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没看到三岁以下的小孩两分钟导致溺水身亡是不是老人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意外总是无处不在,谁也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会到来。正是由于意外的不可预测,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或是老人, 配置一份意外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小编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意外险的一些知识。

意外险通俗一点可以理解为: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便可通过意外险获得相应赔偿。保险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里所说的意外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意外是有很大区别的。

比如说:中暑、高原反应和猝死,均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之内。中暑在医学上被定义为一种疾病,很多时候是可以避免,所以中暑的身故不属于意外。同样的道理,高原反应引起的身故也不属于意外。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疾病,所以也不属于意外。刚刚说的这3种意外都是不属于意外事故,故不能通过意外险获得赔偿。想要知道更多意外险不会理赔的情况,可以查看之前小编有写过这方面的文章。

意外险能不能赔,关键看造成伤害的起因是什么。常见的交通事故、摔伤烫伤、意外溺水、高空坠物等均属意外伤害,可通过意外险获得相应赔付。由此可见,意外险的赔付一定要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这4个条件。一般情况下,由疾病所造成的死亡或残疾,不符合意外险理赔条件,不能赔付。

二:意外险有哪些分类?

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意外险可分为综合意外险、旅游意外险、高危职业意外险。综合意外险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保障比较全面的一种保险,不管是交通意外伤害还是自然的伤害,都可以通过意外险来获得赔偿。旅游意外和高危职业意外是针对职业风险的不同而设计的意外险。比如说常年在飞机上工作的人员,消防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等。这类人群因职业的特殊性是没有办法购买普通意外险,只能购买特定的意外险。

三:意外险的优势有哪些?

意外险最明显的优势就是,保费低,通常在两百元以内,就可以买到50万保额的保障,杠杆作用非常高。意外险的投保门槛非常低,一般只要是65周岁以下,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人都可以投保,比起重疾险、寿险、医疗险详细的健康告知要求要宽松很多;保障也比较简单易懂好理解,不像重疾和医疗,使用的时候有一定的额外限制。

四:意外险能帮我们转移哪些风险呢?

这里从2个方面来说: 首先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可以直接获得一笔赔偿金,有一部分寿险的功能;其次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以及住院的费用,意外险可以报销,甚至有的意外险还附带有住院津贴,带了部分医疗险的功能。

五:应该怎么选择意外险呢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意外险主要是综合意外险和专项意外险。

综合意外险的保障比较全面,只要在意外险规定范围内的意外身故或者意外伤残,都能获得赔偿,适合常年配置;专项意外险的保障内容比较固定,是通过职业的不同来提供不同的保障内容。由于意外险的特性属性,在配置的时候是比较灵活的,短期的出行可以选择保障出行这段时间的意外,半个月或者几天都可以。如果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可以选择配置一年期的意外。

现在我们来聊一聊综合意外的配置注意事项:

通常一份意外险,主险包含意外伤害身故赔付和意外伤残赔付,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有的意外险还会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和救护车费用。

1、年轻人购买综合意外险要注意什么?

首先我们应关注保额的高低。

年轻人通常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当自己发生意外的是要考虑的是家人的生活是否能够有保障。这里从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这2种情况来说明。

意外身故的时候,家人能否获得一定的赔偿金来保障今后的生活。购买意外险的时候建议按照年收入的5-10倍来选择保额,这样家人在5-10年内的基本生活和孩子的教育费用都有保障。

意外伤残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时候,能否通过意外险的赔偿金来抵用治疗的费用。在意外伤残的时候还要考虑,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的赔付比例,自己是否可以接受。

通过这2方面的考虑,建议意外险的主险保额配置至少要有50万,这里不用太纠结保费,100多块钱就可以搞定,太困难的家庭都可以买的起。

其次,要关注附加意外医疗险的额度和报销情况。

赔付额度是多少、有没有免赔额、报销比例高不高(最好是100%报销),以及自费的医药费是否也在报销的范围内。不少骨折或烧伤的用药选择进口药,这部分的药往往是社保不会报销的,需要自费,这一点要考虑进去。

最后,是投保意外险时的职业类别限制。

职业所带的风险系数越高,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的保费也会比较高。普通的意外险,只能是1-3类职业范围内的人才可以购买。如果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要购买专门针对高风险人群设定的意外险。当然这类型的保费肯定要比普通意外险费用要高。

意外险的配置重点要考虑的就是,保额、附加的医疗险以及职业类别,这些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其他的保障内容,比如说猝死赔付、交通意外、住院津贴、救护车的费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的添加。如果能在保费相差不多的情况下,保障的内容越多肯定越多,性价比也就越高。

2、老人和孩子购买综合意外险需要注意什么?

