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教师潜水失联怎么防止和严惩教师性骚扰

国外对待“师生恋”:在阿根廷是禁忌或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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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外对待“师生恋”:在阿根廷是禁忌或构成犯罪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本月9号,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并首次针对高校教师,划出被称为"红七条"的师德禁行行为。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对此,不少高校学生表示赞同。中国海洋大学大三女生朱丹阳说:   朱丹阳:这个红七条既然出台,肯定就是有一些这样现象,然后对女学生应该是更安全一些了吧,选老师的时候也不用太考虑这些骚扰之类的,就是比较麻烦、比较复杂的问题。   有人认为,大学不仅应该禁止性骚扰,更应该明确禁止师生恋。理由是,大学教授掌握很多公权力,老师和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极容易让学生变成特殊的受益群体,也极容易伤害其他学生。   也有观点认为,现实中,大学中的师生恋确实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少名人的师生恋还被传为美谈佳话。从上世纪三十年代鲁迅与许广平到新世纪杨振宁与翁帆,师生恋确实一直存在。爱情和性骚扰完全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回事。   那么,国外是如何对待“师生恋”,又是怎么防止老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我们先去阿根廷看一下。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性骚扰已成为对学生的一种潜在的威胁。   阿根廷观察员:师生恋在阿根廷被定义为是禁忌之恋,如果一位老师在学校里和学生谈起了恋爱,会被视为没有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学生还未成年,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老师会被解聘,并且很难再找到教育方面的工作岗位。而性骚扰学生则是不折不扣的罪刑,今年上半年阿根廷拉布拉他省的一个14岁的女生对自己的哥哥倾诉了自己遭受的悲惨经历,他的数学老师以不让他通过期末考试为由来威胁他,对他施暴,他的哥哥马上将这件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报了警。据调查这名老师已经侵犯了二十多名女生,他将面临20年的牢狱生涯。不久前阿根廷图库曼省的一个父亲发现了15岁的女儿有些不对劲儿,在调查之下他发现了一个让他愤怒的事情,女儿的老师一直在facebook上对自己的女儿进行威胁和提出不正当要求,他将次事告知了学校,学校在查明情况后开除了这个老师,警方也介入了这件事情,这位老师被判6个月的监禁。阿根廷警方表示,现在老师对学生进行网络性骚扰的事件增多,一些不检点的老师对学生在社交平台上进行挑逗,利用未成年人的意志薄弱来进行犯罪。   在澳大利亚,性骚扰和师生恋在高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学生感觉受到老师的不公正对待,可以到学生维权中心去申诉。《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   胡方:在澳大利亚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师生恋,甚至我身边有一位同事他的老公就是他以前的老师。不过在澳大利亚师生恋和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如果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最高可被判罚十年的监禁。除此以外,由于澳大利亚对性犯罪者采取特别严厉的性犯罪者信息公示网络,因此在未来的生活当中不单单是教师这一份职业丢了,甚至连隔壁邻居、社区居民都会对你敬而远之。除了对未成年学生受到性侵犯这样的事情特别关注以外,澳大利亚的教育系统还对成年学生受到老师的性要挟有特别的措施。在澳大利亚的大学里都有专门的学生维权中心,这并不是一个仅仅作为摆设的部门,相反的确有很多的澳大利亚学生会频繁的使用学生维权中心,如果你认为你受到了老师的不公正对待,比如说故意要把你的分数打低一点儿,这种事情完全可以去学生维权中心控告老师,这样的维权监督机制的存在可以有效的限制老师对于学生的成绩一个人说了算这样的一个情况,因此老师也就没有什么可以用来要挟到学生进行不正当的性交易了。   德国总理默克尔多年被《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最有权势的女性”。这位权力巅峰的女总理与丈夫当年就是师生恋,后来同居十年,最终结为了夫妇。我们来听《全球华语广播网》德国观察员薛成俊介绍:   薛成俊:在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禁止师生恋,尤其是大学生和教授之间,法律不会去干涉两个成人之间感情上的自由,但是师生之间的所谓恋情或者是类似的超越授业和学习之间的关系,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违反教师职业准则。比如说利益回避原则,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恋情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学业上的利益,那么这对于其他学生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对此很多学校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且据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德国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教师都是普通大学生毕业后再去接受专门的教师培训,考试通过之后才能成为一名教师。而在培训中就有专门针对师生关系的内容,比如说哪些行为是在正常的师生关系范围之内,哪些是应当避免和禁止逾越的底线等等。随着教师队伍的年轻化以及日益早熟的学生,师生关系在德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师生恋以及其他不正当关系的事件也是屡见报端,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2012年汉堡一名46岁的男教师与一名14岁女学生的超越师生关系的丑闻,该名教师最终被送上了法庭,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更好的规范教师行业标准,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侵害,甚至有机构在联邦议会中呼吁,尽快起草专门的法律,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性行为。实际上德国最有名的师生恋当属德国女总理默克尔和他的丈夫绍尔教授了,不过当时默克尔已经是31岁,绍尔已经36岁,两人都刚刚离了婚,并且最终还修成了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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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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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沈阳教授事件 | 美国怎么防止和严惩教师性骚扰
近年,国内高校教师被举报性骚扰事件频发:
今年 1 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女博士罗茜茜实名举报长江学者陈小武性骚扰女学生。北航经调查后宣布,举报属实,撤销陈小武职务,教育部随后撤销了陈小武“长江学者”称号。
4月5日,北大95级学生李悠悠发布一篇文章《现南京大学文学院语言学系主任、长江学者沈阳教授,女生高岩的死真的与你无关吗?》,揭露20年前自杀的北大女生高岩生前遭到当时的北大中文系教师沈阳性侵,要求沈阳公开道歉。
那么,美国大学是怎么防止和严惩教师性骚扰的?
美国大学对师生恋“零容忍”
20世纪90 年代中期之后,美国越来越多的大学对师生恋采取“零容忍”政策。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加州大学总校于2003年7月出台的规定,禁止大学教师与在读的学生,尤其是选修其课程学习的学生发生任何性关系,教师对学生只负有学术责任。师生恋被禁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行。这一禁令在加州大学九所分校都有效。
美国高校对师生恋“零容忍”这项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4年,由哈佛大学率先颁布了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授课与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的规则,这是美国高校第一个颁布的师生恋规则。
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校园里没有直接教学和指导关系的师生恋还是允许的,直到2001年弗吉尼亚威廉和玛丽学院的某个教师在一个男性杂志上发表了自己与一个已婚学生的恋情故事,这个故事造成了极大的舆论影响,对教师性骚扰指控的担忧导致了学校决定禁止师生恋。
帕米拉·图纳是一名公立学校的27岁老师,她与一名13岁的学生发展了一段长期的性关系,最终她以强奸罪名被判9个月监禁。
在美国不只是对“师生之间”有这样的要求,对很多专业人员也是一样。例如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客户之间、牧师和教堂成员之间等是不能谈恋爱或有两性关系的。
这类规定从本质而言,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
美国政府做出正面回应
进入21世纪后,美国大学校园性骚扰与性侵害现象有增无减。美国政府对大学校园性骚扰和性侵害泛滥现象也做出正面回应。2014年初,奥巴马总统就美国大学校园安全问题发表讲话:“在美国大学校园里,5名女性中,大约有1名遭受过性侵害。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为受害人提供帮助,让美国人民感到安全,保证美国梦的实现。” 奥巴马在讲话后即签署备忘录,并成立了由司法部长、教育部长等政府官员参与的反性暴力专门工作组。
许多美国高校制定了处置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官方文件,不但强调学校内部反对性骚扰行为的立场,规定校园性骚扰行为的界定,还公布性骚扰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处理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声明会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或其他方面的帮助。大学新生在入校时,会收到防范性骚扰的宣传手册,同时还可在校内公布栏及网站上定期了解相应规定。
霍布森等学者的调查显示:目前美国97%的大学都有正式的反性骚扰政策;90% 的大学能就学生反映的性骚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并保护举报遭到性骚扰的学生免遭报复。
同时,高校性骚扰事件,有效证据对受害者是一大难题。为了补救举证缺陷,美国法院在对待性骚扰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变更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被告提供反证证明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此外,如果受害者不满学校的处理结果,可以向政府机构请求行政力量介入。美国教育部民权事务办公室(OCR)就是专门负责监督教育领域性骚扰政策的执行以及负责对校园性骚扰事件予以行政干预的政府机构。
对教师性骚扰严惩,包庇只会导致侵害扩大
虽然国外高校教师性骚扰和性侵事件也层出不穷,但学校一旦查实会严惩不贷,绝不包庇,这有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2002年11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院长德威尔宣布辞去行政职务及教职,原因是性骚扰了法学院的一名学生。
2000年12月德威尔和学生参加完一个社会活动之后,让一名女生搭车回其宿舍,在这名女生宿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性侵害。这个女生当时由于准备律师考试,没有追究,后来她意识到,如果她对此事秘而不宣,那么院长就有可能伤害更多的学生。2002年5月,该生在毕业后,即向学校申诉。校方着手调查,发现德威尔一直与女生进行约会。学校的调查一直持续至德威尔主动请辞。
2016年初,太阳物理学家乔安·西麦兹获选《自然》杂志2015年度十大重要人物,她的获选理由是“为女性发声”。作为美国天文学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主席,西麦兹揭开了天文学界的泰斗级人物杰夫·马西的性骚扰案,并使得这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终身教授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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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防校园性骚扰 大学需加强制度建设
