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别c b d f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书的有效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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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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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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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Bh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d,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1.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建设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没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3.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4.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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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1 题 某大型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代理公司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方式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有效期为60d。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施工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共有12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业主认为报名参加投标的人数太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仅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发现:(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d。(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5)E授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6)F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其投标文件。经过标书评审,A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A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希望A投标人能再压缩工期、降低费用。经谈判后双方达到一致:不压缩工期,降价3%。1.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分析A、B、C、D、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该项目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合同价格应是多少?2第 32 题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家(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日开工,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工窝工10个工日。事件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事件3: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事件4:~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工窝工10个工日。事件5: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日挖坑完毕。1.上述各事件中,建筑公司是否可以向厂方要求工期索赔?说明原因。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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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某国家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艺先进,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基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业主决定仅邀请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工作内容确定为: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2)发出投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4)编制标底; (5)发放招标文件; (6)招标答疑; (7)组织现场踏勘; (8)接收投标文件; (9)开标; (10)确定中标单位;(11)评标; (12)签定承发包合同;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问题: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参考答案】 题中所列招标顺序不妥。正确的顺序应当是: (1) (3) (4) (2) (5) (7) (6) (8) (9) (11) (10) (13) (12) 。2、【案例】项目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去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问题: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受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问题解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中,招标人采用逐一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3、【案例】2000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A、B、C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l0min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B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问题:(1)投标单位A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参考答案】 1)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修改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而不是l0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4、【案例】 日,某市地震局要建设一栋地震监测预报大楼,大楼建筑面积4000m2,连体附属3层停车楼一座,总造价2100万元。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由于地震监测大楼在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经过公开招标,有A和B参加了投标,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地震局的领导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究竟选择哪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也是存在分歧。  正在局领导犹豫不决时,有单位C参入其中,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地震局某主要领导的亲戚,但是其施工资质却是三级,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问题:(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2)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3)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参考答案】 1)不合法。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决定取舍;5)其他行为。5、【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南昌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 5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日上午10: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日,A、B、C、D 4家投标单位在上午10: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上午11: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问题:(1)哪些单位是无效标,请解释? (2) 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3)通常情况下,废标的条件有哪些?【参考答案】(1)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C、E两家标书为无效标。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为废标;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按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废标的条件如下:6、【案例】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甲、乙、丙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3月25日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4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3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该3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参考答案】1)从3月25日发放招标文件到4月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这段时间太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2)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是办公楼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7、【案例】某单位办公楼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共有七家通过资格预审。其中通过资格预审之一的A公司, A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是赵明,他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签上本人姓名并加盖A公司公章,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半小时,赵明又派该公司新分配来的实习生张伟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2%。但是,招标单位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李红拒收A公司的补充资料,理由是必须由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赵明本人来送。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参考答案: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李红不应拒收张伟递交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张伟作为A公司的职工,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有效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3)资格预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4)公证处人员确定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赵明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应作为废标处理。