老人因自身身体的原因,,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比较大,小孩因为贪玩和好动,会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也比较大。这2类人群是需要常年配置意外险的。相对于年轻人来说,老人和小孩对身故保额的需求比较低。老人和小孩不具备赚钱的能力, 对家庭的经济收入做不了什么贡献。而且未成年人的意外险,也有一定的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意外身故的保额不得超过20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额不得超过50万。

基于这些方面的原因,我们再给老人和孩子挑选意外险的时候,出了意外基本的保障之外,要重点关注附加的意外医疗险这方面的保障。 投保的时候要关注保额、报销的比例以及对是否可以报销社保外用药。

最后:购买意外险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再来挑选产品的时候就会容易很多。也更能调到适合自己的产品。看过今天的文章,还没有配置意外险的朋友,要赶紧行动起来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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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在众人帮助下将孩子救上岸

  “孩子掉河里了,快救命!”近日,位于苏州吴江区西塘桥东南侧凉亭边,传来一阵急促的呼救声,一名2岁小男孩失足掉入河里,河水非常深,情况相当危急。紧急关头,67岁退休老人周旺海第一时间跳入河中,将孩子紧紧托举在手上,闻讯赶来的路人帮忙将孩子抱上岸。

  男童一脚踏空掉进河里

  9月12日上午9点多,周旺海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晨练。走到西塘桥东南侧凉亭边,正准备寻找自己的老伴时,无意中,他看到了一脚踏空跌入水中的小男孩。“当时,站在岸边的母亲,急得直跺脚,大声呼喊‘救命’。”

  见此情形,周旺海赶紧放下手中的手提袋,顾不上摘下脸上的口罩,便跳入河中。周旺海对记者说:“几乎没有耽搁一点时间,看到孩子掉进了河里,我便跟着也跳下去了。”跳入河里之后,周阿伯很快就锁定了孩子落水的位置,一把将孩子紧紧抱住。

  由于河水太深,周旺海双脚触不到河底,只能不停地踩水。当时路边行人较少,只有几个老年人在凉亭下乘凉。周旺海抱着小孩在河里“挣扎”了好一会儿。经过一番努力之后,周旺海将孩子托举在手上,随后闻讯赶来的路人也帮忙将孩子抱上岸,然后又将周旺海从河里拉了上来。事后经过测量,周旺海才知道河水有2.7米深。

  周旺海告诉记者,当时的情况容不得片刻犹豫,看到孩子落水后什么都没想就跳下去了。“跳下去之后我有些害怕,因为两只脚触不到河底,河水太深了。在河里‘挣扎’了一番之后,已经没力气了。”提到当时的情况,周旺海仍然心有余悸。将孩子救上岸,在确定孩子平安无事后,周旺海便独自一个人悄悄离开了。

  为了救孩子,老人跟着跳下去

  周旺海的老伴石阿婆看到他如此狼狈地回到家中,还以为他自己不小心掉到了河里。“我没有掉到河里,只是去救了一个小孩。”周旺海赶紧解释说,“当时情况紧急,所以来不及脱衣服便跳下去了。” “为了救孩子,他来不及脱下手表,还有女儿给他刚买的新皮鞋。”石阿婆对记者说,“当时鞋上全是泥,刷干净后,晒了两天才干。”

  “他本来就是一个热心肠的人,平时有人需要帮忙,他都会主动去帮助。”得知自己的父亲跳河救人的消息后,周旺海的女儿小周对记者说。1981年冬天,周旺海刚从农村插队回城,有一天早上,他走在松陵小学附近的新开河边,看到对岸有位老人掉到了河里,也是不假思索就跳下了河,并在一位路人的帮助下,将老人救上岸来。

