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离职职工入职体检表可以入职其他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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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哪些人可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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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有关于员工持股等敏感性内容的讨论也进入到关键阶段。据报道,有关于员工持股的指导意见有可能与其他改革指导意见并行,单独出台,并在年底成型下发。
目前各界最关心的讨论热点是,哪些人可以持股?是仅仅管理层、技术骨干,还是全员持股?
管理层持股似乎理所当然,业务骨干和高级技术人员持股也有利于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但员工是否能持股,争议颇大。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除少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企业外,持股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一律不准上市。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也不准上市,除非上市前予以彻底清理。国内的很多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演变而来的,股东普遍超过200人,于是无缘到股票市场融资。
所以,要想实现员工持股,必须首先对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证券市场规定不应该成为问题。制度是死的,实践是活的。如果“职工持股不得上市”的制度抑制了企业活力的迸发,当然可以修改。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人打心眼儿里认为员工不应该持股。譬如,有人认为“职工持股容易引发吃光分光和新的大锅饭”、“职工持股属于内幕交易,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
这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观点很容易影响决策者的权衡,但这些观点根本站不住脚。“职工持股容易引发吃光分光”是臆想;担心“新的大锅饭”,就不担心管理层的“中锅饭”?职工持股“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改为管理层持股就不流失了?事实上,最大、最不公平的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前些年的管理层持股(MBO)。
据了解,在中国严格限制职工持股的同时,美国却大力发展职工持股。在通用汽车破产以后设立的新通用中,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旗下的一家医疗保健信托基金持有了新公司17.5%的股份,老通用全体债权人仅持有10%的股份。正是因为较大比例的职工持股,才使得一向“桀骜不驯”的美国工会很快与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新通用才得以顺利诞生。
决策层中也有人为员工持股说话。譬如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表示,“实行企业员工直接持股,这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将来更好地形成资本持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我们觉得是个很好的办法。”
再如,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认为,“仅有高层持股是不公平的。一般的大型企业,中层员工就要超过200人。唯有修改法律才不会阻碍员工持股。”
但是这些意见能在决策中占有多大的分量,我们不敢奢望。经验告诉我们,一项政策的制定,人数最多的一方往往是最吃亏的一方。即使勉强实行了员工持股,如果员工持有100股,管理者持有10万股,这样的股权结构又有何益?
只有重视约束手段,完善配套制度,国企经营效率才能真正提升。
本文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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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员工怎么处理
1、员工离开企业多少天属于自动离职;
2、员工自动离职要怎么处理,能不能对其经济上的处罚(比如扣发未领取薪资等)
3、员工自动离职后到下一家企业,该企业应该负有处罚连带责任时,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评估和确定(比如是内勤职能岗位)
4、企业HR有没有...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TA了。那么,“自动离职”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了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自动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是什么意思。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曾做过一个解释,虽然是比较早期的规定,但至少明确了“自动离职”的含义是什么。该复函明确: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从该复函可以看出,“自动离职”并不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离职,连“半自动”都算不上!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企业还是得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了,取代的做法应当是企业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以,“自动离职”并不“自动”啊啊啊,完全是一个误导人的名称嘛!三、面对不辞而别(或称自动离职)的员工怎么办?从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怎么走下去,得看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员工如果一直没有表示,那企业怎么办?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动作,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对此不闻不问不好吧?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四、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吗?不少HR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告诉你: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因员工自动离职就“没收”其尚未领取的工资。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等到工资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约定了转账支付的,直接汇入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向员工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可来公司领取工资。不来?那就只能暂存在公司账户了,你懂的。五、员工自动离职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吗?这个肯定没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中认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员工预告解除明确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规定了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实务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企业得证明员工的离职行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容易吗?容易吗?容易吗?再说,就算赢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钱啊,员工可以浪迹天涯啊!有HR曾问,能不能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自行离职就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想法很好,可省了举证的麻烦,但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这等同于约定了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严格限制的,只规定两种情况下才可约定。