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多黑被院中保安和地方派出所殴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您好,在超市上班做防损员,被另一保安员殴打致手臂抬不起,脑震荡、每天清晨流鼻血。派出所应该怎样处理_百度知道
您好,在超市上班做防损员,被另一保安员殴打致手臂抬不起,脑震荡、每天清晨流鼻血。派出所应该怎样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保安员打人,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但如果你是在上班,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如果符合其中某项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一旦被认定,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也预防万一该保安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从工伤待遇中得到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某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采纳率:58%
来自团队:
打110,或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传唤你说的那个保安,完了之后要求去医院做检查,等医院出结论,该去做伤残鉴定的做鉴定,完了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但是如果对方找了关系一般这种情况你根本不可能立案,你只能再去找关系压他的关系,如果你找的官比他的大那就能立案,不然这种事也就不了了之
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程度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转检察院;如果是轻微伤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诉被打人,由其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脑震荡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常海翔与被告吴优、黄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常海翔,汉族,日生。委托代理人竺菲,律师。被告吴优,汉族,日生。被告黄辉,汉族,日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雷远军,律师。第三人黄蕊,汉族,日生。第三人仇财明,汉族,日生。原告常海翔诉被告吴优、黄辉、第三人黄蕊、仇财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日、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海翔及其委托代理人竺菲、被告吴优、黄辉的委托代理人雷远军,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黄蕊、仇财明作为第三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海翔及其委托代理人竺菲、被告吴优、黄辉的委托代理人雷远军、第三人仇财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海翔诉称:日晚上,原告与家人吃过晚饭回家时,在南京索菲特大酒店门口与两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原告被两被告及其家人打伤,路人打110报警。原告次日被送往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腿部骨折。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向两被告索要损失被拒绝,经南京市鼓楼派出所调解也未果。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理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826.54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鉴定费2100元、误工费168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元。原告常海翔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医学摄片、X线平面诊疗报告单、情况说明、收条及营业执照。被告吴优、黄辉辩称:本案为侵权之诉,两被告既无侵权的动机,也无侵权的行为,原告主张侵权的结果系隔日就诊时发现,与其主张的两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就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优、黄辉未提供证据。第三人仇财明辩称:事发当天第三人并没有推过原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反而是原告打了第三人,第三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仇财明未提供证据。