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钓鲤鱼衙门有哪些

杭州审计直指肥水衙门一把手,牛!--中国宁波网-新闻中心
杭州审计直指肥水衙门一把手,牛!
  中国宁波网  
02月13日 09:40古代的四十二衙门都有哪些?_百度知道
古代的四十二衙门都有哪些?
提问者采纳
应该是二十四衙门十二监(长官:太监;佐官:少监)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御马监,神官监,尚膳监,尚宝监,印绶监,直殿监,尚衣监,都知监。四司(长官:司正;佐官:司副)惜薪司,钟鼓司,宝钞司,混堂司。八局(长官:大使;佐官:副使)兵仗局,银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针工局,内织染局,酒醋面局,司苑局。十二监、四司、八局,谓二十四衙门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在徐中专的仕途曲线上,畜牧兽医局局长是其最后的驿站。
其主掌畜牧系统7年间,(山东)沂南畜牧业呈几何式增长,产值贡献率占农业总收入一半以上,沂南成就“全国肉鸭生产加工第一县”称谓。徐中专,被很多人认为“前途无量”。
然成也畜禽,败亦在此。曾在畜牧系统一权独大的徐中专,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如今已桎梏在身。紧随其后的,有其下属5个乡镇兽医站站长、2名会计、1名检疫员,均因职务犯罪落马。检方称,此窝案涉案价值达400余万元,挽回的损失高达3500余万元。
这似乎背离了渔业畜牧“清水衙门”的传统印象。(2月21日《中青在线》)
乡镇科级干部在向区局级升迁的仕途中,两眼一般都盯着公、检、法、交通、工商、税务、审计、土管、劳保障等油水厚、升迁快的局级单位,假如说一旦进入农机、畜牧局这些被人们称作为“清水衙门”的局级单位,就预示着升迁无望、退居二线的境地。但是,山东沂南县畜牧局局长、兼任畜牧业工作办公室主任徐中专,官当得有滋有味,钱赚得盆满钵满。徐局长很仗义,不但自己赚钱,还让跟他干的一帮“兄弟”跟着沾光,发家致富。徐本人落马了,还“拔出萝卜带出了泥”其属下原砖埠、铜井、辛集、杨坡的兽医站站长均因职务犯罪遭逮捕。
畜牧局本来就是一个跟猪、狗、鸡、鸭打交道的“衙门”,其上司及执法监督部门因其“穷”、因其“腥臭”,一般很少有人去检查、监督畜牧局的相关工作。正是这一陌生的领域,缺乏了监督的“短板”,导致了徐中专等人手握“动物防检疫”尚方宝剑,在鸭肠、鸭胗深加工方面大作文章,直接委托他人垄断很多加工厂的鸭肠、鸭珍等下货,并且价格压得极低,甚至有时都不给钱,导致了众多的加工厂联合起来,利用手中行贿证据把徐给扳倒了。
看来执法部门确实要擦亮眼睛,不能被畜牧局这样的“清水衙门”遮望眼,要用法律的利剑,剥开“清水”的“胞衣”,把那些让鸭油、鸭肠、鸭胗养得白白胖胖的“富贵娃娃”们“请”出来,让人们认识认识他们的“庐山真面目”。红网 - 百姓呼声 - 常德奇葩法院仗势欺人,歪曲事实污蔑陷害控诉人
| 市州直达(-------------) |
&即时滚动 >>
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
常德奇葩法院仗势欺人,歪曲事实污蔑陷害控诉人
肥水衙门 发表于 &16:35:01
『标签:&->&』
  对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朱文菊法官严重违纪违法,及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中级法院公然包庇腐败、污蔑陷害当事人的公开控告!  中央领导、省高院纪检部门、各执法监督机关:  你们好!  关于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朱文菊法官严重违纪违法一事,经我多次控告,常德市政法委与常德市中级法院,还对此进行了联合调查。  但常德两级法院,不但公然枉法包庇、甚至连市政法委调查认定的事实都予以歪曲否认,反而宣称我举报不实,对举报人进行无耻的诽谤、污蔑!并以一份常德武陵区法院,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回复》,宣称是以“联合调查组”结论作出的,态度生硬地威胁我说;“你要不要?”  常德市两级法院,如此无耻、无赖的流氓办事作风,这难道就是常德市“整顿工作作风”的成果吗?!!!  经调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长期伪造文书成风,更爆出更多惊人证据,鉴于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态度极其蛮横嚣张、本人将在此、继续予以公开曝光!!!  事实真相及法律依据  一、常德市、武陵区两级法院认为,我举报朱文菊法官“非法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一事不实。纯属故意歪曲控告意图。  