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继续教育补考视频可否一块放?

近日,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咨询平台,有网友咨询今年“八大员”考试情况,省厅回复,考期“计划10月”。

建筑业八大员政策已重启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做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号)。推动新的“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
1、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全国联网:
  •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

  • 证书在全国住建领域认可;

  • 各地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2、考证更正规,加强过程监管:(相当于培训实名管理,杜绝走过场)

  • 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要留存备查;

  • 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

  • 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

3、培训、考试遵循“三个统一”:

  • 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

  • 通过统一测试题库进行考试。

  • 从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 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重新参加培训学习;

  • 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

5、培训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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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在职研究生学员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党校在职研究生教育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参加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以及符合招生简章规定的免试条件准予免试入学的考生,在所在分院报到注册并上报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干部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省院”)获得批准后,即取得学籍,成为党校学员;未经省院录取并注册的,不能取得学籍。

第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持省院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考试生)、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分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申请向所在分院申请缓办入学注册手续,但缓办期不能超过省院规定的最晚注册日期。对于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报省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1年。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省院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取消录取资格,并注销学籍。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学员经过注册,方能取得学籍。在校学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分院报到注册,每学年需完成学费和教材费缴纳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在开学前履行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凡无故逾期未报到注册并超过省院规定的注册日期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条 每学期学员报到注册完毕,分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各班次的注册情况,填写《注册人数统计表》和《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上报省院,注册生效。

第六条 学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在校学习、考试以及参与分院组织的各项班组活动。被注销学籍的学员,不得再进行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注册上报省院后,因故退学、休学、留级的,该学期之前的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经批准转入或复学的学员,其学号一律编到新到分院的最后,不再使用原学号。学籍没有变动的学员学号一经分配不再改变。

第三章 面授考勤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员应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面授,进行考勤登记。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者,须持医院或本单位证明向班主任请假。学员无故不参加面授按旷课处理。学员在校期间请假、旷课等情况均须记入本人考勤登记表,作为期末考勤分扣减的依据,由此确认是否准予参加考试或是否准予毕业。

第十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包括考试、作业、考勤等三项内容,考试主要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党性教育心得体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学员按规定参加面授并完成作业后,可以参加期末考试,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成绩、出勤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期末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十二条 期末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员,事先须向分院请假,经批准后可以参加缓考。补考和缓考同时同卷进行。缓考成绩由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构成,补考及格以上按“60分”计。

第十三条 经过缓、补考,成绩仍然不及格者,如不及格科目数不超过四门,在毕业前可参加一次总补考。总补考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直接以百分制计分,及格以上按“60分”计。

第十四条 党性教育课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并记入学籍档案。党性教育课不设缓补考和总补考。

第十五条 学员面授课每门课请假超过该科课时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二分之一,或不交作业者,只能参加补考;请假缺课超过二分之一,只能参加总补考。该科旷课达四分之一及以上,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参加总补考;旷课超过二分之一,不能参加该科目的补考和总补考,成绩记“0”分。

第十六条 作业代做者,该科作业必须重做,期末考试成绩无效,可参加补考。待按要求完成该科作业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为“及格”及以上,毕业论文经专家评审同意答辩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成绩根据撰写质量和答辩水平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并记入学籍档案。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 学员毕业前应针对自己在校学习期间在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党性锻炼、工作能力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写出个人总结,经小组评定、班主任审核后由分院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通过后由分院在《毕业学员登记表》上签署“成绩合格同意毕业”意见,毕业鉴定未通过,不准予毕业,相关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章 退学、淘汰与开除

第十九条 学员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退学者在下学期注册时予以注销学籍:

(一)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且未申请休学或留级的。

(二)学习期间无故中断学业或无法坚持学习且一年内无法恢复学习能力的。

(三)累计四门课面授时旷课达到该科课时的二分之一。

(四)申请休学但休学期满没有申请复学并注册者。

第二十条 学员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淘汰,注销其学籍:

(一)累计超过四门课缺考或经过期末考试、缓、补考后仍不及格,视为无力完成学业者。

(二)学员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违纪或累计两次作业代做者。

(三)留级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留级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一条 学员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学籍:

(一)违反党纪国法,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在考试中找人替考的。

(三)经省院审查核实其毕业论文系全文抄袭或找他人代写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应予开除学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员因身体健康、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申请程序为:学员本人在开学注册前向分院提交有关证明及本人书面申请,分院审查并签署意见,于学期开学前报省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省院批准学员休学,须向学员开具《休学证明》。由于入伍、外派、挂职等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休学时限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特殊情况的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学员休学期满,须申请复学。复学应在学期注册时持《休学证明》到原分院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已被注销学籍的学员不能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省院批准后,可留级到下一年级,达到毕业条件的,随下一年级毕业:

(一)因各种原因累计总补考课程达到五门,本人有继续学习的愿望且提出书面申请者。

(二)未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写作,以及论文答辩旷答者。

(三)参加总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者。

(四)学员在校期间参加缓、补考和总补考次数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五)学员缓毕业时间超过半年者。

