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病救助政策金一直不发放怎么投诉?

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大病救助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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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六 农历:五月廿一
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大病救助发放表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银行存折帐号备&&注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1黄支援1339162000 原有账户  2杨美兰1281285000新开户刘云3方艳平1281201000 原有账户  4庄红胜2979392000 原有账户  5曹静纯0981201500新开户刘云6鲍正良1081142000 原有账户  7曾炳德30811X2000由星沙街道生成数据原有账户  8谢建民2370182000 原有账户  9胡浩10451X4000新开户刘云10谢安全1581155000 原有账户  11孔喜真1781282000新开户刘云12康茂国0781563000新开户刘云13李进和0981213000新开户刘云14刘国强1381103000新开户刘云15娄爱梅0581241500新开户刘云16鲍立莲0939221500新开户刘云17祖启伏2039273000新开户刘云18蒋松华0681132000原有账户  19张双林1481231500新开户刘云20陈四元2681205000 原有账户  21贺顺云1400285000新开户刘云22王天琦0265712000新开户刘云23周玲芝1881271000新开户刘云24曹桂馥0481582000新开户刘云合计  62000本次实际生成数据60000元,由星沙办事处生成数据2000元。(曾炳德2000元)&
责任编辑: 泉塘街道长沙县粮食局回应“长沙县粮食局抚恤金发放不足额”
配偶文鸿禄1948年南下长沙,1953年进入长沙县粮食局工作,工作40余年,退休时享受正科级待遇,生前每月可领4000元左右的退休金。
2009年10月份,文鸿禄因病去世,享年82岁。同年,长沙县粮食局一次性发放抚恤金3万元,此外再无其他补助。
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长沙县粮食局总计发放抚恤金仅3万元,这严重违背国家离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的政策。据此,我请求上级组织重新审查配偶文鸿禄的干部身份,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依法补发丧葬费,和2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
5月11日,已发函至长沙县粮食局和长沙县人社局。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 1 条
  我局于日收到华声在线新闻网站关于“配偶病故
长沙县粮食局抚恤金发放不足”的投诉函。根据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局调阅了我局离休干部文鸿禄同志病故抚恤费发放的档案记录。经核查,2009年11月我局与县人事局、县老干局共同核定的文鸿禄同志病故抚恤费、丧葬费,执行了民发200764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1年9月增补部分执行了湘民办发2007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两次审核均无差错。欢迎文鸿禄同志家属或家属法定委托授权人来我局查阅相关资料。
  长沙县粮食局
  电话:
  联系人:张主任
评论者: 长沙县粮食局
15:45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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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长政发〔2004〕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凡持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和持有《长沙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居民,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属于救助范围的城乡特困居民,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以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政府给予其适当的救助。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大病的种类和救助范围、救助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救助金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不予救助的条款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长沙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特困居民身份的其他证件;
  (三)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区、县(市)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第二榜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
  第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还可通过社会自愿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一)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数按辖区内居民总数计算,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不得低于人平3元,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不得低于人平2元。
  (二)市级财政预算按全市总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对区、县(市)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
  (三)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同级财政据实追加;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降低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四)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调查。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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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州日报]
[编辑:彭珍琳] [校对:彭珍琳]
时间: 10:59:10 标签:
  本报讯(通讯员 单明海)&这次多亏了医疗救助帮我报销1万多元,不然我这个家庭怎么能承受得起啊。&10月30日,宁远县仁和镇大塘边村村民黄仁发领到医疗救助金时激动地说。今年5月,他患上股骨头坏死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他除了享受新农合外,县里还为他发放了1.2万元大病救助金,有效缓解了他家的困难。今年,该县共为6万多名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460万元。
  近年来,该县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就医看病难问题,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大力开展了医疗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针对困难群众不同困境,开展医前、医中、定额、临时等多途径救助方式。同时,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建立&资助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城乡同助&四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住院病人实施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社会散居孤儿等8类城乡困难群众,打破病种限制,取消起付底线,提高救助标准,大大提高救助实效。在此基础上,在县、乡镇两级定点医院设置&一站式&即时结算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极大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了医疗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3年来,全县共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肿瘤患者、血透患者、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等22.9万余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56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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