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国的乙肝患者有多少就业的法律有哪些?

国家关于乙肝患者就学有哪些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乙肝患者就学有哪些法律规定
09-09-14 &匿名提问
肝功能正常即乙肝携带者,就业和就学是完全可以的,这个问题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歧视。 但是有部分专业受到限制,比如警校、军校、食品行业、幼师等,你可以报考相关专业前咨询该校招生办,也可以查阅他们的招生简章,一般都有明文规定。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据报载,家住青岛市的张先生的孩子,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连续被四家幼儿园拒绝了。在记者调查的7家幼儿园中,所有的园长在听说孩子是“乙肝宝宝”时,清一色地回答道:不能接收,哪怕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现实生活中,被变相歧视的又何止是“乙肝宝宝”?在求学道路上,在就业过程中,不少人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绝。大批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承载着疾病、经济和社会歧视的三重压力。
   这折射出,对于乙肝这种疾病的相关知识没有很好地普及,公众的认识依然处于模糊状态。
   据资料显示,我国约有9300万人携带乙肝病毒,作为世界第一的乙肝大国,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治疗乙肝?如何正确看待乙肝患者以及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患者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政策的保护,更渴望社会的拥抱和人性的关怀。只有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乙肝的传染途径,才能理性地接纳乙肝患者。 误区一: 乙肝是高度传染病 真相: 血液传播是主要途径,年轻人文身时要小心乙肝
   记者:目前有很多人对于乙肝都采取一种避而远之的态度,生怕一接触到乙肝病人就会被传染。作为传染病研究的专家,窦老师,您觉得乙肝病毒的传染性有那么强吗?
   窦晓光:乙型肝炎是我国法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一种传染病,它具有传染性。但是乙肝并不是群众所想的那种人和人只要一接触就会传染。比如肺炭疽、SARS、禽流感等这些是有高度传染性的传染病,而乙型肝炎并不像这些传染病那样高度传染。
   记者: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10万人是新发的乙肝病例,说明乙肝的传染性很强。乙肝主要是通过哪些途径传染的呢?
   窦晓光:乙型肝炎有它特殊的传播途径。
   第一,血液传播途径。在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乙肝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就是输血和注射,这也是一个很广的传播途径。比如说人们在输血、器官移植等过程中,都会和血制品以及注射接触,如果这些血制品或者注射器具有乙肝病毒,那么病人就会感染,乙肝病毒就得到了传播。尤其是喜欢文身的年轻人,一定要注意医疗器具消毒,千万别为了美而感染了病毒。在输血的这个途径里,我们越来越关注静脉毒品注射人群。因为他们接触的是非一次性的不消毒注射器,传播危险性增加,我们把他们定义为高危人群。
   第二,母婴传播途径。母婴的垂直传播途径在我国也很普遍。母亲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婴儿就会被传播,这是仅次于血液传播的一个主要传播途径。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特别是母婴垂直传播容易造成慢性肝炎。
   第三,性传播途径。乙肝病毒可以通过性接触而传播。
   记者:如此说来,夫妻一方有乙肝,那么另一方一定会被传染?而且,乙肝又会通过母婴传播,那么乙肝是不是应该列入婚前检查的传染病?
   窦晓光:我们临床发现,夫妻两个人都是阳性(患乙肝)的概率特别小,原因是尽管乙肝病毒可以通过性接触传播,但成年人如果免疫功能正常,通过性接触病毒后,多数人群都会产生抗体,仅有少数人被感染。所以,乙肝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
   记者:您认为,我们应该怎样切断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呢?
   窦晓光:我们应该把住几关。
   第一,从医院以及诊所角度来看,第一要把住血源关,使我们的血制品不受污染。第二就是使用一次性针具,以及针具的消毒。各类诊所,美容院,比如,修牙拔牙、美容、文身等,都要做好非一次性针具的消毒工作。因为乙肝病毒是DNA,抵抗力特别强,碘酒等一般消毒剂和紫外线消毒不能够灭活,必须要用特殊的消毒剂和消毒处理手段。
   第二,我们呼吁母亲在怀孕期间要查清楚自己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避免传染给下一代。
   记者:要是孕妇感染乙肝病毒怎么办?是不是不能生小孩子?
