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疗机构许可证职业许可以开诊所吗?

河南医疗机构审批下放&执业满5年可开诊所
  河南医疗机构审批下放32个焦点问题答疑,执业满5年可
  一个人能不能开办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二、三级医院的分院咋命名……河南推动医疗机构审批设置及执业许可权力下放,可是具体操作事项你知道吗?趁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举办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业务培训班的机会,我们梳理了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108个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政科长和医疗机构准入负责同志在现场主要关系的问题,并请省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部门专业人士作答。欲知详情,快来瞅瞅吧!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调整下放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是什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省直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护理院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2.设置诊所要向哪一级卫生局申请?
  向设置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3.设置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也是向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吗?
  对,同样向设置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4.我是执业医师,能申请设置诊所吗?
  只要注册后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都可以申请,当然场地、设备等条件必须满足诊所基本标准要求。
  5.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的医师能申请设置诊所吗?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只要执业满5年就可以申请办诊所,与以前在什么样的执业机构无关。
  6.内科医师能否开设外科诊所?
  不行,诊所的诊疗科目必须与医师的执业范围相符。
  7.我如果开设内科诊所后能不能聘请外科医师然后增设外科?
  符合条件就不限制。
  8.如果再增加检验科呢?
  也不限制。
  9.诊所能不能注册多个执业医师?
  都要求执业满5年吗?只有诊所负责人需要是执业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其他注册医师不要求执业年限。
  10.诊所负责人是否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称?
  不需要
  11.诊所、门诊部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与验资证明吗?
  需要,不然无法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注册资金
  12.中医专业能否开设诊所及门诊部?
  有中医诊所和中医门诊部
  13.一个人能否开办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对他有无限制?
  对投资无限制,对医师来说,不能同时作为两个以上机构的人员注册依据,不能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14.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否变更法人,需要注销重新申请吗?
  不限制
  15.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否设置影像科、检验科等其他科室?
  不能。依据《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16.医疗机构内设***诊疗中心,目前有标准可依吗?
  依据《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豫卫医〔2007〕72号)“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业务科室名称除“科”、“室”字样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其他字样作为科室通用名称。确有需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17.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分院,应怎样命名?
  “分院”不属于医疗机构类别?“分院”确实不是正确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相关命名规定执行即可。
  18.人社部门颁发的按摩师等技师证能否在医疗机构使用?
  这些都不是卫生技术人员,看做什么用了。
  19.原豫卫医〔2010〕30号“申请设置美容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批”是否还适用?
  不适用了,报市级审批。
  20.中医师能否从事病理、检验、影像专业?
  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号),病理、检验、影像专业数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21.村卫生室能否开设口腔科?
  不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规定“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22.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细化程度怎么掌握?
  一般一级医院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核准到一级科目即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3.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有无具体规定?
  凡制定有《执业登记评审细则》的医疗机构都有,门诊部、诊所还没规定。
  24.取得助理医师资格,没注册的人员,能否申办村卫生室?
  不能,必须先注册
  25.省直医院设置的门诊部是不是省直机构?
  26.各项技术审批如介入、血透等是否下放?
  暂不下放
  27.核定诊疗科目时,其医师要看执业范围还是看职称专业?
  看执业范围
  28.执业登记现场审核多少分为合格?
  满分100分,800分及格。
  29.一级专科医院由哪一级审批?
  县、区级,无标准的不能批
  30.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外设置门诊部怎么审批?
  按门诊部的要求审批
  31.是否所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审批都要报省卫计委备案后方可审批?
  不按床位按级别。下一级行政部门审批的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报上一级备案
  32.设置诊所有没有数量限制?
  没有,我省已经放开了设置诊所的数量和距离的政策限制。
  原文链接:http://www.zslbzj.com/yjdt/z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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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南都记者 商西
我国首部中医药方面的专门法律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中医药法草案放宽了中医医师执业条件,经验丰富的可以不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中医诊所也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今天(21日)上午,国家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报告时指出,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王国强提到,现行医师、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
为此,中医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总体思路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其中,建立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是草案的一大特点,为此,草案修改了现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与中医药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也写入草案,明确将中医药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的药制剂纳入医保范围。
王国强指出,草案扶持与规范并重,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对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门作出规定。
【中医药法草案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医医师考核合格可免试
草案对中医医师的执业、中医诊所的设立、中药制剂的管理等都开辟了“特殊通道”。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生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草案也明确中医医师需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新增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分类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考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
草案规定,考核合格者获中医医师资格,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工作,但必须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超出执业范围,由县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1年的职业活动,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吊销执业证书。
违规设中医诊所最高罚3万
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但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王国强介绍,这是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草案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并将这些信息在明显位置公示。
尽管改为备案管理,但中医诊所如果超过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草案,由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3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被停止执业的诊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如果聘用将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传统中药制剂可不需批号
按照现行规定,医疗机构配置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草案在此基础上新增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的省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号。
王国强表示,这么规定是为了鼓励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置中药制剂。草案还规定,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但草案也同时规定,如果上述中药制剂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置的中药制剂,按假药论处。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机构内炮制、使用,并对其质量负责,同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四川省其它地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能否到成都开诊所?
有四川省其它地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能否到成都开诊所?
10-02-1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怦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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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以开诊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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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审批机构等级不一样,审批机关也不一样,诊所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才能执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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