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物证管理规范没收的手机作为物证的可以要回吗

手机短信可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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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时间:07-26&&09:53&&&作者: 鞠倩&&&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发短信借钱赖账,债权人诉上法庭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9月7日,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需要借款6000元的短信,于是,杨先生又汇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借款,杨先生并没有索要借据,但保留了韩某借钱的短信。9月14日,韩某第三次提出借款,这次杨先生没有答应,并向韩某提出还款要求,韩某表示尽快归还,但却一直没动静。杨先生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某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万元钱,承担该案诉讼费。其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2004年初,杨先生曾向其借款1.1万元,这钱是杨先生归还她的欠款,并不承认曾向杨先生借过钱。
在第一次庭审时,法官当着双方代理人的面拨打了由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韩某承认,自己从2004年7月份起使用这个手机号码至今。但她称1.1万元是杨先生向其还款,对此种说法,她却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第二次庭审时,韩某代理人指出,手机短信根本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他书面证据相佐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号码的手机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遂判决韩女士偿还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1万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韩某负担。
(本网记者 鞠倩)
[评析]适用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可作证据
□阿拉木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是信息时代所有电子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能否作为原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立法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文件内容基本完整,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法院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其中主要涉及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法作出处理。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据称,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该法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电子信息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司法的确认,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信息化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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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吗?
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短信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因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孤证定案! 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民事诉讼法》第74条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民事诉讼法》第67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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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取证技巧】手机短信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手机短信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小李前阵子看中一套二手房,并很快下定签约。约好十天后与卖家一同去办过户并付首付的。可卖家爽约了,还发来一条手机短信说要加价十万,否则就不卖了。此后小李多次与卖家沟通均无果,很快得知卖家把房子另售他人并已过户。无奈,小李一纸诉状把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小李出具了这条手机短信作为卖家违约的证据,那么,手机短信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吗?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否可以采信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或猜测。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属于只读文件,接收人无法对原短信进行删改,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而且发信人的手机号,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均有相应记录。因此,手机短信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待证事实与证据内容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发是一种对应的关联关系。
3、证据的合法性,指取证的方式合法、证据内容和形式合法、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即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要手机短信符合上述关于三性的条件,就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手机短信容易被误操作而删除;
2、可能因信息库已满而被自动删除;
3、原始载体即手机及SIM卡必须保管好;
4、必要时可以到公证处对手机短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5、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否则,孤证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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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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