   窦晓光:这并不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生孩子,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生孩子。在孩子出生后,我们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母婴阻断,即采取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联合阻断,这样可以保护90%以上的新生儿不被感染。 误区二: 不跟乙肝患者共同生活 真相: 成年人之间正常接触,乙肝传播概率很低
   记者:大家都知道,乙肝是我国发病数最高的传染病。据统计,我国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9300万,每年死于乙肝相关疾病的病例有30万人。我们身边的同事、朋友、亲人可能就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那么,中国为何成为乙肝病高发区?
   窦晓光:这两年政府、民间、各个NGO机构都非常关注。因为乙型肝炎是亚洲人比较容易得的病。中国在亚洲也是比较高发的国家。这个原因说起来较为复杂。卫生部一位专家曾总结说,这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生活习惯上,比方说共用牙具、共用刀具刮脸,以前很多男同志都在公共理发馆理发、刮脸,只要碰破一点皮肤,乙肝病毒就可以感染。这种方式在中国比较普遍,可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是非常少见的。而且,这种共用生活用具的形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已久。比如以前的剃头挑子,都是共用刀具,现在的理发店,工具大多仍是共用的,这就为乙肝传播埋下祸根。
   记者:对,现在的理发店仍是共用工具,这是一个很不好的习惯。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社会上排斥那些乙肝患者,他们在就学,就业上遇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在和乙肝患者的相处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窦晓光:我们必须要走出这样一个误区:有人认为,这个人得乙肝了,可能要传染我,我得躲远点。其实,肝炎发病者的传染性并不强,反过来,越是病毒携带者传染性越强。因为病毒携带者的病毒含量高,而发病者的病毒含量反而低。虽然,病毒携带者传染性较高,但是因为乙肝传染有特定的渠道,如果你接触到了他的血液,那么就肯定会被传染。然而在一起生活、吃饭是不会被传染的。
   记者:这么说来,我们不应该排斥那些乙肝患者。那么在工作以及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处?
   窦晓光:一般作为同事之间,包括一起进餐、共用食堂、共同生活是不会被传染的。另外,乙肝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作为成年人,传染率是非常低的。成人接触这个病毒以后很快就会出现抗体,他就获得了免疫力,不发病。不然的话,就会引起急性肝炎,这种急性肝炎变为慢性肝炎的概率很低,只有5%至10%变为慢性,大家不用恐慌。
   记者:这么说来,儿童更容易感染乙肝病毒?
   窦晓光:一般的乙肝患者都是幼年期感染的,所以儿童更容易感染乙肝病毒,且容易变成慢性。所以,要从婴幼儿期开始打疫苗。 误区三: 所有的人都适合接种乙肝疫苗 真相: 有高度蛋白质过敏的人不宜接种乙肝疫苗
   记者:目前,我们主要的预防途径就是接种乙肝疫苗,我们知道任何疫苗都不是百分之百有效的,那么这个疫苗到底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
   窦晓光:我们认为乙肝疫苗是非常有效的。对于儿童的保护率在90%以上,所以在接种疫苗后基本上不会再患乙肝了。
   记者: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窦晓光:接种乙肝疫苗一定要坚持全程免疫,也就是三针免疫,在全程免疫结束后,要去医院化验抗体。现在有不少人只打了一针、两针,或者剂量不够,就不再接种了,日后很不幸感染了病毒,就说疫苗不好使。所以,一定要全疗程接种才能达到保护效果。
   记者:有些人在接种后产生了抗体,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抗体没了,这种情况应不应该去补种?
   窦晓光:如果是成人曾经有过抗体,那么在抗体消失后也不用担心,因为身体内的免疫记忆细胞会在遇到乙肝病毒后自动产生抗体,从而保护身体不受病毒感染。如果是15岁以下的儿童,体内没有抗体,那么我们就要重新注射。
   记者:所有人都适合接种乙肝疫苗吗?
   窦晓光:乙肝疫苗不是病毒,而是它表面的一种蛋白,乙肝疫苗的主要成分是蛋白质。所以它是非常安全的,只有极少数有免疫缺陷的,或者有高度蛋白质过敏的人不宜接种乙肝疫苗。
   记者:目前来看,我国乙肝病毒的携带率情况如何?未来会有哪些突破?
