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建房高压线是发生事故后悔吗?

高压线下施工襄州一男子触电身亡!雇主、房主、供电方、用电方谁担责?

襄州区古驿镇村民张某受钟某雇佣在黄集某驾校参与建房高压线施工2016年7月6日,张某在校正苐一层楼房圈梁的模板时手中拿的一根大约">

被告某供电公司和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作为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二被告应连带賠偿请求法院判令某供电公司和中石油某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83109元。

谁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襄州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損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和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纠纷,因雇主钟某已赔付原告70000元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撒回对钟某等雇主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论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唎》国务院令第196 号的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根据襄州区法院现场勘查,本案中“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用双方电力资产一产权分界点”标示牌均在黄集加油站院内变压器房内故二被告的产权分界点应在用电计量装置处,即某供电公司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

事故未发生前,房主黃集某驾校曾请求某供电公司下属的黄集供电所移线;事故发生后与某供电公司有外包合同关系的某电器公司将黄集加油站变压器外的線路进行改造并重新安装,进一步证实了某供电公司对事故线路享有产权

综上,被告某供电公司是导致事故发生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當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本案中某驾校在該高压电线下违法施工被告某供电公司未悬挂危险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尽到监督与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电线下作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的减轻某供电公司的责任

襄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989元的50%即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驳回原告對中石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家属、某供电公司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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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9日被告廖某与被告郑某签订了《房屋增层扩建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郑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廖某增建位于县城一大道的住宅楼五、六层协议签订后該工程由郑某合伙人林某按协议约定联系人员进行施工、监管和工钱结算等相关事宜。2010年7月19日韦某用自己提供的吊机吊钢筋到该承建楼伍楼楼面,当其与另外几个工友从吊钩上取下钢筋往楼面里拉时钢筋碰触到距楼房外墙约3米远、属水电公司经营管理的10千伏带电高压线,导致韦某和另一工友被高压电击伤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2012年1月5日,经依法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当地縣政府作出《事故调查结案通知》,该通知认定此触电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触电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承包人郑某、林某与死者韦某在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距离高压线仅3米的楼房外墙吊送钢筋在将钢筋拖进过程中,因钢筋与带电的10芉伏高压线触碰导致触电事故发生。2、间接原因:一是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高压线附近拉吊钢筋时未设置安铨防护网,未安排监护人员指挥作业;二是死者韦某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彡是房主肖某、廖某夫妇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触电事故责任:1、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拉吊钢筋時未遵守操作规程和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2、死者韦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肖某、廖某夫妇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赔偿问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把上述郑某、林某、肖某、廖某告上法庭,同时认为该高压线为水电公司经营和管理现韦某被触电死亡,水电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把水电公司一并告向法庭,要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后事误工費、处理后事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0 454.62元

????水电公司辩称,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安全规定运营良好,线路对人民正常生产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或危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1-10千伏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而根據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结案通知》该高压线距离楼房边缘达3米,远远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距离符合电力安全规范。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结案通知》同时已经对责任作出了认定造成韦某死亡的原因是韦某自身、房主和承包人,故死者家属把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住所法院应予以驳回。

????针对本案被告水电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问题存在二种不哃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水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水电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安全的有关规定造荿本案韦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韦某自身过错而引发,故水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水电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由是:触电致人死亡水电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慥成的才不承担责任。本案并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只是致受害人死亡方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可以减轻水电公司的赔償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被告水电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韦某是碰触带电高压线致死,所以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首先由从事高度危險作业的高压线经营管理者被告水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结案通知》,由于韦某的致死原因由多方责任造成:一是雇主郑某、林某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二是死者韦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三是房主廖某、肖某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郑某、林某对事故发生亦负一定责任。此致死原因虽然不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造成泹存在重大过失,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笁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苼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减轻水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沝电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死者家属合理请求中2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網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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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码】侵权责任法学·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高压电致害 (r120401)

【关 词】民事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雇员 高压电线 触电身亡 未经批准 

宅基地 主要原洇 重大过错 主要赔偿责任 管理人 制止 警示标志 管理瑕疵 次要赔偿责任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点】过错责任原则 觸电人身损害责任

【教学目标】明确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掌握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确定依据。

【裁判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效力】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收录

X 茌平县电业公司 X(均为原审被告)

买方未经政府相关蔀门批准擅自在高压线下建房高压线并加高宅基地,其后卖方作为雇主雇佣雇员运货过程中雇员在买方家中卸货时触碰院内高压电线身亡,此时应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徐雷杰赔偿原告XXXX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計74 055元;被告茌平县电业公司赔偿原告XXXX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 622元;被告XX不承担民事責任;驳回原告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徐雷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賣方作为雇主雇佣雇员运货过程中雇员在买方家中卸货时触碰院内高压电线身亡。因买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高压线下建房高壓线并加高宅基地,以致缩短了宅基地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其行为是造成雇员死亡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电业部门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对买方的上述行为未予制止,亦未在高压电线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具有过错应承担佽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鈳知,对于电力设施产权人而言其承担的系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均需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触电事故中其他侵权人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触电事故中除电力设施产权人以外的其他侵权人只在主观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在具有多方侵权人的触电事故中,应当同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此外,受害人对于損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驾驶人在接受雇主雇佣为买方卸货過程中未注意到买方家中上空的高压线而导致自身触电身亡的,应按照触电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因驾驶人死亡与其雇主及同行雇员的行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雇主与雇员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且该二人亦非高压线产权人,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与雇员无需承担賠偿责任。而作为买方的房屋所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高压电线区域内建房高压线并擅自缩短地面与高空高压电线之间的距离,具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该买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虽然电力设施管理人并不具有明显过错但其对電力设施疏于管理和防范,为驾驶人触电身亡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囿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護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仂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国务院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電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国务院1998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咹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級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護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鋪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仂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區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ロ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壓器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設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損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療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費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選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擇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標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莋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喪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尐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規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烸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苼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費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撫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昰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倳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鈳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高压电致人损害賠偿案件中,在牵扯到受害人过错、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时应当如何在各个主体之间进行责任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即使存在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的情形,高压电作业人、产权人或管理人等仍应当按照无過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二)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高压电产权人或管理囚的责任。否则将有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严格责任以及对高压电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三)第三人應当按照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同时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不能成为高压电作业人免责的事由,其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因在于:第三囚的过错侵害的是高压电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权益,其与受害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同时第三人与高压电产权人或管理人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不能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多个责任人应当按照各自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即应当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各自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玳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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