&&&&众议苑&&&&熊丙奇(教育问题专家)&&&&教师本是一个教书育人神圣而又崇高的职业,不过却有人居心不良,心怀不轨,近日广州就发生了某高校班主任饭局上摸女生事件。其实,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早已引发舆论关注,教育部在2014年划定的七条师德禁行“红线”中,就明确将这作为“红线”之一。那么,究竟该怎样提高“师德”,治理教师性骚扰学生呢?从根本上说,这需要借鉴国外大学的经验,建立学校现代治理结构,才能纯净校园师生关系。&&&&在国外大学,对于规范教师的权力,维护学生的权利是有明确的制度制约的。首先,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的管理、决策权,就属于全体教师,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教育事务决策和学术权力机构,学校行政具体执行教育决策和学术决策。而我国高校,当下对教师的考核和评价,主要由行政部门主导,包括对教师不端行为的调查,也听命行政,有一些高校,对教师性骚扰学生,是当作“家丑”尽量加以掩盖,根本不启动调查,而是将其轻描淡写。是非原则让位于利益原则。事实上,有的教师侵犯学生事件,已不只是师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启动调查,但有的学校却将其作为校内事务处理,甚至不了了之。广州这起教师侵犯学生案件,如果学生不是选择报警,而是报告学校,处理情况可能很不同,这也提醒学生,如果自己被教师侵犯,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其次,建立健全的导师制,给教师充分的教育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教师的职权范围,比如,导师可以让学生从事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工作,而如果所从事工作与学位论文无关,则要征得学生同意,且需要支付报酬,导师不能把学生作为廉价的打工者使用。由于实行完全学分制,国外大学没有所谓的班主任,但有的学校对于本科生,也会安排有导师,导师主要帮助学生适应大学、规划大学发展,但导师不拥有给学生评定奖学金的权力,这是需要专门的机构,独立根据评奖规则评定的,评奖不受任何非教育因素影响。我国大学现在有辅导员、班主任,近年来在评定奖助学金中,辅导员的权力不小,有的学生为搞好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关系,还请老师吃喝,以至于有学校发文规定教师不得接受学生请吃,但这并不能防止教师滥用手中的评价权。最重要的防患制度是,要根据利益回避原则明确教师的权责边界,包括学者担任校长,就不得再从事学术研究,避免校长利用行政权,为自己谋取学术利益。&&&&而为了防止教师骚扰学生,国外有不少高校,是明确禁止师生恋的,其依据是,师生的权力不平等,拥有导师权、评价权的老师,很可能利用职权,迫使弱势的学生与自己发生关系。而就算老师和学生属于正常恋爱,老师也可能利用职权,给与自己恋爱的学生更多关照,这会影响对其他学生的公正评价。而且,允许师生恋,还可能出现一系列纠纷,诸如,在恋爱关系破裂之后,学生会起诉教师性骚扰,学校也可能被连带追责。因此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以限制教师权力滥用。而由于将禁止师生恋作为一项制度,因此,学校会在教师守则中,明确告诉教师,不得与学生有任何亲密关系,而这也提醒所有学生,在与教师相处过程中,只能有师生关系,不得有超越师生关系的其他任何行为,超出即违反学校规定。这让教师性骚扰学生的界定,变得清晰,而不再有谈恋爱、报复等说辞。&&&&再次,实行学生自治,通过自治性质的学生会,参与学校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在学校所有重大决策中,都有学生代表参与决策,学生代表必须对全体学生负责,如学生的权利受到伤害,学生委员会会代表学生维护权利。而不像我国,在学生权利受到伤害后,往往维权孤立无援,只能借助校外媒体制造舆论影响,我国很多校园性骚扰案,都是先在学校内部得不到有效处理,再由学生无奈地寻求媒体帮助。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有的学生还遭遇各种冷嘲热讽,假如女生顾及自己的面子,没有维权的决心,那么,事情很可能不了了之。
开启桌面通知
开启后,有重磅新闻时浏览器会向你推送动态通知多名高校教师实名倡议健全校园反性骚扰机制 呼吁立法严惩
16:2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2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数十位老师发出实名倡议,希望教育部门及高校、中小学制定严格细致的反性骚扰政策及规定,以支持和保护性骚扰受害者。记者今天下午专访了倡议发起人和相关专家,他们表示,这不仅是保护学生也是保护教师。
  流传在互联网上的《全国高校教师反性骚扰宣言》称,数十位大学教师联署实名发出了上述呼吁健全校园反性骚扰机制。作为此次倡议活动的发起人,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珞珈特聘教授、博导徐开彬证实了《宣言》的同时也表示,国内这方面还是空白。“虽然我们有‘红七条’,但是过于宽泛,应该有一些很具体的规定。我博士毕业后在美国一所大学当老师,我们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到昨天晚上准确来说(发出倡议的老师)已经有58位,其实任务不是最主要的,最终还是希望引起教育部门的关注。”
  徐开彬教授介绍说,《宣言》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呼吁教育部,这件事最主要得教育部来牵头推动。第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性骚扰、特别是针对学生的性骚扰进行严惩。后面的三条是在具体政策和立法出来后,下边的学校可以操作,这样才能真正有威慑的作用。”
  《宣言》称,所有系、院、校领导在收到相关举报后必须逐级上报,“由学校认真调查”,否则“一律免职”,“一经查实,对性骚扰者必须予以开除、取消教师资格,通报教育部并在校园网及权威媒体发布通告,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
  联名老师承诺,坚决支持和保护性骚扰受害者,对任何打击报复性骚扰受害者、性骚扰举报人、性骚扰揭露人的行为及单位或个人予以揭露。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昕表示,支持高校教师的这次倡议,其实国外早有相关机制。“非常赞成高校老师站出来旗帜鲜明地反对性骚扰。包括在美国的大学,很多大学都有明文或者约定俗成的规定,如果教师跟自己的学生之间发生这种关系,别说性骚扰,包括恋爱关系,可能都会对老师整个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过去我们对这件事情的认识不是很充分,事实上高校与职场同样存在性骚扰的现象。”
  参与实名倡议的大学教师还认为,建立校园防性骚扰机制,不仅是对于学生的保护,也是对于老师的保护。对此刘昕教授表示:“同时要建立正当的申诉机制和处理程序,提醒老师一方面自己不要有这种举动,另一方面要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诬陷。大学的绝大部分老师都没有问题,因为有极个别的老师出现了问题,导致社会上对教授群体产生一些不良看法。好像高校这种事情很严重,但真有类似举动的绝对是少数。”
  针对近日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事件,教育部高度关注的同时重申,对触犯师德红线、侵害学生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建立健全高校预防性骚扰的长效机制。
近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理被爆滥用职权性骚扰女员工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现在事件已经有了结果,对关某做出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且责成其对受害女员工道歉。
近日,福建一女子通过微博求助称,一男子多次以发送侮辱、淫秽、恐吓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性骚扰。福建龙岩警方表示,该男子严重扰乱当事女子生活,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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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排行  厦大博导“诱奸门”事件最新进展:  教师节前夕全球学者致信建言教育部及厦大校长  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迫在眉睫  新媒体女性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自今年6月厦门大学爆出历史系博导吴春明涉嫌性骚扰女学生事件以来,已过去近三个月,而厦门大学仍未公布任何调查结果。教师节来临之际,由一群国内外高校女学者,女教师和女学生发起,继而许多关注性别平等与高校性骚扰的男女学者加入,基于对厦大事件的关注,联名致信厦门大学校长以及教育部部长,呼吁彻查厦大性骚扰事件,更重要的是,教育部应以此事为契机,制定出台《高等教育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而厦大也应率先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  建立机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须    厦大校友小五三三在邮局门口展示寄给厦大校长的学者联名建议信。  9月9日,全国高校正式开学在即,给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两封公开信分别在厦门和广州寄出。给教育部部长的公开信(附建议稿)由广州的发起人之一,一位高校教师通过邮政快递发出;给厦大校长的公开信(附建议稿)则以回访母校的厦大校友小五三三(化名)代表建议人提交。  小五三三表示,厦门大学是有着深厚校友传统的学校,校园内随处可见校友捐建、以校友名字命名的各种大楼、建筑,在校期间也听闻很多海内外校友为母校无私捐献的故事,感受到厦大独特的浓浓的校友情怀,走在校园里,穿梭在这些以校友名字命名的美丽建筑中,似乎无时不在感受着这些杰出校友的注视。“我想,厦大校友对母校这种特别的情怀,与校主陈嘉庚先生的精神一脉相承,作为中国唯一一所由个人捐建的大学,很多力所能及的校友都愿意参与到学校的发展壮大之中,有些甚至献出自己的毕生积蓄。但我想作为关心母校的校友,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学校有没有足够的大楼,也不仅仅是学校有没有够格的大师,更关心学妹学弟们,也是未来的校友们,能否在美丽的校园里自由地、安全地求学,求知。”她强调自己作为校友中的一员,希望厦大抓住此次契机,秉承校主“止于至善”的精神,以“南方之强”的责任和胸襟,在为学生创建安全求学环境、净化教师队伍方面首开风气之先。    致信教育部EMS单据凭证。  两封公开信共有256人参与联署,主要为来自国内外高校的老师,学者和学生。  这些老师,学者和学生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厦大事件绝非个案。参与拟定和修改公开信的中山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指出,十年来她一直关注妇女权益,接到过不少高校性骚扰投诉,但苦于没有机制,不能真正帮助到受害者。有了机制,明确受理部门,处理程序,培训教育,同时积累案例经验,才能真正杜绝厦大事件再次发生。  两封公开信信均在开头详细说明了高校性骚扰对教育和学术公平的破坏:  “防范性骚扰不是‘生活作风’的小事,更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事关教师职业伦理的公共事务,是保障教育公平、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员工与学生权益、制止性别歧视的必要手段。我们希望教育部能以这次事件为契机,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相应制度,保障高校能够有一个公平、健康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环境。”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媒体伦理研究所所长王天定教授认为,高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因为教师与学生,是社会地位不尽对等的两类人,总体看,学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是利用职业强势地位对工作对象进行侵害,严重违反教师职业伦理。“高校教师这一职业比较充分地体现了社会性和公共性,这一职业的从业者从事有违职业伦理的事情,其社会影响会更坏。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王天定教授说道。  而公开信发起人之一,现就读于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学社会性别专业的博士生李亚姣则认为,性骚扰防范机制和调查处理程序的缺乏,是厦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高校被誉为象牙塔,但它同时是个权力关系构成的机构。据厦大博导‘诱奸门’受害者之一@汀洋 近日的微博,她94级的学姐也曾在1997年举报过吴春明的性骚扰行为。但是,吴通过权力和人际关系将此事压下。如果事实核实属实的话,学校性骚扰防范机制和调查处理程序的缺乏,不仅十多年前就为加害人提供了逃脱责任的机会,并为十多年后同一人身上再次出现性骚扰行为提供了‘安逸的环境’。”    @汀洋的微博截图。  参与联署的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访问教授金一虹一针见血地指出,如今相关部门处理性骚扰的做法基本靠“捂”,力求内部“摆平”,而不是如何主持正义以及受害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且社会中如“不想做师母的不是好研究生”等观念污名化受害者,变相纵容性骚扰恶行,唯有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才能真正保障教育公平和学校安全。