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分析行政审批环节控制的环节?

& 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知识点 & “自古以来,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处在不断的发...”习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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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并且具有一定发展规律或趋势。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进行分级管理。废除分封制之后,以中央对地方统属关系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一般称为“郡县制”。在不同历史时期,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或为郡县或州县两级制,或为州郡县或路府县、道府(州)县三级制,或为省路府(州)县、省道府(州)县(州)四级制,构成了从上到下由中央层层控制的严密的地方统治机构。分割地方权力,使其各有所主,相互制约,是朝廷在地方设官的指导思想。通常规定地方行政、军政、财政、监察诸权分立,长官各设正、副,彼此制约。除主要长官负责制以外,其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设有相应的官署机构,在主要长官的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对主要长官规定任期年限并须籍贯回避。——岳麓版教科书《政治文明历程》材料二&本轮“省管县”体制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事权变小了,但对生产力的发展是解放,是"松绑";对于下级政府来说,放下来的权力就是生产力,其直接的效应是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加快了速度,提高了效率;对于各类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来说,是上级"放权"最直接的受益者。权大权小,该放该不放,唯一的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发展和创造生产力。逐步地还权于民、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法,不是政府的退位,而是政府的归位。政府成为有限权力的政府,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机构网请回答:(1)结合所学,简述元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设置的情况。(2)结合材料一,回答中国古代各不同历史时期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的相同目的。(3)从材料一、二来看,今天“省管县”体制改革与古代地方行政改革在特点与目的上有何不同?(4)从政治发展来看,从古代到今天地方行政制度改革体现了怎样的发展趋势?设行省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之下再设路、府、州、县。西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政院进行管理。&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0-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分析与解答
习题“自古以来,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并且具有一定发展规律或趋势。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进行分级管理。废除分封制之后,以中央对地方统属关系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一般称为“郡县制”。在...”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本题结合当今我国“省管县”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社会热点考查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的史实与特点。第(1)问考查考生对元朝地方行政制度设置情况的记忆能力。第(2)问的回答要结合古代社会的封建性质。第(3)、(4)问的回答要注意古代与今天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性和不同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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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并且具有一定发展规律或趋势。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进行分级管理。废除分封制之后,以中央对地方统属关系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一般称为“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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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考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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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与“自古以来,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并且具有一定发展规律或趋势。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进行分级管理。废除分封制之后,以中央对地方统属关系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一般称为“郡县制”。在...”相似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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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上,社会政治制度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在世界上不同的地区,社会政治制度呈现多元化的特点。阅读下列图文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材料一& 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中国在历史上产生过九个统一的全国的大朝代,我们可称秦汉为“第一帝国”,隋唐宋为“第二帝国’’,明清则为“第三帝国”。第一帝国的政体还带贵族性格,世族力量强大。第二帝国则大规模和有系统地科举取士,造成新的官僚政治,而且将经济重心由华北的旱田地带逐渐转移到华南的水田地带。……若将第二帝国和第三帝国比较,则可以看出第二帝国“外向’’“开放’’,带“竞争性”。与明清之“内向”“保守’’及“非竞争性”迥然不同……第二帝国带扩张性,而第三帝国则带收敛性。——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材料二& &我们既然有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政府形式,……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立宪体制不愧为现代世界所产生的最稳定持久的政治结构。它经受了领土大扩张、对外战争、痛苦的内乱和国际关系的考验。……& 我将向国会要求对付危机的最后手段——向紧急状况开战的广泛行政权力,如同确实遭受外敌入侵时应该授予我的大权。——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首次就职演说回答:(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第二帝国’’在政治结构和选官制度方面与“第一帝国”相比,发生的主要变化。(4分)(2)结合有关吏实,说明第三帝国的“内向”“保守”及“非竞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运用全球史观,可以得出怎样的结论?(6分)(3)材料二中罗斯福所说的“继承下来的政府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你认为罗斯福所指的 “立宪体制”在罗斯福时期以及以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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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概念,需要在行政管理中的各个主要环节体现出来。那么,在哪些环节上应着力进行规范呢?主要的是不是有这样六个环节:  1、行政立法  依法行政,关键要有“法”,而且必须是“良法”。这就需要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省级政府和省会市、较大市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省政府这几年每年都制定二、三十部规章,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几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省政府部门起草的。在起草修改和论证时,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决不能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属于国家立法权限的,地方立法不得涉及。如国家主权,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全国人大才有这方面的权利,其中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国务院也有这方面的权力。对国家虽然已经立法、但法律规范比较原则、抽象的领域和问题,可以从全省的实际出发,尽量加以细化,使之具有操作性,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法律没有规定事前控制或处罚的,地方立法不能设定。法律只规定事后“备案”的管理项目,地方立法不得变为事先“许可”。对行政管理法律空白的领域,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把急于需要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问题,先明确起来,但一定要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随意给相对人设定义务。部门权力法制化、权力利益化,是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在机制上加以解决,逐步转变执法部门起草的做法。要充分听取基层广大群众的意见,把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应当实行专门机关立法和专家参与相结合,提高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对立法中的争议,特别是执法权限、手段、措施有不同看法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法制部门提出建议报政府决策。衡量立法的质量不在于有没有不同意见,而在于是不是既合法又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决不可只为达到协调一致的目的而回避矛盾,造成执法的互相扯皮,增加群众的负担和义务。  2、行政决策  依法行政,常常通过行政决策体现出来。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几乎每天都在作出这样或那样的决策。评价一个行政决策的优劣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标准。