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人,在遵义医学院住院如何报销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有几个职业高中?主要是卫校的校名 金沙县有几个职业高中?职业学校的校名叫什么?主要是卫校的校名?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阵地。 
学校占地面积103亩,其始终以为社会培养适用型专业人才、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为办学理念,以求真务实的态...
推荐个“金沙县第二职业技术高级中学”~挺不错的呀~~ 金沙县第二职业技术高级中学位于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城关镇光明路,是金沙县唯一的一所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共两个校区。学校绿树成荫,环境幽雅,师资力量雄厚,是一个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的摇篮!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教育阵地。 
学校占地面积103亩,其始终以为社会培养适用型专业人才、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为办学理念,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努力实现“人人成才,个个就业”为目标,着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培养技能人才。学校“文明、勤奋、和谐、进取”的校风,“爱岗、乐教、善诱、求新”的教风和“勤学、会学、乐学、博学”的学风已基本形成。
  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设的专业有: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家电维修、工艺美术、电工、电焊、缝纫等。一是举办二年制和三年制职业高中班,学生毕业后,可参加高职对口招生考试,进入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深造,也可由学校推荐到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大中型企业就业;二是举办东西部联合办学班,有1+1、1+2、2+1、0.5+1.5等多种联办形式,学生毕业后,由联办学校安排就业,成绩优异的可推荐进入职业大学深造。
 学校创建于1992年,十多年来,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体教职工的努力,办学水平日益提高。1994年被地区评为重点职业高中,2002年被省教委评为合格职中;2005年被贵州省毕节地区扶贫开发办认定为“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教学点”;2007年金沙县煤炭局授牌为“金沙县煤炭职业化工人培训基地”、“金沙县煤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地区安监局授为“地区级安全培训基地”;2008年省扶贫开发办授牌为“贵州省‘雨露计划’初级技工培训教学点”、被县挂牌为“县级煤炭培训基地”;2009年地委组织部授为“地级金沙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基地”、被清华大学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清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扶贫教学站”、“全国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基地”等。每年学校负责各类短期培训15000人以上。现在,学校申报“省级重点职业中学”的有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历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地区前茅。受教育厅表彰两次,受地委行政公署表彰一次,多次受县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表彰,校长被地区授予第三届优秀校长。  
有教职工68名,其中高级职称14人,中级职称18人,双师型教师6人。 
本校职业专业:种植、养殖、农艺、园艺、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副产品加工、电子电工、工艺美术、计算机应用
 联合办学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限男生)、汽车服务与管理(男、女生)、模具制造与数控技术、农业信息技术(计算机方向)、文秘、民航专业、服装设计与工艺、美发、美容形象设计、假牙设计与制作、畜牧兽医、畜禽养殖、有机茶生产与加工、电子技术、电焊、农艺技术(服装方向)、电子技术、应用电子、机电一体化、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现代幼儿教育与管理、护理学、计算机与电子技术、旅游服务与管理。。
坐火车到遵义,再从遵义的毕节金沙。菜园坝火车站到遵义很便宜的。
1:市区5个必须去的地点:
蜀汉路(或叫羊西线)
2:郊区5个必须去的地方:
青城山(建议去青城后山或龙池)
是的,贵州毕节地区金沙县有一个叫做重中九村的地方!
一中,二中,逸夫中学(三中),城关中学,沙土中学,安底中学,石场民族中学
答: 可以先看看《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章幼儿园卫生保健,以及第三十九条的幼儿园医务人员的职责。
医院里护士面对的是病患者,而幼儿园保健医师面对的是健康活泼的孩子。...
答: 除了在教学方式上体现个性化,还可以使用个性化教育管理软件,实现教育管理上的个性化,提高学校的竞争度,南博个性化教育管理软件就是不错的选择
答: 这个建议你看看嘉应学院官网招生录取
答: 就相当于招生条件
B.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量的青壮年人口死于战争;而20世纪下半叶,世界基本处于和平发展时期。
“癌症的发病率”我认为这句话指的是:癌症患者占总人数口的比例。
而B选项说是死亡人数多,即总体人数下降了,但“癌症的发病率”是根据总体人总来衡量的,所以B项不能削弱上述论证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具体说来:不要暴饮暴食。宜细嚼慢咽。忌辛辣油腻,清淡为好。多喝水,多吃脆平果青香焦,芹菜,冬瓜,黄瓜,罗卜,番茄,既助减肥,又益养颜,两全其美!
