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类聚诊断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负担的责任

有关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患方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用的诉求问题的浅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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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患方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用的诉求问题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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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患方不配合诊疗引起的损害 医方将不承担责任
来源:《医师报》
  不遵医嘱复诊 隐瞒病史正常分娩 “湿疣母”产下“湿疣儿”
  不配合诊疗 损害赔偿将不获支持
  ▲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案例回放
  日,患者何女士怀孕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县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外阴湿疣”,并给予激光手术治疗。当时何女士已怀孕2个月,担心孩子出生后会受影响而向主治医生咨询,医生答曰:“如该病在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则对孩子无影响。”治疗一段时间后,何女士感觉病情已痊愈便未到该医院复诊。
  之后,何女士在另一市级医院正常分娩(隐瞒自己患病史),岂料,新生儿声带长有“湿疣”。何女士便以县医院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自己未终止妊娠,将该病传染给无辜的孩子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及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不当。一般情况下,“尖锐湿疣”处理得当可以生育,何女士在隐瞒病史的情况下进行正常分娩,造成新生儿患病,与县医院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两家医院,患者就诊的县医院(以下称甲医院)及何女士分娩新生儿的市医院(以下称乙医院)。虽然何女士起诉的是甲医院,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把乙医院作为被告。
  患方不配合诊疗引起损害 医方不担责
  本案中,何女士起诉甲医院的理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自己未终止妊娠,将该病传染给无辜的孩子。而甲医院在诊治期间,已经告知何女士“该病在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则对孩子无影响”,但治疗后,何女士未到该医院复查该病是否治愈。因此,甲医院在诊疗和告知方面均已经尽到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但何女士因其他原因没有按期复查,不配合医疗机构诊治,延误了疾病的检查和治疗不属于医方责任。
  我国民法确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原则,即侵权人只有存在过错,并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也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由此可推断,何女士起诉甲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告知事项 须在病历中载明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审理以证据为基础,因此,甲医院对何女士的答复 “如该病在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则对孩子无影响”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在病历资料上有相应的书面记载,如不能提供,则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门诊病历应当记录“诊断、治疗处理意见”。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医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书写病历资料,不仅有利于患者疾病的进一步诊治,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注意义务 产前常规检查不可忽视
  司法实践中,新生儿出生缺陷引起的医患纠纷逐年增多,虽然新生儿缺陷不是医疗行为直接造成,但如果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及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出现不良后果,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何女士在乙医院隐瞒自己的患病史正常分娩,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但如果乙医院在分娩前,即使何女士隐瞒病史,通过常规检查也可以发现何女士的尖锐湿疣,并且在新生儿的湿疣可以防范和避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的医疗防范措施(比如对于尖锐湿疣的孕妇应当建议剖宫产以防产道感染),则乙医院仍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应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乙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新生儿湿疣则无须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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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 你好,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没有起诉我垫付的医药费,其余的发
交通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 你好,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没有起诉我垫付的医药费,其余的发院已经判保险公司全陪。但是我垫付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 70%,请问这样合理吗?
朋友你好!
既然对方没有起诉?那为什么其余的法院已经判保险公司全赔呀?
你在法院处理时候,你应该提供你已经垫付的医药费的发票,让法院统一处理的啊,属于交强险以内的,需要全部由你承担(保险公司也要全部理赔)。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责任分别承担呀。
至于你的垫付的医药费,现在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 70%,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你不能把他们怎么样的,按照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摊他们没有错误。不过,假如对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保险公司应该给你理赔80%的。
不是,我是机动车,对方是行人。我当时有向法院提供我垫付的证明,但是法院说没有起诉他们也没有办法判那部分,让自己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说他们不承担医保外的部分,所以只赔付70%,请问这样合理吗?
朋友你好!
