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宁华侨医院院护士投诉

在华侨医院看上了一个护士了,怎么办?【普宁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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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侨医院看上了一个护士了,怎么办?收藏
在华侨医院看到两个不错的护士,其中一个给我感觉特好,怎么破?
围观   --快眼熟我&   不粉我嘛?,       粉一下又不会怀孕好嘛   即使怀孕了,算我的。 
普吧有一个在那里当护士的,你可以游说她
看下是哪个科的,果断伤病去给护
多去打针——来自 爱贴吧 Windows Phone 客户端
查她是什么科的
然后多生病
在华侨医院上了一个护士了、怎么办?什么踢足球的男生帅打篮球的男生帅,都是放屁。只要你长得帅,你TM弹玻璃球都帅,长得丑的打高尔夫都像在铲屎。什么温柔的女生都有魅力,素颜不化妆的女生都清纯,都是放屁。只要你长得漂亮,你TM卖个豆腐都说是豆腐西施,长得丑的拉小提琴都像得了抽筋。我TM是看透这个世界了!
应用吧活动,
制服控是不是不管男女穿护士装,楼主都喜欢
不过我觉得没必要,
      呐,你知道吗?听说樱花飘落的速度是秒速五厘米哦.& 秒速5厘米 那是樱花飘落的速度 那么怎样的速度 才能走完我与你之间的距离——《秒速五厘米》
你觉得呢?是上呢?还是上呢
另一个楼主求介绍
装病去打针
没事多去看病
楼主,我现在也在华侨医院看望病人。说说那个,我也过去看看。
两年前我也喜欢那里几个护士
那里真的有几个护士很漂亮
看来华侨医院的护士很抢眼
想方设法去找他。一个说死缠烂打
我朋友也在华侨医院实习护士 不过最近去考试了
登录百度帐号关于华侨医院的检查报告,专业人士请进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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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母亲的血液T3、T4检查报告,第一二三五项都偏高,每次拿检查报告给汕头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医生(包括内分泌科的副院长)看,都说这些检查报告有误,如果第一二三项高的话,第五项就一定低。但是在华侨医院检查的结果,每一次都是最后一项跟着高,在汕头检查的结果就跟汕大的医生说的一样,是低的。有一次取报告时跟华侨医院的护士小姐反映了一下,护士很不满地说,华侨医院的设备几百上千万,是不可能错的。不知道论坛有没有专业医生,说一下,到底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路途比较远,每次都是在普宁检查好才去汕头看病,但是拿着这个报告单到汕头大学的医生看,医生都不敢开药。检查一次费用是217元。
顶一下,帮Ta上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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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虾米), 积分 203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6 积分
我建议你最好去广州查就放心,普宁的医院没一个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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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过来人民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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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最好去广州查就放心,普宁的医院没一个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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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普宁的医院现在的服务水平,哎,勿啖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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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汕头?&普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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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到今日一线,让他们找砖家出来鉴定一下
你就说报料,话题是:相煎何太急?两市级医院专家携千万资产的设备大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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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楼上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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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x7306 于
19:51 编辑
只能说汕头这位专家水平不高.第五项降低说明是原发性甲亢,病变在甲状腺.升高说明是继发性甲亢,病变在垂体.这是内分泌医生最基本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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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血液中的T3一部分来自甲状腺,大部分来自T4的脱碘转化。T3绝大部分门99.5%)与血浆内蛋白结合极少数0.5%)所以华侨医院的检查化验单很有问题
估计化验师绝对是卫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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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检验单外&&还有结合病史 症状 和其他辅助检查才能得出临床诊断。
cici11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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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汕头医师的说法是针对一般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检查前吃了某些药物,导致检查出来的结果不正常.(请参考12#cici11网友)
(三),汕头医师有没有详细分析检查结果出现异常原因,如果没有,可能水平还不够高(请参考7#cx7306 网友)
(四),甲低病人服用甲状腺素片后TSH结果会升高.(请参考网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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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楼上几位网友的解答。就是在华侨医院检查过有很多次了,每次都是TSH是高的。如果在汕头检查TSH就跟汕头医生说的一样,是降低的。检验结果不一样。下次去人民医院检查,再看看结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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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可以在百度或GOOGLE上面搜索“tsh、t3、t4是否偏高”,里面有相同病人出现同样情况,并不是说这种情况是检验报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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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38401 于
11:01 编辑
268例甲状腺疾病患者T3、T4、FT3、FT4、TSH检测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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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带我广州大医院看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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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广州大医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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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的医院,,,没有关系,,没有红包,,没有人会很关心你 的,,[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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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获奖公告
(function(){document.write(unescape('%3Cdiv id="bdcsFramePicBox"%3E%3C/div%3E'));var bdcs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bdcs.type = "text/javascript";bdcs.async =bdcs.src = "http事件经过自述∶   
我叫陈少强,今年35岁,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大扬美村人,于日带我爱人到普宁市华侨医院做产前检查,医方告知婴儿一切正常,也可以经阴道分娩(患方证据清单第13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19页)。7-22日入院,并按医院惯例和要求,我在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上签名,并于当天17时20分产下一女婴,分娩过程中,产妇在产房待娩时,只有刘燕君1人在埸,当婴儿头颅快出耒时,医生找不到剪刀和无人帮忙,无法做侧切手术和釆取其它应急措施,婴儿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和婴儿窒息,出生后,出现婴儿手活动不灵活和头有很深的手指印等现象(患方证据清单第10和第4页)。当晚9时30分左右,婴儿出现-声尖叫,我马上向护士反映情况,护士说:“小孩刚出生,环境不适应,偶尔-两次无事” 。下半夜又发生-次, 23号上午,医生耒查房,我们向医生反映小孩右手乏力,有惊厥和时有尖叫声,医生解释说:“不用怕,婴儿在母腹活动时空间小,不会惊,出生后环境不同,四周空空,婴儿没有在母腹的安全感,偶尔尖叫和惊厥是正常的,手乏力你们抱去打X光片”。23日白天,又发生了4-5次的尖叫,因有医生的解释,我们便放心了。23曰晚21时左右,我们给婴儿喂奶,30毫升的奶只吃了不到10毫升,然后婴儿整晚都睡,也无再出现尖叫,24日早医生查房,我们跟刘医生反映 23号晚21时小孩不食奶,也没有出现尖叫。刘医生说:‘请儿科医生过耒会诊’。但一直未见儿科医生到耒,后经患属几次催促,到24号11时50分才有儿科医生过耒会诊,诊断为脑出血,转儿科治疗,并立即发病危通知书,要家属签字,一个垂危病人,12时做CT,14时我到C T室拿结果,值班医生无好气说:“现在是休息时间,不要打扰,报告写好我们会送去”(患方证据清单第8页)。约16时,c T报告才出耒,C T示:“1. 左侧颞枕顶叶区大量脑内血肿及左侧大脑半球广泛脑水肿,2. 考虑左额叶区及右侧大脑半球脑质缺氧缺血性脑病,3. 头皮多处肿胀”(患方证据清单第4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21页)。从C T报告显示和结合分娩过程上,患属怀疑婴儿是因助娩不当引发颅内出血,16时30分我口头要求封病历,院方不准许,因病情继续恶化,院方又未见重视,18时患属到妇产科强烈要求,赖姓主任说医务股长请患属到医务股喝茶,患属不答应,赖主任说找不到病历,还叫几个护士帮忙找,患属大发火并质问赖姓主任;如果婴儿在抢救,急需查阅病历,找不到病历意味着什么?