1、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向各部门的举报材料中,我所控告的都是“朱文菊法官违反规定,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办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五条禁令》中的第三条,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并且,经市政法委与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核查;“朱文菊在接受审监庭分配的案件后,将本不该由审监庭审理的案件,错误地进行了审理,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详见本《回复3》)”就已明确认定了本人控告属实。而《回复1》中,又以朱文菊“不存在非法受理不应受理受理案件的情形”为她推卸责任,人民法院如此臭不要脸,公然向百姓耍无赖的行为,简直丢尽我党的颜面!  2、常德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为“常立刑终字1号”。经常德市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核查,武陵区法院审监庭分配给朱文菊审理的也是“武刑重立字1号”,这足以说明本案并未立案,仅仅还只在审查立案阶段,而朱文菊却私自将案件改为“武刑重1号”,变更自己的审理权限,将应由刑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且还下发传票,通知被告前来复印卷宗材料。  如此公然插手了他人办理的案件,两级法院居然互相包庇,反而污蔑控告人举报不实,请全国人民见证,谁是无赖,是谁不讲理?谁不懂法?  3、在我对朱文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后,武陵区法院审监庭为掩盖事实真相,曾找到刑庭协商,要求刑庭按照朱文菊所发的传票开庭审案,被刑庭法官拒绝,并且刑庭法官还在背后指出:“我刑庭审的案子,审监庭凭什么替我发传票?”由此可见,朱文菊法官非法插手他人案件,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常德市两级法院歪曲事实,认为“赵维爱反映朱文菊以非法手段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通风报信一事不实”,理由荒唐可笑。  1、联合调查调查已证实,朱文菊“接受审判监督庭分配的案件,案号为――(2012)武刑重立字第1号案件(见回复3)”,就算傻子也能看出,朱文菊只能就案件能否立案进行重审。  而朱文菊法官却私自将案件改为“武刑重1号”。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中级法院与武陵区法院,对此却认为朱文菊“属依法履职行为,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常德市的两级法院,你们睁着眼睛说瞎话,还要不要脸!!!  请问,朱文菊法官对他人审理的案件,私自制做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是依哪条法律履职??案件还未立案,就可以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下发“传票”,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朱文菊法官和常德市中级法院又是依照的哪个国家、哪个朝代的“必经程序”审理案件??  对此,只要“人才济济”的常德市两级法院、乃至任何一个司法机关,有任何人能够拿出法律依据,本人愿在全国人民的见证下,在常德两级法院门口,磕头认错!!!你们敢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送达传票的前提是指对案件审查后,法院认为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决定立案开庭审判的案件。  两级法院作为常德的司法审判部门,却连审理案件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搞不清楚,还反而污蔑控告人举报不实。由此可见,常德市两级法院长期以来的司法腐败与混乱到底有多严重!!!  2、常德市两级法院,认定我举报朱文菊“以非法手段通风报信”不实,的另一理由,更加脑残。其理由居然是,“我和我儿子带朱文菊去向被告送达的传票”,在我儿第一时间,明确告知朱文菊传票有问题后,她坚持以案件实体归她审理为由,骗我们带她去向被告送传票,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法官如此腐败。  而常德市两级法院,愚蠢到对这两份至今都未开庭的“传票”,仍然认定“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为真实的法律文书,盖有武陵区法院的院印,不存在伪造诉讼公文的问题”。  