保险公司这样做,没有问题,是合法合理的。
在这里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你剩下的30%损失需要你去向对方起诉,法院是不能也不会直接起诉对方的,当时,你可以在法院在先期调解中处理。或者在应诉,反诉中让对方直接支付你这一部分的损失,否则你当时可以不同意的。
如果这个金额不是很大,法院一般是不会审理的,你只能自认倒霉。
我在回答时候,看到你给其他人的追问,你那样的损失,可以让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部分再计算。或者你向法院起诉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这部分的费用是在我责任里的,我有向法院提供垫付的证据。只是对方没有没有起诉我已经垫付的那部分,所以法院没有办法判
朋友你好!
这部分的损失,你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就可以了!法院是不会对起诉书面材料以外的内容进行判决的!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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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不合理,你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那起诉的费用得多少,我垫付的有54000元
您是律师吗?非常关注专业知识,谢谢回答。
起诉费1%是律师
谢谢,那律师的费用的是怎么收取的呢。
保险公司你去理赔一定会少点的,如果数额比较大你可以起诉他,法院会全判的
保险公司没错
剩下30%找对方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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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漫画/刘音
  本网记者 郭晓宇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过错的医务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确有过错,其索赔主张才能获得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国外关于医疗损害侵权的立法绝大多数采用过错责任。如果把举证责任全都推到医方,医院和医生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或防卫性医疗。
  然而,如此规定是否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增加了患者维权的难度?这些问题引起了此间人士的争议。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公平合理
  近年来,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充满变化的过程。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但后者并没有就医疗事故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飞说,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是由2002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下来的,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自确立以来,一直为医疗界人士所诟病。他们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实践中,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或干脆不作为。
  据卫生法学者卓小勤介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举证能力;二是证据的可及性。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存在掌握医学专业知识不对等的情况,因此患者基本不具备举证能力,让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处于主导地位,病历记录、病理标本、影像资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均由医方控制,这些证据对患者而言是不可及的。因此由距离这些证据更近并掌控这些证据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合理性原则。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谁承担举证责任就意味着败诉。于飞说:“从实践来看,在医疗损害侵权中,承担了举证责任一方的败诉风险会大大增加。”
  有专家认为加大患者举证责任是在难为患者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规定突破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大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卓小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这一规定,患者首先必须证明其损害“可能”是由诊疗行为所造成的,然后再由医方提供反证,只有在医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才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对草案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卓小勤提出了质疑。他说,这一条中所说的“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这种“可能”要达到什么程度?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了损害或者在出院后发现了损害,是否可以认定存在可能性?如果这样就可以认定存在可能性,那么这一规定还有什么实际意义?他表示,如果要求患者进一步证明可能性,哪怕是对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作低度证明,仍然是难为患者。
  有一起案例,因医生误诊误治造成患者双眼失明。起因是药物流产,医院违反人工流产的诊疗规范,在患者发烧的情况下,未经控制感染就进行药流和清宫手术。患者术后第二天出现眼睛发红症状,医师没有给予治疗。第三天患者再次就诊,医师诊断为“虹睫炎”,但用药不当,致使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后经权威医院诊断为“眼内炎”,因治疗不及时和治疗不当,致使双眼视力下降到0.01。
  患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的陈述中认为是流产使用的药物原因造成视力损害,而最终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流产使用药物与患者视力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类似的案件在现实中比比皆是。绝大多数患者均不具备医学知识,如何让他们承担哪怕是低度可能性的证明?”卓小勤说。
  应进一步完善过错推定制度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无论是医方负举证责任还是患者负举证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来实现。”卓小勤表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鉴定结论为“无法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如何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就得不到赔偿。