“厦门女博士生控导师性骚扰案终于捅破了这层纸,但是如何使之不停留在街谈巷议的层面,真正在高校掀起一场反性骚扰行动,而且推动教育体制变革,从制度上将基于两性间不平等权力关系的性骚扰置于非法位置,让那些抗争者不再孤立?我支持通过联署上书教育部的方式。”金一虹教授总结道。  交换型性骚扰并非真正“你情我愿”  公开信里最主要的部分,是这群女学者女老师和女学生们通过参考各国和我国港台地区高校与学术单位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拟定的初步政策与制度建议文本。从性骚扰的定义,到校园性骚扰的判定标准,从性骚扰举报制度,到调查判决和纠正措施制度,乃至防报复措施和针对校内人员的性骚扰教育和培训,均有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校园性骚扰的类型进行阐述时,按照国际惯例,这份建议稿将被社会认为是“你情我愿”的“潜规则”(厦大博导“诱奸门”事件中个别案例即属此列),定义为性骚扰的两种主要类型之一——交换型性骚扰:  判断上述行为是否为性骚扰,关键的标准是以下两条之任一条:  (一)交换型性骚扰:对当事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上述行为,并明示与暗示当事人是否合作,会作为其得到雇用、教育和参与学校活动的机会之条件,或当事人因此会在事业发展或学业成绩方面得到好处;  (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在工作和学习环境中,对当事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上述行为,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的。  公开信发起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副教授宋少鹏表示,交换型性骚扰的本质仍是性骚扰:“当人们接受只要是基于‘同意’的一切交易都是正当和合乎道德的时候,在‘交易’这一表面公平的帷幕下,交换型性骚扰中存在的‘不受欢迎’这一主观特征就被遮蔽了。施害者也往往会以‘利’诱而消隐权力关系,于是,才会发生厦大的所谓的‘诱奸门’。”  更重要的是,宋少鹏指出,被“交换”的往往是公共品,并不是施害者个人的私有物。所以,交换型性骚扰伤害的不仅是受害者个人的身心,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伤害,对于同一个社会场所(比如,工作场所、教育场所)中的其他人——那些似乎事不关已的局外人——的权益,实则也已经被侵害了。  性骚扰与性别平等有什么关系?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这份建议稿里,建议应由“性别平等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校园内的性骚扰投诉。性骚扰和性别平等有什么关系?为何要由“性别平等工作小组”负责?  公开信发起人之一,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广州性别平等倡导机构新媒体女性网络召集人李思磐解释道,性骚扰可能发生在任何性别之间,也可能是下位者对上位者(如学生对老师)实施性骚扰。但是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危害较大、几率较高的性骚扰还是发生在上对下,男对女之间。女性成为受害者的几率较大,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教育环境下的性骚扰,多数情况下成了女性可能会遭遇的一种特殊困境。在相关个案中,接受性骚扰与否,成了女性是否能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条件,这实质上造成了性别歧视。  “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其实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学生一开始可能会非常积极地寻求老师的认同,如我们常说的‘套磁’。从外人来看,就以为是学生(多数是女生)主动。如果没有对性别处境和权力关系有体察的调查处理人员来处理这种交换型性骚扰投诉,很容易会导致对学生的污名化,归罪于受害者。除了校园性骚扰行为,教育性别平等还可能包含很多问题,如性别歧视,对同性恋者的欺压,这些都是目前高校的常规投诉途径不容易处理的议题,重点是平等机会,因此必须要由一个具有社会性别理念的小组来进行处理。”  另一位公开信发起人,广州大学心理学系教授黄洁华认同这一说法:“反性骚扰最重要的是要承认男女平等,否则男性会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女性,性骚扰就是欺压的形式。”  国外高校如何杜绝教师滥用权力性骚扰学生?  在参与拟定和修改公开信的人员里,不少是留学海外的学生或在海外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老师学者。总结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的海外经验,不难发现,多数海外高校对性骚扰行为均有较完善的防范机制,被性骚扰者可通过校内举报申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为了杜绝高校教师利用职业权力和教师身份侵害学生的人身,教育,和学术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少海外高校甚至对教师和学生的相处环境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芬兰:  曾在芬兰拉彭兰达理工大学就读的黄洁华教授介绍,在芬兰大学里,所有的教师办公室一定有一面墙是磨砂玻璃,而老师在办公室会见学生的时候,门一定是要打开的。再者,芬兰大学里有专门的公共会谈区。“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师生之间的交流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的,可以监督的。”黄洁华教授说。  美国:  公开信发起人之一,芝加哥大学比较人类发展系、人类学系博士生马志莹则介绍,如今在美国,两党参议院联合提案,规定不按法律规定报告性骚扰的学校每次要接受15万美元的罚金。目前有64所高校正在接受联邦教育部的调查。“这个(性骚扰防范)制度让老师和学生都知道如何保持职业距离和职业伦理。我自己作为本科生的讲师和助教,在接受教学培训时也学到了相关规定。而作为学生,我很明确地知道,我的身体、穿着不应该受到有性意味的点评,老师和学校对我的评价只应基于我的学业成就,以及我不需要逢迎黄色笑话。因此我对自己的身体、对我的学习能力都更自信了。”  另一位公开信发起人,美国摩尔豪斯大学中国项目主任沈睿还特别指出,美国政府有一个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是专门管理性骚扰的部门。这个部门要求每个单位都要建立一个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办公室。因此,学校里的学生如果不愿意向学校举报,也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  在美国高校近30年,几乎每年都回国在高校办班讲学的复旦大学-密歇根大学社会性别研究所联席所长王政表示,通过对比中美两国今日高校和学术界的性别文化,可看出政府立法与提倡的重要性:“性别歧视和性骚扰这些问题两国都存在,但人家正视了,当作问题花大力气去解决。而我们这边还没有认识到问题呢,受害者还在孤立无援的处境中呢。尽管对男权文化的改造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但是政府立法提倡公平正义并监督学校的实施,这毕竟是尊重每个人(不分性别)的平等权利,保证学术教育体制的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我们的政府也能建起一个‘你并不孤独’的网站(美国政府为保护学生远离性侵害而设立的一个网站,里面包含有求助方式,求助对象或机构,如何举报,学校责任等信息)呢?”  日本:  日本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的建立则是通过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推动的。正在日本留学的李亚姣介绍,日,日本文部省发出通知来督促各高校制定有关防止性骚扰方面的规定。文部科学省以设置者的身份制定了以国立大学为对象的训令,规定各国立大学有义务实施启发活动、完善咨询体制。受此训令影响,各大学制定了有关防止性骚扰的指导方针、伦理规定,以及对全体教员和学生进行培训等等。文部科学省对私立大学也发送了该训令,希望他们积极地采取措施来防止性骚扰。截至2003年度,国立大学中99%都设立了咨询窗口,93.9%设立了调查对策机关。  链接:厦大博导“诱奸门”事件回顾  今年6月到7月,新浪微博ID名为“汀洋”和“青春大篷车”的两位网友先后在网上发布了文章,控诉厦门大学历史系考古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吴春明多次性骚扰女学生,并晒出吴春明半裸上身在酒店熟睡的照片,引起网上热烈讨论。  7月11日,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委员会、系务会联席会议协商表决,决定中止吴春明在历史系教授委员会履职,直至上级领导部门对其所涉事件作出结论。  7月12日,厦门大学正式向外界发布声明,校方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展开调查。调查期间,已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事件之外,厦门大学的校友们针对此事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行动。  7月20日,据媒体报道,厦大考古专业除投诉者“汀洋”之外的122名在校以及往届学生联名致信厦大纪委,并向媒体公布信件内容,褒扬吴春明的师德和学术表现,指责投诉者。但随后,另有媒体报道指出,122名学生力挺导师联名信失实,并非所有122名学生都签了名。有媒体采访了联名信发起者,他们表示,真正的联名信实际仅数十人签名,已经在7月15日送至厦大纪委。  7月24日,一封由76名厦大校友签署的“呼吁建立校园性骚扰防治规范”的联署倡议信寄出至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呼吁正视校园性骚扰问题。联署倡议信发起人,厦门大学08级中文系校友李芙蕊接受采访表示,希望厦大能公正处理博导涉嫌诱奸女生事件,而且能以此为契机,探讨建立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这对学生、教师和学校都是一种保护。厦门大学办公室随后给李芙蕊回函,表示将制订更加细化的教职工行为规范。  8月,媒体消息,目前厦大纪检部门已经对此事立案调查。  8月7日,“汀洋”和“青春大篷车”分别接受了媒体专访,其中“青春大篷车”详细陈述了其在厦门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吴春明是如何通过先严厉批评打击,再施予关心关照,最后提出性要求的层层深入的手段“俘虏”了她。而在和吴春明发生关系后,她发现这并不是她所以为的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为前提的恋爱关系,并且吴春明还有诸多的性对象和性骚扰目标。“青春大篷车”最终决定与吴春明决裂,并向学校提出举报。她在专访中向媒体展示和公开了部分证据,包括和吴春明的QQ聊天记录等。  9月1日,“青春大篷车”通过代理律师给厦门大学寄去一封律师函,促请厦大尽快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给出一个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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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一:致信教育部全文(附签名)  尊敬的袁贵仁部长:  您好!  今年7月,厦门大学历史系学生举报考古学专业博导吴春明性骚扰学生。截止至9月8日为止,厦门大学虽然已有调查行动,却仍未公布调查结果。  我们期待厦门大学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公正的结论,不过我们也获知,在媒体介入之前,其中某几位当事人早已通过组织途径进行投诉,但并没有得到重视与处理,其原因是我国国内高校目前并未建立相应管理机制,导致接到举报的相关负责人对于此类事件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我们是在国内外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关注性别平等与高校性骚扰问题的高校教师、学者和部分学生。基于我们对厦门学校事件的关注,以及对高等教育领域性别平等议题的重视与研究,借鉴我们所见的港台各地、海外各国高校的经验,我们建议教育部制定出台《高等教育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以处理这类事件。  袁部长,防范性骚扰不是“生活作风”的小事,更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事关教师职业伦理的公共事务,是保障教育公平、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员工与学生权益、制止性别歧视的必要手段。我们希望教育部能以这次事件为契机,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相应制度,保障高校能够有一个公平、健康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环境。  以下是我们建议的初步政策文本;同时我们也附上各国和我国港台地区高校与学术单位的相关规定,供教育部建立相关细则规定和处理流程参考。  我们再次恳请教育部敦促有关部门以及厦大校方彻查厦大性骚扰事件,并对相关加害人决不姑息!  此致  敬礼  联合建议人(排名不分先后):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访问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妇女/性别研究培训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 金一虹  复旦大学-密歇根大学社会性别研究所 联席所长 王政  复旦大学历史系 副教授 陈雁  广州大学心理学系 教授 黄洁华  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客座教授 冯媛  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 讲师 王晓莉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国际妇女研究室 主任记者 蔡一平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 副教授 宋少鹏  美国摩尔豪斯大学 中国项目主任 沈睿  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性别研究中心负责人 李昀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王琼  澳门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候选人 李思磐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负责人、律师 李莹  中山大学副教授、中山大学性别研究与教育中心负责人 柯倩婷  天津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 王向贤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讲师 肖索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语言文化学院 讲师 崔乐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讲师 郭正阳  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学社会性别研究 博士候选人 李亚姣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研究生 董一格   美国芝加哥大学比较人类发展系、人类学系 博士候选人 马志莹