赖姓主任才从里间拿出病历,患属发现里间有几个人,历时18分钟(患方证据清单第1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379页)。患属和姓赖主任拿病历到医院办公室,医务股长问患属:你们要求封什么档案,患属要求封存詹育英母女7月22曰至7月24日所有档案, 医务股长便叫产科和儿科两位主任拿耒档案,患属怕医院在档案上做手脚,要求每页档案必经患属签名后才封存。院方后耒在答辩上大量加上有利于医方病历,并辩称:“该时间不可能封存全部病历,故双方在该时间所封存的病历只能是部份病历。” 我们想不明白, 为什么该时间不预先告知患属?从新生儿发生肩难产和婴儿窒息到24号中午前,院方都没有对婴儿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 (双方共同封存病历产科24页,儿科19页可以证明)。 25号上午,病人家属向杜院长反映情况,杜院长安排领导接受我们的询问,为实事求是的记录谈话内容,婴儿家属要求录音,医务股长坚决不同意,并说院方有拒绝的权利。当问及产妇詹育英22号上午入院,为什么到现在病历卡还是赖映君的名字,会不会用错药时,医务股长好象我们小见多怪,说卡虽错药绝不会用错,结果是吴院长亲自去病房验证,并把病历卡当众拿到小会议厅(患方证据清单第9页),询问整个过程,医务股长庇护医生,推卸责任。25号中午开始,医院领导开始重视,25日下午16时,召开了由神经內科李东航主任等参加的会诊(患方证据清单第18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71页),25日下午,家属主动约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后遗证甚至死亡的风睑。” 此时家属的心情,处于极度低潮和烦恼之中,刚过1个多小时,也就是医方所说的17:58分,医方不是和患属讲解是否手术的利弊,而是强迫患属签手术同意书,我联想到好好的一个婴儿,由于医生的不负责任和草管人命,落得个非死必残的悲惨下场时,便无好气的对要求手术的医生说:手术可以,只要能还我一个正常儿童,院方说我态度不好,不配合院方治疗,为了形成我不配合手术治疗,延误抢救时间的假象,院方要求我把所说的话记录签名在案,其实患属经考虑认为不同意手术的理由是:手术的风险太大,况结局也是非死必残,决定先做保守治疗,至于说了上面的话,患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院方不负责任,已错过了抢救治疗时间,一时赌气,说了上述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无想到授人以柄,被医方抓住不放,逼患属必须签字为证据才给予抢救治疗,由于患属无知和救儿心切,也不知道是个陷阱,便按要求签字为据。签字之后,便落入了院方设好的圈套,院方继而发函到城北街道和大扬美村,大张旗鼓的宣传我不配合医院抢救婴儿,要求二级政府帮做我的工作,26号上午10时30分,大扬美村妇女干部陈御花到患属家,说华侨医院要患属同意手术治疗,我真的想不明白,陈汶敏是我的女儿,世上那有做父亲的不配合治疗自己的女儿,既然普宁市华侨医院如此尽职,那么,7月24日就应该安排会诊和手术?为什么拖到患属找院领导论理之后的25号下午才会诊?更为甚者:7月26曰晩,患属主动找医生了解病情和了解手术预后,并答应同意手术,院方又说: “27曰转外科并签手术同意书,下午安排手术” 。 到了27曰上午10时左右,婴儿转外科治疗,我在&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同意输血治疗单&三份文件上签了字,到了下午,院方突然说;医院条件不准许,要转院治疗。我们想不明白,院方大张旗鼓,说患属不配合院方治疗,动员做手术,到了签名办完手续要做手术的时候,又出尔反尔,为什么在患属了解手术预后或签字时,不预先告知患属医院条件不准许手术,既然医院条件不准许手术,为什么还要签手术同意书??难道人才众多的院方不清楚自已的设备吗?难道院方可以代表别家医院和患属签字吗??到底是谁在延误抢救时间? 由于怕再次延误治疗时间,患属坚决不同意转院,到了约20时左右,院方说:婴儿病情加重了,不马上手术怕活不过当天晚上,我们质问院方,为什么上午已经签字到现在还不马上安排手术?院方说必须再次签手术同意书才能进行手术,为了抢救小孩,我同意按院方要求签名,由于以上原因,因此才有27曰第二次签手术同意书(患方证据清单第11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76页)。28曰0时07分手术完成,并告知手术基本顺利。2008年7 月31日至8月3曰,院方4次要求患属购买白蛋白等贵重药品,患属为救治患儿,全力配合(证据;患属证据清单第十二页)。 但病情继续恶化,未见好转,8月5曰之后,患属要求院方指定购药地点或派人一起去购买,患属可以先付款,院方不同意,患属便拒绝继续购买药品,理由是:1. 患孩用药后未见好转,患属经济困难,如且现实医生已告知患孩无治疗意义。2. 由于院方想尽办法推卸责任的所做所为,让患属寒心,患属怕购到假药或授人以柄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不同意继续私自到外面药店购药。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属封存了院方7月22-24日产科和儿科档案,指出院方诸多过失和责任,引起了院方的高度重视,普宁华侨医院不是尊重事实,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认真查处整改过错和隐患;而是利用医院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医院利用专业人才众多的优势;堵塞漏洞,完善病历档案,设置陷阱,颠倒黑白,推卸责任,完成公文形式,把婴儿的失去治疗机会,归究于患属的不配合治疗和先天性疾病,为讨回公道,还原事情真相,患属于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并要求患属按规定缴交了诉讼费,殊不知,却被院方拖入预先设置好的毒蛇洞中。   普宁市华侨医院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揭阳市医学会日受理,于日到患方家里进行调査取证,;并于2008年12 月30日进行鉴定,鉴定会上,患属强调由于目睹了华侨医院造假人才辈出,为逃避责任不择手段,希望医学会专家的鉴定能够多依据双方共同封存的病档,因本次事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发病的时间,患属也一再强调,如鉴定依据25曰后的病历是对患者的不公,理由是:《1》. 7月24日前封存的病档是经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作为鉴定主要依据,相对能比较保证鉴定的公正性。《2.》 25曰后的病档,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由医方单独编造的,医方是人才众多的普宁华侨医院,患者是对医学一窍不通的社会弱势群体,从发生医疗纠纷至婴儿死亡院方的所做所为,让患方寒心。
但从揭阳医鉴(2008)3号的分析意见上,患方从院方病档所举证的证据,医学会却一句都没有采信。 揭阳医鉴(2008)3号第5页的分析意见上这样分析:“该新生儿出生后的当天(22曰)及产后第一天(23日)均有进食、精神好、哭声响亮。23曰由于该新生儿存在肩损伤,23曰整天有医生在观察肩部情况及安排骨科会诊,该新生儿没有出现异常的情况”。但封存的护理记录上明白的这样记载:《1》7月24日12时(患方证据第5页,医方证据177页)示“患孩右手乏力2天、尖叫1天”。《2》医方给村委的函件(患方证据第6-7页,医方证据383.385页):“……婴儿出生后第二天(即23曰)发生自发性颅内出血……”。《3》7月23日17时请骨科大夫会诊,23时骨科大夫未到位” (患方证据第2页,医方证据22页),况患属在多次反映无人会诊的情况下于7月24曰上午自已抱婴儿去门诊诊治,病历卡号是:0132810(患方证据第3页)。我们想不明白;揭阳市医学会众多专家在做以上分析时,难道这些病历看不到吗?难道以上证据不足以说明院方延误婴儿抢救时间吗? 揭阳医鉴(2008)3号笫6页最后这么说:“如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委托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谁不服谁先交鉴定费)揭阳市医学会的专家们,你们的道德和医德沦丧至此,简直令人发指!综上所述:揭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本医案“普宁市华侨医院对该患儿的抢救措施及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日,脑外科叶主任告知患属:“患孩确无救治希望,……(患方证据第15页,医方证据70页)。患属为减轻患孩痛苦和患属经济负担,忍痛无奈决定放弃治疗时,院方却提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必须继续救治。医院此举,确实让患属感动不已,殊不知,继续治疗变成了院方迫害弱者的工具。我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88岁的失明祖母,双亲体弱多病在家需赡养,爱人失业在家,全家靠我打工微薄的薪水维持生活,家庭生活负担本已十分沉重。日,我爱人在普宁市华侨医院产下一女婴,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患方证据第20页),院方明知我是弱势群体,却利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我进行反诉(患方证据第16页),这种迫害行为,天理何在?  日14时03分,患儿在普宁市华侨医院死亡。  由于普宁市华侨医院错误致婴儿死亡,揭阳市医学会鉴定过程中,致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于不顾,恃強凌弱,庇护医方,让我们对社会的公正大失所望。患属在走投无路,呼天天不应情况下,于 曰,患属一行六人向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递交了&为一个含冤致死婴儿讨回公道&的上诉材料,接访领导为我们出具了给省卫生厅“粤耒访{号介绍信, 曰下午、12、13曰上午卫生厅接待了我们的申诉和了解了相应情况,介绍了相关法律和程序,指示我们必须先向地方卫生局和法院递交相关普宁市华侨医院延误治疗材料和揭阳市医鉴会鉴定不公证据,并申请第二次鉴定,……。日,我请求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将本医案进行再次鉴定,日,广东省医学会受理了鉴定并要求我缴交相关鉴定费用,日,广东省医学会就本医案进行再次鉴定,指出普宁市华侨医院“存在没有遵守对病理新生儿监护制度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  日上午九时,普宁市人民法院在第13法庭开庭审理了普宁市华侨医院致陈汶敏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出庭原告:陈少强。代理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甘翌晓。出庭被告:普宁华侨医院蔡新隆。代理律师: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生燕辉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x彪,审判员黄x燕,许x炼,书记员:陈x艺   
上午九时,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宣布法庭纪律和原告. 被告的举证权利和义务,并由书记员录入验明原告和被告及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一. 法庭调查:由原告做案由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失:   1. 产前检査不正确,诊断失误。   2. 产程操作不当有可能引发婴儿颅内出血。   3. 由于被告管理混乱,有可能治疗用错药导致婴儿病情加重。4. 产后违反护理规范:婴儿发生肩难产和曾经停止呼吸,被告并未对婴儿检查和诊治。   5. 延误治疗,造成婴儿死亡。原告认为:婴儿出现难产,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査,是第一次延误治疗,婴儿有出血症状,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查,是第二次延误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被吿没有马上安排会诊和安排手术,是第三次延误治疗,最后拖延手术,是第四次延误治疗 。由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患儿陈汷敏在华侨医院出生,由于被告对婴儿估重不足,诊断失误,产程妇产科违规操作,处置失当,造成婴儿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从医院自身的病历记录和院方给城北街道的文书中都证明了患孩是7月23曰发生颅内出血,从已封存的病历档案上,都体现了院方从婴儿出生至7月24曰11时50分前,院方都未对患孩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4次延误了治疗,使婴儿失去了颅内出血的最宝贵治疗时间,最后导致婴儿在被告医院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陈汶敏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追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是对弱者的迫害,是不人道和没有公理的!揭阳医鉴2008(3号)是偏护医院和违背事实的鉴定。广东医鉴《号分析意见第2条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依据的,是错误的!   
