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中央空调费可以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费用法院吗

我卖了一台格力中央空调,内机全部是假的,我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受理后要多长时间才会回复我呢?_百度知道
我卖了一台格力中央空调,内机全部是假的,我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受理后要多长时间才会回复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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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限若干规定》,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如果你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审,一般是六个月的审理期限,所以你可以在六个月内得到判决结果。
7日内叫你去缴费,承包法官会在你缴费后5日内联系你开庭情况。如果不及时,你电话去立案庭催。
他不会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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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噪声惹纠纷 业主诉开发商二审获支持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北京一中院审理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案
作者:曾巧艺&&发布时间: 10:54:28
  吕先生一家因不堪忍受自家楼下中央空调机房运行噪音的干扰,将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排除噪声危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4月3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对空调机组设备进行降噪减振处理,排除噪声危害。
  2010年3月吕先生一家搬进了西钓鱼台某小区的住宅。据吕先生介绍,自2012年5月起,涉诉房屋就整日受到噪声干扰。经过调查发现,噪声来源于该栋楼地下二层的中央空调制冷系统。吕先生称,噪声严重到每年5月到10月全家就要迁往其他地方居住,家里的孩子尤其受到很大影响。2014年1月,吕先生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排除噪声危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吕先生主张诉争房屋地下二层的空调机房噪声超标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吕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中,吕先生主要就一审的噪声测试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吕先生认为,原审进行噪声测试时,应选择在对室内噪声较不利的时间进行,测量应在影响较严重的噪声源发生时进行。但根据鉴定报告,噪声源的设备机房组仅开启了小部分。另外,吕先生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未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本身违反了相关规定。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吕先生在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民用建筑隔声涉及规范》【2010版】的主要审查人和起草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教授程明昆和清华大学教授燕翔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一审鉴定意见和本案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吕先生二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一审审理过程中所做的司法鉴定在鉴定程序和最终的鉴定意见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情形之一,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开发商认可涉诉房屋地下二层的空调制冷机组存在着噪声大的问题,而吕先生一家也确实受到了噪声损害的现实威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吕先生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另外,吕先生虽然主张其因噪声污染的行为而受有精神损害,但并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自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对涉诉房屋地下二层空调设备机房内的制冷机组等设备进行降噪减振处理,安装减振基础,对水泵进出水管道安装避震喉,并在机房内加装防噪隔音墙和隔音门窗,驳回了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何为专家辅助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日开始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被称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与证人不同,证人出庭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而专家辅助人主要是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专家辅助人并不了解。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专家辅助人陈述的地位——“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尤其是涉及专业问题的审理,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成为了当事人的重要“代言”。
  本案是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首次有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的案件。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原审的鉴定意见有误,吕先生请到了鉴定意见中引用的重要内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的主要审查人和起草人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两位专家认为:“不管委托人怎么要求,鉴定应按照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如果关掉室内空调,则测量到的数据就不公正了。”此外,法院综合其他事实认为,如果室内空调为中央空调系统的一部分,监测时,室内空调应正常开启。但实际的勘验测量却是在关窗且关闭室内空调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也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这也成为鉴定意见没有被采纳的一个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曾巧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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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空调噪音扰民 拒绝鉴定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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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中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蕊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邱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东段。法定代表人:侯贵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蕖,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希望深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辉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希望深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被上诉人中辉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希望深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在被上诉人提出设备维修的情况下,上诉人未派员进行维修,被上诉人因此通过第三人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负担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上诉人从未收到被上诉人发来的维保通知,维保通知是上诉人履行质保义务的前提,没有维保申请,上诉人无法进行质保服务。2、对于被上诉人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保合同及相关费用,上诉人均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设备发生问题,须先查明是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所致还是使用人操作不当所致,然后再判定责任方。一审中,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维保是由于产品质量所致,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未查清设备故障的原因就让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设备发生故障,被上诉人应首先通知上诉人维修,但被上诉人却单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不符合常理,明显是在逃避支付质保金。