如果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经理赵明有授权,且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可作为有效标书处理。8、【案例】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7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E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唱标过程中: 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 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 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问题】(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 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所以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不正确。1)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原则; 2) 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3)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尽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除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9、【案例】某项大型工程,经当地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实行公开招标。有10家施工单位申请投标。建设单位向10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招标文件及设计资料,并组织了现场踏勘。10家施工单位均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投标书。在开标前,招标单位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中,对A公司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和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问题:1.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2.A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符合招标程序。原因是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能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而不是在开标前进行资格补审。2.A公司的投标书无效。原因是不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而是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10、【案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 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 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 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 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 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 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 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 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11、【案例】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18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10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18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21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28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10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12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3)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18下午4时,但迟至10.21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10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12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合同法规及其案例分析12.、[案例]2011年5月初,裕丰公司为寻找经销商,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外发布广告,其中称:“你不赚,我赔钱!”其含义是指只要你经销该公司的系列电器产品(每县、市一家,通过考察后择优录用),如果利润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不足部分由该公司赔偿。一个月后,李婷成为裕丰公司的经销商。然而,由于裕丰公司的产品质量欠佳、售后服务未到位等原因,李婷在当地的销售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不但不及同行平均水平,连同运费、房租、税收等支出,反而亏损了八千余元。李婷遂要求裕丰公司赔偿,裕丰公司则以系李婷经营不善为由拒绝,双方因而成讼。【问题】1.裕丰公司所作“你不赚,我赔钱”的社会承诺性要约,是否可撤销。2.“你不赚,我赔钱!”的社会承诺性要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本案中只要经销商不赚,裕丰公司便自愿赔钱,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裕丰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赔偿情况,均已预见而且认可,明示不可撤销;李婷不但为履行作了准备而且已实际履行合同,也确已遭受损失。在他人与裕丰公司就经销形成合意之后,即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该特定的权利、义务尽管存在不利于裕丰公司之处,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具有法律效力。13、【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2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参考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 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因此,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 因此, 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14、案例: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商谈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被迫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别人。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参考答案】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一种在缔结合同中产生的、以诚信原则为法律基础的、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方协商未获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陈某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15、案例: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干部罗新在苏州市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一间仓库。价值20余万元的瓷质砖存放在苏州仓库内。罗新结识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鸿玉相识,联营未获同意。罗新又结识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承包人贾金龙,进行过业务洽谈,生意未做成。罗新准备回九江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苏州会有已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委托陈鸿玉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陈鸿玉与贾金龙: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常鑫公司瓷质砖协议,并于日至5日从罗新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元的多种规格的瓷质砖。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仅付给陈鸿玉货款28500元,且该款已被陈鸿玉用于开办公司。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以代理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罗新、陈鸿玉及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赔偿损失。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是在其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依法无效。且双方均知道协议标的物——瓷质砖系原告所有,为被告罗新所保管, 因此在返还标的物的同时,双方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新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陈鸿玉,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系严重失职行为,不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应由企业内部处理。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无效。 (2)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应返还原告价值元瓷质砖并承担利息损失9783.9元,被告陈鸿玉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3) 被告罗新作为原告企业职工,其失职行为可由原告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件诉讼费7500元,由被告陈鸿玉负担4000元,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负担3500元。16、【案例】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发生了争议。A房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A房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原因在于,招标行为符合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合同,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应当是废标。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双方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一般情况下,承包人(B建筑公司)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的内容进行分包则为特殊情况;况且,我国立法并不鼓励发包人指定分包。因此,不进行分包是一般的理解。 从另一角度看,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分包是交易习惯。因此, 如果A房地产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7、[案例]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属于表见代表 。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属于不安抗辩权。(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18、案例: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9年1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神丰公司,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9年10月底。直到2010年1月,神丰公司仍未归还此笔借款。