第三人黄蕊辩称: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事发当时原告喝醉了打了仇财明,第三人则一直扶着原告,并没有推倒原告,况且第三人身材瘦小也推不动原告,其他目击证人也证明第三人并没有推倒原告。第三人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很紧张,特别是在派出所第二次作笔录时,警察问第三人与原告有没有身体接触,因为原告喝多了,第三人要扶他,就陈述有身体接触,原告打仇财明时第三人还拉着他让他不要再打了,可能警察误会了第三人的意思,第三人并没有推倒原告。即使是第三人推倒了原告,也不可能造成原告骨折。第三人黄蕊未提供证据。本院应原、被告双方申请,到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调取了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其中原告于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日22时左右,我老婆黄蕊开车把我送到苏宁索菲特酒店,我当时说你送错了就下车了。下车之后我就往傅佐路的路口走,好像是撞到一群人,这群人就把我打了。我酒喝多了,这群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只能捂着头,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打完之后我就被送回家了,第二天我起来的时候发现下不了床,就到医院检查,结果是右脚踝骨折,两个月以后才能行走,一年之后才能拆钢筋。日,王生翔(男,日生,身份证号码××.)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我是南京某公司经理,与常海翔是业务合作伙伴。日晚上18时30分许,我和常海翔、他老婆、仇才明及其他朋友一起在清凉门大街的侨馨酒店喝酒,常海翔喝的比较多,估计喝醉了,他妻子架不动他,我和仇才明把他架上车,他妻子黄蕊开车。上车之后常海翔接个电话让他到苏宁喝酒。我们以为是苏宁索菲特酒店,就开过去了,时间大约是22时左右,刚进大厅保安就让我们出去了。在酒店门口时常海翔发酒疯,向仇才明脸上打了两下,仇才明嘴上出血了。两个人有推搡,但仇才明没有打他。黄蕊下车扶着常海翔,我扶着仇才明向金陵人酒家门口,等人接他回家。这时我看到常海翔挣脱他老婆后向我们方向冲来,在我和常海翔中间有一群人站在路口,等我看到时常海翔已倒在地上,路口的一群人正用脚踹他,有三个男的踹的比较凶。我赶紧跑过去拉,并说不要打了,他喝多了。这时一个小伙子说,人是我打的,有什么事找我。当时常海翔抱着头趴在地上。后来警察来了,在驾他上车的时候,他的右脚悬空着,只喊疼,在回家的路上不停发火喊脚疼。在他家楼下,他老婆喊了一个保安过来还有一个邻居,他家没有电梯,我们三个人把他架回家的。第二天中午,听说他去医院看脚了,并说骨折了。日,仇财明(男,日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我是南京某公司的区域负责人,与常海翔是同行也是朋友,两年前就因业务认识了。日晚上,王生翔请我和常海翔等人在清凉门一家酒店吃饭,我喝了两瓶啤酒,王生翔喝的也不多,常海翔喝的比较多喝醉了。喝过酒后,常海翔老婆黄蕊开车,到了索菲特酒店门口,下车后我对常海翔说要走,他说走什么,动手拍我的膀子,我没有还手,他有没有倒地我记不清了,他当时酒喝多了,走路摇摇晃晃,站不稳。王生翔过来劝我快走,就拉着我向下走了一段路在路边等车,没一会功夫车来了,我就离开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两天听说常海翔被人打了。日,黄蕊(女,日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日22时许,我和我老公常海翔在索菲特酒店门口。我老公酒喝多了,他一直往前冲,我离他大概十几米,他冲到一个人群中,撞到了那伙人,这伙人就开始打我老公。我老公冲过去的时候,没有动手打别人,可能是撞到那伙人了。他们有六个人,三男三女,男的都参与打人了,女的也有参与的。他们是拳打脚踢,其中有一个小伙子打的特别狠,他用脚踹了我老公脚几下,后来又用拳头打我老公的头。打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当时经过调解,我们双方就离开了。当时我老公已经不能走路了,右脚踝已经肿起来,是被人抬到家里去的。第二天中午,我老公醒了后说右脚踝疼。我就带他去了南京军区总医院,被诊断为右侧脚踝骨折。两个月以后才能下地,一年以后拆钢钉,可能会有后遗症,半年之后才能正常上班。日,黄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日晚上,我和老公还有一群好朋友在清凉门大街一个酒店跑酒,我老公喝多了,提出要去苏宁环球。我不认识路,就叫了两个朋友,一个叫王总,另一个仇总陪着我老公,然后我开车到了傅佐路和山西路交界口的索菲特酒店,将车停在酒店门口的坡子上。我老公和两个朋友下车了,仇总说要走,我老公不高兴就打了他两拳。我让王总带仇总先走,我家老公就开始闹了,我用劲推了他一下,他就跌倒了,后来爬起来向傅佐路路口走去,就发生了后来打架的事,王总和仇总也过去拉架的,中间仇总离开了,王总是一直陪着我们的。在发生打架之前,我推了老公一次或者两次,他倒地了两次。我老公冲到那群人中先是挥了一拳,我在后面没有看到有没有打到人,这群人就一起围上来把我老公打倒了,其中两个年纪大的男的用脚踹我老公的腰和腿,特别是那个小伙子先用脚踹了我老公的脚,后来又用拳头打我家老公的头部。那个打我老公的小伙子拍着胸脯说:就是我打的。后来我赔了500元钱之后,王总和另外一个男的就架着我老公上车了,但是我家老公站不起来,在车上老公就一直喊腿疼,到了我家楼下,王总和小区保安,还有一个邻居把我老公送上楼。在楼下的时候我发现我老公的右腿就肿起来了,回家之后发现他的腿更肿了。第二天早晨10点多,我老公打电话给我说自己走不起来了,然后我就把他送到军区总院。