对于维修产生的费用,一审未查明费用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标准是否准确,就认可了被上诉人所列举的全部费用,极大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中辉实业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深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6250元及罚款224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中辉都市生活广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采购和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书》及附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地源热泵中央系统,并负责空调设备的安装施工和调试。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中相关空调设备和机组做了变更。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空调采购和安装,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2013年,双方因设备及安装款、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发生纠纷,希望深蓝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辉实业公司支付欠付的设备款及安装费;支付质量保证金元及利息。我院经审理认为,中辉实业公司不存在欠付设备及工程款的情形;确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元及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原告于日、11月2日进行过两次售后服务;但质保期尚未届满,遂判决驳回了希望深蓝公司诉请。宣判后,希望深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日,希望深蓝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辉实业公司支付质保金元及利息,引起本案诉讼。审理中,中辉实业公司对质保期已届满无异议,但抗辩称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导致其在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期间,自行委托了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产生的费用已超出应支付的质保金,故不予支付。原告称在日后,还提供过售后服务,但表示无证据证明;其对被告提交的委托第三方维护、保养及产生的费用,真实性无异议,但以设备出现问题,被告并没有通知其公司或向其发函件,其公司并不知晓为由,对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另查明,双方签订的《中辉都市生活广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采购和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书》,对售后服务约定为:乙方(原告)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B座1501室设有服务中心24小时开通;接到服务后信息后,一天内到达现场;乙方实行主动服务,保证在两年冷(或者热)季系统运行时,派员进行保驾运行,同时对甲方人员进行再次实际培训;在运行季度内,乙方保证每月派员前往甲方,了解系统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操作,使系统始终运行在“零”故障状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辉都市生活广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采购和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书》及附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空调采购及安装完毕后,原告履行了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主动售后服务的义务,保证在两年冷(或者热)季系统运行时,派员进行保驾运行,同时对甲方人员进行再次实际培训;在运行季度内,保障系统始终运行在“零”故障状态。而原告仅在日、11月2日进行过两次售后服务,而且在质量保证期间,被告提出设备出现故障要求维修的情况下,也没有派员进行维修,影响设备的使用效果,被告因此通过第三人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原告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交。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11年9月期间,被上诉人中辉实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购买的上诉人空调设备进行了维修,从维修情况说明、维修单等证据来看,维修的主要原因是设备质量问题,从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款收据来看,被上诉人向第三方实际支付维修费共计19万余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三方维修情况及费用等证据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且二审庭审后经核对证据原件,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对第三方维修及费用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可。其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在审理中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上诉人是否依约履行了售后服务义务;二是被上诉人委托第三方对空调设备进行维修的费用,应否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称其从未收到被上诉人的维保申请,被上诉人在发现空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第一时间向上诉人提出维保申请,而不能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中辉都市生活广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采购和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书》第十一条第1项关于质保期的约定:空调设备和工程的保质期为两年,压缩机保质期为六年。第3项关于售后服务的约定:(1)乙方(上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B座1501室设有服务中心,售后服务电话24小时开通,西安服务中心的电话029-;(2)接到服务信息后,一天内到达现场;(3)乙方实行主动服务,保证在两年冷(或者热)季系统运行时,派员进行保驾运行,同时对甲方人员进行再次实际培训;(4)在运行季度内,乙方保证每月派员前往甲方,了解系统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操作,使系统始终运行在“零”故障状态。从这些内容可知,双方约定的是以电话方式申请维修服务,且在空调的保修期内,上诉人应当在冷暖两季,主动到被上诉人处进行设备检查、培训,被上诉人空调设备故障发生在2010年6月—2011年9月期间,处于质保期内,而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主动上门进行过设备检修及维护。可见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上诉人关于未收到被上诉人维保申请,被上诉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系故意逃避支付质保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上诉人称设备出现故障进行维修可能是被上诉人操作不当所致,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维修情况说明及维修单内容看,维修的主要原因是设备质量问题,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维修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设定质保金的目的及意义,就在于保证上诉人能够依约履行质保义务,保证被上诉人在质保期内不会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再支付额外费用。本案中,因上诉人未依约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导致被上诉人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对此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款收据来看,其向第三方支付的维修费用远远大于质保金的数额,故一审判决扣减上诉人全部质保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上诉人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舒胜审判员黄存宏代理审判员徐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洁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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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拖欠半年物业及水电费,还是中央空调管道,乙方也未缴纳中央空调费,现乙方因漏水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政府免费提供的办公楼,乙方拖欠半年物业及水电费,现因漏水完成一定经济损失,漏水地方还是中央空调管道,乙方也未缴纳中央空调费,现乙方因漏水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提问者:wl0312***时间: 12:53:20地点:2个回答
你好,建议积极主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问:我想知道,责任在谁。因为他们之前没有缴纳费用,我方应该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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