  马里兰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生 孙圣蔚  浙江大学 研究生 郑熹  四川大学历史系 教授 王东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教师 于闽梅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杜燕  南京师范大学讲师 杨笛  南方科技大学 讲师 李旭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马姝  美国科尔比大学东亚研究系 副教授 张虹  东华大学传播系 副教授 苏状  广州大学政治教育学院 学生 张咏欣
  广州大学政治教育学院 学生 徐佐旗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陆远  美国克莱姆森大学公共健康科学系 助理教授 史律  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 教师 冯芃芃  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 讲师 卢婧洁  江苏省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 教师 陈雯  奥尔堡大学 硕士 田依雨  民政部培训中心 讲师 赵晓芳  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 助理教授 李妍淑  贵州大学 副教授 尤小菊
  香港中文大学 教师 王丹宁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刘晓楠  湖南省警察学院 副教授 欧阳艳文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讲师 辛旭  深圳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李薇薇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研究员 夏国美  福建农林大学 教师 张萸  福建农林大学 教师 张敬华  重庆工商大学 教师 康清莲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李晓婉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杨芙蓉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陈纯洁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董文桃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邓芳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姚刚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杜娟  中央民族大学世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中心 副教授 龚浩群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讲师 杨力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副教授 萨支红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教授 胡晓江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博士研究生 马爽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研究员 吴小英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博士研究生 南方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讲师 赖立里  北京大学中文系 讲师 张丽华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副教授 王曦影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讲师 陈彬莉  北京城市学院 讲师 蔡永芳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李红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学会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徐安琪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教师 罗国芬  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红平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副教授 魏伟  苏州科技学院社会学系 教师 陶艳兰  华东交通大学 教授 李东风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教务助理
顾洪东  天津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硕士研究生 王然  天津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硕士研究生 姚珍  华南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教师 王宏维  华南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教师 赵小华  广州大学政治教育系 教师 刘莉  华南农业大学水产学系 教师 但学明  农业部干部管理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员 刘红岩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教授
齐顾波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副教授
徐秀丽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博士后 温胜芳  昆士兰大学 研究生 吕春子  云南省社科院社会性别与参与式工作室 研究员
赵捷  西北民族大学 学生 李清雅   北京某大学 学生 秦梓奕   厦门大学2005级毕业生 凤凰周刊记者 马军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学系 教授 潘毅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 教授 李慧英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副教授 沈奕斐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教师 铁爱花
  浙江财经大学思政部 教师 陈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师 蒋莱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教师 朱懂理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讲师 王燕  湖南女子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与女性教育中心 教授 王凤华  香港中文大学文化及宗教研究系 副研究员 刘希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教授 王珺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史 研究生 耿春晓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博士候选人 林俐  厦门大学 07级中文系校友 段吉玲  南京师范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 陈红燕  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博士候选人、厦门大学2009届新闻本科毕业生 林芳菲  香港理工大学 硕士 龚瑨  贵州大学 教授 张晓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教授 程郁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社会学系 博士生 陈禹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系 研究生 张烨
  香港中文大学传播系 研究生 赵梦旸博士 彭洲飞  宾夕法尼亚大学 博士生 方可成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授 万琼华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 丁瑞莲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教授 张晶萍  湖南财政经贸学院 教授 钟珊辉  湖南理工学院土建学院 党委副书记 周畅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副教授 殷慧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教师 李莹莹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硕士生 杨健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授 万琼华  湖南商学院外国语学院院长 教授 潘建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米莉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吴争春  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讲师 王晓慧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何兰萍  湖南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南大学博士后 何绍辉  湖南大学图书馆 副研究馆员 刘平  湖南理工学院文学院 副教授 杜庆华  北京大学哲学系 博士生 王海若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研究生 宋枫霞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研究生 王叶露  香港中文大学 硕士研究生 丁敏  湖南商学院 讲师 刘秀丽  湖南商学院女性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骆晓戈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哲学研究中心 主任 魏开琼   浙江警官学院 学生 吴佳佳  武汉大学 学生 李睿子  武汉大学 学生 张祎  华中师范大学 研究生 徐汀  罗德岛大学政治科学与性别与妇女研究系 助理教授 徐萍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社会工作学院 博士研究生 陈子贝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土木工程系 博士研究生 王姣  夏威夷大学马诺阿分校社会工作学院 助理教授 郭静  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助理教授 吴晓   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候选人 罗薇
