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合同义务转让让给了现公司,员工合同未到期,直接与现公司签订了新合同,以后调档如何证明两家公司关系。

了解财运网为您解析公司转让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前,先一起来学习一下什么是公司转让吧!

  公司转让是指的是什么?

  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担保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就要承担责任,那么有没有例外呢,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呢?

  公司转让担保合同,担保无效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例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

  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总共是有些人认为自己聪明无比,脑洞大开能通过签订担保合同获利。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

  最常见的是,利用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

  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在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有许多保证担保,但没有写明担保的方式,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种非常责任非常巨大的保证方式,因此,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明确保证的方式。

  公司转让担保合同的责任规定如下:

  若是担保期限过后就没有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以上是财运网给您分享的公司转让担保合同的相关资讯,公司转让担保合同规定的要负的责任一定要看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签订公司转让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注意避开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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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元(7.61×)。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元(×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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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 宪法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国际法 诉讼法
国家性质 根本制度 选举法 民族区域 自治 特别行政 区 公民基本 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等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总则 自然人 法 人 代理 民事责 任 诉讼时效和期 限 人身权 所有 权 共有 用益物 权 担保物权 相 邻关系 合同法 不当得利 无因 管理 知识产权 婚姻法 继承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产品质量法 金融法 税法 劳动法 环境保 护法 会计审计 法等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 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 企业法 票据法 破产法 保险法 海商法 证券法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 法

第一讲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 ? ? ?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合同法》第2条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1. 2. 3. 4. 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丙与丁签订的离婚协议 丁与戍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 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 事 法 律 事 行为 实 行为 法 行为 法 行为 行为 违法 行为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 称为标准 ? 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买卖、赠与 ? 非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广告使用他 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

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 ?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 有偿合同――买卖、租赁合同 ? 无偿合同――典型的比如:赠与、借用合 同,推定的包括委托,保管和私人借贷 ? 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 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的,如借贷合同 ?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 他给付为标准 ?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 ? 实践合同――保管,借用,借贷(注意赠 与) ?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

5、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 求的形式为标准 ? 要式合同――须具备一定形式 ? 不要式合同――不须具备一定形式

6、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地位为标准 ? 一时的合同――买卖、赠与等合同 ? 继续性的合同――租赁、保管、借用的合同 ? 分期给付合同与继续性供用合同

7、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 主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 从合同 ? 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 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束的对 象不同)为标准 ? 束己合同――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 权利义务 ? 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 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 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9、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 确定合同――买卖合同等 ? 射幸合同(机会性合同)――保险合同、押 堵合同、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 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是:

? 合同自由原则 ? 合同正义原则 ? 鼓励交易原则


? ? ? ? ? ? 合同订立概述 要约 承诺 竞争缔约 强制缔约 附合缔约
1、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动态行为 接触洽商) (接触洽商)

静态协议 权利义务固定) (权利义务固定) 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要件 ? 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 ? 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意思表示一致

二、要约(发价、发盘、报价)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 构成要件(14条)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条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15条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 2、内容不同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如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采购员→丢皮包→报纸广告→ 2万元酬谢→有 人还包→要求支付酬谢→失主不同意,愿给 2 千元→拾包人不同意,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起 诉(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有义务返回,如不 返还,构成不当得利;道德上讲,拾金不昧是 我国传统美德)→上诉→二审改判→支持上诉 人请求,失包人向拾包人支付2万元→已构成要 约;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将此案选在案例 选登中)

?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16条)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 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 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 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 的 资格。


没有承诺的义务 没有通知的义务

4、要约的存续期间(23条) 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

?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 ? 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18条)

发出要约 生效前 撤 回 先于或同时到达

要约到达生效 生效后承诺前 撤 销 先于到达

? 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况(19条)

? 要约的消灭(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


? 概念(21条)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内容一致”与“实质性变更”


“内容一致”并不要求绝对一致,只要不是 “实质性变更”。 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 质性变更”。
? 承诺的迟延(28条)――超过承诺期限发 出的,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 承诺的迟到(29条)――在承诺期限内发 出,本能及时到达,因其他原因逾期到达, 该承诺仍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 约人不接受该承诺。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 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 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 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 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 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 于法院。 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 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 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 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 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 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 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通知(意思表示) 通知(意思表示) 交易习惯 行为(意思实现) 行为(意思实现) 要约表明 承诺通知到达(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到达主义) 不需要通知的――作出行为时生效 不需要通知的 作出行为时生效

? 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 诺到达要约人(27条)

请回答有关要约与承诺的几个问题:


1、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 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 2、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有上等棉花1000公斤, 单价每公斤50元,欲售与你方,限10日内答复, 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结果,乙方没有在10 日内 答复。――乙方是否违约? 3、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向乙方订购1000公斤小麦, 乙方回复条件完全同意,但是,现只有500公 斤。――乙方的答复是否是承诺?

