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血站管理办法报销血费要准备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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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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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
免费用血报销需要那些手续?1、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①身份证②献血证③疾病诊断证明及住院清单④医院原始发票。2、献血者配偶、子女、父母用血报销: ①献血证②献血者、用血者身份证③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④疾病诊断证明及住院清单⑤医院原始发票。最后请携带上述凭证在正常工作日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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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相关政策二十问
一、省血液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现状如何?
&&&& 2005年1月通过GB/T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6年11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ISO/IEC 1实验室认可(黑龙江省血液中心是国内第一家通过此认可的省级血液中心)。
&&&& 黑龙江省血液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和《血站管理办法》。
二、黑龙江省的血液价格执行什么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卫财发[2006]72号文件)
血站供给医院价格(元)
医院与患者结算价格(元)
RH阴性全血
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1单位/200ml全血制备
RH阴性红细胞
1单位/200ml阴性血制备
手工分离冰冻血浆
机采血小板
每一治疗量(2.5x1011个血小板)
浓缩红细胞
1单位/200ml 全血制备
洗涤红细胞(手工)
1单位/200ml 全血制备
洗涤红细胞(机器)
1单位/200ml 全血制备
冷沉淀凝血因子
1单位/200ml 全血制备
去白细胞全血
去白细胞红细胞悬液
1单位/200ml 全血制备
三、既然是无偿献血,为什么用血时还要花钱?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不会直接输入用血者体内。血液发到医院所收取的所谓“血费”,仅仅是用于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的部分成本费用。血液价格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财发[号)文件统一制定的,全国执行的是一个标准。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减免用血费用。
四、无偿献血后如何“免费”用血标准?
&&&&&&&&&&&&&
五、《黑龙江省献血条列》实施前的无偿献血如何免费用血?
《黑龙江省献血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在这之前的无偿献血,我市曾颁布过《哈尔滨市血源管理办法》(市政府4号令)及《哈尔滨市公民献血管理条例》等规定。用血后免费用血的适用范围及用血量按《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报销需携带哪些手续?
1、无偿献血证 2、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份证 3、用血费结算单 4、住院病历首页及输血记录单复印件 5、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能够证明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户口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七、血液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中心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确规定了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所收取的血费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地方财政,所有的支出及血站员工工资,以各级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为依据严格执行。
八、什么是用血互助金?
是指哈尔滨市区内的患者医疗用全血时须缴纳与血费等量的费用,即100毫升全血收取110元用血互助金,并开据用血互助金凭证。(《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用血实行等量用血互助金制。)
九、用血互助金与血费有什么区别?
&&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 1.收取内容不一样;血费是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等不含工资的基本成本费。用血互助金收取的是可以返还的费用。
&&&&& 2.收取的凭证不一样;血费收取执行标准是出院结算单上体现或单开收款凭证,用血互助金是专门的用血互助金凭证。
&&&&& 3.收取的依据不一样;血费收取执行标准是在国家发改委和卫计部下发的血费价格指导下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收费标准,而用血互助金是依据《黑龙江省献血条例》规定收取的。
十、对什么样的人免收用血互助金?
&&& 1、用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献过血的人;2、有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的人3、有血液病诊断证明的人;4、有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的人;5、本人献血的。(摘自《黑龙江省献血条例》)
十一、对什么样的人收取用血互助金?
且本人和配偶或直系亲属都没有献过血的人收取用血互助金。
十二、对什么样的人返还用血互助金?
用血后6个月内用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只要献血一次即可全额返还用血互助金。
十三、为什么要实行用血互助金制?
用血互助金是为了提醒用血者及其亲属关注和重视献血者捐献的爱心,公民在接受别人献血救助的同时应该知道也有回报社会的责任,在享受用血权利的同时应履行无偿献血的义务。这是提高公民献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保证医疗用血的充足来源的有力措施。如果人们只知道索取不知道回报,就会出现无血可用的局面。特别是在公民无偿献血的意识还须要提高,无偿献血的基础还不稳固的现阶段,实行用血无助金制度对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十四、没有返还的用血互助金那里去了?
对于因用血者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用血前后均未献血而无法返还的用血互助金,根据《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过期未领取用血互助金的不再返还,并将此款用于发展输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血站将返还后沉淀的用血互助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存入财政专户,用于免费用血的报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十五、免收或返还用血互助金需携带哪些手续?