六、员工自动离职后,TA回来要开离职证明,可以拒绝吗?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是否交接都不是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除非公司抗辩称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员工亦无合同已解除的证据,则无需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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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措施,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发生员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实践中曾有个别员工在自动离职后,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百口莫辩,支付赔偿金的案例。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对自动离职的约束?这些都是不少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下面就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疑问,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一、处理自动离职的法律依据1、相关依据目前,解决自动离职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等。2、专门规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发布)、《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5年发布)等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而其他规定,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规定都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解决自动离职问题。 二、员工自动离职,是否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其实质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自动离职的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1、法律规定结合《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企业可以做什么首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员工自动离职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企业不能无故扣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后支付,但未规定工资也可以在办理完毕交接后才支付。 四、给企业的建议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3、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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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旷工应该有管理规定吧,旷工多少天企业有权利开除,并邮寄开除通知书员工上班时的工资你是不能扣的,不上班后的你计算开除前的保险要给上,开除后就不用给上保险了员工自动离职,他的档案还在你公司,你无法追究其他企业,公司损失要看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多长时间无故缺勤企业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1、2、3都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1、可根据公司的相关章程或经公司通过登报告知等方式通知离职员工限期到岗而没有到岗的就属于自动离职。2、自动离职如果不涉及有公司提供费用的岗前培训、保密岗位协议及津贴的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处罚,该员工已经产生的工作日如果员工来领时还得支付。如果涉及有公司提供费用的岗前培训、保密岗位协议及津贴的工资可以扣除相应的培训费和按照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协议的条款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离职职工赔偿。3、员工自动离职如果不涉及职务发明或保密协议的(也就是将前述带入新聘任公司),该公司没有连带责任,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只是程序上存在错误(没有提出辞职)4、劳动权责分明(尤其内勤岗工作杂,但一定要明确),加强人文关怀(例如有员工过生日给送个小礼物,别小看礼物小,作用可大。有员工或其家属生病组织相关人员前去慰问一下等一些花小钱而促进员工为公司积极工作的措施),做好公司规定的福利落实,管理严慈相继不要过分的批评责难员工,及时发放工资,对工作积极认真且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等。(这都是本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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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出台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率先选择30家左右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外,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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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意见》再次明确,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引入有效战略投资者,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试点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可行方式。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员工持股的方式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更加灵活有效地实现长效激励机制的建立。根据持股形式不同,可分为员工直接持股、以员工持股会名义持股、组建投资公司持股和信托方式持股四种类型。
  此次《意见》还明确,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领域,加大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中央企业参与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并购重组山西省国有企业。支持中央企业与山西省煤炭、电力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持股以及签订长期协议等合作方式,形成市场互补和上下游协同效应。
  上述分析师告诉记者,鼓励煤炭、电力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有利于整合煤电资源,稳定煤炭市场价格。(见习记者 杜雨萌)
责任编辑: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当月和离职当月都应该缴纳社保吗_百度知道
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当月和离职当月都应该缴纳社保吗
比如28号入职和1号离职,按照法律都公司都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保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单位员工若当月离职,可在当月办理减员,当月应缴纳当月以及上月份的社保费。若上月底离职,单位可在上月减员,当月增员当月减员,系统不会生成社保账,单位应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上月份社保费。简单说就是当月离职下月不需要缴纳社保。&离职当月停交的是下个月的社保。员工在工作的期间社保是必须要缴纳的,不过由于社保的缴纳基本上是在每月的25号截止,所以在25号之后离职的,下月还是需要缴纳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职一天就应该给员工缴纳当月社保。
社会保险法哪一条?
社会保险法中有提出按时,但时间界定模糊。我是天津的,天津这边人社局发过相应的通知。文件号是“津人社局发【2013】24号”文件,其中第三条有明确规定。等同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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