有减肥史或顽固型症状则需经药物治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银屑病的病因治疗办法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病人要找到致使银屑病的缘由是什么,只要了解到银屑病的详细病因,关于银屑病打开治疗施行,关于病人才干到达治好银屑病的意图
银屑病的治疗中,中医的治疗如果能正确对待银屑病的病因,是能够获得不错的治疗作用的,所以主张病人要到规范的医院承受确诊,进行系统的治疗,这样才干起到对银屑病的治疗意图
银屑病的病人,还要老是饮食的调整疑问,主要是关于辛辣和油腻的食物关于银屑病的损伤,病人要多吃一些瓜类,蔬菜或者是水果之类的食物,这类食物关于银屑病的治疗才会有意义
这上面的一些治疗银屑病的方法是对比有用的,希望病人能够经过这上面的方法来到达减轻银屑病的表现,然后协助治好银屑病的意图,提前过上正常的日子。
生殖器疱疹是一种男性常见的疾病。是通过不洁的性交传染上的。此种病是有潜伏期的。发病率比较高。发现后一定要及时的治疗。因为越早治疗是越好治疗的。不要用手去抓患处。
平时要保持阴茎的卫生。多用清水来进行清洗。要勤换内裤。可以穿纯棉内衣裤,不要穿过紧的。你可以用一些洗剂来进行冲洗。要保持充足的睡眠。不要有太大的心愿也。保持愉快的心情。
饮食上要注意清淡。不要吃辛辣上火的食物,可以多喝一些开水,多吃一些新鲜的蔬菜水果,因为上火的食物,可能会影响到病情的恢复。适当的增加一些身体的锻炼,还提高身体的免疫力。
患者注意要保持患者的卫生,不要用手去抓,这样会把皮肤抓破,造成细菌的感染,可以多吃一些有营养的食物,不要吃上火的东西,增加些锻炼。
第三方理财可以通过向银监会申请基金代理牌照,目前只有四家公司拿到这个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其他还有些条件,详细的可以去查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小规模代理记账200元/月 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500元/月 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工业类)1000元/月
目前,我guo对自来水销售实行13%的增值shui率。现实中,很多居民购买水是通过物业公司转售的。有物业公司提出,转卖自来水,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piao,但如果按13%shui率缴shui,会存在增值shui“高征低扣”,从而增加shui负。“财shui部门已经注意到,并出台了专门政策妥善解决。”林枫表示,对提供物业管li服务的纳shui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钢化玻璃隔断有几种不同类型: 无框10mm钢化玻璃隔断180元/平方米 钛合金框6毫米钢化玻璃隔断520元*平方米 在日常使用中,要保持隔断的干净整洁,不要往隔断上面乱挂物品,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清理隔断墙面。避免用重物挤压或者撞击隔断,防止隔断墙固定不稳动摇。以下关于办公玻璃隔断的保养的几点更是要注意:勿以利器在高隔间墙体外表直接切、割、击打、避免在外表留下刮痕、裂缝及沟孔。
我给你推荐一家吧,他家很不错,昆明道声汽车改装技术好,而且团队很厉害,还有国外的技术专家来改装各种,他家做改装这些做的挺好的
按照每公斤5元计算费用在13左右,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前在旋挖钻机施工中使用较多的是奈普顿化学泥浆,市场占有率第yi位,质量稳ding,在国内及国外普遍使用较多,以下就奈普顿化学泥浆为例,列举使用方法。使用配量及方法: 0.1‰–1‰千克/立方米水(根据土质条件、施工孔径、施工长度可酌情加、减实际用量);在搅拌条件下均匀撒入,不得结块或者成团。
玻璃隔断的款式不同,价格也不同。还有设计要求不同,面积多少不同,价格也不同。代格玻璃隔断的价格,一般从400----1200元左右。具体要看这些要求而定。可部分拆装、多次重复使用,安装latal高隔间系统材料比安装其它形式隔断材料更廉价、更为合算。使用过程中材料经过拆装后,其损伤极小,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办公室经常搬迁所产生的费用。内部结构可方便地进行电缆铺设。安装比普通隔墙快。设计趋势。平面设计应与客户的建筑结构相呼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而有效地利用空间,使办公空间的效益zui大化,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整个平面的设计感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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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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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报销了50%.现在回我们当地还可以二次报销吗?我们老家是印江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二次报销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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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黔0523民初298号原告。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桥梁村。负责人吴步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成春,男,该矿管理人员。被告聂明辉,男,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芝炳,男,法律工作者。原告(以下至主文前简称贵源煤矿)诉被告聂明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祁登建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源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卢成春、被告聂明辉的委托代理人李芝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源煤矿诉称,被告系我矿职工,日在我矿井下工作中受伤,后我矿将被告送至金沙林东医院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原告支付,且被告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均由原告支付。日,原告所受伤害经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原告所受工伤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为此,被告向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委员会于日作出了金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77,536.00元。原告认为,被告系短期务工人员,其所受伤害系被告工作中失误造成,被告对该事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原告已垫付被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故不应再支付被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77,536.00元过高,应减除原告已支付的部分。被告受伤时为2014年2月,工伤赔偿待遇基数不应是3,638.00元/月。综上,请求判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贵源煤矿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仲裁裁决错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经被告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聂明辉辩称,对《仲裁裁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无异议,但该仲裁结果有错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聂明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日1点左右,被告聂明辉在原告贵源煤矿二号井井下回风巷打眼结束、封好泡泥准备收拾工具撤离时,被滚落的煤石推倒并压伤腹胯部。伤后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7天,后因病情恶化又到遵义医学院和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47天,在林东矿业集团总医院金沙分院住院47天。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门诊和购药的费用由被告垫付,门诊费、医药费共计6,040.50元。