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指那些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_网易财经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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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社部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创新创业形式主要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主要考虑到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4、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5、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6、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1、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三、离岗创新创业1、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2、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3、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3、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4、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5、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指导意见》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将绩效工资分配向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该岗位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工作业绩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全文: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143.html&
(编辑: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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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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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尤其高校科研专技人员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原标题: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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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出台
来源: 上传时间: 07:30:11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保留3年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细则进行了说明。
  凡属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使用事业编制的正式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业(以下称离岗创业人员)。期限最短1年,最长3年。
  离岗创业人员享受以下待遇: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原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离岗创业人员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以外,年度考核视作考核合格,由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并为其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和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知名专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单位代扣代缴;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所在企业或创业单位配合;离岗创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等相关手续。
  如果想离岗创业,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离岗创业期满返回或要求提前返回的,需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若离岗创业期满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遇有原单位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原单位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若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且仍想继续创业的,与新单位续签离岗创业协议;若不想继续创业的,返回新单位工作;如本人不愿意返回的,按规定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发生各类纠纷问题,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处理,与原单位无关。
  在改革期间,高校、科研院所使用事业编制的正式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比照《公务员法》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进行创业。(来源:宁夏新闻网)您当前的位置 :
发文了!内蒙古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大胆创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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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创新创业,这意味着从此事业单位人员也可以兼职了。
  【适用人员范围】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明确了四种情形和具体政策措施】
  1、事业单位派遣挂职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3、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4、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下的人事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科研项目和成果,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项目评选、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哈丽琴 综合整理自北方新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责任编辑 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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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中新网
原标题: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保留基本待遇
  据人社部网站3月22日消息,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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