当时因为不好意思,没有意识到这么严重,就跟医生说是自己扭伤的,但是拍过片子之后,医生说肯定是外伤导致骨折,我们就开始进行治疗,并电话联系公安机关了。日,吴优(男,日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日晚上22时左右,我婚宴结束从山西路的金陵人酒店出来,准备在门口打车回家,当时和我一起的有我妈妈、我爸爸吴某、我岳父黄辉、岳母庄某及我妻子黄某甲,还有过路的人。我们在索菲特酒店门口等车时,一男子从索菲特酒店往我方向出来,突然走到我岳父跟前,用右拳向我岳父脸上打了一拳,把我岳父的眼镜打落在地,当时事发突然,我还没有反应是怎么回事,这个男的还想再打,我就上去打他,我岳父也反应过来了,上去也去打他。我感觉这个男的有酒气,他也和我们对打,在这过程中双方有拉扯,后来他就倒地了,我还用拳头打他,我岳父也用拳头打他。这时我妈过来拉,还有一个女的也过来拉,直向我们道歉,说是他老婆,说他酒喝多了,让我们不要打,我们就住手了。这时倒地男子的朋友也过来拉,中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倒地男子的老婆赔了我岳父500元的眼镜钱,我们登记一下就离开了,打我们的男子的老婆也把他带走了。日,黄辉(男,日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和女儿女婿及亲家一家在山西路金陵人酒店吃完饭出来,走到傅佐路和山西路交汇口,突然一个男子冲上来打了我面部一拳,把我的眼镜打掉了,当时这个男子一身酒气,另外一个男子上来拉开我,说这个人酒喝多了。打了我的男子就向马路上跑,当时我抓着他的衣服,刚跑了两步他就自己摔倒在地上,我也被他拽倒在地,他倒在地上后还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也用拳头打他的肩部,后来旁边的人就把我们拉开来,我就坐在路边的花坛上,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我没有看见他和其他人打架。日,叶某(女,日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3年过年前几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晚上21时多22时不到,我在山西路巡逻,在经过苏宁索菲特酒店门口的时候,看见有两个男的从索菲特酒店门口往金陵人饭店门口走,后面跟着一个女的,这两个男的喝多了,有一个男的走路都走不稳了,另一个还有点清醒。在山西路与傅佐路交界处站着一伙人,这个喝醉酒的男人在经过这伙人之后又回头向这伙人冲过去,用拳头打了一个男的头部一拳,然后这伙人就开始打他了。他本身喝酒喝多了,一被打就倒在地上,接着这伙人又开始打他,之后他们就被周围的路人拉开了。过了几分钟,这伙人中有一个小伙子又上去连打带踢,打的蛮重的,后来警方就到场了。整个过程是那个喝醉酒的男的先动的手,那伙人把这个喝醉酒的男人按在地上了然后就开始拳打脚踢,男男女女都动手了,后来被拉开之后,当中有一个小伙子又上去打的。日,顾某(男,日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我是酒店安全部保安领班。日晚上10点左右是我当班,我当时在值班,快下班了,有一辆白色轿车停在我们酒店门口下坡处,挡住了车辆进出通道,我就走出大厅站到那辆车前,我看到开车的是一个女的,车上有两个男子,我告诉那个开车的女的将车往旁边靠,车上的两个男子下车了,走路歪歪倒倒的,一看就是喝醉了酒,其中有一个醉的比较厉害,另一个还清醒点。我看见清醒点的男子直接用手打那个醉的狠的男子,被打男子站不稳倒地了,站起来又被打倒了,开车的女的拉倒地男子,并且还哭,打他的男子打过之后就离开了,倒地男子爬起来向傅佐路口走,在傅佐路中有好几个人站在那里讲话,醉酒男子晃晃悠悠走过去,看不出腿脚有什么不便,就是醉酒的人走路一样,我当时站在门口,看见醉酒男子被一群人打倒在地,为什么被打我不知道。醉酒男子被打倒之后,有人上去踹他,往他身上踹,其中有一个小伙子踹了几脚,打的过程很短,开车的女的抱着他哭,后来我就离开了。经审理查明,日晚,原告及妻子黄蕊、王生翔、仇财明在本市清凉门一酒店喝酒,期间原告喝酒较多。结束后黄蕊驾车送三人回去,在路上原告又提出去苏宁索菲特酒店。晚10时左右,四人到了苏宁索菲特酒店门口,原告等四人下车后,仇财明及黄蕊均与原告发生过身体接触,仇财明随后离开,后原告向傅佐路口走去。在傅佐路口原告遇到被告众人。原告挥拳打在被告黄辉脸上并将其眼镜打掉,于是两被告开始用拳头击打并脚踢原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并询问黄蕊是否把原告送院就医,黄蕊拒绝后与王生翔一起将原告送回家。次日,黄蕊打电话告知警方,称原告腿肿了,送医后被确诊为右腓骨下端骨折。日,警方安排双方调解,由于两被告均未到场,并电话告知警方拒绝调解,终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日,原告经鉴定构成轻伤,南京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民警陈同春于日携原告摄片到南京鼓楼医院找专家咨询,专家称:摄片示小腓骨是螺旋状骨折,造成这种骨折有几种可能,外力所致站不稳扭成骨折、走不好摔倒撇成骨折,也可以打成骨折。日,民警陈同春、马菁去南京市第一医院骨科调取另一纠纷当事人张旭手术记录时,将原告的摄片给骨科主任医师看,医生称:摄片示小腓骨是螺旋状骨折,不是外力击打造成的,只能是扭成骨折,小腓骨骨折当时也可以行走几十米。日原告告知民警为其做手术的是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的时主任。鼓楼派出所民警陈同春于当日携原告摄片到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专业门诊,找到正在坐诊的时主任,时主任看过原告的摄片称:他的片子未小腓骨是旋转状骨折,应该是扭成骨折或撇成骨折,不是外力打击造成的,除非把伤者的腿固定住,对准了位置踢才可能把小腓骨踢成这种骨折,醉酒后小腓骨骨折也可能行走几十米。