  美国哈佛大学科学史系 博士 边和   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社会学系 博士候选人 韩铃  美国斯坦福大学 博士研究生 周晨书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东亚系 博士候选人 陈曦   美国迪克西州立大学传播学系 助理教授 崔玺   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 助理教授 Jean Amato  布兰迪斯大学人类学 博士生 王梦琪  纽约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生 温芳琪  哥廷根大学 应届硕士生 Wendy Qian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与研究中心 主任 范若兰  密西根州立大学中国文学文化研究 教授 桑梓兰  斯坦福大学慈善与公民社会研究中心 博士后研究员 龙彦  广州大学心理学系应用心理学122班:马鑫玉、邢家妍、邓玥莹、赖恺瀛、何楚君、邹宇、李锦雯、陈淑萍、王家慰、钟玉花、林朝湃、黎洁霞、杨雯文、李丹阳、余珏静、金文英、黄宝祺、赫俊宏、田晟、梁浩航、秦惠桢、曾庆恩、陈晓燕、蔡瑞麟、刘健能、陈逸维、雷志敏、阎竹君、黄韵诗、许妍婷、何梓欣、田小红、陈嘉盈、黄雨嫣、李晓红、刘雨桐、黄卓彤、哈丽克孜、黄如莹、花毅芸、梁淑坤、加依达尔、高鈺團。  广州大学心理学系应用心理学121班: 白冰 热依汉古丽?伊马木 叶尔生?巴特热汗 邹雪婷 林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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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晗 邓雅丹 梁健青 潘雅施 沈佩蓉
邱丽孜 罗秋媛 万萌
蒋明仙 梁宇英 何文坚 方营映 梁惠珊 江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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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彦珲 余传鸿
  高等教育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学生和教职工营造一个非性骚扰的学术和工作环境,保障教育公平、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员工与学生权益、制止性别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性骚扰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性骚扰:  (一)不受欢迎的性表达。涉及性的或“黄色”笑话,对身体特征的评价,在性行为和性能力方面散播谣言或评论别人,在其他人面前谈论某人的性行为,展示或散布色情涂鸦,图片或文字材料。不受欢迎的性表达可以通过个人、文字、电子设备(邮件,短信,博客,网页等),或其它手段产生;  (二)不受欢迎的个人关注。通过信件、电话、拜访或者跟踪等形式进行性要求、不必要的私人互动、或带有明显的却不受欢迎的性/浪漫意图的约会邀约;  (三)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近或性接近。包括触碰、拥抱、亲吻、抚摸、在别人面前爱抚自己、性侵害、性交、或其它性行为;  (四)其他可认定为性骚扰的行为。  第四条
校园性骚扰防治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保密咨询、严密调查、结果裁决、纠正与反报复配套的方针。  第五条
校园性骚扰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性骚扰防治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性骚扰防治工作责任制、报告制度和调查裁决制,保障学校对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骚扰和权力滥用零容忍;  (二)健全学校性骚扰预防机制,成立性别平等工作小组(委员会),处理教职员工或学生的性骚扰事件的调停及调查投诉等工作;  (三)加强防治性骚扰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防治性骚扰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事件发生后启动调查和裁决预案,对实施性骚扰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追究责任等。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性骚扰防治管理和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高校校园性骚扰防治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公正平等的高教环境。  第二章 校内性骚扰防治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性骚扰防治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性骚扰发生。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防治工作小组(委员会),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投诉和调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查裁决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性骚扰防治工作小组(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向相关分管(分管教师、行政、学校生或研究生)副校长负责和报告。如果被投诉人是校级领导,投诉人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纪检组和监察局投诉。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保密咨询制度。当事人在提出性骚扰投诉之前,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或心理咨询寻求协助,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将遵照法律和学校政策给予保密。在当事人没有决定向校方投诉前,这些信息不被作为向校方投诉的内容。如当事人决定提出投诉,咨询内容可以成为证据之一。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投诉举报制度。遭遇性骚扰的个人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起投诉;认为自己因举报性骚扰受到报复的个人,也可以按照性骚扰投诉程序向学校提起投诉。如有任何教职员工或学生提出虚假的投诉,或在任何调停或投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校方对此保留采取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调查制度。性骚扰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并且当投诉人只愿以调停方式解决问题时,不需要作出书面投诉。如在调停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可订立和解协议,记录和解的条款,并加盖学校公章;当投诉人要求学校对投诉展开调查时,则必须提交书面投诉。  对投诉展开调查时,须先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须在特定时限内向“性别平等工作小组”三位专责委员提交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专责委员依据报告列出相关事实与证据,投票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裁决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调查小组的调查程序,严格遵守性骚扰防治工作小组的调查规范,建立裁决记录制度。一般情况下,专责委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召集人须向分管副校长呈交包括事实判断和纠正措施建议在内的最后报告;副校长在审核报告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裁决结果;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裁决不满,有权向校长提出申诉;  校长应在接到申诉之后,召集性别平等工作小组全体委员以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再进行一次事实补充、陈述和投票裁决,形成校方最终裁决;  被投诉人是校级领导,则由教育部纪检组或监察局等部门介入裁决程序,形成教育部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纠错制度。纠正措施包括:发出禁止重复或继续骚扰或报复行为的要求,训诫谈话,通报批评,撤销奖金,调职,停职,以及撤职或解聘。  处罚的严厉程度根据侵犯行为的次数和严重度,以及过往歧视和报复行为而定。  性骚扰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立即与聘任制的相关教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属于人事编制的相关教职员工,学校有权解聘。  对于利用社团领袖身份和各种助理身份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学生,将剥夺其在校期间从事相关工作的机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骚扰反报复制度。学校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针对性骚扰行为提出可靠举报或申诉,参与了性骚扰行为投诉的调停或正式调查、或进行作证的个人不会遭到报复。  当性骚扰行为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不能对被投诉者进行处罚,但又有理由相信投诉者未作出不实投诉,校方可酌情考虑投诉者调换工作岗位或调换班级、系所和更换导师的要求;在调查进行过程中,也可以考虑投诉者的分隔要求,对弱势一方作出相应安排。  性骚扰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应当作出相应的安排,保证性骚扰投诉者以及相关证人在学校学习和工作期间,其所有业绩、成绩评估工作不再受加害人影响。  对投诉方和证人进行报复的加害者,将加重处罚,最严重处罚是解聘并记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学校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投诉方不受不实指控影响,受到公正对待,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对相关事实保密处理。  第三章 性骚扰案件校外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经历或见证性骚扰的人反映问题,同时寻求校内帮助。除了走校内政策的程序外(或者放弃走校内政策的程序),个人还有权针对性骚扰行为对加害人提出法律赔偿的要求。学校内部的任何程序并不影响投诉人直接向警方投诉的权利,也不影响投诉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指控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学校应当及时将事件交由警方处理。  假如该性骚扰投诉正由执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或在法院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学校可以暂停有关调停或调查的工作。假如该项刑事调查或民事诉讼已被放弃、中断或已完成,或在刑事或民事诉讼停止或完成后,小组可恢复调停或调查的程序。从校园管理规范上,对实施相关不当行为的人作出人事上和纪律上的适当处分。  第四章 性骚扰防治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性骚扰防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内容以及新生教育内容,对师生开展性骚扰防治教育,提高师生对性骚扰的警惕与自律,形成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校园环境。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领导、教师和相关行政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性骚扰防治培训。要求作为高校教师,规范自己的言行,认识性骚扰与性侵害、不实施性骚扰与性侵害、不容忍性骚扰与性侵害。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分别针对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性骚扰防治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员工及学生熟悉性骚扰防治规章制度、了解相关求助资源以及投诉途径与程序。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不履行性骚扰防治管理和教育职责,对严重性骚扰事件未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性骚扰事件、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与身心疾病的;  (二)发生性骚扰事件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妨碍对性骚扰案件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五) 对性骚扰投诉人、证明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性骚扰案件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性骚扰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高级中学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的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附二:致信厦大全文(附签名)  尊敬的朱崇实校长:  您好!  