随后,原告陈列了大量病历和证据。   :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   1. 产前检查是7月17曰,分娩是7月22日,5天时间婴儿在长大,故产前检査只是一个参考,不可能100%准确。   2. 发生难产是由于原告选择经阴道分娩,原告自已有签字为据。   3. 患儿是24曰才发生颅内出血,被告抢救急时,措施到位,不会延误治疗。   4. 患儿延误治疗是由于陈少强不配合被告治疗告成的。   5. 患儿死亡是由于原告放弃治疗和不配合医院抢救造成的。   6. 原告拖欠医疗费约10万元至今未还,(其中包括原告放弃活疗后约5万元的费用)  7. 原告出示的病历不足取证,理由:原告在病历上打记号。  
随后,被告陈列了597页病历和陈少强签字证据。   双方就各自举证问题发表了答辩。   
由于原告变更案由,被告申请休庭并延长举证时间至8月24日。   
审判长宣布:同意申请,本案择日重新开庭。  日,普宁市华侨医院无法举证,便使用拖的伎俩,提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日,案件沒有任何进展。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虽然我们无钱,无势,但我们有的是良心,曾几何时,我被非典和抗震救灾的白衣勇士感动得流泪,我们也明白医生不是神仙,不是什么病都能及时诊断出来,不是什么病人都能救活这个道理。如果医疗事故发生后,院方能勇敢的承认自己的过失,抚慰亡者家属并说一句公道的话,我相信大多数患属还是明白人不能没有过失这个道理,还是可以谅解无意的过错医生,让他们改过自新,服务社会!但是,普宁华侨医院在发生医疗过失后,不是尊重法律和事实,而是利用其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以同样可怕的拖延抵赖的方式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人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更为甚者,利用患属的贫穷,将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患属进行反诉,更是创造了迫害社会弱者的奇迹!。患者方在忍受了失去亲人的巨痛之后,希望法律唯权的道路又是这么崎岖和漫长,许多医疗伤害受害者无奈放弃了用法律为自己或亲人讨个公道的信念;选用了在普宁市华侨医院设灵堂的医闹形式,(做为现在的我,非常理解既失去亲人,又负债累累,加上相关部门推诿、拖延,甚至执法犯法等高压下的患属心情,)但另外也有一些人,幻想能够用自已的伤痛,开创依法解决普宁市医疗纠纷新局面,现在还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艰难前行——死者不得安息、生者不能安宁!我们抬起头,但是依然看不到曙光!我们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身体上伤痕累累、精神上极度疲惫、经济上倾家荡产的患者,和财大气粗的普宁华侨医院打官司,我们没有什么过高的期望和要求,只希望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还原事情本耒真相,……。     因为我们品尝了这痛苦,所以不愿看到别人再有这样的痛苦;因为我们经历了这悲伤,所以不愿其他家庭再有如此的悲伤!和谐社会是社会和老百姓共同创建的,不能只对老百姓而不对医院,法律不能维护公正、公平,老百姓就自己起来维护,水能载舟,也可覆舟,千古之真理不可辱!我诚心希望普宁市华侨医院能够尊重法律和事实,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认真查处整改过错和隐患;不要利用医院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人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让一些医难受害者想通过法律维权但又望而却步,让无钱聘请医疗律师的医难受害者伸冤无门,告状无望,最终怨声载道,冤魂遍野。   
我们不在乎为维护公正和讨回公道所付出的艰辛历程,只想还原事情真相,让死者婴儿能够暝目!!!  
患属:陈少强   
手机:       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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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的证据    生命脆弱
莫让悲剧重演证据6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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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汶敏经普宁华侨医院救死扶伤95天的相片!      无论是谁,都不可以轻易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现在法制观念增强了,人的生命健康权也比以前更受到了保护。         如无力抚养孩子的亲身父母溺死自己的婴儿要判刑;妇女因不堪家庭暴力,愤而起来杀死男人也要判刑。         所有的杀人凶手都会得到惩罚,为什么唯独医生杀人就可以逍遥法外?        陈汶敏经普宁华侨医院治疗95天相片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奈出了医疗过失以后出了医疗过失以后弱势群体的无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汶敏,女,日出生,家庭地址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  法定代理人:陈少强,男,日出生,广东普宁人,住所地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身份证号码:160310,(是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詹育英,女,日出生,广东普宁人,住所地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身份证号码:240927,(是原告的母亲)。  联系电话:(陈少强)  被告:普宁华侨医院  法定代表人:杜协彬
  地址:普宁市流沙镇玉华路
电话:,221282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暂计为300765元(附《项目明细》,赔偿金以鉴定后计算为准);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詹育英,32岁,经产妇。日末次月经,预产期为08年8月7日,曰到被告做B超和产前检查,围生期胎儿各方面情况正常。  日09:00时,詹育英因停经满九个月,腹阵痛2小时到被告医院,诊断为“足月妊娠先兆临产剖宫产史”,被告收产妇入院待产。  根据产科病历记录:产妇于入院当天下午14:00时出现宫缩,15:00时人工破膜,16:50时宫口开全,17:20时胎儿娩出,17:30时胎盘娩出,新生儿体重4.0Kg,整个分娩过程顺利,但在出生时出现肩难产,会阴内缝3针,阿氏评分为5-9-10。  原告娩出后,第二天(23日)上午,家属发现原告有惊厥、尖叫、拒奶等症状,向护士反映,但被告未予重视(护理记录也仅以新生儿精神倦来做个笼统的描述),24日家属发现原告仍有同样的症状而且开始恶化,多次向护士反映后,24日17:00时(事实上是早已发现的,但护理记录为17:00时,此时间记录不准确,原告认为病历的记录不客观)护士才发现原告的症状,但直到中午11:40时才有儿科医生会诊。  儿科会诊后,以“巨大儿、颅内出血、吸入性肺炎”将原告收转入儿科治疗,24日12:00时左右做了颅脑CT平扫,但报告到下午16:00时以后才出来,CT示“1、左侧颞枕顶叶区大量脑内血肿及左侧大脑半球广泛脑水肿;2、考虑左额叶区及右侧大脑半球脑质缺血缺氧性脑病;……”。  25日16:00时,神经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与不手术的疗效时,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先做保守治疗。到了26日晚上家属同意冒险手术,但直到27日医生才让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签署后被告却一直未安排手术,拖了一个白天,直到27日下午19:00时,医生说病情加重了,第二次要求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当晚21:00时,家属按医生的要求第二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当晚22:10时——28日00:10时为原告做了“小骨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引流术”,术后医生表示原告随时仍会有生命危险,而且即使抢救过来,也属于重度脑瘫儿了。  事故发生后,家属于几经波折才复印了部份产科、儿科病历,在和被告协商时,发现产妇的床头病历卡上记录的还是“赖映君”的名字,家属也多次积极和被告协商,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原告认为:  1、被告产前诊断失误、对产妇分娩时处置失当、没能正确做好肩难产的防范措施,在发生肩难产时未能及时侧剪会阴,导致产妇的会阴裂伤,新生儿缺氧窒息。  2、从被告的产科病历来看,新生儿出生时为肩难产且阿氏计分为5-9-10,说明刚出生时新生儿因肩难产而导致窒息,原告认为这和被告对肩难产处置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  3、被告对脑出血的诊断存在延误。  (1)23日新生儿出现了惊厥、尖叫、拒奶等颅内病变症状,且家属也向护士反映了,但医护人员没能及时检查,直接延误了脑出血的诊疗时机。  (2)24日上午被告发现新生儿出现颅内症状后,直到中午12:00时才做头颅CT,下午16:00时左右才出具结果诊断脑出血,此时离23日上午患属向护士反映原告出现惊厥和时有尖叫症状至CT确诊已间隔了30多个小时。  4、被告会诊不及时。  (1)24日早上产科护士发现新生儿颅内症状后,中午11:40儿科医生会诊, 时间上间隔4小时。  (2)24日16:00时CT确诊脑出血,直到25日才有神经内科医生会诊,时间上间隔24小时。  (3) 原告7月22号出生时出现肩难产,23号17时才请骨科医生会诊,23号23时骨科医生未到位,(病历记录) 。24号上午由患属抱去骨科挂号检查(门诊病历卡为证) ,时间上间隔40小时。  5、治疗上存在延误时机。26日晚家属同意手术,27日上午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一直未予手术治疗,直到晚上21:00时家属第二次签署手术同意书后才做了手术。  6、不及时转院。  25日神经内科会诊后,根据当时的病情,而且从23日出现症状到25日已延误了两天的时间,原告认为被告当时应该及时将其转院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其失去了脑出血的早期治疗时期,27日以后原告的病情已恶化,此时已失去早期最佳的治疗时机,这时被告才做出转院的建议,但此时的转院治疗已无现实上的意义了。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汶敏  
法定代理人:  