日,被告所受伤害经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为工伤。日,被告所受工伤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12个月。被告在原告处发生工伤时属参保状态。日,被告在林东矿业集团总医院金沙分院作离岗体检未见异常,被告为此向该院交纳了检查费240.00元。原告为处理本次工伤,共支出交通费2,058.00元。原告未支付被告应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于日向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日以金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一、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二、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3,638.00元/月×12月=43,656.00元,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134.00元/天×231天=30,9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38.00元/月×26月=94,588.00元,体检费240.00元,门诊医疗费6,040.50元,交通费2,058.00元。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7,536.5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其如前诉讼请求。另查明,2014年贵州省采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07.00元(3,775.58元/月)。2014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437.00元(77.91元/天)。2014年毕节市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657.00元/年(3,638.08元/月)本院认为,被告聂明辉在原告贵源煤矿工作期间受伤,经调查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停工留薪期12个月。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贵源煤矿应支付被告聂明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工伤保险待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医疗费,被告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治疗产生的门诊费、医药费共计6,040.50元,应由原告承担,故医疗费为6,040.50元;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据实计算,为2,058.00元;3、体检费,据实计算,为240.00元;4、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原告因工伤住院治疗231天,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按一人护理,依照2014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437.00元(77.91元/天)计算,为77.91元/天×231天=17,997.21元;5、停工留薪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依照2014年贵州省采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07.00元(3,775.58元/月)计算,为3,775.58元/月×12月=45,306.96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的规定,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6个月计算,依照2014年毕节市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657.00元/年(3,638.08元/月)计算,为3,638.08元/月×26月=94,590.08元。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6,232.75元。原告诉称其已支付被告所有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但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贵源煤矿应支付被告聂明辉医疗费、交通费、体检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6,232.7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源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聂明辉医疗费、交通费、体检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66,23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源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审判员  祁登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母天丽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元华与袁泽刚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金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杨元华,男,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特别授权),律师。被告袁泽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袁泽平(特别授权),系袁泽刚之哥。被告袁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罗定英,女,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企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钱能彪(特别授权),男,系该保险公司员工。原告杨元华诉被告袁泽刚、袁泽平、罗定英、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元华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军、被告兼被告袁泽刚委托代理人袁泽平、被告罗定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元华诉称:日,被告袁泽平驾驶袁泽刚所有的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平坝镇双兴社区四组干河沟路口往金沙县平坝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30分,行驶至740县道8公里400米处路段时,在车辆左转弯往平坝街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金沙县鼓场街道往金沙县平坝镇方向行驶由罗定英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挂,致使摩托车挂到正在公路边行走的我,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泽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定英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至金沙县中医院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诊治,共计住院治疗38天。日,我所受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误工期限为180-270日,营养期为90-180日,护理期限为90-150日,后续医疗费为元。