4、甲方口头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乙方没有立 即回复,而甲方随后与丙方签定了合同,乙方 组织好货源后答复甲方要求拉货。――甲方是 否违约? 5、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 立即发货,乙方迅速准备货源并雇车,随后甲 方发出了撤销通知。――甲方的要约能否撤销?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 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 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 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 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 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 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 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 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 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此案应如何处理?
?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 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 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 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 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 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 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 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 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 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要约邀请 2、投标――要约 3、开标、验标 4、定标――承诺 5、签订合同书
1、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发布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3、竞卖――要约 4、拍定――承诺
? 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即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 邮政、煤气、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 等公用事业,医院及医生,出租车司机等 负有缔约义务。 ? 缔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致对方 以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合同的免责或限责条款――提醒义务、说明义 务 2、格式条款的无效 一般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特殊无效:人身伤害 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财产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常理解释、不利于表意人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

第三讲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必要条款) ? 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默示) ? 默示要求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才 成意思表示(试用期满,遗嘱继承人或无 权代理与受遗赠人的沉默) ? 违反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成立,除非一 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

一、合同的条款(12条)


? ? ? ? ? ? ?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质量和数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 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 义务,以免对方因此而受不应有的损失

? 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相对方受到损失


? ? ? ? ? 发生阶段不同 违反的义务不同 救济的利益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2、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42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 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 推迟与乙签约,开始由针对性的吸引乙的潜在客户, 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
? ? ? ? ? 缔约费用:可行性调查费用或差旅费 为准备旅行合同产生的费用 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 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间接损失) 以上又称信赖利益的损失,区别于合同成 立履行利益的损失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 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 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 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 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 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 律效力?为什么?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 以采用口头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 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 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 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 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 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 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 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 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 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 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 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 同不成立,并退货。此案应如何处理?
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 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 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 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 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 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 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 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恢复收 到传真,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 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15日来人 签订合同,甲按时来签约,乙要求加价,未 获同意,遂拒绝签约,正确的是 ? A合同5日成立 ? B 合同10日成立 ? C合同15日成立 ? D乙公司承担缔约责任


? ? ? ? ? 合同的效力概述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 2、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生效的时间(44、45、46条) ? ? ? ?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1、概念及特征 合同虽已成立,但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自 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 违法性 ? 不得履行性 ? 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性

2、无效合同的范围(52条、53条)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与《民法通则》58条-1款比较)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赠与合同形式掩盖 行贿之实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格式条款(40条后半段)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 加重对方责任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无效免责条款(53条)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 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 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 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 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 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 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 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 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 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 交易的财产。

三、可撤销合同(54、55条)


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 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 意思表示不真实 ? 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 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 合 同自始归于无效。

2、可撤销的原因(与《民法通则》比较) ? 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对对方当事人、 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误解) ? 显示公平 ? 欺诈(除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 ? 胁迫(除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胁迫) ? 乘人之危

3、撤销权的行使 ? 撤销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 ? 在除斥期间(1年)内行使,自撤销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 撤销权的消灭(55条) ?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合同自始无效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 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 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 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 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 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 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 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 某的请求。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 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 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 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 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李某应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 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 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 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 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 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 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 1196 CD 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 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 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 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 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 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此案应如 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因对 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 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 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 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 为。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 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 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欠缺有效要件, 能否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 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 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 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比较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的异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7条)

追认权 (以意思表示的方式 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 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

催告权 和 撤销权(通知方式) 撤销权(通知方式)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8条) 表现代理(49条)和越权行为(50条)― ―属于效力确定的行为 ?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51条) 善意取得制度

一、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 二、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 合同专为有效合同。 三、否则的话该合同转为自始无效合同 四、转为无效合同后,该合同不具有履行性,但如 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则,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

? 甲将其父去世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的母 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 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 将该纪念册赠给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 有权 B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取得纪念册的所 有权 C 只有经过甲同意,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取得纪念册的所有 权


