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代surrogacylaw孕吗?结婚几年了,一直没有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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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得比较完善,代孕生育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

美国比较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个人生殖的权利和自由。

美国的代孕法与其它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美国有中间人或者中介所,为代孕委托人寻找代孕妇女,同时也为愿意担当代孕者的妇女寻找代孕委托人。

从1970年开始,代孕中介逐渐成为一种独立行业,他们通过网站进行宣传,为客户提供最适合他们的方法,并执行辅助生殖。

美国多数州,没有法律禁止代孕相关的广告或商业代孕的宣传,但是也有一些州禁止执行商业代孕和商业代孕契约,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比如:内华达州,弗罗里达州和维吉尔州规定,代孕委托人只可以向代孕妇女交付相关代孕的补偿费而已,禁止向代孕妇女提供其他利益,若发现任何人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的阿肯色州规定,代孕委托人无论是非法或者合法夫妻都可以使用代孕服务,但是父母法律地位会跟代孕合法夫妻有差异。

美国的弗罗里达州规定,代孕委托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年龄18岁以上,自己无法生育子女。

美国的伊利诺州,规定关于代孕委托人的性质:

代孕委托人可以是单身人,合法夫妻或者同性恋,但是代孕妇女必须在伊利诺州分娩。

代孕委托人必须有合适的原因使用代孕服务,且已经通过医生允许。

代孕委托人必须通过身体和心理检查。

代孕委托人已经从律师接受了关于代孕契约的规定及法律后果。

代孕妇女必须满21岁以上。

代孕妇女已生育过孩子。

代孕妇女必须通过身体和心理检查。

代孕妇女已经从律师接受了关于代孕契约的规定及法律后果。

若代孕妇女已结婚,丈夫必须承认及遵行代孕契约的规定,代孕婴儿出生以后必须立刻放弃,自己对代孕婴儿的亲权,

现在,美国无样板规章 (Uniform regulations)规定,每州实施统一的代孕契约,从而多数州由法院可以按照底数来判决,而且多数州还可以自己制定相关代孕法,致使每州的代孕法内容也不一致。

比如:密歇根州和纽约州,禁止涉及代孕商业化的行为,若发现违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之,维吉尔州,新罕布什尔州,弗罗里达州和内华达州认为代孕契约有效并具有执行力。

委托代孕夫妻必须负责所有相关代孕的费用,但是除了有关代孕合理费用以外,禁止委托代孕夫妻向代孕妇女交付其他费用。

在纽约州和哥伦比亚州都认为,代孕契约在法律上无执行力,因为违反社会公共政策。

目前的最热门话题是,代孕契约当事人的保密和揭秘义务,

捐献精子和卵子者,有权利保密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了避免未来会发生的问题,

同时,代孕婴儿到成年人的时候,也应当有权利知道自己出生的身世,比如:代孕妇女的个人信息等等。

维吉尔州规定,代孕妇女可以在怀孕180天内取消代孕契约,无论该代孕契约是否已经通过法院允许。

取消代孕之后,代孕妇女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并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费。

新罕布什尔州规定,代孕妇女可以在代孕婴儿出生后72小时之内,取消代孕契约。

取消代孕契约之后,代孕妇女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

弗罗里达州规定,禁止代孕妇女取消代孕契约,除非该胚胎与委托代孕夫妻无基因关系,才可以在代孕婴儿出生后7天之内取消。

若使用代孕子女的卵子,代孕妇女有权利不交还代孕婴儿给代孕委托人,但是必须在植入精子到子宫后180天之内,

若无使用代孕妇女的卵子,代孕妇女不能拒绝交还代孕婴儿给代孕委托人。

在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使用习惯法的原则,认为只有分娩者才能作为婴儿法律上的母亲,而且若该妇女已经有合法的丈夫,该男人也作为婴儿法律上的父亲(除非有另外的证明结果),不管该婴儿是通过自然生殖或者人工授精的方式的出生。

此指定法律上的父母原则与泰国一致。

如前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婴儿法律上的母亲是分娩该婴儿的人。而婴儿法律上的父亲,则根据分娩子女的妇女和丈夫的结婚情况是否合法,只有该男人是妇女的合法丈夫,才能被认为该男人是婴儿法律上的父亲,除非有另外的证明结果。

但是,在生殖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许多代孕事件发生,习惯法的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每一个代孕案例,于是,一些州开始修订法律中,关于法律上的父母地位的认定,