&&&&& 1.(1)、《无偿献血证》;(2)、用血互助金收据(返还时携带);(3)、献血者身份证;
&&&&& 2. 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携带能够证明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户口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 3 .如果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均未献血,有下列证明之一的也可以办理免收或返还用血互助金:
&&&&&&& (1)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
&&&&&&& (2)血液病患者诊断证明;
&&&&&&& (3)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
&&&& &4. 不具备上述返还条件的人可在用血后6个月内,由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户口、身份证、用血互助金凭证到哈尔滨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一次后,可全额返还用血互助金。
& 十六、在外地献血后,在本地用血并交付用血互助金到哪里返还?&&
携带有效凭证到本地收取用血互助金的机构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十七、在本地献血后,在外地用血并交付用血互助金到哪里返还?
在外地收取用血互助金的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十八、在本省献血后,在外省用血的到哪里报销血费?
先在外地交付用血费用,之后到哈尔滨市血液中心或邮寄方式,按规定报销血费。
十九、黑龙江省范围内无偿献血可异地办理用血报销吗?
可以。我省依据国家卫医政(【2012】65号)、黑卫医(【2012】510号)通知要求,2012年9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实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即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用血地可按照《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有关标准享有血费报销的权利。
二十、无偿献血者享受免费用血的亲属范围?
只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规定可享受免费或减免用血费用待遇。除此,其他情况均不能享受减、免用血费用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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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通过血站报销的血费应否在赔偿中扣减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704
郑州青年刘某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撞到张老汉,张老汉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及损失5.2万元,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查明张老汉出院后到其曾经献血的血站报销9000元,张老汉提出上诉,认为受害人通过血站报销的部分血费不应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扣减。
【案情】青年刘某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撞到张老汉,张老汉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及损失5.2万元,其中输血费用9000元。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查明张老汉出院后到其曾经献血的血站报销9000元,故判决刘某赔偿张老汉4.3万元。张老汉提出上诉,认为受害人通过血站报销的部分血费不应在中扣减,二审法院支持了张老汉的主张,遂改判刘某赔偿5.2万元。【评析】血站因献血者曾向血站无偿献血,而向献血者承诺在献血者因接受医疗服务需要供血时,给予部分费用报销的优惠,是献血者与血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关系,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义务献血的公民在患病时既能够及时得到供血,且通过部分费用报销的形式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分散,以显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也将因此享受社会对此公民的特有待遇,而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部门或其他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且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或其他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或其他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首先,看义务献血者享有的福利及其法律属性。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享有的用血报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所赋予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目前,全国统一的报销程序是,在医院缴纳用血费用,到曾经献血的血站报销。献血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因此而享有报销血费的权利其实是基于无偿献血者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使其本人及其近亲属获得社会给予他们的福利。其次,再看民法的损益相抵原则及其在本案当中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又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损益相抵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上即已存在,现为各国所承认。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均承认该原则。关于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通说认为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方可适用:1、须有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必备条件,如被害人没有受有利益,则无适用的余地。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利益与损害于同一相当原因而发生。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损益相抵。本案已报销的血费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原因如下:1、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依法享有报销血费的权利之立法目的不在于减轻加害人责任。报销血费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大众义务献血,并通过报销血费将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遭受时的损失分散于社会,而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2、报销血费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的社会福利,后者是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1、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证输血安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无偿献血者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报销的血费与侵权行为中发生的药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血站报销了原告部分血费就抵销侵权人的责任。2、人的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血液更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同,假如经过血站报销的部分血费不能向侵权人主张的话,不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减轻了其赔偿责任,其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不相符,最终的结果是受害人因无偿献血行为所享有的福利变相的由侵权人享有,而血站则替被告的侵权行为变相买单。3、报销血费具有福利性质,有关部门在报销制度上应严格把关,落到实处,如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血费报销了,应当由血站向报销者追偿,由报销者退回。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受害人通过血站报销的部分血费不应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扣减,此理论无疑更贴近献血法创立的本意,且与损益相抵原则并不冲突。血费报销制度是为无偿献血者创设的福利,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适用双赔。故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408积分 | 帮助92141人 | 305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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