甲委托乙采购茶叶, 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 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 并要求乙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 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 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 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 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 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 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 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 雷姆从尼亚处购买了半兽人一头,作价1000 元,尼亚明知半兽人有病却未告知,雷姆认为 半兽人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购买,交易 时,尼亚说:“如果发生纠纷,比必须在3个 月内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雷姆同意,雷 姆买回后半兽人4个月后因病死亡,遂发生纠 纷 ? A 两人之间构成民事欺诈 ? B 两人之间构成合同违约 ? C 两人约定的起诉期限有效 ? D 约定的起诉期限无效

? Gaga与拉格斐签订了一份时装定做合 同,约定拉格斐工作室向gaga小姐制 作纯毛披风一件,按gaga提供的样品 交货,披风做好后,gaga发现不是纯 毛的,后检验,原来当初gaga提供给 工作室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医疗, 而拉格斐工作室就是按照样品交货的, 该案属于? ? A 重大误解 B 民事欺诈 ? C 违约行为 D 侵权行为

?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订立 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 司事后得知事情,但恰逢国产奶粉畅销,乙 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的价格售予他 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 将产生什么影响? ? A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确定有效 ? B 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确定有效 ? C 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则 合同失去效力 ? D 合同自始无效

? 南京一家公司为迎接2012的到来制作水晶恒 温棺1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后经证实, 该棺材只是钢化玻璃,实际价值不足100元, 问如何处理 ? A 无效合同 ? B 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 C 可撤销合同, 理由为误解 ? D 有效合同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 的法律后果(58、59条)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 ? ? ?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 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 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 合同履行的条件 1、合同有效 2、标的可能
1、适当履行原则(60条-1)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 行原则。 *区别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60条-2) 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 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 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 则。 3、经济合理原则 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3、情势变更原则 ? 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 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原则。

? 适用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 情势变更的效力 1、再交涉义务――重新协商交涉 2、变更合同 3、解除合同


1、履行主体 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A. 向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 第三人 丙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丙 (第三人)

2、履行标的――标的质量(62条-1)、 部分 履行(72条) 3、履行地点(61条、62条-3) 4、履行期限(61条、62条-4)――提前履行 (71条) 5、履行方式(61条、62条-5) 6、履行费用(61条、62条-6)

思考: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 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 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 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 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 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 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


?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 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 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67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二个债务须又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不安抗辩权(68、69条)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为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 的当事人于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 情形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 合同的权利。

? 构成条件 1、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先序履行一方尚未 履行债务 2、后序履行方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 的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序履行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提供担保 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 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 能提供担保 解除 合同 恢复履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 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 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 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 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 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理由?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 具备什么条件?
?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乙公司虽然将木 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 法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 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 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 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 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 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 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理由?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
?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本案中甲公司 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 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 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 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 的主张。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 向甲借用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 彩电,乙因此拒绝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 错误的是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B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C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 D是行使留置权

第六讲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 ? ? ? 合同的保全概述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的担保
?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 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突破了合同相 对性原则)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73条)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欠10万 丙(次债务人)

欠10万 乙(债权人) 代位权

2、成立要件 ?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合法债权、 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承担举证责任 ?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没有其他财产,但 乙的企业还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却迟迟不向企业 所要,甲能否行使代位权 ?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没有其他财产,但 丙欠乙11万,现在乙正起诉丙,甲能否行使代位权 ? 乙欠甲10万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到期未还,但乙 一直未向丙主张,如果乙有房屋一幢,价值20万元, 甲可否行使代位权


? ? ? ? ? 原告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为诉权 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 第三人是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追加 次债务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从实现债 权中优先支付 ? 代位权成立的,被告直接向原告履行:债权人 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消 灭

3、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解释13-20条) ? 债权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通过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 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 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 元,但丙未付款。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 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 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请回答:

(1)如果甲对丙起诉,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况 下不应当受理? A.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 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 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 的到期债权 D. 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2)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下列何种做法 是正确的? A. 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 元及利息后,将于下的钱支付给乙 B. 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 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 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 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74、75条)


1、概念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 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 以财产为标的 ?行为有害债权 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恶意 债务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

3、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


?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 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该撤销权消灭。