经查账,神丰公司账上资金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9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神丰公司催讨。投资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神丰公司对宏发公司的债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又有申泰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神丰公司欠该公司100万元,若投资公司代位获偿,该300万元由投资公司与申泰公司按比例获偿。 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纠纷?【案例评析】本案例中信托投资公司诉请法院要求行使神丰公司对宏发公司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法院应支持信托投资公司保全其债权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行使代位权所获的300万元作为神丰公司全部债务的总担保,信托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泰公司可以从中和投资公司按比例受偿。神丰公司总资金380元,总债务400万元,380/400=0.95;信托投资公司得到:0.95*300=285万元;申泰公司得到:0.95*100=95万元。19、案例:何荣卿与余少华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欠外债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荣卿资金紧张,余少华还清了他与何荣卿的20万元欠款。此后,余少华多次向何荣卿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由于何荣卿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在没有支付能力。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前,在本市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房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何荣卿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惠,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文惠几年前与何荣卿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丰。何荣卿和文惠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何荣卿告诉余少华,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惠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余少华于是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荣卿的赠与行为。问题:人民法院能支持余少华的诉讼请求吗?答案:本案中,余某在债务人何某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给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权人余某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到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20、【案例】,原告某贸易公司和被告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公司日产电视机3000台,电视机单价2400元,总货款720万元,交货日期为,交货地点为贸易公司仓库;新联公司应付定金216万元,货到后验收,付款提货。合同签订后,新联公司于当年3.16开出支票,付给贸易公司定金50万元。由于定金未全部付清,贸易公司经办人只开了一张临时收据,写明当其余定金交清后,一并开出正式收据。尔后,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于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其业务科长在来函上批示: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后主办人员将此批示内容告知新联公司。双方未再次就此进行协商。5.2,贸易公司电告新联公司“货将到”。但新联公司没有前往办理提货手续。5.5,贸易公司再次电告新联公司,3000台电视机已到货,要求其前来提货。而新联公司则称;本公司已经与贵公司同意电视机数量由原来3000台减至1000台,因此,只同意提1000台,其余由贸易公司自行处理。5.25,贸易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联公司,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1、【案例】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立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百货商场定付羽绒服的订货时间和原料等方面发生了冲突。第一服装厂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和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合同于自己不利,便予以拒绝。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情况,但百货商场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的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债权人百货商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的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22、【案例】2005.8,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合同约定,石宇公司把它的一个采石场交由开达公司经营;开达公司负责每年按低于市价的约定低价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50万吨,剩余的石料开达公司即可以自行销售。开达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于2006.10将采石场的经营权再将转让给玉龙公司,在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的合约中,约定由玉龙公司经营采石场,并负责每年向石宇公司按原约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玉龙公司同时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石料。但这一合约并没有征得石宇公司的书面同意。此后,玉龙公司开始经营采石场,并开始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2007.11,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23、【案例】2009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电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树脂买卖合同,约定:商贸公司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电化公司生产的树脂粉100吨,由商贸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先付款,电化公司在收款后于2009年8月分两次将树脂粉运给商贸公司。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时间与数量。合同签订当日,商贸公司即依约预付了全部货款。当年8月,第一次交货期届满,电化公司依约提供了50吨产品。此后,树脂粉由于市场行情好价格上涨,电化公司不愿按原合同价格履行,想提价或将树脂粉另卖,于是以按原合同履行有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加价,将电化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问:商贸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分析】1、电化公司应当履行交货义务而不履行,是恶意方,恶意方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2、电化公司的行为是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即要求电化公司依约交付剩余的货物;(2)赔偿损失,即要求电化公司赔偿逾期交货的银行利息损失。 24、案例:腾达房地产公司开发了某写字楼,预计2008年6月竣工,于2008年年初开始进行预租售。顺发公司与腾达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顺发公司承租该写字楼六楼某写字间200平方米,日租金每平方米4元,自日起租,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按照约定预付了一年的租金。但2008年6月底,该写字楼未能如期完工。腾达承诺2008年底竣工,顺发同意租期顺延,不得已临时租用某商务大厦,日租金每平方米6元。2008年底,该写字楼仍未竣工,顺发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腾达返还预付租金,赔偿经济损失。请问:顺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1、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中止履行,即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恢复原状,即腾达返还预付房租及利息;(3)赔偿损失,腾达以每日每平方米2元计算赔偿顺发额外支付的高价房租。 25、案例: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 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次协商后,签订了合同。规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的违法金。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 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问题]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答案与分析]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 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贷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第七章 工程投标管理与应用26、【案例】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A、B、C三个成员单位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意见1: 联合体满足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意见2: 联合体不满足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意见3: 联合体不满足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中,三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 [问题]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参考答案】《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同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衡量联合体成员是否是相同专业联合,有一个基准点,就是看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分工,看成员是否承担同一个专业的施工。本案中,钢结构专业仅有成员A,所以联合体钢结构的资质与成员A的相同; 由于成员B、C同时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故联合体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C中的较低资质等级。上述三种观点的错误根源均来自对《招标投标法》第31条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一句的错误理解,该条的重点在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联合体投标模式在工程建设中的意义就在于取长补短,发挥联合体成员各自的长处,更好地完成任务。因而联合体的资质条件应按共同投标协议中的分工,按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来确定相应的资格。 本案中,由于协议分工中联合体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修施工,所以联合体的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由A决定,为二级;装修专业承包的分工由成员B和成员C完成,联合体装修资质由两个成员资质等级中较低的决定,为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故该联合体的资质为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如果本案例中联合体只由A、B两单位组成,其分工为:A单位完成钢结构施工,B单位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则该联合体的资格条件为钢结构施工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一级,满足了招标要求的资质条件。