常德奇葩法院的、奇葩法官朱文菊,如果是出示的是未盖院印的白纸,能叫伪造“诉讼文书”吗?  三、常德市两级法院认为“朱文菊法官不存在伪造诉讼文书的问题,而是文书制作不规范、审查不仔细。”理由牵强、严重缺乏依据!  1、两级法院在“调查核实”中已经确认“朱文菊接受审判监督庭分配的案件为(2012)武刑重立字第1号”这与朱文菊伪造的“武刑重1号”是两个性质相差甚远案件。  如果朱文菊连最基本的案号都看不懂,她是怎么当上法官,进入常德司法部门,并被任命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的?就算朱文菊法官愚蠢到连案号都看不懂,她又凭什么要私自篡改审监庭分配给她的案件案号,还制作成传票等诉讼文书?请问,这仅仅是“未仔细审查”的问题吗???  老百姓虽然没文化,但也不至于像常德法院的法官一样,蠢到连文字都不认识!  2、当我收到朱文菊的传票后,我儿子就已经注意到朱文菊所发传票案号与中级法院重审裁定的案号有出入,并且电话将此情况向朱文菊反映提醒,朱文菊接到电话后,不但不仔细审查,还态度极其恶劣的说:“你又不懂,你现在不要和我讲这么多,有什么意见开庭的时候再讲…”  蹊跷的是,当朱文菊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通风报信,并任由无关人员复印卷宗材料后,第二天突然“神奇般”地“清醒”过来,宣称是她看错了,案件实体不归她审,应当由刑庭审。对于朱文菊前后的反差,两级法院仅认为朱文菊只是“未进行仔细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3、常德市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认定“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为真实有效的。”其理由竟然是“上面有武陵区法院的院印”,如此弱智的认定,绝对堪称经典!如果没院印,朱文菊又怎么伪造传票?若真如两级法院认定的“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真实有效”,那么,在传票上通知的时间、地点,朱文菊凭什么剥夺我的诉讼权拒绝我开庭?  更雷人的是,此时此地,另一个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持有奇葩法官朱文菊签发、并同样盖有法院院印的开庭传票,前来开庭。  难道奇葩法官朱文菊还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开庭审理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  四、常德市两级法院认为“赵维爱反映朱文菊非法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及证人隐私一事不实。”请问,常德市两级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有多混乱、保密意识多淡薄?  1、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认为“王子见与卢定初律师到武陵区法院,在朱文菊的许可陪同下,在该院 打字复印室复印了刑事自诉状及自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纯属无稽之谈。  理由;一、日朱文菊通知我们案件实体不该她审后,我气愤地质问她;“既然案件不该你审,你凭什么给他们复印案件材料?如果他们把里面的证据拿两张出来怎么办?”朱文菊当时拿着案件卷宗,十分肯定的对我说“不可能,我这都是装订成册的”。请问,法院凭什么说是她陪同复印的?  二、既然朱文菊没有自诉状给被告人,她为什么不去立案庭查问,却要让无关人员私下复印?即使是朱文菊法官真的不懂案件受理的必经程序,也不可能在她要求我们送来了自诉状后,还让王与卢复印。请问狗屁不通的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是哪条法律规定的,诉状由被告自己复印?  常德市两级法院,对案件受理必经程序都不懂,可见常德的司法混乱到何等地步,百姓的纳税钱,难道都是养的一帮猪吗?  三、我们连自诉状都未提交,又哪来的提交证据?对没有立案的案件,自诉人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查立案的材料,及上级法院与市检查院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建议,两级法院坚持认为是“证据”。――常德市两级法院、或者朱文菊法官,只要能拿出证据收据,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请问,案件没有立案,我们向谁提交了“证据”?朱文菊有没有我们提交证据的收据?她哪来的卷宗材料正卷与副卷?两级法院 “查证”朱文菊只是让人复印了“证据”,依据在哪里?