? 甲欠乙2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 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 全部财务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 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 2003年 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向 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 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 (A)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 (B) 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 (C)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 债权 ? (D) 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 欠甲公司 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 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 哪些措施? A.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 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 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 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 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 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 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 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 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 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 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什么?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 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 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 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 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 约 ?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 权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 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 依照我国合同法7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担保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权利实现 的法律措施。
? 从属性 ? 补充性 ? 保障性 ? 任意性(例外:留置)

2、担保的分类: ? 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法定担保、约定担保 ? 根据作为担保的标的: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和金钱担保 ? 根据担保的对象:原担保、反担保 3、我国担保的五种形式:保证、定金、抵押、 质押、留置

第七讲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合同的变更 ? 合同的转让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 广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

?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A.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直接发生(债务人违约使履 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B.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程序(54条) 2、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

?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履行条 件、价金、性质、合同担保等的变更) 3、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具有违法性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77条-2)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 定为未变更。


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 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 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2、合同转让产生的原因 ? 基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继承)


?基于法律行为(订立转让合同)

债权让与(79-83条)


? 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 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和原因行为 (看图示)
让与 债权 通知义务 债务人甲 债权人乙 产生债权 产生债权 让与人

债权让与合同 基础行为) (基础行为) 为债权让与提供标的物


原因行为与债权 让与之间的关系

? 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 一致 4、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79条明确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思考:下列合同的转让是否合法? 1、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 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2、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 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 刘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3、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 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 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 之间产生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受让人 新的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 3、让与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对外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80条) 80 ?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可用对让与人的抗 辩权对抗受让人)(82条) ?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可用对让与人的抵 销权对抗受让人)(83条) ? 表见让与有效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 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 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 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 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 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 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可否拒绝丙公司提货?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 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 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 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 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84-87条)


? 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 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 叫做承担人。 ?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 承担分为:债务全部移转的免责的债务承担 和债务部分移转的并存的债务承担。

?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与原因行为


债权人 转移债务 经债权人 承担人 债务人 同意 债务承担合同 全部或部分

? 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3、须经债权人同意 4、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的转移(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85条) 3、从债务的转移(86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88-90条)


? 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 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 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意定概括移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 为 (合同承受――88条) 法定概括移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90条)

?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 1、合同承受: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 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 人。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90条

2、甲将房屋租给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 支付房租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拒绝 继续履行,如果甲想通过诉讼解决,应如何向法 院起诉? A 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 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 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贷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 日与丙公司签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债权, 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 知,便主张20万元的抵消权,下列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 效 ? B 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 30万元的债务 ? C 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消权 ? D 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的债务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

?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 元债权,三方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 列正确的是? ? A 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 B 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 C 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 C 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位清偿。


? 债权让与和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 ?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第八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


?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1、概念 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 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
合同权利义务 关系消灭 合同关系 依然存在

2、合同终止的原因 ?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 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 债务相互抵销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93-97条)


1、概念及特点: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 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 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 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 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 原则上须有解除行为 ? 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类型 单方解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 (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 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法93条 a.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与解除权无关) b.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权)

(2)合同法94条(单方解除,法定解除权)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及时通知, 无迟延履行)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根本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赠与,不定期租赁)

? 1、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3个月,未催告的,为解除 权fs之日起1年 ? 2、解除权为形成权,不需对方同意,到达对方 即生效 ? 3、对方不服,应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

1、合同解除的效力(97条)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 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 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 元。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 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 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 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 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 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 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 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 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 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 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 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 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 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 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 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 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 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 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 院不能支持。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合

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 王某因多年未生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 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支付了相应费 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但后来治疗失败, 王某要求医院返还费用,下列正确的是? ? A医院应当返还医疗费 ? B医院应当在扣除B技术的费用后返还余下的医疗费 ? C医院不用返还医疗费 ? D 王某无权请求返还医疗费,但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第九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 ――清偿、抵消、 清偿、抵消、 清偿 提存、免除、 提存、免除、混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


? 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代为清偿 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通过实行担保权实现债权 ? 代为清偿制度
? 概念: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 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 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自动债权、 能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受动债权、反对 债权 ?分类:法定抵销、合意抵销

甲欠乙5万 甲 乙欠甲10万 乙(主张抵销)


1、概念: 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 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 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 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 ?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 力的权利,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2、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均须合法 有效) ? 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 ? 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人身关系的债) 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3、抵销的方法 ? 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 方时生效) ?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4、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 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 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 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抵销货款,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抵销 B 甲公司主张抵销,需经乙公司 同意 C 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1、概念与作用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 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 而消灭合同的制度。举证与风险 2、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部门

