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疼痛和骨折部位不一致手指是与案一致》?

1. 目的 规范人体损伤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活动科学公正。 2.编写依据 2.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1 2.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1月1日施行行 3.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及相关鉴定工作。 程序 4.1 接待与受理 4.1.1 损伤鉴定案件,由接待员负责接待,委托方应出具委托书,如为个人委托,则填写本所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符合鉴定条件的由承办案件的第一鉴定人直接受理。 4.1.2 对不符合鉴定条件或条件暂时不具备的,收案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理由。 4.1.3 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接待员应向承办鉴定人报告,承办人认为具备条件,可以受理;承办人认为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验难以胜任的,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提出,由技术负责人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 4.1.4函件委托鉴定,签定该协议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 4.2 合同评审 4.2.1 对于本中心鉴定能力范围内的鉴定,由鉴定人进行会同评审。决定受理案件的,应与委托方签定《司法委托协议书》。但对于公检法等单位委托,可不签署协议。 4.2.2 对于本中心鉴定能力范围内较为疑难、复杂的鉴定委托要求,鉴定室负责人和承办鉴定人组织合同评审,填写《合同评审记录》并签名。 4.2.3 对于特别复杂,多学科、跨学科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并保存完整记录。 4.3 鉴定人 4.3.1 对于一般损伤鉴定案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4.3.2 对于复杂、疑难鉴定案件,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其中须有一名具有专业高级职称鉴定人,并实行第一鉴定人与高级鉴定人共同负责制。 4.3.3 对于涉及专业性问题的鉴定(如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应由高级职称鉴定人完成,或邀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外部专家进行会诊。 4.4 人体损伤检验 4.4.1 发育与营养 4.4.1.1 发育状况:包括被检者性别、年龄、身长、体重、智力等综合评判为:⑴良好: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在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⑵异常: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超出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⑶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4.4.1.2 营养: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记录为⑴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髂骨部肌肉丰满;⑵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⑶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4.4.2 体表检查 4.4.2.1 皮肤擦伤:应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皮脱落、有无出血或血清渗出。擦伤的方向:典型的擦痕起始端较深,末端较浅,据此可以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 4.4.2.2 皮肤挫伤:应检查皮肤的颜色、表面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出血和压痛等。 4.4.2.3 皮肤挫裂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不规则,如线状、棱形、类圆形、椭圆形、星芒状或不规则形),创缘(粗糙,呈锯齿状,或细波浪状。常伴有擦伤、挫伤,出血少)、创壁(凹凸不平,两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园钝、常有撕裂现象)、创腔(较浅)、创底(凹凸不平)、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4.4.2.4 皮肤锐器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常呈线状纺锤状),创缘(光滑,不一定伴有擦伤、挫伤,出血较多)、创壁(平滑,两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尖锐)、创腔(较深)、创底(较光滑)、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4.4.2.5 头皮血肿:应区分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同时应注意指压血肿部位时有无凹陷、波动感。如有血肿,应准确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等。 4.4.2.6 头皮撕脱伤:应检查头皮撕脱的范围,包括撕脱的大小、深度。创缘头皮与皮下组织是否相连,有无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 4.4.2.7 皮肤痕迹检查 4.4.2.7.1 浅表瘢痕:应检查痕迹是否浅表,外观是否粗糙,局部是否平坦,质地是否柔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4.4.2.7.2 增殖瘢痕:应测量瘢痕的长度、高度,检查瘢痕的质地(较硬或较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4.4.2.7.3 瘢痕疙瘩: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增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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