  “因此,真正有意义的是,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如何推定过错和因果关系。”卓小勤表示。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专家认为,这其中二、三两项是基于有关证明诊疗过程的病历资料被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因医方举证不能而推定其有过错。“我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不但应当推定医方有过错,还应当同时推定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说。
  卓小勤表示,草案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如患者的组织病理标本、体液标本、剩余药品和药液、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组织器官尸体等不属于病历资料范围的证据。“如果由于医方的责任而灭失并导致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推定医方有过错和因果关系。”
  立法机关希望“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完全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规制来实现这一目的。卓小勤说,例如可以规定医方不承担“疾病参与度”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医方“不作为”的可能性后果也应当作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果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相应的风险或者已经预见到风险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只要发生相应的损害,就应当推定该医疗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它们之间的“可能”性。“否则,无论是鉴定人还是法官,都有可能在‘可能’上自由裁量而使同一事实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卓小勤说。
  同时,还应当规定在推定因果关系时不适用“疾病参与度”。专家介绍,目前的司法鉴定和民事判决对于病历不完整和不真实以及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纠纷案件,虽然作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但是却适用“疾病参与度”,认为患者自身疾病也参与了损害结果,并鉴定和判决患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样会助长医方隐匿和销毁证据,而且对患者极不公平。”
  本网北京1月11日讯未诊出膝盖伤 医院赔9万
对摔伤患者诊断两次
均未检出半月板损伤
导致病人九级伤残 承担一半赔偿责任_新浪新闻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王女士意外摔伤就医,竟被漏诊导致伤残。为此王女士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一半责任,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
  王女士称,2009年12月,她因右腿意外受伤被送至某医院,经X线拍片,医生诊断为“右膝软组织伤”。后再到该院复查,又被诊断为“右膝髌骨骨折”。同时,该院还未能诊断出她因摔倒所导致的半月板损伤。
  王女士说,她受伤当天就诊时,医院没给她骨折的右腿作任何固定处理,造成损害,故起诉索赔。
  医院辩称,医院最初通过影像片没有看出骨折。后王女士又到医院检查,作了CT后发现是骨折,但发现时并没有引起骨折加重,医生采取措施固定并进行治疗。
  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常规,虽然医院存在漏诊,但医学存在局限性,医生未必有过错,况且她的骨折已痊愈,没有影响到她的治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因摔伤右腿到该院急诊室骨科就诊,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同年12月30日,王女士赴该院复查,经CT等检查诊断为右膝髌骨骨折,给予石膏固定等处理。
  王女士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对王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诊疗注意不够,告知不详,遗漏损伤诊断并延误髌骨骨折治疗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10%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1%-20%)。
  王女士的伤残程度经鉴定属九级(伤残率20%)。法院综合上述部分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及证据,酌情判定医院的综合过错参与度为50%,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案
  对患者半月板损伤 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摔伤后赴多家医院诊治,最终确诊主要为右膝髌骨骨折及半月板损伤,且该损伤经鉴定致王女士右膝活动受限、功能丧失50%以上,伤残程度九级。
  关于王女士主张医院存在漏诊半月板损伤的过错一节,根据现有诊断证明,王女士确于去除石膏托后不多日即被诊断存在右膝半月板损伤之伤疾。
  王女士称,此次摔伤前她并没有右膝半月板损伤。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该半月板损伤的发生原因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若医院能够根据王女士的体征建议其作进一步的检查,可以避免关于半月板损伤的争议。现医院无法证明王女士半月板损伤发生的其他原因,应当对此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由于医院对王女士右膝实施了石膏固定,法院酌情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为宜。  (原标题:未诊出膝盖伤 医院赔9万
对摔伤患者诊断两次
均未检出半月板损伤
导致病人九级伤残 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2003年6月末,京城西郊一处满是垃圾的山沟中,一辆挖土机整整挖了3天。警察在挖出的土堆中反复寻找,一块块尸骨经过拼接,四具骨架赫然出现……
令人惊异的是,他们竟然以为自己是“正能量”,他们代表的是最愚昧落后保守无耻的负能量,是与民主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立的负能量。他们的言论虽然极其不得人心,处于摇摇欲坠“坐以待毙”的境地,我觉得还是不能由着他们“大放厥词”。
这名学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不能把个体与学生群体以至学校混为一谈,学法律的触犯法律,这十分令人可惜,犹如法官、检察官违法犯罪一样,但因这名学生而抨击该校的学生素质和法学教学,却不太妥当,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制造口水仗。
常见的食用胶多数是碳水化合物,从分子结构上来看,它们跟淀粉很类似。都是由小分子的糖(称为“单糖”)互相连接而成的高分子聚合物,叫做“多糖”或者“多聚糖”。也有一些食用胶是蛋白质,常见的就是明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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