债权人 提存受领人) (提存受领人) 提存之债

债务人 提存人) (提存人)

3、提存的原因(101条)――难以履行债务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债权人下落不明 ?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提存标的――债务人依约定应交付的标的物 ? 提存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物相符,否则违约 ?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货币等)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 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 得价款


(1)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 ? 债务归于消灭,债权得到清偿 ?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提存受领人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归提存受领人负担 ?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 除下落不明外,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2)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

(3)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 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 有(104条)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 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 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些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 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 方行为。 ?单方行为、无因行为、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一旦作出 不得撤回,与赠与的最大区别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仅免除部分债务,合 同关系仅部分终止
? 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 系消灭的事实。 ? 混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 益的除外

第十讲 违约与违约责任


? ? ? ? ?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条件的行为。

2、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 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 当事人明确表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 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的违约行为。 ?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 注意与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完全不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 2、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 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 的履行。 (提供劳务的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特定物为标 的的合同中特定物灭失) ? 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

3、迟延履行(给付迟延、受领迟延) 4、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 瑕疵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 件,致使债权人减少或丧失合同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 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的给付行为。 5、其他违约行为

履行拒绝 完全不履行 履行根本违约

受领迟延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履行地点不当 履行方法不当等

瑕疵给付――履行利益受损 履行利益受损 瑕疵给付


法律后果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加害给付――履行利益和既有利益受损 履行利益和既有利益受损 加害给付


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概念和特征 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 责任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责任 ? 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 ? 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 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严格责任原则为主(107条)――有违约行为 ? 过错责任为辅 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普遍适用(117、118条) 普遍适用( 不可抗力 普遍适用 、 条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免责条件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119条) 条 免责条款――协商一致约定免责事由 (注意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三、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65条 ?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责任竞合: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 导致多种责任的产生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P247-249)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允许 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两者选一(122条)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商家违 约责任、厂家侵权责任) ?甲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其在洗澡过程中因 该热水器质量问题给甲造成了人身伤害
1、强制履行(109、110条)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三种情形 2、采取补救措施(111条) 3、赔偿损失(112、113条) *损益相抵 可预见规则 减损义务
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 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 支付货款200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原 告又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 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原被告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 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因被告未能按 约交付钢材,致使其无法向第三方交货,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给原告造 成了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这部分可得利益的损 失。

4、支付违约金(114、116条)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 约金与强制履行、违约金与定金 5、定金制裁(115条) 6、价格制裁(63条)

? 缔约过失的赔偿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的不 同? ? 1、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直接损失, 包括缔约费用,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 或因丧失唯一的合同机会而遭受的损失。信 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 发生时的状态 ? 2、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包括直接损 失与间接损失。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 全履行时的状态

? 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乙为蔬菜销售商,丙为 某大学食堂。乙、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约 定乙于12月30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8 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0元。甲、乙于 12月2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2月25日之前交 付萝卜1万斤,每斤0.6元。甲、乙缔约时,乙 12 曾出示乙、丙合同给甲看。后甲迟至12月底 仍未交付萝卜,后甲告知乙不能交付。由于甲 不交付,致使乙亦不能履行其与丙的合同,对 丙承担违约金300元。另外,乙举证自己在12 月25日前后为准备履行与甲的合同,花去各 项费用75元。问:乙可要求甲赔偿多少钱?


钱系某私营企业老板,97年6月5日晨7点30分对 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要去某宾馆 签约,必须8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10万元。” 司机王某说:“时间没有问题,你放心吧!”后因 王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分期堵车,上午9 点钟才将钱某送到指定地点。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 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经查,王某为个体司机,钱 某签约不成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属实。 ? 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预期的间接损失,王某 应赔偿 ? 依合同法113条,钱某因时间被耽误而丧失了 商业机会所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 属于违约的赔偿范围。所谓间接损失,指除 违约行为外还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所造成的损 失。因机会的丧失等而导致的见解损失如果 是属于可预见的范围内,违约方应当赔偿。