今年7月,我们从媒体和网络得知,厦门大学发生了历史系学生举报考古学专业博导吴春明性骚扰学生的事件。虽然贵校很快宣布启动调查程序,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从贵校得知调查结果为何。  我们极为关切厦大事件。我们期待厦门大学能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公正、公平的结论,以与自身的校史相符。不过我们也获知,在媒体介入之前,吴案中的一些当事人早就已经通过组织途径进行了投诉,但却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相应调查处理,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大陆地区高校并未建立反性骚扰机制。  吴案发生之后,您曾经回复厦大校友,欢迎社会各界对厦大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具体建议。我们是一群来自国内外高校,关注性别平等与高校性骚扰的学者,教师和学生,现基于我们对厦门大学吴案的关注,以及对高等教育领域性别平等议题的重视与研究,综合借鉴我们所见的港台各地、海外各国高校的经验,给厦门大学提出建立校园性骚扰防范机制的建议。  朱校长,防范性骚扰不是“生活作风”的小事,更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保障教育公平、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员工与学生权益、制止性别歧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和谐的校园氛围的必要手段。亡羊补牢,时犹未晚,我们殷切期盼厦大能以这次事件为契机,率先建立相关制度,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和广大学子能够有一个公平、健康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环境,为国内高校作出表率。  以下是我们建议的初步制度文本;同时也附上各国和我国港台地区高校与学术单位的相关规定,供厦大建立相关细则规定和处理流程时参考。  维护公正平等的学术环境,我们与厦大站在一起!  此致  敬礼  联署建议人(排名不分先后):  复旦大学-密歇根大学社会性别研究所 联席所长 王政  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客座教授 冯媛  美国摩尔豪斯大学 中国项目主任 沈睿  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性别研究中心负责人 李昀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 副教授 宋少鹏  复旦大学历史系 副教授 陈雁  广州大学心理学系 教授 黄洁华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王琼  天津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 王向贤  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 讲师 王晓莉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国际妇女研究室 主任记者 蔡一平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讲师 肖索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语言文化学院 讲师 崔乐  澳门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候选人 李思磐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负责人、律师 李莹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讲师 郭正阳  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学社会性别研究 博士候选人 李亚姣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研究生 董一格   美国芝加哥大学比较人类发展系、人类学系 博士候选人 马志莹
  马里兰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生 孙圣蔚  浙江大学 研究生 郑熹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访问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妇女/性别研究培训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 金一虹  四川大学历史系 教授 王东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教师 于闽梅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杜燕  南京师范大学讲师 杨笛  中山大学副教授、中山大学性别研究与教育中心负责人 柯倩婷  南方科技大学 讲师 李旭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马姝  美国科尔比大学东亚研究系 副教授 张虹  东华大学传播系 副教授 苏状  广州大学政治教育学院 学生 张咏欣
  广州大学政治教育学院 学生 徐佐旗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讲师 辛旭  贵州大学 副教授 尤小菊
  香港中文大学 教师 王丹宁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研究员 夏国美  福建农林大学 教师
张萸  福建农林大学 教师 张敬华  重庆工商大学 教师 康清莲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李晓婉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杨芙蓉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陈纯洁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董文桃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教师 邓芳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姚刚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杜娟  中央民族大学世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中心 副教授 龚浩群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讲师 杨力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副教授 萨支红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教授 胡晓江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博士研究生 马爽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研究员 吴小英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博士研究生 南方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讲师 赖立里  北京大学中文系 讲师 张丽华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副教授 王曦影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讲师 陈彬莉  北京城市学院 讲师 蔡永芳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李红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学会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徐安琪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教师 罗国芬  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红平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副教授 魏伟  苏州科技学院社会学系 教师 陶艳兰  华东交通大学 教授 李东风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教务助理
顾洪东  天津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硕士研究生 王然  天津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硕士研究生 姚珍  华南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教师 王宏维  华南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教师 赵小华  广州大学政治教育系 教师 刘莉  华南农业大学水产学系 教师 但学明  农业部干部管理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员 刘红岩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教授
齐顾波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副教授
徐秀丽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博士后 温胜芳  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 教授 李慧英  中国妇女报社 记者 南储鑫  昆士兰大学 研究生 吕春子  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 讲师 卢婧洁  江苏省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 教师 陈雯  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 助理教授 李妍淑  宾夕法尼亚大学 博士生 方可成  奥尔堡大学 硕士 田依雨  NGO工作者 黄海涛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陆远  美国克莱姆森大学公共健康科学系 助理教授 史律  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 教师 冯芃芃  云南省社科院社会性别与参与式工作室 研究员
赵捷  民政部培训中心 讲师 赵晓芳  西北民族大学 学生 李清雅   北京某大学 学生 秦梓奕   厦门大学2005级毕业生 凤凰周刊记者 马军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学系 教授 潘毅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副教授 沈奕斐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教师 铁爱花
  浙江财经大学思政部 教师 陈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师 蒋莱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教师 朱懂理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讲师 王燕  湖南女子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与女性教育中心 教授 王凤华  香港中文大学文化及宗教研究系 副研究员 刘希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教授 王珺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史 研究生 耿春晓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博士候选人 林俐  厦门大学 07级中文系校友 段吉玲  南京师范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 陈红燕  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博士候选人、厦门大学2009届新闻本科毕业生 林芳菲  香港理工大学 硕士 龚瑨  贵州大学 教授 张晓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教授