第二十七条 留级前已经考试考查合格的课目可以免修、免考,成绩按原成绩计;不及格课目要参加正常的听课、作业、考试。下一年级与上一年级课程设置不同的,必须按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员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留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的学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按要求注册。

第三十条 学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到其它分院者,本人必须向原分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分院在省院规定的在校生注册日期前至少一周报省院审批,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员因复学或留级,新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办理肄业或退学,若学员申请也可经省院批准就近转入其他分院相同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员转学须转入相同的专业和班级,否则不能转学。

第三十三条 其它各类学校学生不能转入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在职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同一城市内的各分院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

第三十五条 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学期中间不能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员办理转学手续时,需向原分院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分院签署意见后,由原分院将个人申请和报名登记表(分院留存的那一份)提交省院审批,批准后由省院转往接收分院。

第三十七条 转入分院为学员编写新的学号,新学号编在转入分院的最后。

第三十八条 转学学员转学后,在转入分院缴纳学费,转学前已在原分院预交的学费由校(院)财务部门统一划转。

第三十九条 确需在学期中间转到外地而不能在原分院上课者,可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转入分院借读借考。借读借考必须经省院批准,借读借考的分院负责学员在借读借考期间的考勤、作业,并于学期结束时将学员的表现情况和成绩反馈回原分院。学员只能借读借考一个学期。

第四十条 对学习和表现优秀的学员,按规定进行评比表彰,予以奖励,可授予“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学员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由分院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不遵守党校纪律、严重违反省院有关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不听劝诫的学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到学员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章 毕业、缓毕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发给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初次答辩未通过或因故未参加,经缓补答辩通过后,准予缓毕业,颁发原届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缓补答辩未通过,按规定留级一年或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员缓毕业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没有毕业或不能毕业的学员,已考试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省院可为其开具成绩单。

第四十八条 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后,发现在校期间存在违反第四章所列情节的,予以撤销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省院、分院应分别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院负责存档的材料有:考生报名登记表、新生注册登记表、论文答辩决议书、学习成绩表、毕业学员登记表以及有关数据的电子版。分院负责存档的材料有:新生注册登记表、学员在校期间报到注册听课考勤的重要的原始记录等。

第五十条 学籍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部门关于档案保存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员毕业时,省院办理毕业档案,毕业档案由分院密封发送到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学员的毕业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毕业学员登记表(毕业论文情况表、毕业鉴定表、政治思想评鉴表、学习成绩表)、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 已毕业学员持有的毕业证书丢失或损坏不补。如确有需要,按相关办理流程提交申请补办,省院核实后可为其办理毕业证明书,其效力与毕业证书等同。

第五十三条 学员的毕业档案遗失不补。如确有需要,可从省院学籍档案中复印副本,加盖省院“学籍专用章”有效。

第五十四条 分院应保证学员学籍信息的准确无误。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一般以学员的居民身份证为准。学员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须持居民户口簿和公安部门的改名证明到省院办理。需要修改出生年月的,须持具有本人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到省院办理,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十五条 如分院的档案与省院的档案不一致时,以省院的档案为准;电子档案与书面档案不一致时,以书面档案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干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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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12月期末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4126号,7

2、考试批次:2014年第二批次

3、所属学期:2014年下学期

以下是本次考试安排表(附件)。其中英语、计算机基础等课程在公共课文件夹里。请各学习中心及时通知学生复习。

三、关于作业和课程学案考核方式:

①作业和课程学案的课程出现在考试安排表中,但不需要约考考试。

②请各中心及时告知学生,下载所属年级本专业本学期需要做作业和课程学案的试题,用A4纸打印,作业答题和课程学案的习题要求必须手写答案,并打印统一的作业和学案封面,装订成册。完成后请及时交到所在的学习中心,由学习中心随期末考试试卷一起寄回我院进行批阅。成绩公布后,请及时登录山大网院教学新平台查询成绩,不符合要求的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过期仍不提交责任自负。

2、提交作业和课程学案时,各学习中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学生将完成的作业和课程学案交到学习中心,由学习中心统一把关检查,做好各方面的相关要求;②提醒学生必须手写作业和课程学案题目答案(专本《人文自然遗产保护与开发》《文化产业典型案例》《药物市场营销学》可以打印,但写作内容应不同),其他课程作业和学案打印或复印答案的不予批阅,成绩作废;③作业和课程学案必须区分专本层次,以课程为单元进行打包,按照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且在课程作业最上面附“作业提交记录表”(请下载附件7),打印并填写提交记录表上的每项内容(应交、未交人数必须跟提交内容相符合),负责老师签字;④学习中心请通知,上学期未交作业和不按要求提交作业,成绩按作废处理的学生,必须随本学期期末考试期间一并提交到我院进行批阅(补交作业请单独打包),其它时间不收作业,因不按要求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由学生个人承担造成的后果;⑥以上内容,网络学院教学办公室将对各学习中心该项工作进行考核,请严格遵守。

四、补考暂时按照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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