可见将C纳入联合体是无意义的。第八章:投标报价与合同谈判 27、【案例】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安装工程由业主另行招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出适当调整,具体数字见下表(单位:万元)。问题: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参考答案】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桩基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 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28、【案例】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 ‰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即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问题: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投标策略?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参考答案】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投标策略,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投标策略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29、【案例】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建议规定:预付款额为合同价的30%,开工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按季度支付。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该项目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主体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造价工程师的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主体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问题:(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些报价技巧?运用是否恰当?案例解答:(1)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受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调整后工程的总价也没有受到影响,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2)该承包商运用的投标技巧还有多方案报价法和突然降价法。多方案报价法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突然降价法也运用恰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第十二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 30、【案例】甲公司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一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单位为甲公司筹建中的商业大厦进行勘察、设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乙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行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并在2008年5月l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甲公司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工日期。但是,不料后来乙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文件。丙建筑公司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做好了开工准备,如期进驻施工场地。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单位迟延36天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此时,丙公司已窝工18天。在施工期间,丙公司又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请乙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丙公司由于窝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工。甲公司将乙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单位赔偿损失。法院认定乙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该案中乙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工期受到延误,造成丙公司的窝工,而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停工、窝工。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第4篇 工程索赔管理与应用31、【案例】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有两项原因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在工程地质勘探中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15天正常季节小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请问针对以上两项原因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吗?【参考答案】对处理孤石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这是无法预先估计到的情况,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由于阴雨天气造成的延期和窝工费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到的因素,承包商不能提索赔。32、【案例】某工程外部通道中有一段1公里左右的土路 ,业主旱季组织投标人去现场勘察时道路畅通。某承包商中标后,按监理工程师开工令进场,时逢雨季,不断的阴雨使该段土路很难通行,承包商不得不修路后再进场。承包商提出索赔。请问 索赔成立吗 ?【参考答案】进场发生困难,道路条件并无变化,是由于雨季阴雨引起的,这种一般天气条件,承包商应能预见得到,不属于业主风险,故承包商的索赔不成立。33、【案例】某工程下部为钢筋混凝土基础,上面安装设备。业主分别与土建、安装单位签订了基础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两个承包商都编制了相互协调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基础施工完毕,设备安装单位按计划将材料及设备运进现场进行准备施工。经监测发现有近1/6的设备预埋螺栓位置偏移过大,无法安装设备,须返工处理。安装工作因基础返工而受到影响,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问题]:(1) 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负责?为什么? (2) 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应由业主赔偿,因为安装单位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给安装单位; (2) 指令土建单位按图纸要求返工;审核安装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索赔依据和证据;审核安装单位的索赔值(包括工期和费用),在自己授权范围内与安装单位进行索赔谈判;确认和证明索赔值;向土建单位进行索赔。 34、【案例】某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有古墓,须将古墓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报请有关单位协同处置。为此,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停工15天,并同意合同工期顺延15天。为确保继续施工,要求工人、施工机械等不要撤离施工现场,但在通知中未涉及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损失如何处理。承包人认为对其损失过大,意欲索赔。问题:1.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2.承包人的索赔能否成立,索赔证据是什么?3.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项目有哪些?【参考答案】1.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之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索赔成立。这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古墓的处置)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人工期的拖延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因而承包人可提出索赔。索赔证据为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停工通知书。3.此事项造成的后果是承包人的工人、施工机械等在施工现场窝工15天,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现场窝工的损失,因此承包人的损失费用项目主要有:15天的人工窝工费;15天的机械台班窝工费;由于15天的停工而增加的现场管理费。35、【案例】某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 合同规定号开工,号竣工,工程造价3000万元。[问题] :(1) 总包单位于2月25号进场,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电力部门通知施工用变压器要到3月8号才能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因此要求工期顺延七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 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到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包单位请他们向业主索赔,是否恰当?为什么?(3) 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现场一度失控,导致封顶时间延误了七天。总包单位以工程师的同意为由,要求给予七天的工期补偿。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1) 成立,因为此责任属于业主责任,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是业主应该做的工作,并非承包商的责任。 (2) 不恰当,因为土方公司是分包单位,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只能向总包商索赔。 (3) 不恰当,因为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对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36、【案例】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2)基坑开挖后,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 配合用工15个工日;(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5月20日-5月22日,因下罕见的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4)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正常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问题:(1)建设工程索赔按索赔目标不同分为哪几类?(2)合同文件作为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其内容包括哪些?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何?(3)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答案:(2)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责任。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事件3:索赔成立。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事件4: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索赔工期1天(5月23日)所以总计工期索赔是5+3+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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