日  项目明细    1、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日住院,暂计止日共26天  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伙食费每天50元计算,  50元/日X26日=1300元    2、陪护费:3281元  日住院,暂计止日共26天  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护工类“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2942元/年为计算依据;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年计薪天数为261天。:32942元/261天×26天=3281元    3、精神抚慰金:53098元  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年度广东人均生活费为17699.3元/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计算,17699.3元/年X3年=53098元    4、交通费:300元(自估)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暂以四级伤残计,以鉴定结论为准)  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年度广东人均生活费为17699.3元/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计30年:17699.3元/年X30年X0.7(暂以三级伤残系数计)=元    6、医疗费:暂未结算,待结算后确定。    7、后续医疗费:待鉴定评估后确定。      总计:元    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元X70%=300765元      
原告方签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汶敏(法定代理人:陈少强,詹育英)、陈少强、詹育英  住所地: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  联系电话:    普宁华侨医院(下称“医方”)反诉答辩人、詹育英支付治疗费、分娩费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医方违反了民诉法之“一事一诉”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陈汶敏、詹育英虽是母女关系,但在法律上来讲,她们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她们和医方成立的是两个独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亦可说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或共同违约等做为的共同被告、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行为。  答辩人认为,对于陈汶敏与医方的医疗费纠纷,以及詹育英与医方的分娩费纠纷,医方只能分别提起两个独立的诉讼,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所以,本案医方将陈汶敏、詹育英各自和医方纠纷之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提起诉讼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违反了民诉法之“一事一诉”法律原则,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二、关于陈汶敏与医方的医疗费纠纷。  答辩人认为,陈汶敏娩出后,出现颅内出血等病症,而且答辩人认为其颅内出血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因为医方的治疗行为延误时机导致而加重,因此双方出现了医疗争议,并且医疗费中关于颅内出血及导致病情加重部分的额外损失应由医方承担,所以在医疗纠纷诉讼没有最终定论前,答辩人暂停支付医疗费并不违反原则。  三、关于詹育英与医方的医疗费纠纷。  由于医方产前B超对胎儿估重不足、没能正确做好巨大胎的剖腹产,或顺产时肩难产的防范措施,导致因胎儿为巨大胎而错误地采用顺产方式,在发生肩难产时医方未能及时侧剪会阴,导致詹育英的会阴裂伤。由此所产生的修补会阴等额外的医疗费需由医方承担,除此之外,詹育英还将保留追究医方错误助产导致其会阴裂伤所产生的损失之法律权利。  四、医方歪曲治疗事实经过。  1、23日婴儿即出现症状,其家属表示,多次向医生反映,医生均表示是正常情况,没有深入检查,这是客观事实。从医院的护理记录“新生儿精神倦”即可反映,而且,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结合巨大胎及肩难产的方面考虑,医方也必需对婴儿做进一步的诊查。  2、23日晚21时婴儿即出现了惊厥、尖叫、拒奶等症状,家属立即通知医方,但直到24日中午11:40时才有会诊,12:00时左右做头颅CT平扫检查。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颅内出血的救治时间必须争分夺秒,婴儿惊厥、尖叫、拒奶即是明显的颅内出血症状,而医方仍拖延到11:40时才有会诊,这是客观存在的延误诊查时机。  而且,从24日的护理记录来看,记录时间紊乱,如记录17:30观察发现婴儿有惊厥、尖叫,而会诊时间却是在中午的11:40时,由此可以看出,医方的护理记录完全有可能做过改动,进一步可以证明23、24两天的护理记录不真实。  3、医方认为在24日有建议手术和转院治疗,但家属却表示直到医方25日才有通知手术,对此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分析熟真熟假。  (1)医方没能出具24日建议颅脑手术的书面文件,也没有24日提及转院的要求文件,我们认为医方的说法无证据支持,建议法院不予采信。  (2)患方的说法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首先,25日神经内科医师首次对婴儿进行会诊,会诊后要求手术,这是符合医院的管理常规的。而医方所说的24日要求颅脑手术却不合情理的,开颅手术属于神经科的范畴,在没有经过专科医生会诊时,一般是不会提出做开颅手术这种高风险的专科手术的。  (3)25日医方提出手术后,患方确实是不同意,但不同意手术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的“必须保证小儿顺利且术后和正常人一样”的无理条件;  家属表示:谁都知道世上没有100%完美的事情,更何况手术是有风险的,谁也不可能保证手术的顺利及完美的预后。
  当时不同意手术,事实上是这样的:25日16:00时,神经内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暂不同意手术、先做保守治疗。患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医生不负责任,好好婴儿,落得个非死必残结局时,一时赌气,说上述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作为专业人才众多的华侨医院,为了减轻责任,马上逼患属要把上述内容签名在案。  而且,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也不仅是手术一种,当手术风险太大时,采取如止血、脱水、降压等保守治疗也可以的。  总的来说,医方在答辩和反诉中所称的答辩人歪曲事实的说法均是无理和没有证据支持的,反之,答辩人所说的每个观点是有相应的证据并符合医院管理规范的。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考虑。  此致!  普宁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     
  陈汶敏普宁华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陈 述 书    患方:陈汶敏,女,日出生,家庭地址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  法定代理人:陈少强,詹育英,  联系电话:(陈少强)  医方:普宁华侨医院    陈述意见:  一、诊疗经过  詹育英,32岁,经产妇。日末次月经,预产期为08年8月7日,围生期胎儿各方面情况正常。  日09:00时,詹育英因停经满九个月,腹阵痛2小时到医方检查,诊断为“足月妊娠先兆临产剖宫产史”,医方将产妇收住入院待产。  根据产科病历记录:产妇于入院当天下午14:00时出现宫缩,15:00时人工破膜,16:50时宫口开全,17:20时胎儿娩出,17:30时胎盘娩出,新生儿体重4.0Kg,产程顺利,但在出生时出现肩难产,会阴内缝3针,阿氏评分为5-9-10。  新生儿娩出后,第二天(23日)上午,家属发现有惊厥、尖叫、拒奶等症状,向护士反映,医方未予重视(护理记录也仅以新生儿精神倦来做个笼统的描述),24日家属发现仍有新生儿的上述症状进一步加重,多次向护士反应后,24日上午护士也来观察了,但当时没有相应的处理、护理记录中也没有记录(护理记录的时间为17:00时,此时间记录不准确),直到中午11:40时才有儿科医生会诊。  儿科会诊后,以“巨大儿、颅内出血、吸入性肺炎”将新生儿收转入儿科治疗,24日12:00时左右做了颅脑CT平扫,下午16:00时后CT报告出来提示“1、左侧颞枕顶叶区大量脑内血肿及左侧大脑半球广泛脑水肿;2、考虑左额叶区及右侧大脑半球脑质缺血缺氧性脑病;……”。  25日16:00时,神经内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除时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先做保守治疗。到了26日晚上家属同意冒险手术,但直到27日医生才让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签署后医方却一直未安排手术,拖了一个白天,直到27日下午19:00时,医生说病情加重了,第二次要求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当晚21:00时,家属按医生的要求第二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当晚22:10时——28日00:10时为新生儿做了“小骨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引流术”,术后医生表示随时仍会有生命危险,而且即使抢救过来,也属于重度脑瘫儿了。    二、患方的观点  1、医方产前B超对胎儿估重不足、没能正确做好肩难产的防范措施,在发生肩难产时未能及时侧剪会阴,导致产妇的会阴裂伤。  2、从产科病历来看,新生儿出生时为肩难产且阿氏计分为5-9-10,说明刚出生时新生儿因肩难产而导致窒息,和医方对肩难产处置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  3、医方对脑出血的诊断存在延误。  (1)23日新生儿出现了惊厥、尖叫、拒奶等颅内病变症状,且家属也向护士反应了,但医护人员没能及时检查,直接延误了脑出血的诊疗时机。  (2)24日上午家属多次报告新生儿的症状(惊厥、尖叫、拒奶),护士也来观察发现的情况,但直到中午12:00时才做头颅CT,下午16:00时左右才出具结果诊断脑出血,些时离23日上午发现脑出血的症状至CT确诊就间隔了30多个小时。  4、会诊不及时,延误治疗。  (1)23日新生儿有脑出血症状,但攻态度没予重视,延误了时机。  (2)24日早上家属报告医生观察发现新生儿颅内症状后,中午11:40才有儿科医生会诊, 时间上间隔4小时。  (2)24日16:00时CT确诊脑出血,直到25日才有神经内科医生会诊,时间上间隔24小时。  5、治疗上存在延误时机。  26日晚家属同意手术,27日白天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一直未予手术治疗,直到晚上21:00时家属第二次签署手术同意书后才做了手术。  6、不及时转院。  25日神经内科会诊后,根据当时的病情,而且从23日出现症状到25日已延误了两天的时间,患方认为医方当时应该及时将其转院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由于医方在助产、护理、诊断、治疗上的的过失,导致新生儿颅内出血、并延误治疗时机,27日以后新生儿的病情恶化,已失去早期最佳的治疗时机,是导致新生儿重度脑瘫的主要原因。  以上意见,请专家指正。  此致!    