比如:阿肯色州相关代孕法的规定,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代孕委托人是合法夫妻,无论是否使用丈夫的精子,均认为代孕委托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第二种情况:若代孕委托人不是合法的夫妻,使用丈夫的精子和他人的卵子,则认为只有该男子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而代孕妇女则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

但是,之后代孕委托女子也有权利向法院请求,将出生证的母亲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法院会判决改母亲的名字,或者认定只有代孕委托男子对代孕子女有监护权。

同时,维吉尔州的法律规定,代孕委托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但是,代孕妇女有权利,在契约的规定时间之内取消代孕契约,而且代孕妇女也被认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当然,上述的条件都要通过法院批准。

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制定法院负责管理签订代孕契约的程序,至于那些没有通过法院承认的代孕契约,以后不能向法院申请任何权力。

在维吉尔州也制定,法院管理签订代孕契约的程序,可分成两事件:

指示代孕契约签订好以后,代孕契约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改正规定的内容。

哥伦比亚州禁止所有的代孕形式,若发现违法应当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万美元以下或者二者并罚。

密歇根州禁止涉及代孕商业化的行为,认为代孕契约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无执行力。

若发现违法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5万美元以下。

纽约州认为,商业代孕契约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无执行力。

契约各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5万美元以下。

协助安排进行代孕的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1万美元以下。

加利福利亚州(加州)在美国一直是特殊的存在,去年(2017年)在网上还闹过一阵独立。

该州对代孕一直以来是认可,并积极立法规制的态度。

加州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认为,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是本州公共秩序的要求。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准许代理孕母改善自身经济状况。

该州法律认为,女性有权通过商业代孕的方式,获取对方提供的经济报酬以提高生活水平。国家如果横加干涉甚至禁止这种行为,则属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尊重当事人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认为,生育是每个自然人的基础性人权。一些人虽然由于生理方面的缺陷,而不能以传统、自然的方式繁衍后代,但随着现代生物学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已经可以满足其生养后代的愿望。

对此,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否则便沦为因自然人生理上的缺陷,而剥夺其基本人权的恶法。

婴儿的存活与健康成长离不开成人稳定、细致的照顾,尤其对以代孕方式而出生的婴儿来说更是如此。为其最佳利益考虑,法律应尽快为代孕婴儿确定父母,如此才能明确照顾义务的承担者。

为此,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82年就专门为代孕出台了一部法案。

据此,法院对代孕的各个重要环节,从协议订立到最后履行,都进行着司法监控。

代孕委托人需要就缔结代孕协议事项,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提交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和评估,认为委托方符合条件,方可批准这一申请。

委托方在拿到法院许可意见后,才可与选定的代理孕母,进入人工辅助生殖的医学过程,

而在代理孕母怀孕期间,法院也会介入监管,并在婴儿出生前后下达判决,判定委托方为其法定父母。

下面介绍美国的代孕纠纷案例。

为了更好了解美国的审判代孕纠纷,以下将按照原则解释:

1987年新泽西的高等法院,判决了一起有关代孕契约的案例,该案例被法院称为In the Matter of Baby M(1987)案例。

在案例中,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与某个夫妇签订了代孕契约,使用William Stern先生的精子和代孕妇女的卵子执行人工授精。

然而,代孕婴儿出生之后,代孕妇女未按照代孕契约履行义务,不愿意将婴儿交付给对方,也不愿意放弃她作为母亲的权利,于是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向法院提起上诉。

新泽西高等法院认为此代孕契约有效,两方必须履行代孕契约,所以法院判决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有权利监护孩子,并允许他们收养婴儿,

后来代孕妇女向新泽西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法官考虑之后决定进行改判,判决代孕契约无效,

因为代孕契约的内容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新泽西州收养法禁止使用金钱交换、收养他人子女。

但是考虑到代孕婴儿的最佳利益,法院将监护权利判给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

至于代孕妇女,除探视权外,对代孕婴儿没有任何权利。

In the Matter of Baby M(1987)案例引发了代孕案例判决原则的讨论,该案例判决结束之后,新泽西法院将该案例判决的原则应用于其他有关代孕案例,这其中就包括A.H.W.v.G.H.B案例。