   窦晓光: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5岁以下的儿童乙肝病毒的携带率都在1%以下,而我们现在的人群携带率还在9.7%这个水平上。所以说,现在10岁以下儿童的携带率已经非常低了,因为我们的疫苗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用的,发展到现在已经是全民计划免疫了。
   我乐观地认为,乙肝患者会越来越少。 误区四: 歧视乙肝患者 真相: 乙肝既可预防又可治疗
   记者:以目前的医疗水平,乙型肝炎是可以治愈的吗?
   窦晓光:现在的乙型肝炎是可以治疗的,部分患者可以达到临床治愈,我们现在已经有抗病毒的药了,包括两大类药物:干扰素和核苷(酸)类药物。
   现在总有一些宣传说一些中药、保肝药是可以治疗乙肝的,但事实上这些药里不包括抗乙肝病毒的要素,也不能治愈乙肝患者,群众千万不要受那些假专家、小广告的误导。建议患者到正规的医院就诊。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是对乙肝有恐惧感。听您一讲解,我觉得乙肝并不可怕,可社会上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害怕同乙肝患者接触呢?
   窦晓光:乙型肝炎之所以这么让人恐慌,主要是大家不了解乙肝的传播途径,盲目地进行排斥;另一个原因就是因为这种病可以转为慢性肝炎,而慢性肝炎又可以进化成肝硬化,甚至变肝癌,所以才会造成恐慌。
   记者:您怎样看待现实生活中对于乙肝患者的歧视问题?
   窦晓光:从理论上来讲就不应该歧视,但是歧视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说解决就能解决的。因为乙肝的知识不普及,大家害怕和乙肝患者接触、害怕被传染。
   不过,我认为日后对于歧视这个问题会逐步消失。第一,我们的下一代这些孩子都接种了乙肝疫苗,这就意味着乙肝从一开始就被预防了,那么乙肝的发病率就会非常低了。第二,高危人群中的母婴传播可以阻断。第三,乙肝是可以治疗的,既然乙肝可以治疗就更不必担心了。所以说乙肝作为一种既可以预防,又可以治疗的疾病,以后就不存在这种歧视的问题了。
   记者:可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的乙肝患者在求学和就业过程中受到了许多不公平的待遇。
   窦晓光:当然我们不应该歧视患者,现在有很多法律都规定学生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平等劳动的权利。比如说我所在的医院,只要求职者不是活动性肝炎,在录取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而不予录取的活动性肝炎是因为这类患者不适合做医务工作,所以才不予录取,并不是因为携带病毒和疾病的传染性。现在我国的公务员录取当中都规定了不能歧视乙肝患者,所以更不能在求学和就业方面歧视乙肝患者。
   记者:读者还关心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乙肝是否纳入医保范围?
   窦晓光:我们沈阳市现在已经把乙肝纳入特病,对于治疗乙肝的抗病毒的基本药物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住院和门诊都按政策相应地报销。就拿门诊来说,每个月补贴350元的医药费供患者报销,而治疗乙肝便宜一点的药物每个月需要花费400元,那么通过报销,患者只需自己花费50元,也就是说这个病大家都能看得起。
   记者:感谢窦老师能够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我想,经过我们各方面的积极努力,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不久就会实现。 ■新闻链接 我国15岁以下儿童将免费接种乙肝疫苗
   为加速乙肝控制,我国政府决定于年间,为全国15岁以下儿童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并将投入6800多万元对乙肝免疫策略和免疫效果进行系统评价。这是继2002年我国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之后,采取的又一控制乙肝重大行动。
   1992年以前我国属乙肝高流行区国家,大部分人群在出生后不久就感染了乙肝病毒并成为慢性携带者。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控制乙肝流行的最有效方式。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大力提倡无偿献血和推广使用具有安全、自毁性能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措施,特别是2002年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来,我国乙肝控制工作取得非常显著成就,2006年血清学调查显示,我国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已经低于8%,15岁以下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已低于3%,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已降至1%以下。
   但是疾控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仍有约2000万乙肝患者和9300万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每年有28万人死于与乙肝相关的肝病,控制乙肝仍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 据《光明日报》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
咨询事件:我是一个即将毕业的电子专业中专生,来学校读书前学校告诉我们毕业时由学校推荐就业,我也是看中这点才来这个学校读书的.刚进这个学校时学校没有告诉我乙肝病毒不可以参加推荐就业,学校也没有要求我们参加入学前的体检,我也没有告诉学校我的身体情况.可是现在临近毕业了,学校告诉我:像我这样的患者用人单位不录用,学校要求我自主就业.我想咨询:学校不帮我推荐工作,或者推荐后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我是否可以将学校和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来维护我的就业权,他们这个算不算就业歧视?谢谢您的帮助!!!