患方家属:  
日      
  广东省医学会:陈汶敏.普宁华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陈 述 书    患方:陈少强,詹育英。  地址: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电话:(陈少强),系已故患儿的父母。  医方:普宁华侨医院    申请人因不服揭阳市医学会日出具的揭阳医鉴[2008]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诊疗经过:  詹育英,32岁,经产妇。日末次月经,预产期为08年8月7日,围生期胎儿各方面情况正常。  日詹育英到医方做B超和产前检查,一切正常。  日09:00时,詹育英因停经满九个月,腹阵痛2小时到医方检查,医方将产妇收住入院待产。  根据产科病历记录:产妇于入院当天下午14:00时出现宫缩,15:00时人工破膜,16:50时宫口开全,17:20时胎儿娩出,17:30时胎盘娩出,新生儿体重4.0Kg,记录产程很顺利,但在出生时却有肩难产致会阴内缝3针,而且阿氏评分仅为5-9-10(患方认为医方分娩记录不真实)  新生儿娩出后,当晚出现两次尖叫,家属及时向护士反映,护士答复偶尔-两次属正常现象,第二天(23日)上午,家属发现继续有惊厥、尖叫、等症状,向护士反映,医方未予重视(护理记录也仅以新生儿精神倦来做个笼统的描述),24日家属发现新生儿的上述症状进一步加重,23日晚开始拒奶,多次向护士反应后,24日上午护士也来观察了,但当时没有相应的处理、护理记录中也没有记录(护理记录的时间为17:00时,此时间记录不准确),直到中午11:40时才有儿科医生会诊。  儿科会诊后,以“巨大儿、颅内出血、吸入性肺炎”将新生儿收转入儿科治疗,24日12:00时左右做了颅脑CT平扫,下午16:00时后CT报告出来提示“1、左侧颞枕顶叶区大量脑内血肿及左侧大脑半球广泛脑水肿;2、考虑左额叶区及右侧大脑半球脑质缺血缺氧性脑病;3. 头皮多处肿胀……”。  25日16:00时,神经内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时,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先做保守治疗。到了26日晚上家属同意冒险手术,但直到27日上午医生才让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签署后医方却一直未安排手术,拖了一个白天,直到27日下午,院方说医院手术条件不准许,要转院治疗,19:00时,医生说病情加重了,第二次要求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当晚21:00时,家属按医生的要求第二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当晚22:10时——28日00:10时为新生儿做了“小骨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引流术”,术后医生表示随时仍会有生命危险,而且即使抢救过来,也属于重度脑瘫儿了。  日,患儿病重死亡。  二、患方及家属坚决认为,医方严重歪曲事实经过。  (一)医方认为“家属强烈要求顺产”这是首个歪曲的事实。  家属表示:“家属要求顺产”是受到医生和产前B超报告的误导。家属没有医学方面的知识,到了医院当然得听医生的,既然医生表示可以顺产,加上医院的产前B超所示正常的误导,家属当然会优先考虑顺产,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既然家属认为产前正常,那有什么必要去挨一刀剖腹?而且从没有医生建议过需要做剖腹产!只要医生表示顺产有风险需要剖腹产的,家属当然会配合。并且顺产发生意外时,医方也必须有应急措施。  (二)、医院对颅内出血的延误诊治,歪曲事实,推卸责任。  1、23日婴儿即出现症状,其家属表示,多次向医生反应,医生均表示是正常情况,没有做进一步检查,这是客观事实。从医院的护理记录“新生儿精神倦”即可反映,而且,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结合巨大胎及肩难产的方面考虑,医方也必需对婴儿做进一步的诊查。  2、24日早晨患属向医生反咉婴儿23曰白天 惊厥、尖叫加剧、晚拒奶等症状,但直到在中午11:40时才有会诊,12:00时左右做头颅CT平扫检查。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颅内出血的救治时间争分夺秒,婴儿惊厥、尖叫、拒奶即是明显的颅内出血症状,而医方仍拖延到11:40时才有会诊,而且在会诊前也没有做相应的脱水降压处置。而且,从24日的护理记录来看,记录时间紊乱,如记录17:30观察发现婴儿有惊厥、尖叫,而会诊时间却是在中午的11:40时,由此可以看出,医方的护理记录完全有可能做过改动,进一步可以证明23、24两天的护理记录不真实。  3、医方认为在24日有建议手术和转院治疗,但家属却表示直到医方25日才有通知手术,对此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分析:  (1)医方没能出具24日建议颅脑手术的书面文件,也没有24日提及转院的要求文件,我们认为医方的说法无证据支持,建议不予采信。  (2)患方的说法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首先,25日才有神经内科医师首次对婴儿进行会诊,会诊后要求手术,这是符合医院的管理常规的。而医方所说的24日要求颅脑手术却不合情理的,开颅手术属于神经外科的范畴,在没有经过专科医生会诊时,一般是不会提出做开颅手术这种高风险的专科手术的。  (3)25日医方提出手术建议后,患方当时确实是不同意,但不同意手术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的“必须保证小儿顺利且术后和正常人一样”的无理条件;  家属表示:当时不同意手术,事实上是这样的:25日16:00时,神经内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表示暂不同意手术、先做保守治疗。而且,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也不仅是手术一种,当手术风险太大时,家属要求采取如止血、脱水、降压等保守治疗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26日上午10时30分,大扬美村妇女干部陈御花到患属家,说华侨医院要患属同意手术治疗,患方同意手术治疗,27曰上午签手术同意书,院方说下午举行手术,到了下午,院方突然说医院条件不准许,要转院治疗。这样又拖到晚上,第二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时才做了手术。  (三)、院方辩称:“7月26日10:30产妇詹育英弃下婴儿自已私自离院。”以及“医方因本院缺乏某种药物,营养品,多次要求家属外购,家属极不配合。”这是歪曲事实真相的。  患方表示:产妇詹育英7月25曰从陈医生处得知婴儿非死即残的预后,烦躁不安以泪洗面,患属考虑到产妇坐月子时间,既无力帮忙照顾处于抢救的婴儿,也怕太多的剌激造成对产妇更大的伤害,况患属也有多位亲人轮班照顾患儿,产妇在不在患儿身边,应该对造成患儿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家属才决定产妇先行离院,而且离院时医方的医务人员都是知道的,并不存在“弃下婴儿自已私自离院”这样的情况。   曰前,患孩的曰常用品和所有食品都由患属购买,患属也24小时陪护,2008年7 月31日至8月3曰,院方4次要求患属购买白蛋白等贵重药品,患属为救治患儿,全力配合。但病情继续恶化,未见好转,8月5曰之后,患属要求院方指定购药地点或派人一起去购买,患属可以先付款,院方不同意,患属怕购到假药或授人以柄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不同意继续私自到外面药店购药,而且所购之药物不过是一些营养药,与治疗用药无关。  三、患方认为:  (一)、医方助产过失是导致患儿脑损伤的原因。  1、医方产前未能正确估重。  产前B超正确估量胎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将指导产妇的分娩方式。婴儿出生为4Kg,属于巨大胎,虽然胎儿双顶径为9.2cm,但考虑到产妇个子小、从高度注意的义务方面考虑也应分析胎儿可能为巨大胎,正确指导产妇采取剖腹产工作。  2、出现肩难产,娩出后第二天即出现脑出血症状,而且婴儿又不存在血管畸形等病变因素,在产妇出现了肩难产的前提条件下新生儿出现的窒息,阿氏评分为5-9-10,即新生儿刚娩出时是存在重度窒息的,医院就存在医疗上的嫌疑,推断和难产导致新生儿窒息有关。  (二)、医方对脑出血的诊断存在延误。  1、23日新生儿出现了惊厥、尖叫、拒奶等颅内病变症状,且家属也向护士反应了,但医护人员没能及时检查,直接延误了脑出血的诊疗时机。  2、24日上午家属多次报告新生儿的症状(惊厥、尖叫、拒奶),护士也来观察发现的情况,但直到中午12:00时才做头颅CT,下午16:00时左右才出具结果诊断脑出血,些时离23日上午发现脑出血的症状至CT确诊就间隔了30多个小时。  (三)、会诊不及时,延误治疗。  