? 陈浩南在铜锣湾爿下一间茶餐厅――龙凤茶楼,山鸡听闻也退 出山口组返港谋生,与广东搞养殖业的咸鱼张订立海鲜收购合 同,作为中间商向龙凤茶楼提供海鲜。7月15日,洪兴通知龙 凤茶楼预订9月1日的酒席,为蒋先生祝寿。因洪兴小弟众多, 须大量鲍鱼,8月1日,浩南与山鸡订立合同,由山鸡向茶楼提 供鲍鱼100斤,每斤价格1200元,并支付给山鸡定金1000元, 山鸡赶紧与咸鱼张联系告知了此事,并订了合同,由咸鱼张在9 月1号前提供鲍鱼100斤,每斤价格1000元,支付咸鱼张定金 500元,之后山鸡购买了冷冻鲍鱼的冰柜三个,共3000元,但8 月20日,咸鱼张通知山鸡,东兴话事人丧坤给儿子办满月酒, 也要订购鲍鱼,因丧坤心狠手辣,并威胁咸鱼张如果不给鲍鱼 就砍他全家,咸鱼张不敢不从,就让山鸡赶紧另寻他家,结果 因时间紧凑,山鸡没能及时联系上其他供货商,导致未能在9月 1日前向茶楼供货,问咸鱼张是否需要赔偿山鸡,不需要的话为 什么?需要的话如何赔偿?又问如果山鸡得到咸鱼张的通知后 能够联系到其他养殖户的鲍鱼,但须1100元一斤,山鸡嫌贵, 又认为有洪兴撑腰,就坐等咸鱼张的鲍鱼,又该如何处理该纠 纷?


? 一、违约金与定金 ? 《合同法》116规定,二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一 个主张。 甲乙订立买卖苹果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苹果20 万公斤,货款40万元,乙支付定金4万元,任何一 方违约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买与丙无法 交付,乙该如何主张请求?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同时请求返还定金4万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1 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 2 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 适当减少 ? 3 违约金>损失(高于但不过分),适用违 约金

?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 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总额。 ? 四、违约金、赔偿金与定金并存


1、比较违约金与赔偿金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2、违约金确定后,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 非违约方的方案

? 甲乙公司订立一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违约金为总价值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 5000元,后乙违约,甲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如 何赔偿? A 2万 B 3.5万 C 2.5万 D 3万

? 原、被告签订《散热器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 售散热器,价款合计69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 4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货款的30%,竣工四方验收合格 后再付总货款的25%(自交付物业后),二个采暖季期 满后付清(即总货款的5%);由于被告原因延期交货, 每延误一天按照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 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及已付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 订后,原告给付被告预付款27万元。被告交付总金额为 25万元的散热器。后被告向原告发出函件表示由于原材 料铁矿粉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每片暖气片价格上涨了9 元,故希望每片增加8元差价,合同继续履行。后原告 向被告发出催货通知,要求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但被 告拒不送货。 ? 原告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 预付款5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被告辩称,自去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继续履行 合同对被告十分不公平,即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 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 买卖合同概述 ? 买卖合同的效力 ? 特种买卖合同
1、概念与法律性质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 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 ?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双务、 双务 有偿、诺成、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50-152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50-152条 ? 出卖人必须保证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 权 ? 出卖人必须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 在不为买受人知晓的担保物权 ? 出卖人必须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 在不为买受人知晓的租赁权 ? 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本身没有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 (5)从合同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出卖人营业地) (1)支付价款(出卖人营业地) 检验义务(及时检验、 (2)检验义务(及时检验、合理时间 通知、两年期限、 通知、两年期限、有质量保证和欺 诈除外) 诈除外) (3)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 (4)及时受领义务


? 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 ? 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约定在买受人支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付全部价金之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付全部价金之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 交付时转移 ? 3、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首 、 先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 先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 ? 4、除以上情形外,一律以交付完成时间为 ? 1、现实交付 、 ? 2、观念交付: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中双方往往是因为已有保 租赁、试用、借用等关系, 管、租赁、试用、借用等关系,即买 受人占有标的物在前) 受人占有标的物在前) ? 3、占有改定 、 ? 4、指示交付 、

? 甲乃画家,已欲买其一名画,遂订一买 甲乃画家,已欲买其一名画, 卖合同,价格50 50万 因乙未随身带钱, 卖合同,价格50万。因乙未随身带钱, 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于他人,遂约定: 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于他人,遂约定:该 画即时起即归乙所有, 画即时起即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 回。 若乙前脚刚走,丙后脚过来愿出60万购 若乙前脚刚走,丙后脚过来愿出60万购 60 买此画,甲大喜,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买此画,甲大喜,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丙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问,丙是否能取得所有权,乙如何主张 权利? 权利?

