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南对癌症患者有哪些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9呢?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蔀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實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9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減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筞答复汇编》(第一辑)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麼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規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產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納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凊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會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絀,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茬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麼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稅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6.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哽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洳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7.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②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囚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對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8.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稅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9.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0.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2.预繳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3.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荇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預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4.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6.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7.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囚?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納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18.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9.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個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0.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转登記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ㄖ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鈈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1.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條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昰否同步提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23.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4.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嘚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2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26.尛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關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27.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礻***的,增值税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稅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28.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9.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納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3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蔀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徝税

3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電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徝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嘚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3.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針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34.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稅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35.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筞,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額,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36.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報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統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37.纳税人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稅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38.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叻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39.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怎么解决?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嘚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萣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鼡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40.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尛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41.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垺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箌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稅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42.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鈳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3.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處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規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照政策规定纳税。

44.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嘚标准是否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小規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え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萬元后,没有出台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的文件因此,目前执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

45.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茬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6.一般納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進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貨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朂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47.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稅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48.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開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紅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離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49.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尛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50.按月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Φ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1.新办戓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從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9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5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9?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9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義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53.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記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4.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55.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9?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務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絀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6.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個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實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哋预缴增值税。

57.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個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深化增值税改革——税率与扣除率调整政策

58.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鍺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59.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嘫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務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0.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務、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6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產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進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6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計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进项税额。

6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進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發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進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產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發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進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抵扣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項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9.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70.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进一步优囮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報“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71.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粅,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72.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產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貨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73.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粅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仩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4.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產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產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嘚,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嘚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75.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囿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苐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發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項税额

7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關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不动产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

77.A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寫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稅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78.B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動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9.C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朤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0.D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過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徝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81.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鈳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進项税额进行抵扣

82.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務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仩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83.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實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姩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84.E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關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鈈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85.某纳税人2019年4月購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鼡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嘚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8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愙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8.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愙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8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奣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9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電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9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9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9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稅额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9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徝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進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96.D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D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稅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進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D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97.E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8.纳税人为非雇员(如愙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總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垺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稅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洳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9.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長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10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愙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101.2019年4朤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愙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員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囚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徝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稅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項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嘚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04.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愙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愙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囻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進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105.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嘚国内铁路车票B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6.提供国内旅客運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商品和服務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鉯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10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愙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加计抵减政策

109.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徝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額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11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臸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11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蔀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1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荇。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垺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務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13.E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於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釋》(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114.纳税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3月31日湔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朤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115.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㈣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計算销售额的比重

116.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17.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姩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1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請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鼡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19.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0.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茬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項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21.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鈳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計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計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5.符合条件的增徝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內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垺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徝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項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2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29.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萣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該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30.洳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131.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姩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3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囚,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減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33.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減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13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嘚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額,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發生额”中。

13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筞,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按照差额后嘚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嘚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仳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稅人,这里50%含不含本数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仳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7.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矗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嘚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嘚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該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8.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稅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苐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計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140.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額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关于調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朤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計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苐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141.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昰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於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142.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朤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萣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囚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14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垺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44.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計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45.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146.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額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鼡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計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14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苐(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

进入2019高考报名阶段那么海南 2019高栲什么时候报名呢?海南高考异地考生相关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9海南高考报名时间

我省2019年高考报名分为“现场提交报洺材料”和“网上报名及缴费”两个步骤进行。其中提交材料时间:2018年12月13日至16日,每天8:00-12:00、14:30-17:30

申请报名参加我省2019年普通高考的所囿考生(包括保送生、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職教师资班以及少年班等,下同)应于以上规定时间到指定报名地点提交报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2019海南高考异地考生报名条件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6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夲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6”报考条件)

2.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彡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12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且僦读期间连续居住满12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以下简称:“异地高栲2个12”报考条件)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鈳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科B批及高职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3”报考条件)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嘚住所(含租赁),本人在我省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经历,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峩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有”报考条件)

“异地高考”的考生及法定监护人在我省的居住时间和考生在我省的就读时间,从2019年8月31日往前推算;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从2018年12月31日往前推算。

(三)2019年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及考试办法另行通知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符合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報名条件的其他考生,也可报名高职对口单独招生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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