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病g20放假通知红头文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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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红头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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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沈政发〔2014〕28号
.cn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16:3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权责一致、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我市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社区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提升城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我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我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矿山建设工程)、烟花爆竹、黄金、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含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11.承担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1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信息,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于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定期公布。
  4.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指导协调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推荐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目录。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于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民航管理机构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全市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军工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军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
  1.负责市属、区属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监督、指导市属、区属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属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市属、区属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市属、区属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5.负责市属、区属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市属、区属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长(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校长(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执业。
  (五)市科技局。
  1.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技术研发提供立项支持;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负责直属科研院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市民委。
  1.监督检查和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宗教场所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
  2.监督检查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制定大型宗教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3.参与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拟订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指导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市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负责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社会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八)市监察局。
  1.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会同、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九)市民政局。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烈士纪念馆(陵园)、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光荣院的安全监管工作。
  3.监管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市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负责市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核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事项。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毒物等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监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工伤预防费用使用预算和方案,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市规划国土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配合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于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公布;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6.负责指导各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用地管理,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7.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指导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十四)市环保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管。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十五)市建委。
  1.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相关申报材料的原件核实、上报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房屋附属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供水、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和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原件核实、上报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管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管工作。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指导监督我市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对城镇燃气的施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考核。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城镇供水、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6.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地铁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于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于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十六)市城管局。
  1.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管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市政专用设备的使用。
  2.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执法局。
  1.负责查处规划、市容、市政、房产、绿化、建筑市场、施放气球等集中行使处罚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安全专项整治。
  2.依法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月&、&119火灾宣传日&等户外安全产宣传工作。
  (十八)市房产局。
  1.负责城区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对房屋产权单位危房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2.负责全市供暖、物业行业的安全监管。
  (十九)市交通局。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通航水域水路交通(城市园林水域除外)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路运输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船舶营运证书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通航水域运输船舶超载和&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航行等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管,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依法对营运客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许可审批。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监督检查全市渡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6.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以及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的监管工作。组织全市渡口危险货物岸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7.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公路网规划的县级以上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纳入公路网规划的县级以上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8.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全市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和全市水路营运船舶、渡口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职责权限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管理指导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和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和监管,重要水域划定,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二十)市农经委。
  1.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2.依法负责全市农药监管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3.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建设及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
  5.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指导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城区外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3.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全市城区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负责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植树造林工作。指导全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十三)市粮食局。
  1.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所属粮食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所属粮食企业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参与所属粮食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中小企业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服务业委。
  1.负责指导全市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等行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二十六)市外经贸局。
  1.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款要求。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文广局。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电影播放、营业性演出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出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印刷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承担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本系统所属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市体育局。
  1.负责对局系统直属单位内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
  2.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指导各地区做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航空模型等升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机场管理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我市旅行社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
  3.负责拟订旅行社的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配合其他主管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三十)市卫计委。
  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和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2.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三十一)市审计局。
  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二)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于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十三)市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管除外)。
  2.制定和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
  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4.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5.监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格及考核发证。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除外)生产企业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药品质量,以及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的监管工作。
  (三十五)市信访局。
  参与协调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访突发事件,配合接待处理群众的上访问题。
  (三十六)市法制办。
  1.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受理向市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十七)市人防办。
  1.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八)市国资委。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配合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企业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者年薪挂钩。
  2.参与或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十九)市畜牧兽医局。
  1.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2.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全市草原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市地震局。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2.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3.负责地震灾害防范宣传和地震信息发布工作。
  (四十一)市供销社。
  1.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系统内烟花爆竹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确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与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就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气象探测等活动进行信息通报。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承担其他法律法规和各自&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以及省政府职责规定中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我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我市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我市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七条我市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八条我市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二十二条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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