该所遂认为原告的骨折不能确定是被他人打击造成,不排除自己扭成骨折的可能,故不能立为故意被伤害案侦查。原告于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X片提示:右腓骨下段骨折。院方给予石膏固定后原告于次日要求出院。2月28日原告再次入住该院,并于3月1日行右侧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3月6日原告出院。日,原告又入住该院于次日行右踝关节内固定取出术,2月13日原告出院。原告三次就医总计支出医疗费52826.5元。本案审理中,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文载:常海翔同志系我单位外聘销售经理,该同志因受外伤于2013年2月至今未到我公司上班,该同志伤前每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000元另加绩效,受伤后我公司只给800元生活费(支付至2014年2月)。另外,该同志因长期未来上班,经双方协商于2014年2月解除劳务关系。原告于日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本人常海翔因伤未到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今收到公司生活费9600元整,玫仟陆佰元整。诉讼中,原告就其伤情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及护理期限的鉴定。本院委托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鉴定机构做出如下分析:根据病历资料及损伤检查情况,结合案情,常海翔于日被他人打伤,伤后感右踝疼痛伴活动受限,影像学检查示右侧腓骨远端骨折伴下胫腓联合分离,经内固定手术治疗,目前内固定已取出,病情稳定。检查见右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经测算,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35%,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苏高法发(1998)10号)2.10.59条的规定,常海翔右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常海翔伤后行手术治疗,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需他人帮助,并需加强营养以促进损伤修复,故存在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根据南京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6.2.7、6.2.8条的规定,结合其伤后治疗及恢复实际情况,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常海翔误工期限以伤后12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3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据此给出鉴定意见:1、常海翔右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常海翔误工期限以伤后120日为宜;3、常海翔护理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4、常海翔营养期限以伤后30日为宜。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南京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报告、工作追记、纠纷调解协议书、医疗费票据、病人费用清单、病案资料、情况说明、收条、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73号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发生冲突后,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了处理,相应的调查材料均可作为本案查明事实、确定责任的证据。原告于日晚10时多发生本案事件,于次日去医院就医被确诊为右腓骨下段骨折,原告所受伤害与日晚发生的事件应具有关联性。就原告的伤情,公安机关在询问有关专家后得到答复称有以下三种可能:扭成骨折或撇成骨折、固定腿部外力击打伤处造成骨折。根据本案情形应为扭成骨折或撇成骨折。原告在醉酒状态下站立不稳,在被施加处力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原告腿部腓骨螺旋状骨折。本案焦点之一为原告在与两被告发生冲突前是否与两个第三人发生过冲突并有可能导致骨折发生。事发后公安机关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仇财明否认打过原告,并称反而受到了原告的伤害,并于次日就医,原告及黄蕊、王生翔对仇财明的陈述均予认可,其他证人中叶某称并没有发现有其他男子(除与原告发生冲突的两被告等人)与原告发生过冲突打过原告,只是发现两名男子(其中醉酒较为严重的一人即为原告)向傅佐路方向同行,身后跟着黄蕊,此后原告与傅佐路口的两被告发生冲突。另一名被询问证人顾某则称看见一名女子开车到索菲特大酒店门口,车上有两名男子,两人下车后其中一名醉的严重,另一名还清醒点,清醒点的男子直接打那个醉的严重的男子,致其多次倒地,打人的男子打过之后就离开了。