如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但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和前提,就是要合法。不能只凭自己的意志、经验来决策,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在作出涉及开发利用资源、制定改革和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之前,首先要搞清楚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三定”方案是如何确定的。这样,才能保证行政决策真正站得住脚。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税费减免等事项,一定要按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有个省的33个市县,在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开发区建设中,对企业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随意减免,从去年5月到11月,市县政府下发的非法减税文件65份,会议纪要244份,领导批条子或口头承诺减免的60份,涉及企业1538户,税款3.8亿元,这样的决策明显违法。领导干部个人不能代替部门或中介组织决策。如果领导干部个人随意拍案,不仅容易搞乱管理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应当坚决禁忌。要平等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各类产品和服务,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不得做出歧视性的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色彩的决定,省内外一致,中外一致。涉及到法律问题、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紧密联系的诸如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和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等重大决策,应当听取相关群众的意见,建立决策听证制度,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动全社会公民参与讨论,还应该借助法律方面“外脑”,请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该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该组织论证的组织论证,以便从众多的方案中选出既科学合理、又合乎法律规定的决策方案,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已经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经过集体讨论,不宜轻易变更或中止。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行责任制,跟踪评估。违法决策造成损失的,决策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法律上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解除其法定义务、确认其某种资格和资质的行为。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经常采取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但从性质上说,行政审批是建立在普遍限制和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意味着对社会的干预,对相对人是一种限制。所以,必须从严控制。国务院去年下发的33号文件中已经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可以设定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换句话说,其它红头文件不能设定审批,除了省、长春市、吉林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延边州和长白、前郭、伊通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设定审批事项外,其他无立法权的市、县均无权设定审批。过去省直一些部门和市、县不分事务性质和大小轻重,不分执法机关的种类和级别,都设立各类审批,甚至把许可变为敛财之道,“有好处乱许可,没有好处不许可”。审批的手续也多而繁,既规定审批,又同时规定发证、年检、收费,可谓“管理一条龙”,权力和利益一起搂,部门得了实惠,企业苦不堪言。省委、省政府对解决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研究部署,要求我办坚持标准,从严审核。经过两年来的清理,省直各部门在废止350份文件的基础上,取消下放行政管理项目399个,占全部项目901项的44.3%。其中省本级自行设定的,取消的比例达56%,力度是相当大的。今后再设定审批事项时,应当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律和要求。对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可以调解的,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服务的,以及事后监督也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就不应再实行审批。确有必要审批的,也不应都规定发证、年检。审批,必须要有条件和监督措施,而且审批条件、时限必须明确。不能凭管理者的意志,口上汇气,久拖不批。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因不正当行使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又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制裁的目的在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决定和执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罚,按种类分有七种,按处罚的内容分有四种:一是人身罚,即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二是行为罚,即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一种处罚,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扣留或吊销生产和卫生许可证、扣留和吊销营业执照和驾驶执照等形式。三是财产罚,即强迫违法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和物品,以损害或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措施,它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责令赔偿等形式。四是申诫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公民或组织的谴责和警诫。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这样四点:一是处罚法定,实施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行使,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身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规章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而且必须执行法定程序;二是过罚相当,给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能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重罚,也不能对危害社会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轻微处罚。三是公道、合理,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偏袒任何人,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实施,而不是为了创收。去年下半年,全省共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07万件,给予警告处罚的仅一万九千件,占案件总数的1.8%,而给予罚款处罚的却高达90万件,占案件总数的84.5%,这里边不能排除利益驱动的问题。一些基层还反映有的行政机关为了创收,只重罚嫖客,而且绝大多数都顶格处理,而对卖淫女,则不处理或轻处理,把卖淫女做为“财源”。这种把管理手段做为管理目的的做法,弊端太大,应当坚持纠正。  5、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收税、收费。这种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协调各种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行政征收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强制性。即:实施行政征收不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的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二是无偿性。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被国家所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不再返还相对人,也不再给予其他补偿。由于行政征收具有以上两个特征,决定了征收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所以,必须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的支配。去年,我们法制办会同财政厅、物价局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内容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暴露出这方面的问题还相当多。要做到依法征收,实施行政征收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法,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规章委托的组织;行政征收的对象、项目、金额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既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增加数额,又不得随意减少或免除。前两天,我看到一个省的材料,材料里反映,在征税问题上,既有该征而漏税的问题,又有不该征也征了的问题。有家上市公司上缴的所得税,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当减税按15%征收,而这家上市公司所在的开发区却未将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致使这家上市公司多缴三千万元。征收必须贯彻负担公平的原则,不管缴纳主体的权势、地位如何,该及时、足额征收的必须及时、足额。行政征收的程序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该公开的要公开。  6、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实施行政强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行政强制的有法定权力的。两者缺一不可,缺一个都是不合法的。行政强制,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  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有权采取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我初步查了一下,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二是对财物的查封、扣押。