? 莱纳德卖一套珍藏版的《星际迷航》 莱纳德卖一套珍藏版的《星际迷航》 给谢尔顿,价格3000美元, 3000美元 给谢尔顿,价格3000美元,约定谢 尔顿于6 日至12 12月 日之间, 尔顿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 月付500,12 500,12月 日前付完, 月付500,12月1日前付完,漫画就 归谢尔顿所有,随后莱纳德与5 归谢尔顿所有,随后莱纳德与5月 31日把漫画书交给谢尔顿 日把漫画书交给谢尔顿, 31日把漫画书交给谢尔顿,后谢尔 顿与11 28日付清所有价金 11月 日付清所有价金, 顿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 星际迷航合适归谢尔顿所有? 星际迷航合适归谢尔顿所有?

动产风险承担及孳息归属


(1)概念 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 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 而发生毁损、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 灭失的损失, 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2)当事人约定风险的负担,无约定的按以下 当事人约定风险的负担, 原则 ? 标的物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 标的物风险随标的物交付 标的物交付而转移 ? 违约与风险转移 买方违约与风险转移(143条 1)买方违约与风险转移(143条) 卖方违约与风险转移(148条 2)卖方违约与风险转移(148条) ?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144条)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144条 ? 需承运人运货的风险转移(145条) 需承运人运货的风险转移(145条 ? 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转移(146条) 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转移(146条


1997年 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 给刘某使用。 给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 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 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 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 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 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 10日 该头耕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 请问:该耕牛死亡的损失由谁承担? 请问:该耕牛死亡的损失由谁承担?

?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 甲卖一母牛与乙, 3000元 约定乙于6 12月 日之间每月付款500 500元 12月 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款500元,12月1日前付 母牛归乙所有。 甲将牛交与乙。 完,母牛归乙所有。6月1日,甲将牛交与乙。 10月 母牛遭雷击, (1)若10月5日,母牛遭雷击,问:风险由谁 承担? 承担? 母牛生一牛犊。 (2)若8月5日,母牛生一牛犊。问:牛犊应归 谁所有? 谁所有? 若在牛款付清之前, (3)若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丙达成转让该牛 的合同,在向丙交付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的合同,在向丙交付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上问中,如丙不知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 (4)上问中,如丙不知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 但已交付于丙,且丙已付款元 但已交付于丙,且丙已付款3500元,则丙能否


1、分期付款买卖 前款达五分之一的,可以解除或支付全部, 前款达五分之一的,可以解除或支付全部,并可 索取使用费;风险买受人承担; 索取使用费;风险买受人承担;孳息买受人收 取,合同解除除外 2、试用买卖 风险归出卖人;试用期过后归买受人; 风险归出卖人;试用期过后归买受人;明示不购 买的, 买的,归出卖人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 你先牵回去试用1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 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 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 5000 未付款。请问: 未付款。请问: 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 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 应由谁承担? 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 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 有? 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 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 价值50 50元 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于丁,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于丁,乙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 属于什么性质的买卖行为? 属于什么性质的买卖行为? 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 5、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 甲与戍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4匹马卖给树, 甲与戍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4匹马卖给树,现戍 由于不能取得该4匹马。请问, 由于不能取得该4匹马。请问,甲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 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法律强制 规定 ? 风险的承担也适用交付主义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需出售最后一套别墅,遂向乙丙丁发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需出售最后一套别墅, 要约,声明一个月内有效,要约发出第10 10日 要约,声明一个月内有效,要约发出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 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 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 更登记, 21日 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 权变更登记。 25日 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买卖合同, 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第 26日 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下列正确的是: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1、下列正确的是: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 合同无效;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 为房屋是意外焚毁; 为房屋是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下列关于甲与丁关系正确的是: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2、下列关于甲与丁关系正确的是: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 定;D合同被撤销,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撤销,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乙表述正确的是: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 3、关于乙表述正确的是: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房屋为乙所有; 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 占有为善意的; 乙应向丙赔偿房屋焚毁的损失。 占有为善意的;D 乙应向丙赔偿房屋焚毁的损失。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二十条 ? 二、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一般为要约邀请,例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 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而明确的;对合同的订立及房 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除非特别注明!否则视为合同 内容。 2、出卖方的商品预售许可证明与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前者是预售合同的必要条件,后者不是,但可以约定,从合同 效力的一般规则。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 一、违约责任 一物二卖或设定抵押权 ? 二、缔约过失 欺诈、故意(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或虚假的证明、已经 抵押、已经出卖) 三、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 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恶意第三人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无效或 赔偿,
? 一、质量问题 ? 二、面积问题(3%) 误差小于等于3%的一般不解除,大于的也可选 择继续履行,实际大的3%以内补齐,以外的 出卖方自己承担。实际小的3%以内出卖方返 还,以外的双倍返还。 三、迟延履行(交付房屋和购房款)的合理期 限是3个月,之后可以解除,解除权也是三个 月,时效是1年