顾某所称的醉酒严重的男子是否就是原告,清醒点的男子是否就是仇财明?根据相关人员陈述及公安机关情况报告,均反映系原告打了仇财明,那么倒地的是仇财明,而非原告。根据相关人员陈述,事发当晚到索菲特大酒店门口的应有原告、仇财明、王生翔及黄蕊四人,顾某称在酒店门口发现开车的是一个女的,车上只有两名男子,并在之后发生了冲突。如果只有两名男子,为原告和仇财明,那么王生翔当时在哪里。按顾某陈述当时只有两名男子,打人的男子打过之后就走了,那么与原告一同向傅佐路口行走的男子及在原告与两被告发生冲突后过来拉架的原告的朋友又是谁。由此可见顾某对事发现场状况观察可能有误,而当时在场的黄蕊、王生翔包括原告本人均认为是原告打了仇财明,目击者叶某也称没有见到有他人在索菲特酒店门口打过原告,因此不能认定仇财明对原告实施过加害行为。黄蕊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认可曾推倒过原告,在本案中辩称与原告有身体接触(搀扶原告)而非推倒原告,系公安人员误解其意思而做的记录,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王生翔、仇财明、叶林、顾某的陈述中均未提及黄蕊曾在索菲特大酒店门口推倒过原告,黄蕊现否认其最初陈述,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黄蕊未对原告施加侵害行为。本案焦点之二为原告所受伤害是否为两被告侵害行为所导致。原告在傅佐路口与两被告发生冲突,根据相关目击者陈述以及两被告自已的陈述,均可以证明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原告在醉酒状态下站立不稳,在遭受外界大力袭击下下肢扭动发生右侧腓骨远端骨折(螺旋状)可能性较大,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应由两被告的侵害行为所导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焦点之三为原告在本次事件中自身是否具有过错。原告在与两被告发生冲突前过度饮酒,在路经两被告时无故袭击被告,引起本次纠纷的发生,对此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损害后果由两被告造成,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应自己承担损害后果的60%,两被告承担40%。就原告的各项具体损失问题,本院做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病案资料及费用清单,经核算该项费用为52826.5元,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就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原告的误工期为四个月。王生翔、仇财明均陈述与原告是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的,可见原告系有固定工作,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相印证,原告现主张每月固定收入5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已领取的每月800元生活费予以扣除,原告主张该项费用1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告经鉴定护理期为60日,而根据原告的伤情,进行护理是符合常理的,原告主张该项费用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原告的伤情需加强营养,期限以30日为宜,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该项费用450元,本院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共计11天,本院确定该项费用为165元。6、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治疗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元。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项费用为68692元。8、鉴定费,原告为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2100元,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上述各项费用为元,被告承担其中40%为5845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本院酌定为2000元,合计60453.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优、黄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常海翔人民币60453.4元;二、驳回原告常海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9元,由被告吴优、黄辉负担463元,原告常海翔负担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斌人民陪审员  侯瑞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奕琪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多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