经查,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袁泽刚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我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8,63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元华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黔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本案事故责任由被告袁泽平、罗定英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原告无责任;2、金沙县中医院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各一份(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拟证明原告在金沙县中医院住院16天,遵义医学院住院22天,共计住院治疗38天;经质证,各被告对以上两份证据均无异议;3、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票据(共计8页34张)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伤残等级鉴定、续医费鉴定、三期鉴定意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自行支付了医药费453.00元、鉴定费1,800.00元、交通费1,843.00元,原告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续医费7,000.00元,误工期180-270日、营养期90-180日、护理期90-150日;经质证,袁泽平、罗定英对票据部分无异议,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营养期及误工费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营养期应以医院意见为准,因原告无劳动能力故不存在误工期,对护理期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伤残等级鉴定和后续治疗费鉴定无异议。被告袁泽平、袁泽刚辩称:住院期间我们两家共同向原告支付了5,100.00元护理费。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均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各按10多元每天计算。因原告为78岁的老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60岁退休年龄,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存在误工费。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为1,000.00-2,000.00元。对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续医费我没有意见。被告袁泽平及袁泽刚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之孙杨世雄于日出具的《收条》一份:拟证明原告收到袁泽平支付的护理费5,100.00元;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罗定英无异议,称该款是其与被告袁泽平共同支付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本案被告袁泽刚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的险种;经质证,原告及被告罗定英无异议;3、被告袁泽平的驾驶证及其副页复印件、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袁泽平具备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质,该车所有人为被告袁泽刚;经质证,原告及被告罗定英无异议。被告罗定英辩称:我的意见与袁泽平一致。被告罗定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案损失应当优先由被告袁泽平与被告罗定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各自机动车122,000.00元,合计244,000.00元)的才应当按照主次责任3:7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承担。理由在于:本案中被告罗定英所驾驶车辆也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如果其依法购买了交强险,那么所有损失则由各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本案中罗定英未依法购买,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因此,本案由他方保险公司优先承担的交强险122,000.00元的限额应当由被告罗定英自行承担。即该案损失如果超过两方机动车交强险限额244,000.00元部分,才由我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70%进行支付。二、原告的三期评定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护理费只应当认可住院期间的天数,原告回家后的护理没有依据,考虑原告年龄较大,可酌情支持一个月,且应当参照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约15元/天,且出院后不需完全护理依赖,只应参照部分护理依赖50%的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毫无法律依据。鉴定时间严重超过定残前一天,原告年满78周岁,没有工作和收入,依法应当属无劳动能力,由其子女进行扶养,严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应当支付误工费。三、营养费主张过高,可适当支持200.00元,乘车费用20.00元/次,共计10次。四、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承担项目,应由过错方按照各自过错进行承担。且三期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再被法院采纳,三期鉴定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五、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过高,且保险公司并非案件的直接侵权人,应当由过错方根据各自过错进行承担。六、本案中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达3万多元,无形中增加了诉讼费,增加了法庭的审理难度,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对原告杨元华提交的第1、2号证据,被告袁泽平、袁泽刚提交的1-3号证据,均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3号证据中的医疗费、鉴定费票据、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该组证据中的交通费票据具有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该组证据中的三期鉴定意见书,其中营养期应当以医疗机构意见为准,误工期依照法定标准计算,故对其中的营养期、误工期鉴定本院不予认定,对护理期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袁泽平驾驶袁泽刚所有的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平坝镇双兴社区四组干河沟路口往金沙县平坝街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30分,行驶至740县道8公里400米处路段时,在车辆左转弯往平坝街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金沙县鼓场街道往金沙县平坝镇方向行驶由罗定英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挂,致使摩托车挂到公路边行人杨元华,造成原告杨元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泽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定英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元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金沙县中医院住院16天,后转院至遵义医学院住院21天,共计住院治疗37天。日,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杨元华所受伤害依法进行综合评定后,评定其伤残为九级,护理期为90-150日,后续医疗费为6,000.00-7,0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800.00元。同时查明,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袁泽刚,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案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另查明,原告受伤后,被告袁泽平、罗定英按3比7的比例共同支付了原告杨元华住院的医疗费用,同时支付了原告的护理费5,100.00元。