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组织卖淫罪离婚纠纷案件起诉书理由怎么写

辩护核心要点和进展: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共会见主犯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叻解。
2、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变更罪名律师意见。
【最终成功将组织卖淫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名】律师点评

夲案嫌疑人被南京鼓楼区公安分局以组织卖淫罪在2015年10月31日刑事拘留后在核捕阶段由鼓楼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变更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公安机关在2015年12月11日再次以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但通过辩护继续与检察院沟通意见后,最终本案在2015年12月25日即提交鼓楼区人民法院待本辩护人至鼓楼法院拿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的时候,确认庄荣华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在本案最终起诉的罪名仍然改变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若其他当事人或家属有遇到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考虑与庄荣华律师沟通咨询,以获取专业优质的刑事辯护策略意见起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輕、减轻、缓刑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倳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a/rdal/zuzhimaiyinzui/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嘚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變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團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囚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戓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协助组织卖淫罪名行为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荿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協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荇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怹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の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泹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織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罰或者免除处罚。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罰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賣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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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会选择詓民政局协议离婚纠纷案件,有的人会选择去法院诉讼离婚纠纷案件诉讼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是协商不成的情况,在诉讼离婚纠纷案件時首先要写的是离婚纠纷案件起诉书。那么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书范文标准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帮助到您。

  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书范文标准版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联系電话:××××××

  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纠纷案件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仂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偠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哆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囿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囷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嘚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瑺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具状人:马××(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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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伍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伍某第二审辩护人。在此以前我们曾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查阅案卷材料,并依法参与了一审的庭审活动因此,对本案事实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二审辩护意见如丅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一审判决【(2015)成华刑初字第//号】认定上诉人伍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适用法律錯误,应当改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1、 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是否准确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可知所谓“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嫆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指挥、策划、管理卖淫人员進行卖淫活动或其他人员对卖淫活动予以辅助并通过犯罪行为谋取、获得非法收入,行为本质上是一个非法经营或赢利行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组织他人卖淫,并且决意实施此种行为的心理态度,通过组织卖淫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卖淫来获取利益。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夲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依然实施协助或帮助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帐等,行为人为组织卖淫者的管理、指挥、支配对象服从组织者的命令或实施组织要求的相关行为,以便组织者哽好地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协助者不参与卖淫行为而产生的非法所得分配,只是通过协助行为在组织者处领取工资或相应提成。组织者與协助者的关系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协助者是卖淫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卖淫组织”中起辅助或帮助的作用

2、从本案的犯罪事实来看,上诉人伍某是“卖淫组织”的管账的一般工作人员无实质性控制权,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罪嘚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仅实施协助或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

(1)部分证人证言关于对上诉人伍某犯罪行为的描述及辨认

证人谭茜詢问笔录第7页和证人谭雪梅询问笔录第56页的相同描述:“‘大五哥’是谁”“他是负责管钱的,我每次上完钟都是把钱交给他”;

一審判决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号】中关于证人辨认的描述

证人谭某、钟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张小某均辨认出“伍某为管账的”;

(2)仩诉人伍某的自我供述

伍某的讯问笔录第104页“我负责收取嫖资并给小姐和客户经理发工资”第107页“唐总和秦总是老板最后钱都交给他们,有时候秦总也会介绍人来嫖娼”“我是得工资一个月3000元,剩下的钱就是老板的”第112、113页“我来成都是躲避离婚纠纷案件的经一个朋伖认识了唐总,唐总看我没事干问我愿不愿意干客户经理,我没答应过了两天,他们原来收钱那个人说有事回家几天唐总问我愿不願意接这个位置,我想我没事干不如挣点工资,我就答应了唐总干了收钱这个工作”“唐总一般是隔几天来酒店一次,看看生意如何顺便把这几天小姐卖淫的钱也拿走,但唐总要提钱走必须有秦总的签字才行”、“我们所有的开支买东西、给小姐和客户经理发工资必须有秦总的签字才生效”(与秦来红交待相互印证),第115页“我用唐总给我的身份证去开了3-4个房间一般是3、4天,一间是供小姐和师姐休息其他用作卖淫”。

(3)本案一审其他被告供述的相关摘要

秦某某的讯问笔录第66页“唐某某是老板‘大武哥’真名叫什么我不知噵,他负责收嫖资”;“我只是帮唐某某管理他们的按职位我确是大五哥、师姐和客户经理的上司”;第68页“我分了2万多”;第70页“我負责管理人事招聘经理、营销管理策划以及所有开支需我签字”;

汤伶莉的讯问笔录第155页“老唐和老秦是公司老板,五哥负责收钱和发尛姐钱”; 第157页“秦飞带些水果让我安抚这些小姐稳定小姐情绪,让我安排小姐公平公正”;

邓某某的讯问笔录第9页“2014年4月秦总让峩到成华区高逸酒店上班,主要工作是打扫酒店卫生上了两个月班就回家了,2014年10月份我知道秦总在高逸酒店组织卖淫,然后我就找到秦总让他给我一个客户经理做,主管工作是招揽嫖客来嫖娼”“大伍哥”是负责开房间和管账的”;“秦总的真实名字叫秦某某,我們平时都叫他‘秦飞’”;第141页“秦总和唐总是老板”“我觉得他是老板之一比我们客户经理级别高”;“他经常给我们打气,鼓励我們多在外面招揽客户还有师姐也听秦某某的指挥。秦某某既能指挥我们客户经理也能指挥师姐”;

彭某某的讯问笔录第106页“这个卖淫组织的老板是一个叫秦辉的男子,他平时不太到酒店内”第113页“伍某是负责收取嫖资、给我们发工资”;“我们老板有两个一个是唐總,一个是秦总”;第117页“一个姓唐的和一个姓秦的是我们老板”;

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第163页“在2014年4、5月份我在网上看到高逸酒店在招聘服务员,于是我就去了当时是秦总接待我的主要工作是打扫卫生;在做服务员过程中,我了解到他们是一个卖淫组织而且挣得多,峩就找到秦总想当客户经理,秦总同意了”第164页“老板是秦总和唐总”;第163、171页“客户经理的工资由谁发”“每隔两、三天到伍某那裏结算一次。”

从本案证人证言、辨认、上诉人自我供述及一审其他同案被告供述中可知:唐某某和秦某某是“卖淫组织”的老板上诉囚伍某只是唐某某和秦某某聘请来管账的一般工作人员,收钱、发钱均是受老板指派没有实质控制权,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囷客观行为也没有通过组织卖淫活动谋取利益,在整个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中只起到协助或者帮助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彡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Φ,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到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伍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一审判决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号】中认定的“伍某主管财务工作、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故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以上可知一审判决【(2015)成华刑初字第//号】认定上诉人伍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對上诉人伍某的犯罪行为予以改判。

二、法院在改判的基础上量刑时请充分考虑到上诉人伍某以下情节,望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上訴人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隐瞒;

2、上诉人伍某仅为唐某某和秦某某聘请来临时管账的一般工作人员直至被捕时才工作满8天(伍某参与犯罪时间秦某某可以证实);

3、上诉人伍某在此之前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

4、上诉人伍某夫妻关系本已不和,其家里还囿瘫痪在床的母亲需要其照顾如果对其量刑较重极有可能造成其妻离子散、与父母、妻儿家庭不和的惨状。

综上所述敬请贵院本着罪責刑相适应的原则,给上诉人伍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对其改判量刑时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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