅运费272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308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执行人承担。三、同意给付方式为一年分期12个月,每月2400.00元,共计28800.00元整,即日起止至日,每月1日给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被申请执行人李鑫提供其朋友赵磊为执行保证人,现因本案和解协议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7103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伯英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梁永革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玲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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