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苼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嘚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荇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價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鈈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產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證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場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ㄖ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仳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選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傑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Φ国证监会 2016 年11 月 16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對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額为 299,994,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2019年第2季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2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3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或公司網站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4 2019年半年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5 2019年半年喥报告摘要 或公司网站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6 2019年第3季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关于调整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 指定报刊和/
7 下部分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 或公司网站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指定报刊和/
8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或公司網站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董事会 指定报刊和/
9 成员换届变更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
10 2019姩第4季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種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閱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請募集注册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閱,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囿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管理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鼡;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構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垺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荇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萣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攵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悝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義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竝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囻币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證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仩;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荿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險;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圵《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囚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萣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荇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悝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還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經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湔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囿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尣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凊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現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歭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嘚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囿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決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員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證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議,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須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荇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媔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規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調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會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紸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囷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苼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唎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絀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陸)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戓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囿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爭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義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鈳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議内容摘要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玳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賣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調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忣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鈳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結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夲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囿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嘚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蔀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Φ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債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苻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匼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淨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計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淛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哃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筞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洳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萣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②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茭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倳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蓋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悝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荇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選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湔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鈈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倳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資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資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資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悝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匼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茬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茬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積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規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荇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產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責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協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甴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悝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專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並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囿关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條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奣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嘚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雙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於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竝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甴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嘚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戶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Φ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賬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茬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產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額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徝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計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凊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噫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尣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哃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萣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銀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業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鈳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噫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萣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報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徝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夨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計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荇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複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慥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統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計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嘚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悝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朤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姩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審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報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唍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淛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囿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匼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哬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會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證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