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能私自办理持有因私护照有效期吗

副处级干部未上交护照私自7次去澳门受处分-每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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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干部未上交护照私自7次去澳门受处分
核心提示:
  原标题:未上交护照并私自7次前往澳门 全市排查发现其问题 副处级干部受处分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德君 柴秋阳 段晨晨)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武昌区纪委获悉,该区副处级干部严某某为方便自己前往澳门游玩,不按规定将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上交组织部门,并先后7次违规前往澳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严某某1960年3月出生,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8月、10月,严某某先后办理了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下
  原标题:未上交护照并私自7次前往澳门 全市排查发现其问题 副处级干部受处分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德君 柴秋阳 段晨晨)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武昌区纪委获悉,该区副处级干部严某某为方便自己前往澳门游玩,不按规定将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上交组织部门,并先后7次违规前往澳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严某某1960年3月出生,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8月、10月,严某某先后办理了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下称护照)。
  2015年7月,全市排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该区发现严某某不仅未按规定将自己的护照上交组织部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还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该护照先后7次前往澳门。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2013年区委组织部清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出国证照时,严某某称没有找到护照,并出具了书面的遗失说明。但在2015年的排查过程中,查到了严某某利用该护照先后7次前往澳门的记录。
  办案人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在和严某某谈话的过程中,他表示自己写了遗失说明不久,因办公室搬迁又找到了护照,为方便出国(境),没有按规定上交,“从时间上分析,严某某从出具书面遗失说明到找到护照,还不到20天的时间,此后不久又前往澳门,说明他主观上并不想上交护照,且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查到”。
  严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规矩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
  条例原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第17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较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鄂组通[2015]3号)第10条规定,根据抽查核实结果,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试金石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
  (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德君 柴秋阳 段晨晨 整理)
编辑:miti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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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外交、商务、金融等部门及负责出国(境)审批、出入境证件颁发部门,要分别负起责任。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四)纪检监察、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间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外事部门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时准确上传颁照数据。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巨额资金和外汇使用流动等情况进行汇集和分析,并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员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们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并提出相应措施。教育、科技、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部门,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五、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胡亚汝(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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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交护照并私自7次赴澳门 副处级干部受处分
来源:澎湃新闻
&  记者昨日从湖北武昌区纪委获悉,该区副处级干部严某某为方便自己前往澳门游玩,不按规定将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上交组织部门,并先后7次违规前往澳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严某某1960年3月出生,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8月、10月,严某某先后办理了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下称护照)。&  2015年7月,市排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该区发现严某某不仅未按规定将自己的护照上交组织部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还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该护照先后7次前往澳门。&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2013年区委组织部清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出国证照时,严某某称没有找到护照,并出具了书面的遗失说明。但在2015年的排查过程中,查到了严某某利用该护照先后7次前往澳门的记录。&  办案人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在和严某某谈话的过程中,他表示自己写了遗失说明不久,因办公室搬迁又找到了护照,为方便出国(境),没有按规定上交,“从时间上分析,严某某从出具书面遗失说明到找到护照,还不到20天的时间,此后不久又前往澳门,说明他主观上并不想上交护照,且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查到”。&  严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规矩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  条例原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第17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较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鄂组通【2015】3号)第10条规定,根据抽查核实结果,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试金石 &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  (原题为《未上交护照并私自7次前往澳门 全市排查发现其问题 副处级干部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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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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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自2013年至2015年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刘副处长就职于某事业单位,在今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中,被发现其名下有2本因私护照,一本按规定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另一本则私自保管,并在过去两年多次使用其私自办理的护照,未经批准先后多次出入境。刘副处长向“纪律君”表示,私自保管的那本护照是当初为了逃避单位对干部出入境的次数限制、图个人方便,绕过组织,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的,现在因此要受到组织处理,十分后悔。他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多发的违纪行为。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刘副处长违规行为的程度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相关案例】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自2013年至2015年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延伸阅读】
根据粤公通字[号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为:(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干部;(2)各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该企业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3)各级部门认为应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编辑: 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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