案件还未决定立案,就让无关人员复印“证据”,又是哪条法律允许的?  2、两级法院认为,朱文菊法官给没有权限的律师复印了案件材料,是“审查不到位”“误认为其律师有委托手续”,对于朱文菊当时的心里状态,中级法院是怎么查证到的?依据在哪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才通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案件仅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并未受理,朱文菊法官就将案情通知被告,是依照哪条法律履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朱文菊当天上午11点45左右从被告人家里出来后,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告人在长沙,下午被告人也未到场。朱文菊为什么不等被告出现,非要迫不急待地于当天,让王与卢复印案件卷宗材料不可?然后突然审查到位?两级法院以卢定初律师曾当过被告之妻王子见的代理人,就认定朱文菊“错误地认为被告人与卢定初有委托辩护关系”。请问朱文菊法官与被告全家到底是什么关系?对其家庭前后官司,了如指掌???  对于朱文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与律师进行不当交往、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中级法院仅认为是“审查不到位,错误地认为……”。  如果“错误地认为”就不算泄密,那么,是不是“错误地认为”别人要杀你,你就可以杀人,而且,杀人罪名不成立?难道常德的法官都是以个人主观“认为”为依据来判案吗?  3、最“雷人”的是,当我们询问朱文菊法官给谁复印了卷宗材料时,朱文菊法官曾亲口对我们宣称“我又不认识他,你不是认识他吗?”朱文菊的“雷人”回答让举报人简直哭笑不得。并且朱文菊不止一次讲这样的话,就连面对武陵区法院纪检监察室的询问时,朱文菊也都同样是用这个荒唐理由来回答。(对此本人可提供录音录像)。  朱文菊法官自己都宣称,复印材料的人她不认识。那么常德市两级法院,又是以什么为依据,认定朱文菊法官认识卢定初律师??并且还知道他“曾做过王子见的代理人”。让其复印材料只是“误认为其与赵维高有委托关系”?  常德市两级人民法院一再凭空捏造事实,虚构案情;以狗屁不通的理由,为朱文菊开脱。常德法院的司法腐败,可见已到登峰造极地步。  4、更离奇的是,此前,由常德市中级法院,对常德市第五纪工委提交的《朱文菊调查处理的回复》中,是认定的,“卢定初曾当过被告赵维高的代理人”,如今,武陵区法院又认定“卢定初律师原系王子见与赵维爱名誉侵权案件的代理人”,  请问,常德市两级法院、同一联合调查组,如此反复无常的查证结果是怎么来的?依据在哪里?  而搞笑的是,据本人手中具有权威性的证据(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赵维高此前的代理人并非卢定初,被告之妻的代理人也不叫卢定初。本《回复》认为朱文菊只是“审查不到位”,那么,朱文菊法官究竟审查了什么?身份证?律师证?民事判决书?&&&   常德市两级法院,至今连其叫什么名字不知道,还在《回复》中恬不知耻的宣称“经查证……”,两级法院究竟是“经查证”,还是“据朱文菊本人所说”不言而喻。就算谁曾当过被告妻子的代理人,与本案又有什么关联性?哪条法律规定,一份委托书能无限期、无权限的全家通用?这充分暴露了朱文菊法官,与被告人全家,关系非凡!两级法院作为执法部门,法律意识如此淡薄简直让人震惊!  5、在朱文菊非法泄露的案卷材料中,所有当事人、证人信息均被泄露出去,导致当事人频频收到骚扰电话和诈骗短信,被告妻子多次纠缠、哄骗恐吓相关证人,并通过各种手段制造伪证。严重干扰司法程序及相关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其相关短信、录音录像,本人早已向常德市中级法院提供,中级法院却对此绝口不提,是何用意?  五,常德市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恶意隐瞒朱文菊法官非法泄露常德市检察院对武陵区法院出具的,案件处理《建议书》一事。涉嫌恶意枉法包庇!  朱文菊非法泄露给无关人员的卷宗材料,远不止“证据”,甚至,常德市检察院就案件处理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下发的《建议书》也被一并泄露出去(对此有被告也当庭予以承认)详见庭审笔录。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 “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朱文菊非法将此《建议书》泄露给被告目的是什么?并且,在此份《建议书》被非法泄露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的妻子,还曾经为此骚扰纠缠过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本人有录音录像为证)  如今常德市两级法院对此事绝口不提,这究竟是回避什么?