A.H.W.v.G.H.B案例,一对委托代孕夫妻与某个妇女签订了代孕契约,使用委托代孕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进行辅助生殖技术之前,委托代孕夫妻已经向法院申请,指定他们的名字写入在代孕婴儿的出生证,以表明他们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新泽西法院考虑到在怀孕期间,代孕妇女会对代孕婴儿产生情感,此外,根据新泽西的收养法(adoption law)规定,必须在婴儿出生的72小时后母亲才能放弃法律上母亲的权利。

因此,若法院允许改父母的名字,会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

此外,法院还规定,由于要用5天的公务时间才能做出出生证,

因此,若代孕委托人已经在婴儿出生72个小时之后登记收养该婴儿,那么他们的名字可以写入出生证。

在该案例中,Mark Calvert先生和太太想要子女,但是他太太的身体有问题不能生育,于是委托Anna Johnson担当代孕妇女,由使用Mark Calvert先生和太太的精子和卵子,然后将胚胎植入代孕妇女的子宫内。

代孕契约内容规定,委托人将交付,1万美元的补偿费以及20万美元的人身保险,代孕妇女也同意对代孕婴儿放弃所有权利,

然而,代孕婴儿出生之后,代孕妇女反悔,拒绝将代孕婴儿交付给委托人,也要求对代孕婴儿有监护权。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新泽西法院认为代孕契约有效,未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具有执行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代孕妇女和Mark Calvert先生的太太都能证明自己是代孕婴儿的自然母亲,

然而,根据新泽西州的法律只能承认子女有一位法律上的母亲。

该案例法院认为,代孕妇女不是代孕婴儿的母亲,因为她与代孕婴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并且Mark Calvert先生和太太,都有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父母的医学证据,此证据能证明Mark Calvert先生的太太与代孕婴儿有99.999%的基因关联性。

此外,根据代孕契约的内容,代孕妇女已经签订契约,放弃对代孕婴儿的所有权利,并交付代孕婴儿给委托人,

因此,代孕妇女要按照代孕契约的内容执行,而且这也符合代孕婴儿的最佳利益。

总结:任何人对代孕婴儿有基因关联性,以及具有使婴儿出生的意愿,并打算将婴儿视为自己的子女抚养的人,法院称他们是“有意愿为父母者”(intended parents)。

Johnson v. Calvert案例判决结束以后,许多有关代孕的案例也参考此案例的原则,

Buzzanca v. Buzzanca案例中,由使用他人捐献的精子,然后经过体外人工授精手段,形成人工胚胎植入代孕妇女的子宫内。

该案例法院按照有意愿为父母的原则,判决委托人是代孕婴儿的法律上父母。(孩子归属权判给委托人)

McDonald v. McDonald案例中,法院认为代孕妇女使用体外受精方式,将胚胎植入代孕妇女的子宫内的程序开始,就被认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因为具有使婴儿出生并打算抚养子女的意愿。(孩子归属权判给代妈)

两个案例都参考Johnson v. Calvert案例判决的原则,虽然代孕婴儿在Buzzanca v. Buzzanca案例与委托人,或在McDonald v. McDonald案例与代孕妇女无基因关联性,但是按照“有意愿为父母的原则”(intended parents),他们都能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在俄亥俄州的Belisto v. Clark案例中,由于Belisto女士的身体不能生育,所以她委托自己的妹妹代孕,使用她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

根据俄亥俄的法律,婴儿出生以后,代孕妇女被认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并被写入出生证,

于是Belisto女士和丈夫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指定自己的名字写入出生证,这样以后他们不用登记收养代孕婴儿。

该案例法院判决,他们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因为婴儿和父母必须有血缘关系才能作为自然父母,而且血缘关系也包括基因。

此外,俄亥俄法院还拒绝参考应用Johnson v. Calvert案例,因为法院认为该原则是卖与转让,自然父母已在婴儿出生之前执行契约,而且还违反社会公共政策。

就此,他们提供了3个原因:

第一:俄亥俄法院认为,实施有意愿为父母原则(Intent-Based Approach)存在困难,虽然有签订代孕契约,但是很难证明,代孕委托人是否真有意愿成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第二:俄亥俄法院认为,认定基因关联性的父母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符合婴儿的最佳利益,并且因为父母的基因关联性可以转移给婴儿,比如,若父母有疵瑕基因或者有基因遗传病,他们都应该告知婴儿他们基因疵瑕的情况。

第三:俄亥俄法院认为,有意愿为父母的原则(Intent-Based Approach)未珍视,个人用自己基因来生殖的权力,该原则也偏袒放弃母亲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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