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gdp有多少人叫陈玉龙73年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张显与陈学军、陈玉龙、刘海燕、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永顺县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显,男,土家族,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被告陈学军,男,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洞潭电站发电引水隧道土建项目部经理。被告陈玉龙,男,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洞潭电站发电引水隧道土建项目部副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震,男,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浩文,男,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被告刘海燕,男,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洞潭电站进口公路土建工程负责人,住xxxxxxxxxxxxx。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母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玉梅,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永顺县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盛律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迎九,女,日出生,系湖南芙蓉可再生能原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张显与被告陈学军、陈玉龙、刘海燕、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永顺县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张显承担。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彭大双人民陪审员  朱致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妮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1年重庆gdp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