你们有什么是不敢面对的???  综上所诉:  常德市两级法院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工作作风霸道、即已查证控告事实存在,还要强词夺理以各种荒唐的借口为朱文菊推卸责任,诽谤、污蔑举报人控告不实,千方百计对其包庇与护短,对我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回复》不仅从头至尾看不到半点“查证”不实的事实依据,而且,无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五个严禁”及《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朱文菊法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恶意糊弄包庇,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常德市中级法院纪律监督委员会,自身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官的腐败问题放任自流,包庇、纵容;才导致武陵区法院司法混乱、法官目无法纪、仗势欺人、为所欲为并肆无忌惮宣称“你不服去找我们领导啊!…”,“你有本事去找上面告我啊!…”   难道法院法官就了不起?法官就可以无法无天?  在此,本人强烈要求上级部门、纪检监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果本人存在控告不实,就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我的诬告责任!  同时,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如果常德市武陵区法院,继续蛮横无理,污蔑百姓,不能拿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或对本人公开道歉。本人将把以下这两张,你们所谓合法有效的奇葩《传票》,通过相关途径,直接发送给习近平总书记,及全国领导人评理,让中央领导见证常德市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声吼789:中国特色
典型的中国特色;民不及官威,理不敌权贵。
一声吼789:歪曲事实、仗势欺人
歪曲事实、仗势欺人是常德市中级法院、武陵区法院对弱势百姓一贯的作风。
东拉西扯1:强盗逻辑
经核查事实存在,却还要认为控告不实,简直是强盗逻辑。
东拉西扯1:上梁不正,下梁歪
上梁不正,下梁歪。
肥水衙门:《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网友40:常德法院的黑可不是一般的黑
常德法院的黑可不是一般的黑,楼主可以看看在本栏目13日发的帖子:廖具之院长――司法公开只有付出血的代价才能实现吗?
wenm6631358:请答复&第21楼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申我的诉求是1,复印听证记录2、要求说明对我提交的证据、证明事项的认定情况及理由,3查阅案卷。 我现在复印到了听证记录了吗??我查阅到了案卷吗??你们针对我提交的证据、证明事项的认定情况及理由的诉求答复了吗????我故意歪曲那件事实和采取了那些手段威胁、恐吓法院???我要求你们对赔偿决定的数额进行答疑了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京)访字65号、914号是狗屎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不是司法公开的范围吗???你们把赔偿决定贴出来混淆视听作为答复,答非所问,你们作为司法机关真是不是一般的无耻!!!难道你们判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证明事项没有一个认定???对证据及证明事项的认定不能公开吗???常德市公安局对我案件的最后复查结论“文猛的行为不涉嫌犯罪,桃源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错误”。为什么不完整的上赔偿决定书??? &14:24:08
肥水衙门:仗势欺人
对于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这个既承认经查;当事人控告事实存在,又认定当事人控告不实的荒唐《回复》,武陵区法院咬定是按照中级法院的《回复》所写,不予解释和答疑。中级法院不但不按照《法官行为规范》中对涉诉信访处理要求给出合理解释,竟态度横蛮地威胁当事人:“这回复你要是要?”
一声吼789:要求公开答疑
在常德打官司不仅仅是理不敌权贵,甚至于连都法不敌权贵。有没有哪个法官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与当事人在网上进行公开答疑?