提问者:law1***时间: 19:26:083个回答
不得歧视,可以依据招生简章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就业歧视,你可以起诉,但搜集证据比较难
1,是就业歧视,可以要求提起诉讼。
其他类似咨询
答: 你好,如行为人以严重暴力侵犯你的人身健康权,你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在法定事由存
答: 你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双方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合同
答: 您好,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不同原因和不同阶段造成工伤支付的
答: 可依法要求支付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偿金的,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您好,可以协商的
回答:协商不成建议起诉离婚
回答:你好,建议直接问当地的公安局。
回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
回答:你好,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回答: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高志博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其它专业律师、优质其它法律咨询、优质其它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其它法律咨询:
其它法律知识:浙江法制报:该有一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了-工作学习-文章中心-战胜乙肝网
http://www.hbver.com/- 战胜乙肝网
网站资讯通告:&&&&&&&&&&&&
搜索: 文章标题文章内容文章作者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浙江法制报:该有一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了
 点击次数:
该有一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了刘海明   谈“肝”色变的说法并不夸张。只要听说、发现234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乙肝患者,感到惶惶不安的何止是自然人,就是堂堂的法人单位,也往往抱着躲犹不及的态度,尽可能和这些乙肝先生女士们划清界限,恨不得“老死不相往来”。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的58名新生入学没几天,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学校“在无奈之下”将这58名学生全部劝退(10月17日《华西都市报》)。  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这58名学生被剥夺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尽管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成为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受到来自舆论的指责,但是,若想让这58名学生重新坐到该校的教室里听课,恐怕也决非易事。因为学校这样做,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即便有一个《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又能怎么样,学校以此借口劝退乙肝病毒携带者,该校的师生从内心拍手称快,特定范围内的“民意支持率”颇高,就是上法庭也有理啊。所以说,与其指责学校的不义做法,还不如从制度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出现。  一项制度最终确立的背后,离不开一批权益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的抗议。相对于正常人,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患者毫无疑问是弱势群体。看看他们被查出病情后,有几个不是像做贼似的千方百计隐瞒病情真相,隐瞒不是为了故意传染他人,而是担心被众人觉察后受到诸多的歧视。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只要和“乙肝”二字挂上钩,不管他会不会传染别人,来自外人、单位和社会的歧视注定形成了:求学受歧视,就业受歧视,进餐受歧视,就连坐车进澡堂同样受歧视。歧视成了乙肝患者每天必须面对的一把软刀子,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刺伤。  是到了该出台一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了。据称,我国目前感染乙肝病毒的人群近亿人。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实在不敢想像。求学者上不了学,退学后这些人会怎么样?求职者得不到工作,他们吃不上饭又会干什么?倍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心理承受能力超过极限,他们将选择什么样的手段报复歧视者?这些,都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错,是来自外界的歧视逼出的不安定因素。如果对这些因素视而不见,一旦酿成惨案,这笔账究竟该如何结算?所以,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制定一部保护乙肝患者合法权益的法规,以法律的名义禁止自然人、法人歧视乙肝患者,确保他们在生活、求学、就业中享有和普通人同等的权利。对于那些尚未脱离感染期的患者,是不是可以辟出专门的区域供其接受教育、工作?同时,对于歧视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有增加歧视成本,歧视现象的势头才能得到遏制。  被夸大的乙肝危害,导致了乙肝歧视现象。告别乙肝歧视,用法规说话也许更奏效。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相关文章列表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具体有哪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具体有哪些?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广西-防城港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74 次
点赞人数:0 人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不能从事的工作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不能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职业,我在政府招待所从事洗衣房工作可以吗
地区:广西-防城港
咨询电话:1590770****
帮助网友:25 次
点赞人数:0 人
你好,乙肝携带者,如是传染病不可以从事洗衣工作的。
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通信行业吗,为什么现在通信公司多不要乙肝携
地区:广西-防城港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340 次
点赞人数:4 人
乙肝患者可以从事通信行业。用人单位现在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主要吃职业偏见、就业歧视,况且现在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不愁找不到人。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法律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_网易新闻
法律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指出,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乙肝患者的症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