1、23日新生儿有脑出血症状,但医方没予重视,延误了时机。  2、24日早上家属再次报告医生观察发现新生儿颅内症状后,中午11:40才有儿科医生会诊, 时间上间隔4小时。  3、24日16:00时CT确诊脑出血,直到25日才有神经内科医生会诊,时间上间隔24小时。  (四)、治疗上存在延误时机。  1、26日晚家属同意手术,27日上午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一直未予手术治疗,直到晚上21:00时家属第二次签署手术同意书后才做了手术。  2、不及时转院。  25日神经内科会诊后,根据当时的病情,而且从23日出现症状到25日已延误了两天的时间,患方认为医方当时应该及时将其转院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  (五)、患儿的死亡原因。  1、患方认为导致患儿死亡原因的因素很多,其中颅内出血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就是其中之一。  2、医方认为的“先天性胆畸型”没有诊断依据。婴儿娩出后的各种症状如黄疸、胆红素高、肝损害、白陶土样大便等只能说明胆部有病变,胆病变的因素很多,可能是胆道闭塞等,并不能必然得出患先天性胆畸型的结论。所以医院也不能确诊,只能用怀疑来对待。  本案,患方主要追究医方对新生儿颅内出血的起因及延误导致的损害责任及其关联程度。鉴于普宁华侨医院的道德和医德,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恳请专家根据7月24曰医患共同封存的病历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  以上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指正。  此致!  广东省医学会    
患方:  
日      
  驳揭阳市医学会(揭阳医鉴3号)的分析意见:
  一、鉴定书中第六项“分析意见”(1)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1、出现肩难产,娩出后第二天即出现脑出血症状,完全可以推断,脑出血和肩难产有关。  2、医疗纠纷案件执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脑出血的原因时,就存在医疗过失上的嫌疑。  3、先天性胆畸型没有诊断依据。婴儿娩出后的各种症状如黄疸、胆红素高、肝损害、白陶土样大便等只能说明胆部有病变,胆病变的因素很多,可能是胆道闭塞等,并不能必然得出患先天性胆畸型的结论。所以医院也不能确诊,只能用怀疑来对待。而鉴定分析却不考虑其他疾病因素,直接定性为先天性胆畸型,该定性有偏坦医院、为医方推托责任之嫌。  4、医方产前未能正确估重、新生儿出现颅内出血症状后未能及时诊查、会诊,延误了颅内出血的抢救时机,是导致新生儿重度脑瘫的原因。  二、关于分析意见(2)的看法。  1、产前B超正确估量胎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将指导产妇的分娩方式,而婴儿出生为4Kg,属于巨大胎,虽然胎儿双顶径为9.2cm,但考虑到产妇个子小、偏瘦,从高度注意的义务方面考虑也应分析胎儿可能为巨大胎,正确指导产妇采取剖腹产工作。而分析意见仅以胎重只能是估计不可能完全准确这是断章取义的说法。  2、 “家属强烈要求顺产”这也是没有依据的,由于医院产前提供失误的B超报告,对家属完全的误导,既然家属认为产前正常,那有什么必要去挨一刀剖腹?家属没有医学方面的知识,到了医院当然得听医生的,但既然医生表示可以顺产,加上医院的产前B超所示正常的误导,家属当然会优先考虑顺产,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只要医生表示顺产有风险需要剖腹产,家属当然会配合的。所以,申请人及家属强烈抗议,认为专家们将责任完全推到家属“强烈要求顺产”的观点是明显地偏坦医院了。  3、关于新生儿窒息的原因,专家既然认为不一定是肩难产所致,但又不能解释是什么原因导致,而产妇出现难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医疗责任的举证倒置原则,在产妇出现了难产的前提条件下新生儿出现的窒息,而医院又没有证据证明窒息不是难产所致的,就存在医疗上的嫌疑,完全可以推断难产是导致新生儿窒息的原因。  4、分析认为23日当天无发现颅内出血症状,整天有医生在观察肩部情况及安排骨科会诊,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这些都是有证据足以证明23日当天新生儿出现尖叫、拒奶等颅内出血症状的。  (1)7月24日12:00时的护理记录(患属证据清单第五页、医方证据177页)示“患孩右手乏力2天、尖叫1天”。  (2)医方给村委的函件(患属证据清单第六页和笫七页、医方证据383、385页):“……婴儿出生后第二天(即23日)发生自发性颅内出血……”   (3)封存病历7月23曰记载 :“17时请骨科大夫会诊”、“23时骨科大夫未到位”(患属证据清单第二页、医方证据22页),况患属也有7月24曰上午自已抱婴儿去门诊骨科诊治的病历卡,卡号是:0132810。(患属证据清单第三页)、  上述几份医方自己的证据都可以证明,患儿是在23日出现的颅内出血症状,但至24日11时50分之前,医方都未对婴儿采取任何治疗和检查。
  (4)颅内出血的抢救时间是争分夺秒的,一天的延误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5、关于手术迟延的问题,医方认为在24日有建议手术和转院治疗,但家属却表示直到医方25日才有通知手术,对此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分析熟真熟假。  (1)医方没能出具24日建议颅脑手术的书面文件,也没有24日提及转院的要求文件,医方的说法无证据支持。  (2)患方的说法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首先,25日神经内科医师首次对婴儿进行会诊,会诊后要求手术,这是符合医院的管理常规的。而医方所说的24日要求颅脑手术却不合情理的,开颅手术属于神经科的范畴,在没有经过专科医生会诊时,一般是不会提出做开颅用术这种高风险的专科手术的。  (3)25日医方提出手术后,患方确实是不同意,但不同意手术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的“必须保证小儿顺利且术后和正常人一样”的无理条件;  家属表示:谁都知道世上没有100%完美的事情,更何况手术是有风险的,谁也不可能保证手术的顺利及完美的预后。 当时不同意手术,事实上是这样的:25日16:00时,神经内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暂不同意手术、先做保守治疗。 在陈桌全医生刚告知婴儿非死必残结局时,院方马上要患属签字,答辩人家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院方不负责任,已错过了抢救治疗时间,一时赌气,说了偏激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无想到授人以柄,被医方抓住不放,逼患属签字为据   而且,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也不仅是手术一种,当手术风险太大时,采取如止血、脱水、降压等保守治疗也可以的。  所以,鉴定意见关于手术时间的认定,以及关于家属提出无理条件要求的认定是和事实不相符合的。  概述;2008年12 月30曰鉴定会上,患属强调由于目睹了华侨医院造假人才辈出,为逃避责任不择手段,希望医学会专家的鉴定能够多依据双方共同封存的病档,因本次事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发病的时间,患属也一再强调,如鉴定依据25曰后的病历是对患者的不公,理由是:《1》. 7月24日前封存的病档是经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作为鉴定主要依据,相对能比较保证鉴定的公正性。《2.》 25曰后的病档,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由医方单独编造的,医方是人才众多的普宁华侨医院,患者是对医学一窍不通的社会弱势群体,从发生医疗纠纷至婴儿死亡院方的所做所为,让患方寒心。