肥水衙门:仗势欺人
对于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这个既承认经查;当事人控告事实存在,又认定当事人控告不实的荒唐《回复》,武陵区法院咬定是按照中级法院的《回复》所写,不予解释和答疑。中级法院不但不按照《法官行为规范》中对涉诉信访处理要求给出合理解释,竟态度横蛮地威胁当事人:“这回复你要不要?”
肥水衙门:简直荒唐可笑
在我儿告知朱文菊传票有问题后,她坚持以案件实体归她审理为由,骗我们带她去向被告送传票的,对于这来之不易的开庭审理我们怎敢说不。而且,这份至今都不开庭的开庭传票,常德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仍然认定“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为真实的法律文书,盖有武陵区法院的院印,不存在伪造诉讼公文的问题”。我一个小百姓当时又怎会知道这盖有法院院印的开庭传票其作用,仅限于给被告人通风报信和让无关人员复印卷宗材料?&并且,朱文菊与被告妻子一见面就要我们回避,然后把门关闭,对里面发生的事我们毫不知情。在整个送达过程中,朱文菊只是利用我们送她到被告家和支付往返的交通费用。本《回复》竟以此为借口为她朱文菊卸责任,简直荒唐可笑。
肥水衙门:依据在哪里?
我们连自诉状都未提交又哪来的提交证据?对处于审查立案阶段,没有立案的案件,自诉人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查立案的材料及上级法院与市检查院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建议,中级法院坚持认为是“证据”。请问,案件没有立案,谁是主审法官?我们向谁提交“证据”?朱文菊有没有我们提交证据的收据?她那来的卷宗材料正卷与副卷?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查证”朱文菊只是让人复印了“证据”,依据在哪里?
东拉西扯1:这个廖具之院长比先前的邬文生院长差多了
这个廖具之院长比先前的邬文生院长差多了。
东拉西扯1:法院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
法院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破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网友42:回复此贴
希望一切有正能量的网友顶起!楼主,你是好样的!
肥水衙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为了严密办案制度,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的尊严和社会 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泄密、失密的情况,特就保 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 理情况。& 二、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 件的处理意见。&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 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 人泄露。& 四、案件的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 藏;须携带案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办案 无关的场所,以防案件材料丢失和被窃。& 五、非因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内外有别,按规定立正、副卷。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批 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 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 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七、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 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的场所查阅。& 以上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失密者,应视不同情况,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肥水衙门:常德市中级法院与武陵区法院歪曲事实,作风霸道
常德市中级法院与武陵区法院歪曲事实、混淆是非、作风霸道、即已查证控告事实存在,还要强词夺理以各种荒唐的借口为朱文菊推卸责任认定我控告不实,千方百计对其包庇与护短。《回复》不仅从头至尾看不到半点“查证”不实的事实依据,而且,无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五个严禁”及《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朱文菊违纪违法行为仅以一个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敷衍了事,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肥水衙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肥水衙门:不可理解
中级法院以卢定初律师曾当过被告之妻王子见的代理人,认定朱文菊“错误地认为被告人与卢定初有委托辩护关系”。奇怪的是,在我与王子见的民事官司中我儿还是我本人的代理人,我儿要代我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这也是法律允许的,却被朱文菊以“你没有授权委托书”拒绝?我本人就在现场,她怎么就不“误认为”我儿有授权委托手续?
一声吼789:谁能保证这其中没有利益关系?
送达开庭传票并不属于保密范围,朱文菊却要求自诉人回避,然后房门紧闭。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当保密的,朱文菊竟让被告之妻带无关人员任意查阅、复印。谁能保证其中没有利益关系?
一声吼789: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
市检查院的建议书被泄露后,被告人妻子多次到检查院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8条评论。
?(*)代表必填项目
网上昵称:
(中文不超过8个字,英文不超过15个字符。公开,不可修改)
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
*发言主题:
上传图片:
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大小限制200K内)
*发言内容: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提醒您:
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
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肥水钓鲤鱼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