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援疆干部待遇四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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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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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文章来源:
[广西-南宁]
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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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
针​对​工​伤​的​赔​偿​数​额​及​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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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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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4]1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以下称务工人员)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津贴。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聘用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贴。
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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