程郁  博士 彭洲飞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授 万琼华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 丁瑞莲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教授 张晶萍  湖南财政经贸学院 教授 钟珊辉  湖南理工学院土建学院 党委副书记 周畅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副教授 殷慧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教师 李莹莹  中国公民 周隽雯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硕士生 杨健  长沙广播电视台 主任播音员 骆晓红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授 万琼华  湖南商学院外国语学院院长 教授 潘建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米莉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吴争春  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讲师 王晓慧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何兰萍  湖南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南大学博士后 何绍辉  湖南大学图书馆 副研究馆员 刘平  湖南理工学院文学院 副教授 杜庆华  北京大学哲学系 博士生 王海若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研究生 宋枫霞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研究生 王叶露  香港中文大学 硕士研究生 丁敏  湖南商学院 讲师 刘秀丽  湖南商学院女性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骆晓戈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哲学研究中心 主任 魏开琼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刘晓楠  湖南省警察学院 副教授 欧阳艳文  深圳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李薇薇  浙江警官学院 学生 吴佳佳  武汉大学 学生 李睿子  武汉大学 学生 张祎  华中师范大学 研究生 徐汀  罗德岛大学政治科学与性别与妇女研究系 助理教授 徐萍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社会工作学院 博士研究生 陈子贝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土木工程系 博士研究生 王姣  夏威夷大学马诺阿分校社会工作学院 助理教授 郭静  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助理教授 吴晓   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候选人 罗薇
  美国哈佛大学科学史系 博士 边和   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社会学系 博士候选人 韩铃  美国斯坦福大学 博士研究生 周晨书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东亚系 博士候选人 陈曦   美国迪克西州立大学传播学系 助理教授 崔玺   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 助理教授 Jean Amato  纽约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生 温芳琪  哥廷根大学 应届硕士生 Wendy Qian  DC智库 唐韵  布兰迪斯大学人类学 博士生 王梦琪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与研究中心 主任 范若兰  密西根州立大学中国文学文化研究 教授 桑梓兰  斯坦福大学慈善与公民社会研究中心 博士后研究员 龙彦  广州大学心理学系应用心理学122班:马鑫玉、邢家妍、邓玥莹、赖恺瀛、何楚君、邹宇、李锦雯、陈淑萍、王家慰、钟玉花、林朝湃、黎洁霞、杨雯文、李丹阳、余珏静、金文英、黄宝祺、赫俊宏、田晟、梁浩航、秦惠桢、曾庆恩、陈晓燕、蔡瑞麟、刘健能、陈逸维、雷志敏、阎竹君、黄韵诗、许妍婷、何梓欣、田小红、陈嘉盈、黄雨嫣、李晓红、刘雨桐、黄卓彤、哈丽克孜、黄如莹、花毅芸、梁淑坤、加依达尔、高鈺團。  广州大学心理学系应用心理学121班: 白冰 热依汉古丽?伊马木 叶尔生?巴特热汗 邹雪婷 林文惠
陈绮泳 张洁妍 卢颖欣 许乐
杨思晗 邓雅丹 梁健青 潘雅施 沈佩蓉
邱丽孜 罗秋媛 万萌
蒋明仙 梁宇英 何文坚 方营映 梁惠珊 江静文
陈颖贤 包艳媚 邓处欣 邓颖琳 胡淑如 陈雯丽 何雪莹 胡广仑 刘洁芸 黄锦中 陈晓声 孔紫钧 黄加嘉 何小芳 李燕冰 蔡晓均 方文婷 郭梦诗 吴彦珲 余传鸿
  厦门大学性骚扰防治规范【版本一】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给学生和教职工营造一个远离性骚扰的学术和工作环境,学校特制定本规范,目的是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培养有关性别平等及促进互相尊重方面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性骚扰损害个人尊严,妨碍就业和教育机会平等,更阻碍学术探索自由的平等获取。性骚扰是学校履行学术,研究,教育以及社会服务使命的障碍,学校将对任何形式的歧视、骚扰和权力滥用零容忍;并将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消除及防止、杜绝在校园内发生任何歧视或骚扰的行为。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性骚扰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性骚扰:  (一)不受欢迎的性表达。涉及性的或“黄色”笑话,对身体特征的评价,在性行为和性能力方面散播谣言或评论别人,在其他人面前谈论某人的性行为,展示或散布色情涂鸦,图片或文字材料。不受欢迎的性表达可以通过个人、文字、电子设备(邮件,短信,博客,网页等),或其它手段产生;  (二)不受欢迎的个人关注。通过信件、电话、拜访或者跟踪等形式进行性要求、不必要的私人互动、或带有明显的却不受欢迎的性/浪漫意图的约会邀约;  (三)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近或性接近。包括触碰、拥抱、亲吻、抚摸、在别人面前爱抚自己、性侵害、性交、或其它性行为;  (四)其他可认定为性骚扰的行为。  第三条 (性骚扰的判定标准)判定性骚扰的关键标准是以下两条之任一条:  (一)交换型性骚扰:对当事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上述行为,并明示与暗示当事人是否合作,会作为其得到雇用、教育和参与学校活动的机会之条件,或当事人因此会在事业发展或学业成绩方面得到好处;  (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在工作和学习环境中,对当事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上述行为,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的。  第四条(恶意虚假举报)个人恶意发起基于本政策的虚假投诉将要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五条(提出投诉)个人可就疑似性骚扰的行为,通过联系以下任何学校领导向校方提出投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办公室,系主任或其他院系领导,对应的人事部门,辅导员,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以及保卫科等。  第六条(工作机构)学校致力消除及防止性骚扰,特别成立“性别平等工作小组”,提高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预防性骚扰的意识,并与各院系、单位对接,处理相关投诉。  学校清楚表明对防止性骚扰的立场,并设立适当的处理程序,列明处理性骚扰的指控或投诉的途径,以及相关处罚和补救措施。  第七条(保密咨询)在提出性骚扰投诉之前,个人可以通过学生工作部门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寻求协助。提供给这些办公室的所有信息都将遵照法律和学校政策给予保密;在当事人没有决定向校方投诉前,这些信息不被作为向校方投诉的内容。如当事人决定提出投诉,咨询内容可以成为证据之一。  第八条(工作小组构成)“性别平等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教职员工或学生的性骚扰事件的调停及调查投诉等工作。该小组常规工作由3名专责委员承担,其中女性委员不少于2名,至少一名妇女权益或性别研究专家,至少一名校外人士。  专责委员之外,面对较复杂和严重的事件,可以组成任务型的委员会,由来自多部门的9名成员组成:包括校纪委、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代表、来自校外的妇女权益或性别研究专家。委员会成员为9名,女性成员不少于5名,男性成员不少于3名,校外成员不少于3名。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是学生,则可增加小组的学生比例到5名。  第九条(报告制度)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向一名相关分管(分管教师、行政、学校生或研究生)副校长负责和报告。
  第十条(被投诉人涉及校级领导)如果被投诉人是校级领导,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教育部纪检或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调查程序)如投诉人只愿以调停方式解决问题,不需要作出书面投诉;如在调停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可订立和解协议,记录和解的条款,并由学校作为见证方,加盖其公章。  投诉人要求学校对投诉展开调查,则必须提交书面投诉。对投诉展开调查时,须先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须在特定时限内向“性别平等工作小组”三位专责委员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列出相关事实与证据,由专责委员投票作出最后裁决。  第十二条 (结果裁决)一般情况下,专责委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召集人须向分管副校长呈交包括事实裁决和纠正措施建议在内的最后报告;副校长在审核报告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裁决结果;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裁决不满,有权向校长提出申诉;  校长可以在接到申诉之后,召集性别平等工作小组全体委员以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再进行一次事实补充、陈述和投票裁决。这将是校方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包括:发出禁止重复或继续骚扰或报复行为的要求,训诫谈话,通报批评,撤销奖金,调职,停职,以及撤职或解聘。  处罚的严厉程度根据侵犯行为的次数和严重度,以及过往歧视和报复行为而定。  第十四条(反报复措施)学校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针对性骚扰行为提出可靠举报或申诉,参与了性骚扰行为投诉的调停或正式调查、或进行作证的个人不会遭到报复;  如果性骚扰行为已被证实,必须作出相应的安排,保证性骚扰投诉者以及相关证人在学校学习和工作期间,其所有业绩、成绩评估工作不再受加害人影响;  学校支持认为自己因举报性骚扰受到报复的个人按照性骚扰投诉程序向学校提起投诉,或者提起法律诉讼;  对投诉方和证人进行报复的加害者,将加重处罚,最严重处罚是解聘并将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学校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投诉方不受不实指控影响,受到公正对待,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对相关事实保密处理;  如有任何教职员或学生提出虚假的投诉,或在任何调停或投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学校对此保留采取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法律程序)学校鼓励经历或见证性骚扰的人出来反映问题,同时寻求校内帮助。除了走校内政策的程序外(或者放弃走校内政策的程序),个人还有权针对性骚扰行为提出法律赔偿。学校内部的任何程序并不影响投诉人直接向警方投诉的权利,也不影响投诉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当指控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学校应当及时把事件交由警方处理;  假如该性骚扰投诉正由执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或在法院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学校可以暂停有关调停或调查的工作。假如该项刑事调查或民事诉讼已被放弃、中断或已完成,或在刑事或民事诉讼停止或完成后,小组可恢复调停或调查的程序。从校园管理规范上,对实施相关不当行为的人作出人事上和纪律上的适当处分。  第十六条(校方提供的其他援助)当性骚扰行为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不能对被投诉者进行处罚;如有理由相信投诉者没有作出不实投诉,校方可酌情考虑投诉者调换工作岗位或调换班级、院系和更换导师的要求;在调查进行过程中,也可以考虑投诉者的分隔要求,对弱势一方作出相应安排。  