综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与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合法;二、原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杨元华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其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项目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其未举证证明原告确需营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部分合法。对于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依法计算如下:1、依据《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原告的医疗费为435.20元。2、依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结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案中,原告无固定收入,又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因其系农业户口,其误工费应参照2014年贵州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0,850.00元/年计算;误工期应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止为89日。故其应获得的误工费为:30,850.00元/年÷365天×89天=7,522.33元,低于其请求的该项赔偿金额,故其误工费赔偿金额为7,522.33元。3、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之规定,因原告杨元华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故其护理费参照2014年贵州省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另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评估意见(护理期90-150日),酌情认定其护理期为90天,故原告应获得的护理费为:28,224.00元/年÷365天×90天=6,959.34元,低于原告请求的该项赔偿金额,故原告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应为6,959.34元。鉴于被告袁泽平、罗定英已经支付了原告5,100.00元的护理费,应当予以扣减,即原告应获得的护理费为6,959.34元-5,100.00元=1,859.34元。4、《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原告转院到遵义医学院住院、出院后根据医嘱在出院前3月每月门诊复诊以及原告到遵义医学院进行司法鉴定,其在此期间支付的交通费,其共提交了17张金额合计为536.00元的车票、1张金额为200.00元的油票、1张40.00元的过路费发票及1张452.80元的出租车发票为证。结合原告就医情况及其陪护人员陪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酌情认定按2人往来5次金沙至遵义(单人单次车费35.00元)计算,其交通费为35.00元×2人×10次=700.00元,低于原告请求的该项赔偿金额,故原告的交通费赔偿金额应为700.00元。5、《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故原告应获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30元/天×37天=1,110.00元,低于原告请求的该项赔偿金额,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应为1,110.00元。6、《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鉴于原告所受之伤构成九级伤残,且系农村户口,应参照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伤残疾赔偿金为5,434.00元/年×5年×20%=5,435.00元,等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故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为5,435.00元。7、后续治疗费,本案中,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原告杨元华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物取出需后续治疗费用6,000.00元-7,0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其后续治疗费为7,000.00元,原告请求的该项赔偿金额合法,故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赔偿金额应为7,000.00元。8、精神抚慰金: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对其身心均造成严重损害,故酌情赔偿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0元。原告请求5,000.00元的赔偿,其请求部分合法。此外,原告因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实际支付了鉴定费1,800.00元,系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原告杨元华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为435.20元,误工费为7,522.33元,护理费为1,859.34元,交通费为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10.00元,残疾赔偿金为5,435.00元,后续治疗费为7,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人民币29,861.87元。关于各赔偿义务人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肇事云A6V26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杨元华的全部赔偿金额为29,861.87元,未超出被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00元,故应全部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综上,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部分合法,其合法部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超出应获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本案损失应当优先由袁泽平与罗定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才应当按照主次责任3:7的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承担和三被告关于原告年满78周岁,属无劳动能力,由其子女进行抚养,没有工作和收入,严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应当支付误工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依据双方约定,其公司不予支付的抗辩意见,因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保护伤者利益,且本案系因被告保险公司未积极履行其赔付义务而产生,保险条款的性质实际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本案中的鉴定费和诉讼费是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赔付。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过高,误工时间、护理期限过长及营养费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元华各项损失人民币29,861.87元;二、驳回原告杨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00元,由原告杨元华承担190.00元,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中心支公司承担1,3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 成 万人民陪审员 石 庆 余人民陪审员 蒋 长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珺(代)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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