? 产权登记 1、约定的登记期限;2、期房自交付使用之日 起90日;3、现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登记期限届满1年后可以行使解除权! 房贷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一体化

第十二讲 供用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 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 公用性 ? 公益性 ? 继续性 ? 合同消灭的非溯及性

2、供用电合同 (1)供电人义务 ?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179条) ? 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180条) ? 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181条)

(2)用电人的义务 ?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一物 ? 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 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 受义务 ? 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 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 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 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 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 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 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 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 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 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 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 (2)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如何处理? ?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 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 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 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 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 行合同。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 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5月8日,海生市遭受了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风雨,市区多处电 线被刮断。市电力公司(被告)在暴风雨稍减之后,即派出抢 修队抢修电路。抢修电子仪器厂(原告)的线路时,因抢修队 的有关人员操作疏忽,接错电线,造成短路,致使原告电子设 备被破坏10台,损失20万元。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 告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称:我厂与电力公司存在供 用电合同关系,5月8日,因暴风雨使电线线路被刮断,先因停 电损失10万元,后因接错电线使原告设备被毁损失20万元,请 求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的生产损失是由于不 可抗力造成的,不应当由被告赔偿,由于当天抢修线路时风大 天黑,致使接线错误,被告没有过错,所以原告电子设备公司 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告赔偿。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1、概念和特征 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合同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 筑和非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且承包方要受到严格的主体 条件限制 ? 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 要式合同――书面形式(270条)

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按工程建设的环节分类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委托合同 (2)按合同的标的分类 ? 总承包合同 ? 分项工程承包合同

(3)根据工程是否由承包人亲自完成 ? 分包合同: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依 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的条件: 1)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被承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非主体工作) 3)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只能分包一 次

*分包合同中的责任: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方与分包 人共同承担责任;也可以单独向承包人求偿;还可 以直接向分包人求偿 ? 转包合同――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权利 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享有或承担,自己退出承包合 同而与第三人 签定的合同。 禁止转包(272条)

3、建设工程合同 的订立――必须采用招标发包方


式,只有那些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可以采取直接发 包方式。 1、招标 2、投标 3、定标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 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 约责任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程维修 2、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及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3、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责任


? ? ? ? 赠与合同的概述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的拒绝履行
1、概念与特征 、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诺成合同 ? 须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赠与可以附义 须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务190条) 条 ? 转移财产的合同 ? 单务合同 ? 非要式合同

2、赠于合同的当事人 、 赠与人 受赠人

无需具备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

3、赠于合同的种类 、 附条件赠与(包括附义务赠与) 附条件赠与(包括附义务赠与) 无条件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 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标的物(如何算完成给付?) 、交付赠与标的物(如何算完成给付?) 2、瑕疵担保责任 、 (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 责任。( 。(191条-1) 责任。( 条 )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 ) 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191条-2) 条 )
1、赠与的任意撤销(186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 条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 ? 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 续的, 续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的法定撤销 、 (1)赠与人的撤销(192条) )赠与人的撤销( 条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属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 赠与人的撤销权 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除斥期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193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 条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 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增人 的不法行为所致。 的不法行为所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拒绝赠与履行(195条) 拒绝赠与履行( 条 两个要件: 两个要件: 1、须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 2、赠与人经济状况的恶化,须已经严重影响 、赠与人经济状况的恶化, 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钱某在外地工作,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 上学, 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 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 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 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 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 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 用所学的《 合同法》 根据上述情况 , 用所学的 《 合同法 》 知识回 答下列问题: 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 ) 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 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 为什么? 与?为什么? ( 2) 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 , 钱某 ) 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 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 )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 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 什么? 什么?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 搬家。搬家时, 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 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 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 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 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 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 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 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 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 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 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 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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