对于在本校发生、或针对本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发生的性骚扰,当被投诉者不属于本校教职员工或学生时,校方将代表投诉者向对方单位提出投诉,并基于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立场,协调相关事件的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教职员工与学生恋爱关系的立场)本校认为,当该教职员工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对该学生的学术表现和职业前途负有职业责任、或者掌握评价权力时,即便双方自愿,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伦理。  本校建议与学生存在恋爱关系的教职员工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与该学生一起对性别平等工作小组报备,并配合院系方面进行主动利益回避,调整自身工作状态至不对该生负有指导和评鉴责任。  在指控性骚扰的事件中,如果事实证明这段关系里存在专业上的教师和学生,职工和学生,以及上级和下级的权力不平等,校方对教职员工关于亲密关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辩护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预防与教育)学校致力于预防与减少学生和教职工的性骚扰事件。基于这个目的,本政策在学校官网上公布。  人事部门在新员工入职时进行性骚扰防治教育,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反性骚扰条款:单位保护员工免受性骚扰,声明相关制度与求助途径;在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实施性骚扰作为立即解雇的条件。  学校会在各个院系和部门培训执行相关政策和进行调查的员工。  关于性骚扰和本政策的信息刊印在发放给新到学生,教职员工的指导手册上。  学校鼓励各个学生和教工社团申请各种宣传教育项目资助,告知学生和教职工如何发现性骚扰、性别歧视以及其引起的问题,如何通过相关途径制止和举报性骚扰。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以各种聘用方式聘用的从事专任、客座、兼任等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教学之外工作的职员,包括校医院医生、机关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  (二)学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大学生和研究生、接受进修、成人教育者以及交换学生。  第二十条 对与性骚扰定义有关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国际通行的定义,尽管性骚扰的加害人主要为男性,受害人主要为女性,但性骚扰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男性可能成为受害者,女性也可能成为加害人,因此,学校的政策对两性实施平等保护。  (二)本政策适用于故意行为,同时还适用于即使无意,却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性骚扰行为未必针对具体某人,而可能影响不确定的很多人。如果某一与性相关的行为足够严重,持续或普遍,并对师生的学术表现、教育表现、工作表现,或校园参与及日常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此行为即构成性骚扰投诉的基础。  (三)性骚扰在一方比对方拥有实质上的权力或明显的权威时最常发生,但也会在学校处于同等地位的个体之间发生。同样,实施性骚扰的一方也有可能并不拥有比对方高的权威,例如教授有可能被学生性骚扰,被管理者也有可能性骚扰管理者。  (四)被指控为性骚扰的行为将在考虑特定环境的整体状况下被评估,相关因素包括性质、频率、程度、地点、语境,以及行为的持续时间。  (五)虽然重复发生的事件、针对多人的行为,通常可以为性骚扰提供更有力的证明,但一次严重的事件,也已经足够充分。  (六)由于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相关性,对于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性别歧视和性取向歧视言论,尽管不是针对具体个人的性骚扰,学校也可以应相关人的请求启动调查和处理。
  厦门大学性骚扰防治规范【版本二】  条次 内容  一、禁止性骚扰 性别歧视及性骚扰是法律所禁止的。性骚扰一旦发生,会对教职员工的工作及学生的学习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  三、性骚扰行为列举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性骚扰:  (一)不受欢迎的性表达。涉及性的或“黄色”笑话,对身体特征的评价,在性行为和性能力方面散播谣言或评论别人,在其他人面前谈论某人的性行为,展示或散布色情涂鸦,图片或文字材料。不受欢迎的性表达可以通过个人、文字、电子设备(邮件,短信,博客,网页等),或其它手段产生;  (二)不受欢迎的个人关注。通过信件、电话、拜访或者跟踪等形式进行性要求、不必要的私人互动、或带有明显的却不受欢迎的性/浪漫意图的约会邀约;  (三)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近或性接近。包括触碰、拥抱、亲吻、抚摸、在别人面前爱抚自己、性侵害、性交、或其它性行为。  (四)其他可认定为性骚扰的行为。  四、校园性骚扰的两种类型   判断上述行为是否为性骚扰,关键的标准是以下两条之任一条:  (一)交换型性骚扰:对当事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上述行为,并明示与暗示当事人是否合作,会作为其得到雇用、教育和参与学校活动的机会之条件,或当事人因此会在事业发展或学业成绩方面得到好处;  (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在工作和学习环境中,对当事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上述行为,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的。  五、与性骚扰定义有关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国际通行的定义,尽管性骚扰的加害人主要为男性,受害人主要为女性,但性骚扰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男性可能成为受害者,女性也可能成为加害人,因此,学校的政策对两性实施平等保护。  (二)本政策适用于故意行为,同时还适用于尽管无意,却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性骚扰行为未必针对具体某人,而可能影响不确定的很多人。如果某一与性相关的行为足够严重,持续或普遍,并对师生的学术表现、教育表现、工作表现,或校园参与及日常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此行为即构成性骚扰投诉的基础。  (三)性骚扰在一方比对方拥有实质上的权力或明显的权威时最常发生,但也会在学校处于同等地位的个体之间发生。同样,实施性骚扰的一方也有可能并不拥有比对方高的权威,例如教授有可能被学生性骚扰,被管理者也有可能性骚扰管理者。  (四)被指控为性骚扰的行为将在考虑特定环境的整体状况下被评估,相关因素包括性质、频率、程度、地点、语境,以及行为的持续时间。  (五)虽然重复发生的事件、针对多人的行为,通常可以为性骚扰提供更有力的证明,但一次严重的事件,也已经足够充分。  (六)由于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相关性,对于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性别歧视和性取向歧视言论,尽管不是针对具体个人的性骚扰,学校也可以应相关人的请求启动调查和处理。  六、恶意虚假举报 个人恶意发起基于本政策的虚假投诉将要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七、相关人员的定义   (一)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以各种聘用方式聘用的从事专任、客座、兼任等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教学之外工作的职员,包括校医院医生、机关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  (二)学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大学生和研究生、接受进修、成人教育者以及交换学生。  八、提出投诉  个人可就疑似性骚扰的行为,通过联系以下任何学校领导向校方提出投诉:院长,系主任或其他院系领导,对应的人事部门,辅导员,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以及保卫科。  九、工作机构   学校致力消除及防止性骚扰,特别成立“性别平等工作小组”,提高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预防性骚扰的意识,并与各院系、单位对接,处理相关投诉。  学校清楚表明对防止性骚扰的立场,并设立适当的处理程序,列明处理性骚扰的指控或投诉的途径,以及相关处罚和补救措施。  十、保密咨询  在提出性骚扰投诉之前,个人可以通过学生工作部门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寻求协助。提供给这些办公室的所有信息都将遵照法律和学校政策给予保密;在当事人没有决定向校方投诉前,这些信息不被作为向校方投诉的内容。  如当事人决定提出投诉,咨询内容可以成为证据之一。
  十一、工作小组构成   “性别平等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教职员工或学生的性骚扰事件的调停及调查投诉等工作。该小组常规工作由3名专责委员承担,其中女性委员不少于2名,至少一名妇女权益或性别研究专家,至少一名校外人士。  专责委员之外,面对较复杂和严重的事件,可以组成任务型的委员会,由来自多部门的9名成员组成:包括校纪委、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代表、来自校外的妇女权益或性别研究专家。委员会成员为9名,女性成员不少于5名,男性成员不少于3名,校外成员不少于3名。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是学生,则可增加小组的学生比例到5名。  十二、报告制度   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向一名相关分管(分管教师、行政、学校生或研究生)副校长负责和报告。  十三、被投诉人涉及校级领导的情况   如果被投诉人是校级领导,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教育部纪检或监察部门投诉。  十四、调查程序 如投诉人只愿以调停方式解决问题,不需要作出书面投诉。如在调停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可订立和解协议,记录和解的条款,并由专责委员会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  如投诉人要求学校对投诉展开调查,则必须提交书面投诉。对投诉展开调查时,须先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须在特定时限内向“性别平等工作小组”三位专责委员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列出相关事实与证据,由专责委员投票作出最后裁决。  十五、结果裁决 一般情况下,专责委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召集人须向分管副校长呈交包括事实裁决和纠正措施建议在内的最后报告;副校长在审核报告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有关的裁决;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裁决不满,有权向校长提出申诉;  校长可以在接到申诉之后,召集性别平等工作小组全体委员以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再进行一次事实补充、陈述和投票裁决。这将是校方最终裁决。  十六、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包括:发出禁止重复或继续骚扰或报复行为的要求,训诫谈话,通报批评,撤销奖金,调职,停职,以及撤职或解聘。  处罚的严厉程度根据侵犯行为的次数和严重度,也将过往有无歧视和报复行为纳入考量。  性骚扰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立即与聘任制的相关教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属于学校人事编制的相关教职员工,学校有权解聘。  对于利用社团和各种助理身份进行性骚扰的学生,将剥夺其在校期间从事相关工作的机会,并保留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权利。  十七、反报复措施   (一) 学校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针对性骚扰行为提出可靠举报或申诉,参与了性骚扰行为投诉的调停或正式调查、或进行作证的个人不会遭到报复;  (二)性骚扰行为已被证实,学校必须作出相应的安排,保证性骚扰投诉者以及相关证人在学校学习和工作期间,其所有业绩、成绩评估工作不再受加害人影响;  (三)学校为认为自己因举报性骚扰受到报复的个人按照性骚扰投诉程序向学校提起投诉,或者提起法律诉讼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或其他方面的援助;  (四)对投诉方和证人进行报复的加害者,将加重处罚,最严重处罚是解聘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学校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投诉方不受不实指控影响,受到公正对待,在调查结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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