  “那时我年轻,力气大,不怕。这次还真有点危险,当时我已经快没力气了,要是再耽搁五分钟,就不行了。”周旺海说,“我亲眼看到孩子落水,怎能见死不救?如果再有这样的情况,我还是会跳下去救人的。”目前,苏州吴江区松陵街道和公安部门正在为周旺海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实习生 郭嘉浩 本报记者 张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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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七旬老人独自外出溺亡 养女起诉要求赔偿》   敬老院七旬老人独自外出溺亡 养女起诉要求赔偿  七旬老人独自从敬老院外出,途中不幸溺亡,养女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敬老院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还对养女有没有资格起诉提出质疑,近日,这起养女状告敬老院的案件历经徐州铜山法院一审和徐州中院二审,养女拿到了应该拿到的赔偿款,也为自己的身份“正了名”。  王某某老人1942年出生,终生未曾婚娶,也没有亲生子女,一直居住在徐州市铜山区某镇,早年与同样是光棍的哥哥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是艰辛。  1987年的一天,王某某听说村里有个外地来的小姑娘,身世坎坷,无人照料,回去哥俩一商量,决定收养这个女孩,也让自己晚年生活有个保障,这个女孩就是时年8岁的王XX。  不久,哥哥去世,王某某含辛茹苦将王XX拉扯大。因为身处农村,文化水平又很低,王某某根本不懂收养小孩应该办理收养登记,觉得这孩子是自己养大的,肯定就是自己的女儿了,王XX也把他当成了自己的父亲。  眼看女儿长大成人,王某某开始张罗女儿婚事,1999年托人给王XX介绍了个对象,两人相处得还不错,次年举办了婚礼,王某某忙里忙外,乐在心头。婚后,孝顺的王XX担心养父一个人住太闷,照顾起来也不方便,将养父接到自己家中一起居住。2005年4月,王某某还以其为户主、王XX为女儿,办理了户口登记。  然而,王XX小夫妻俩均以务农和打零工为生,经济状况很不理想,王某某年纪越来越大,没有收入来源,考虑到生活确实困难,当地政府为其报批了五保户,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  2008年,镇政府建成了敬老院,要求五保户统一入住,王某某执意要住,不愿意再给女儿女婿添麻烦,王XX百般不舍,最终,她还是遵从父亲意愿,将父亲送进了敬老院,她则定期去看望父亲。  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王某某身体大不如前,2012年4月,他被诊断为“脑供血不足”“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经过治疗虽然好转,但仍不容乐观。  2013年5月底,王XX丈夫因病住院,得知女婿生病,王某某非常担心,6月1日,他向敬老院请假外出,在未与王某某亲友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即准其独自骑自行车外出。6月7日,王某某被人发现溺水身亡。  得知父亲溺亡,王XX非常悲痛,认为敬老院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3年11月,她一纸诉状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90035.25元。  在庭审中,王XX认为,父亲入住被告处生活,被告负有照顾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而被告明知王某某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等疾病,仍草率准其一个人外出,故负有一定责任,给原告带来巨大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敬老院答辩针锋相对,王某某虽患有疾病,但已痊愈,意识清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被告无权阻止其外出,请假外出期间脱离被告监管范围不幸溺水身亡,被告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还当庭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了质疑,原告与王某某无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虽共同生活且以父女相称,但双方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对于被告提出主体资格的质疑,原告情绪激动,表示双方一起生活多年,互相照顾,周围邻居均明知二人父女关系,而且她与父亲以父女关系办理了户口登记,更是足以证明。  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主审法官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某某与原告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对王某某的死亡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我国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院1992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另,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八条作出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于1987年,属于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因此应当适用该意见规定。  据此,铜山法院认为,双方的收养关系虽未经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以父亲女儿相称,也以父女关系办理了户口登记,且有共同生活居住地多名群众对二人的关系予以证实,故双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依法应予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后,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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