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受贿还是技术实习生是劳务报酬酬

浙江台州最大环保受贿案开庭 揭秘背后的矿业腐败真相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毛林飞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对浙江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环境研究院驻台州办事处主任谢学军等三人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整个庭审持续了将近2天。据悉,该案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创台州有史以来环保领域贿赂案件之最。 谢学军,浙江绍兴人,2010年3月,他担任浙江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环境研究院驻台州办事处主任,主要负责承接台州地区内的地质技术服务业务。 衣某,1984年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一个农村家庭,通过十年寒窗苦读,研究生毕业后成为了一名技术员,2010年底,他被分配到地质环境研究院驻台州办事处。 张某,1980年出生于辽宁凌源一个农民家庭,本科毕业后来到了浙江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工作,2010年3月,他被分配到地质环境研究院驻台州办事处,系技术员。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台州某采石有限公司向路桥国土局申请矿界调整,谢学军代表单位承接该采石场地质勘查及矿石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等业务,其安排张某开展该项业务。在监测的过程中,谢学军认识了采石场老板“小黄岩”。在做新矿区地质勘查前,“小黄岩”打电话给谢学军,希望其对矿场多关照,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好处费,谢学军答应了。在勘查过程中,谢学军指示张某通过增加剥离量、降低石料的比重等方法隐瞒部分资源储量,给对方增加了几十万吨左右的实际开采量,矿主可以免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偿开采。 为了感谢谢学军的帮忙,2011年年底前后,“小黄岩”通过转账给谢学军的台州银行账户打了一笔7万元钱,收到后,谢学军没有多想便收下了。之后,“小黄岩”多次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送给谢学军好处费,共计30余万元。 收了第一笔好处费后,谢学军的思想开始松懈,贪欲越来越大,从而踏上了受贿这条不归路。2013年至2015年期间,谢学军在承接台州三门、路桥两地的五家矿山矿界调整、采矿权延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业务时,以同样的方式指示衣某、张某在报告中隐瞒部分资源储量,从而让矿主获利,共收取好处费580万元。其中,谢学军分赃给衣某50万元,分赃给张某25万元。 去年6月,因三门一矿主涉嫌行贿被立案侦查,谢学军怕其受贿事实暴露,与张某商量退赃。当月27日,张某将21万元交给谢学军,当日谢学军将其中20万元退给矿老板马某。当月29日,谢学军被检察机关传唤审查。7月7日,衣某被传唤审查。8月10日,张某主动投案。三被告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学军家属退赃1万元,被告人张某家属退赃4万元。 另查明,2013年7月,谢学军在承接路桥某采石场业务时,受股东潘某委托,向另一股东泮某虚报100万吨资源储量,进而多要了40万元好处费,拿到后将该40万元按约定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交给潘某。潘某在该采石场具有2.667%的股权。 庭审现场,三名被告人进到法庭的那一刻,时不时朝旁听席方向张望,向家人示意,眼神充满愧意。旁听席坐着30余名被告席亲属,有几个情绪失控,不停地抹着眼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但对其中的受贿数额及诈骗定性提出了异议。谢学军认为,第一笔30万元应该算是提供地质服务技术劳务报酬。衣某认为,其中一笔2万元、一笔3万元系加班费,还有1笔10万元的转账系办事处公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学军、衣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浙江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谢学军涉案金额610万元,个人得赃535万元;衣某涉案金额530万,个人得赃50万元;张某涉案金额50万元,个人得赃25万元。另谢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89332元。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诈骗罪追究谢学军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衣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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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全文】CLI.C.69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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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
发布日期:&&& 作者:
&被告人:熊聪,男,52岁,云南省宣威县榕城镇农民。&&&&被告人熊聪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有实践经验,经常为一些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指导。1985年,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局设计室因人手不够,与熊聪达成口头协议,由熊聪为设计室绘制建筑图纸,报酬按设计费的15-25%给付。除此之外,他与设计室没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1987年,根据云南省有关文件,对在职的技术人员和社会上流动的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寻甸县经委依据城建局设计室的报告,评定熊聪为助理工程师,并发给证书。日,熊聪还自买了聘书,由设计室填写盖章,聘期一年。但是,在评定职称和填写聘书之后,熊聪与城建局设计室之间的关系仍然仅为绘制图纸、取得报酬的劳务关系,并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从1987年1月到1988年7月,熊聪在为城建局设计室设计图纸、取得报酬的同一期间,还为几个施工单位作施工指导,得到他们给的劳务报酬6700元;为三个建筑公司、基建队介绍工程,得到他们给的报酬4000元;他还向有关的建筑公司借过钢材、油漆等建筑材料,价值人民币850元,到发案时没有归还。以上共计11550元,亲属已协助退清。[案情分析] &&&&本案一审判决熊聪有罪,二审判决熊聪无罪,主要分歧在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熊聪是否属于受贿罪的主体?他接受的钱财是非法收入还是合法收入?&&&&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熊聪是城建局设计室的聘用人员,他代表设计室绘制建筑图纸和监督施工质量,利用职务之便向一些工程施工单位索取和收受财物,所以构成受贿罪。&&&&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熊聪身为农民,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寻甸县城建局设计室绘制建筑图纸,按设计费的一定比例取得报酬。虽然设计室为熊聪申报评定了技术职称,发给了证书,并曾填写过熊聪自买的一份聘书,但他仍然不是受设计室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具有什么职权。他在设计室的工作属于技术服务行为。除劳务关系以外,他与设计室没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他所设计的建筑图纸,给什么单位使用,由什么单位施工,施工质量如何,他都无权过问。所以,熊聪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农民,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熊聪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介绍工程的行为,均属于他个人的技术、劳务服务行为,他因此得到的报酬,属于他的合法收入,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熊聪无罪,是正确的。[案情结果]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聪犯受贿罪提起公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熊聪利用设计图纸和监督工程质量之便,接受他人贿赂115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坦白罪行,退清赃款,依法从轻判决:被告人熊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漏罪受贿3000元又提起公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聪隐瞒了年内在介绍工程中两次向某施工单位负责人索取人民币3000元的犯罪事实。该院于日,依法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对漏罪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熊聪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赃款14550元。&&&&宣判后,熊聪以自己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为理由,向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熊聪上诉案后,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查明熊聪不属于城建局设计室的聘用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他从各施工单位取得的财物,属于劳务报酬和借用行为,不应视为受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为不当。熊聪的上诉有理,应予采纳。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撤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熊聪无罪。&&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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