但从揭阳医鉴(2008)3号的分析意见上,对华侨医院不利的证据一条都没有体现出耒,相反,患方从院方病档所举证的证据,医学会却一句都没有采信。 揭阳医鉴(2008)3号第5页的分析意见上这样分析:“该新生儿出生后的当天(22曰)及产后第一天(23日)均有进食、精神好、哭声响亮。23曰由于该新生儿存在肩损伤,23曰整天有医生在观察肩部情况及安排骨科会诊,该新生儿没有出现异常的情况”。但封存的护理记录上明白的这样记载:《1》7月24日12时(医方证据177页)示“患孩右手乏力2天、尖叫1天”。《2》医方给村委的函件(医方证据383.385页):“……婴儿出生后第二天(即23曰)发生自发性颅内出血……”。《3》7月23日17时请骨科大夫会诊,23时骨科大夫未到位” (医方证据22页),况患属在多次反映无人会诊的情况下于7月24曰上午自已抱婴儿去门诊诊治,病历卡号是:0132810。我们想不明白;揭阳市医学会众多专家在儆以上分析时,难道这些病历看不到吗?难道以上证据不足以说明院方延误婴儿抢救时间吗? 揭阳医鉴(2008)3号笫6页最后这么说:“如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委托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谁不服谁先交鉴定费)揭阳市医学会的专家们,你们的道德和医德沦丧至此,简直令人发指!综上所述:揭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本医案“普宁市华侨医院对该患儿的抢救措施及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有关部门考虑。此致      
患属:陈少强  
2 月 9 日  
  驳普宁市华侨医院&民事答辩状&    普宁市华侨医院在致陈汶敏死亡医疗纠纷一案&民事答辫状&上,不是面对失误事实,而是利用财大气粗,造假专业人才众多的优势;堵塞漏洞,完善病历档案,设置陷阱,颠倒黑白,陷害患属,推卸责任,完成公文形式,下面是证据摘录:  1. 由于7月24曰封存的病历显示了婴儿自出生至24曰11时50分院方未对婴儿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故院方在答辩状上全力把婴儿患病推迟一天,但从封存病历和院方给城北街道和大洋尾村的文书中以及7月24曰CT平扫可以说明婴儿是7月23曰发生脑出血症状,证明院方在造假。  2. 为了逃避延误手术治疗的罪职,把责任推给患方,在完成公文形式上大造声势、大打时间差。证据;给普宁市卫生局、城北街道和大洋尾村的文书中起草文书时间是曰23时50分,于 日要求大洋尾村出具证明时这样写:“该医院分别于曰23时50分和……发函至我村”,把时间提前一天。矛盾重重:即起草文书时间是各单位收到函件时间。  3. 为了逃避延误治疗的罪职,在完善病历档案上造假,和封存档案记载不符;无中生有添加了由骨伤科医师伍饧镇出具的会诊记录,该记录和封存病档截然相反,如有会诊,为什么有24曰的门诊卡。  4. 道德和医德沦丧、设置陷阱,陷害患属,答辫上称:&1&24曰院方立即提出手术治疗意见,这个说法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因24曰下午4时多才出CT结果,开颅手术属于神经科的范畴,在没有经过专科医生会诊时,一般是不会提出做开颅手术这种高风险的专科手术的。况医方没能出具24日建议颅脑手术的书面文件,也没有24日提及转院的要求文件,我们认为医方的说法无证据支持。患方的说法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首先,25日神经内科医师首次对婴儿进行会诊,会诊后要求手术,这是符合医院的管理常规的。&2&患儿父亲提出目前世界医学枝术无法满足的条件:事实的真相是25日医方提出手术后,患方确实是不同意,但不同意手术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的“必须保证小儿顺利且术后和正常人一样”的无理条件;患属 知道世上没有100%完美的事情,更何况手术是有风险的,谁也不可能保证手术的顺利及完美的预后,如院方在尽职尽力的情况下发生医疗意外,发生意外之后,能够承认错误,妥善处理善后,患属是可以谅解的。但象华侨医院这种强盗行为,患属一定要还原事情真相。当时不同意手术,事实上是这样的:25日16:00时,神经内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暂不同意手术、先做保守治疗。患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医生不负责任,好好婴儿,落得个非死必残结局时,一时赌气,说上述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作为专业人才众多的华侨医院,不是理解 患属心情,不是和患属解释,而是认为有机可乘,马上逼患属要把上述内容签名在案。但弄巧成拙,更把丑恶嘴脸暴露无遗。而且,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也不仅是手术一种,当手术风险太大时,采取如止血、脱水、降压等保守治疗也可以的。  总的来说,医方在答辩和反诉中所称的答辩人歪曲事实的说法均是无理和没有证据支持的,反之,答辩人所说的每个观点是有相应的证据并符合医院管理规范的。、&3&院方称7月27曰下午2时30分院方医生护士急切寻找患儿家长,患儿身边只留其姑陪护经多次催促其姑找人,陈少强才在当夜20时20分耒到医院。院方的这个说法,更是违背伦理和事实,患婴是陈少强的骨肉,难道华侨医院对待病人的服务和态度真的胜过骨肉关系了吗?这个说法必须让社会去评判。至于说找不到陈少强,更是无理取闹,道理上站不住脚,谁都知道,目前电话手机普及,院方知道陈少强的所有电话,婴儿在医院抢救,院方找不到婴儿的父亲,这个说法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4&院方在患儿的监护人极端不配合、不支付患儿治疗费,不协助购买医院缺乏的婴儿急需药物,甚至到了9月4曰放弃治疗的状态下,仍然一如既往地不计较得失,坚持救治。事实真相是:曰前,患孩的曰常用品和所有食品都由患属购买,患属也24小时陪护,2008年7 月31日至8月3曰,院方4次要求患属购买白蛋白等贵重药品,患属为救治患儿,全力配合。 但病情继续恶化,未见好转,8月5曰之后,患属要求院方指定购药地点或派人一起去购买,患属可以先付款,院方不同意,患属便拒绝继续购买药品,理由是:1. 患孩用药后未见好转,如且现实患孩已无治疗意义,患属经济困难,用如此贵重药品治疗一个现实无法治疗的病人已失去意义。医院到底是什么动机?2. 由于院方想尽办法推卸责任的所做所为,让患属寒心,患属怕购到假药或授人以柄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不同意继续私自到外面药店购药。众所周知,目前华侨医院,不管什么病人,只要一欠费便马上被停药,在患孩育英仔的问题上,当患属意识到患孩已无救治希望,决定减轻患孩痛苦,放弃治疗时,院方却一反常态,坚持救治,这合乎常理吗?院方的险恶用心从院方的反诉状和变更诉讼请求上已暴露出耒。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有关部门考虑,此致     患属:陈少强       
  患属陈少強在日的法庭陈述:  日原告到被告医院做产前检查,医方告知婴儿一切正常,也可以经阴道分娩。7-22日入院,并按被吿医院惯例和要求,陈少強在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上签名,原告请法官关注:原告是按被吿医院惯例和要求签名。并于当天17时20分产下一女婴,分娩过程中,由于医院管理混乱和应急措施不到位,婴儿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和婴儿停止过呼吸等情况,出生后,出现婴儿手活动不灵活和头有很深的手指印等现象,按常规,院方必须对婴儿做全面检查,原告请法官关注:被告第一次延误治疗,当晚9时30分左右,婴儿出现笫-次尖叫,原告马上向被告护士反映情况,护士说:“小孩刚出生,环境不适应,偶尔-两次无事” 。下半夜又发生-次, 23号上午,医生耒查房,原告向被告医生反映小孩情况,医生没有引起重视, 并称属于正常现象,23日白天,又发生了4-5次的尖叫,因有医生的解释,原告便放心了。24日早医生查房,原告跟刘医生反映 23号晚21时以后小孩出现食奶减少,也没有出现尖叫。刘医生说:‘请儿科医生过耒会诊’。但一直未见儿科医生到耒,后经患属几次催促,到24号11时50分才有儿科医生过耒会诊,诊断为脑出血,并立即发病危通知书,要家属签字,24曰约16时,请法官关注:已距婴儿出生发病46个多小时。被告第二次延误治疗。从C T报告显示上,患属怀疑婴儿是因助娩不当引发颅内出血,因病情继续恶化,院方又未见重视,18时患属多人到妇产科强烈要求封病历, 赖主任说找不到病历,还叫几个护士帮忙找,历时18分钟才从里间拿出病历,25号上午,病人家属向杜院长反映情况,询问整个过程,医务股长庇护医生,推卸责任。 下午16时,家属主动约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是留有很大后遗证甚至死亡的风睑。”原告请法官关注,时距婴儿出生发病已延误71个小时,被告第三次延误治疗。按陈医生的说法:婴儿手术与不手术都是同样后果,就是非死必残,并且手术风险更大, 刚过1个多小时,也就是医方所说的17:58分,医方不是和患属讲解是否手术的利弊,而是强迫陈少強签手术同意书,原告联想到好好的一个婴儿,由于医生的不负责任,延误治疗,落下非死必残的悲惨下场时,便对要求手术的医生说:手术可以,只要能还我一个正常儿童,被告为了推卸责任,要求原告把所说的话记录签名在案,其实患属经考虑认为不同意手术的理由是:陈医生所说手术的风险太大,况结局也是非死必残,决定先做保守治疗。至于说了上面的话,原告请法官关注:陈少強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院方不负责任,已错过了抢救治疗时间,手术和不手术的结果都是死亡和残废,而且手术更危险, 一时赌气,说了上述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但医方抓住不放,逼患属必须签字为证据, 7月26曰 ,患属主动找医生了解病情和手术预后,并冒险同意手术,院方说: “27曰转外科并签手术同意书,下午举行手术” 。到了下午,院方突然说;医院条件不准许,要转院治疗。原告请法官关注,时距婴儿出生发病已延误120个小时,被告第四次延误治疗。