查封是行政主体用封条把相对方的财产就地封存,防止相对方在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前转移、隐瞒或毁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扣押是行政主体强制将相对方的财产转移到别的场所加以扣留,限制其继续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是对资金的冻结、划拨。冻结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方做出行政处罚前,为防止相对人转移资金、保证处罚的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方某种款项;划拨是行政主体通知银行从相对方的存款或其它款中强制划拨其拒不缴纳的某种款项。四是代履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如果此项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以达到同一履行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代为或将此项义务交给他人履行,所需费用全都由法定义务人承担。如房屋搬迁、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多占住房、消除交通障碍,相对人拒绝执行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就可以适用代执行的强制方法。五是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进其履行义务的方法。比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应缴税额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强制还有其它,不再一一列举。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不具有制裁性,它和行政处罚不同,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服务的,但由于其直接涉及相对方的权益,所以法律、行政法规对采取行政强制的规定很严格。涉及财产上的行政强制,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少数行政机关如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工商、审计、水利等才有这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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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权治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关于依法行政需把握的六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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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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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其中,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科学严谨的制度要求;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是法治政府严格规范的行为要求;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是法治政府的明确可测的效果要求。这与“六权治本”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从“六权治本”的内容看,指权力运行涉及的六个方面:依法确定权力解决权力的内涵和边界问题,科学配置权力解决权力的设置和制衡问题,制度约束权力解决权力规范运行问题,阳光行使权力解决权力运行方式问题,合力监督权力解决权力监督问题,严惩滥用权力解决权力扭曲变形问题。就“六权治本”的内部相互关系而言,两两相对,彼此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其中,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属于决策权,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属于执行权,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属于监督权。实施“六权治本”就是要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新机制。
当前,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着力破解制约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障碍,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任务越来越迫切。这就需要有一个坚强有力、勇于担当、全面履职、高效廉洁的政府,而这些要求和任务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所在。为此,实施“六权治本”、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突出抓好六个关键环节:
一、要以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讲话为指导,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定法治信仰。这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前提。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仍然有待增强。习近平同志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是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同时强调:“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同志的讲话精神,行政机关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法治信仰,自觉做到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能否真正树立法治理念是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大力培养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关键。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式。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有健全可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二是这种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按照法治政府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要求,政府履行任何职能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当前,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重权力轻义务、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想仍然比较严重。习近平同志指出,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法治思维作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思维,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确定义务”。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真正把法治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必须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推进工作的积习,使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具体讲,一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使依法行政真正变为“硬指标”、“硬实绩”和“硬约束”,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以及领导干部的职务提升挂钩,引导推动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依法行政。二要完善和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通过建立制度,使行政问责常态化。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四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法制讲座、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五要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在公务员考试中要适当增加公共法律知识比重;在各部门进行公务员培训教育中要加强对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制度建设,搞好顶层设计,引领推动改革。这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源头.,一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当前重点是围绕“六个发展”,抓紧完善矿业权管理、土地开发、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投标、资金分配等关键环节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煤炭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促进资源产业转型和促进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文化旅游、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优先发展教育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污染防治、采煤沉陷区治理、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治理创新、社会风险评估、互联网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城镇化规划、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扶贫、民营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外向型经济发展、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完善法律援助、社会保障、教育均衡、保障性住房、公共文化服务、全民健身运动等改善民生的法规规章制度。要高度重视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二要按照科学确定权力的要求,切实坚持简政放权。在中央继续清理行政审批的同时,要依法做好“对接”“下放”工作。今后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要继续严格控制,市县政府一律不得以“红头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设定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检查、鉴定等类似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三要研究层级管理问题,正确划分地方层级之间的事权,不搞“一刀切”。