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检验工作还需要收钱吗?

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检测/认证
注册资金:万
联系人:高小姐
固话:010-
邮箱:gaojing@
公司地址:工作地点:首都机场航站楼内
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隶属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证单的签发工作,负责首都机场地区的检验检疫和检务流程管理,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负责检验检疫业务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科技和业务信息统计。 出入境航空器、交通运载工具和国际航空人员的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入境航空器配备食品和生活用水及其设施的卫生监督。负责机场及周边地区的出入境货物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监测、收集动植物疫情信息。 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动植物检疫。
负责机场地区的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和为出入境航空器配备食品、生活用水的单位的卫生监督,负责机场地区的卫生监督及监测。
工作地点:首都机场航站楼内
电话:010-(传真)
邮箱:g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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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60405号 京ICP备号-12 京公网安备37号 Copyright (C)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违规违法收费行为,管住管好收费,从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增长、稳定经济良性增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发布的收费文件依据执行。文件中未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批的,不得执行地方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不得收费。未公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收费。&
  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列入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收费单位应将政府定价、政府定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全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等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未公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收费。&
  (三)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对已经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低,明确减免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减免。&
  (四)坚决查处违规收费行为。总局将通过问题调查、信息反馈、违规通报、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等方式,及时处理有关部门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公众留言、企业和个人举报的问题,从而提高收费公信力和企业满意度。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通报等规章制度,制约和规范各单位的收费行为。&
  二、切实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和《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的要求,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三、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收费&
  (一)立即停止以下10类(项)收费项目。&
  1. 擅自改变收费性质和收费主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5项。主要涉及将法检项目转为委托检验并收费的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检验费、农残费及其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等,监装监卸费,取制样费,售卖原产地空白证书费和报检单费等。&
  2. 自立项目收费5项。包括: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咨询费、实验室检测加急费、实验室检测报告费、一般原产地证书打印费和监装核价加急费。&
  (二)严格禁止以下收费行为。&
  1. 自行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自行增加申报审核内容或将申报审核内容转为经营性服务并收费。&
  2. 超越管理权限,自定收费标准;依据地方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如检疫处理)。&
  3. 重复收费。同一检验、鉴定项目和同一检验处理业务等,无法律法规依据,在进出口环节同时收取或多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委托检验费。委托检验报告一单两用并重复收费(委托检验报告和法检实验室检验鉴定报告)。&
  4. 行政机关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5. 行政机关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将财政拨款已购买服务转卖收费;无纸化通关收取通关单费。&
  6.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费。&
  7. 擅自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办理并收费。&
  8.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与行政事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重复收费和扩大范围收费。&
  9.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借行政权力或影响力,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10. 不执行或延期执行减免收费政策。&
  11. 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12. 其他违法违规收费。&
  四、加强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
  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及时&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收费管理。对收费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将在全系统通报表扬。凡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收费的单位,除在全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同时,视问题情况核减违规收费主体单位的次年相应部门预算额度或核减当年“机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19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
  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 质检总局&
  &&&&&&&&&&&&&&&&&&&&&&&&&&&&&&&&&&&&&&&&&&&&&&&&&&&&&&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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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口岸埃博拉疫情防控信息核查专责小组工作总结会议在机场检验检疫局举行
【】 【】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邮政编码:510623&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
& & 访问量: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号)
发稿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进出口相关企业:
为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自日起,青岛机场检验检疫局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根据发改价格【号通知,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二)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三)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石油原油(商品编码)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按每吨0.08元收取。
&对此次调整计收费标准中未涉及调整的其他收费规定,仍按原标准发改价格【号标准和相关通知执行。
&&&&&&&&&&&&&&&&&&& &&&&&&&&&&&&&&&&&&&&&&&&&& &&&&& 青岛机场检验检疫局
&&&&&&&&&&&&&&&&&&&&& &&&&&&&&&&&&&&&&&&&&&&&&&&&&&&& 日
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计收费标准问答
答:按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不再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和累计收费。
答:对在2012年第四季度期间报检的入境流向货物,目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后落实检验时,不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答:实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取。
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其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LM”的来料加工入境货物,不实施品质检验的,不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对于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加工贸易出境货物,不再核查货物总值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比例,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是。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报货物列入型式试验目录;(2)报检时提供了“型式试验确认书”和“型式试验涵盖表”;(3)申报货物的检验检疫类别含“N”。
答:对于免予实施商品检验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不涉及其他检验检疫工作的,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工作的,按规定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货物,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只收证书费。
答:涂料进口时,仅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不收专项检测费。
答:⒈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贸易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贸易货物;⒉边民互市贸易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申报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整批货值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2)贸易方式申报为“边境贸易”。
答:经批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贸易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贸易货物。
对台小额贸易申报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整批货值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2)出口的输往地区申报为“台湾”,并且到达口岸申报为台湾地区口岸。或者进口的贸易地区申报为“台湾”,并且启运口岸申报为台湾地区口岸。
十二、货物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的,如何收取?
答:对同一批货物,货物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的,按最低费收取。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含“M”或“N”的出入境货物需计收数/重量鉴定费。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出境货物需计收包装使用鉴定费。(仅对做性能鉴定的十五类包装收取使用鉴定费。)
答:按共同检验方式实施品质检验的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收费额的50%收取。
答:其货物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答:出入境货物每批货值不足2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只收签发证单费。
十八、对出入境货物仅实施卫生检疫,如何计收费?
答:不收费。
答:进口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的0.8‰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进口小批量植物油按货物总值的0.3‰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确定需做实验室检验的,除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以外,还需按实际实验室检验项目数额另行计收费;动植物产品的实验室项目不另收费。
答:不再折收。
二十二、无法确定货值的动植物,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无法确定货值的动植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仍依照[号文件中的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头、只、百尾、千尾、万粒、管、株、盆、支为单位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以下资源类商品的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矿灰)的所有货物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HS编码)、气态天然气(HS编码)、石油原油(HS编码)按每吨0.08元收取。
答:含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货物总值按小型气体容器的内、外包装及内装物的货值计算。
答: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货物检验检疫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来源:Q--青岛机场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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