要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性审批项目下放到市县,把需要一定技术支撑才能完成审核的项目放在省级,防止盲目下放造成监管不能和不到位现象。四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把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到位。减少了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必须跟上。五要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尤其要解决好“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四、完善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这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核心内容。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抓紧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细化行政决策各个环节的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具体讲,一是公众参与要有广泛性。这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公众参与需要正确处理公众的参与诉求与行政机关的能力限度之间的关系。对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全面了解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的各方面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要把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并做好后续处理,合理意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对重大分歧的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以及取舍意见和考虑要及时公开反馈。要大胆尝试运用微博、微信等各种新媒体推动公众参与。二是专家论证要注意科学性。首先,决策者要具备基本的科学思维,懂得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交给专家,善于组织好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尊重专家意见,杜绝拍脑袋、凭感觉、凭经验决策。搞好专家论证,要健全专家遴选机制,真正把专业能力、资质、经验、诚信等作为主要标准,彻底打破“说好”、“说行”等听话专家的“潜规则”;要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要推动普遍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要为专家论证提供必要支持,使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论证工作,并建立专家论证公开制度,促使其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意见;要认真对待专家论证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并且要求专家对自己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三是风险评估要考虑综合性。开展风险评估,就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多方权衡、综合研判,实事求是地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重视风险评估,就要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风险是否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标准,保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审慎决策,既不能无视风险乱决策,也不能患得患失不敢决策。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可以作出决策的,也要把握好时机,把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的责任与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合法性审查要注重程序性。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决策法定程序,要求法制机构全面审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审查决策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其次要审查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再次要审查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审查认为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五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目的是帮助行政首长更好地了解情况、集思广益、作出决策。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即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同时,要求审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无论“一把手”,还是其他领导,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将意见进行记录。当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仅靠程序是不够的,还要从政绩考核、跟踪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畅通渠道,改进方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这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度、重点、载体等多个方面,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具体讲,一要公开行政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行为或者作出行政决定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社会公众易于了解.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要以多种方式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告知、说明理由、听证等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监督权。二要突出政务公开的重点。要统筹谋划,重点抓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工作。如,在财政预算领域,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要公开到具体项目,部门预算决算要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要着力抓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公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要推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三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要重点公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情况、推进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特别要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队伍统一标识,提高执法公信力、执行力。四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要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政府门户网站要畅通互动渠道,倾听网民意见建议;要注意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多渠道灵活便捷传递政务信息。五是公开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实施检查后,要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决定和检查结论,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事项和执法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要建立违法举报制度,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把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干部选拔使用、学习培训、机关内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等于部职工关注的问题,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要研究制定推进政务公开的配套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各环节工作;要把政务公开要求融人权力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要延伸到哪里。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志。“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关键是抓好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基层,重点是市县及行政执法单位。习近平同志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当前重点是“加大一个力度”、完善“两个机制”、建立和落实“七项制度”。“一个力度”: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要切实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土地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执法任务重、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和部门的执法力量。“两个机制”:一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七项制度”:一是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是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四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五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六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七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法治氛围大家营造,法治红利人人分享。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作者系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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