由于怕再次延误治疗时间,患属坚决不同意转院,到了约20时左右,院方说:婴儿病情加重了,不马上手术怕活不过当天晚上,我们问院方,为什么上午已经签字到现在还不安排手术?院方说必须再次签手术同意书才能进行手术,为了抢救小孩,原告同意按院方要求签名,22时10分进行手术,28曰0时07分手术完成, 日 原告决定决弃治疗,曰14:03分婴儿死亡。原告请法官关注: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失:  1. 产前检査不正确,诊断失误。  2. 产程操作不当有可能引发婴儿颅内出血。  3. 由于被告管理混乱,有可能治疗用错药导致婴儿病情加重。  4. 产后违反护理规范:婴儿发生肩难产和曾经停止呼吸,被告并未对婴儿检查和诊治。  5. 延误治疗,造成婴儿死亡。原告认为:婴儿出现难产,被告沒有对婴儿进行检査,是第一次延误治疗,婴儿有出血症状,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查,是第二次延误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被吿沒有马上安排会诊和安排手术,是第三次延误治疗,最后拖延手术,是第四次延误治疗 。由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患儿陈汷敏在华侨医院出生,由于被告对婴儿估重不足,诊断失误,产程妇产科违规操作,处置失当,造成婴儿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从医院自身的病历记录和院方给城北街道的文书中都证明了患孩是7月23曰发生颅内出血,从已封存的病历档案上,都体现了院方从婴儿出生至7月24曰11时50分前,院方都未对患孩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4次延误了治疗,使婴儿失去了颅内出血的最宝贵治疗时间,最后导致婴儿在被告医院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陈汶敏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追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是对弱者的迫害,是不人道和没有公理的!揭阳医鉴2008(3号)是偏护医院和违背事实的鉴定。广东医鉴《号分析意见第2条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依据的,是错误的!  以上陈述,请法官明鉴!(祥细经过和证据请参阅原告付件一. 付件二. 付件三)  
      
  陈少強给省委信访局的信    尊敬的党、政领导:  您们是党和国家行使地方管理职能的代表,是老百姓的父母官,是能为老百姓说话的部门,我们怀着无比悲切的心情恳请政府为一个含冤致死的婴儿主持公道!!!  一、 事情经过(概述)。  产妇詹育英产前到普宁市华侨医院做检查,婴儿出生后到广州检查先天优生五项,都证明产前婴儿一切正常。曰17:20时,患孩在普宁市华侨医院出生时,由于院方产前对婴儿估重不足,诊断失误,产程妇产科违规操作,处置失当,造成婴儿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从医院自身的病历记录和院方给城北街道的文书中都证明了患孩是7月23曰发生颅内出血,从已封存的病历档案上,都体现了院方从婴儿出生至7月24曰11时50分前,院方都未对患孩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使婴儿失去了颅内出血的最宝贵治疗时间,造成了非死必残的恶果。24曰晚,患属封存了院方产科和儿科档案,25日上午,患属找院方领导,指出院方诸多过失和责任,引起了院方的高度重视,院方利用财大气粗,专业人才众多的优势;堵塞漏洞,完善病历档案,设置陷阱,颠倒黑白,推卸责任,完成公文形式。 当患属在主治医生处得知患孩已无救治希望,为减轻患孩痛苦和患属经济负担,于日决定放弃治疗时,院方却一反常态,坚持救治,并把患属放弃治疗后的所有费用强加于患属身上,这合乎常理和法理吗?总的来说,医院歪曲事实是明显的,患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事情详细经过和证据请参阅付件)     二、揭阳市医学会偏坦医院,作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  事情发生后,为讨回公道,我于曰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但我们没想到,更不平的事情还在后面等着我们!08年12月30日,揭阳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会上,医院百般无赖地推卸责任,将婴儿的发病时间从7月23曰篡改为24曰,将自己的疏忽和过错导致的损害完全推给我们患者,医学会和医院相互勾结,不顾封存的病档和患属提供的证据,默认了医院歪曲的事实,竟然做出了医院无任何责任的鉴定结论。对于医学会所认定和歪曲的事实,从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上,明显带有偏坦医院的倾向性,体现了医疗行业自己人鉴定自己人的同行保护性质。关于医学会的鉴定分折意见,患属有足够证据证明医学会恃强凌弱,庇护医方……。(证据请参阅付件)   三、请求有关领导,能够减免或缓交再次医学鉴定费用。  为让死去婴儿瞑目,为还原事情真相,我决定再次申请医学鉴定,我是一个打工仔,也不懂打官司,打官司要交诉讼费,医疗事故监定要交监定费,请律师要律师费,我家中上有86岁失明祖母,双亲体弱多病,遭此横祸,全家心灵雪上加霜,我已半年多,忙于为婴儿奔波,无法打工,为打官司,已是负债累累,目前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我家世代农民,无权无势,况见识少,和华侨医院打官司,好比鸡蛋碰石头,今曰遇此横祸,更是束手无策。为保证社会能够和谐,特恳请有关领导:念及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社会弱势群体,为维护公正和尊严所付出的艰辛历程,给予减免或缓交再次医学鉴定费用。
   四、家患相信党和政府,请求党和政府还我们事实真相!  中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文明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而普宁华侨医院在事发后,不是深刻检讨自己的医疗行为,而是积极歪曲事实和逃避责任,医生的道德、医德沦丧至此,简直令人发指!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能还我们一个公道,恳请党政部门彻查此事,严处当事人及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以慰民心,以正法纪。同时,我们家属对揭阳市医学会出具的这个鉴定结论中出现明显偏坦医院的鉴定意见感到失望和不服,同时请求有关部门监督司法部门,重新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伏笔泣首,我们期待着拔开乌云见青天之日,不胜感激。    
死者家属敬上  
(签名)         
   老百姓希望面对的生活是什么?那就是一瓢水,一箪食,一席地!社会的弱势群体到医院就医,希望的是医生能够尽职尽力,不要产生岐視,然而在一个体现民主和法制的社会里,连生存的最基本条件都不能满足的时候,他们生活的希望在哪里呢?    面对一起家属无奈放弃治疗,医院坚持救治,最后把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患属进行反诉的迫害事件,人民所谓的权益与尊严的拥有都是一句空话!在普宁市华侨医院的眼里,法是他们定的,命是由他们来决定生死的!他们拥有的那张王牌-权力,财力和广泛的人际关系以及专业知识,成为了他们面对生命的轻视与践踏!从野蛮而强暴的“放弃治疗“事件中,我们看不到繁荣,看不到进步,看不到法律的尊严,看不到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影子,我们看到的只是血淋淋的事实,看到的是鲜血与热泪,还有那些生活在弱势群体中的辛酸与无奈!看到的只是熊熊烈火中的无语抗争和诉求!    从陈汶敏放弃治疗事件中,我看到了医疗纠纷事件弱者维权的艰辛,也深深体会到为什么发生医疗纠纷后,许多患者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从理解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讲,医闹才是明智之举,医闹的经常发生和专业医闹的产生,普宁华侨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每当看到一个医疗事故的帖子我都想哭,哭死者的悲哀!哭弱者的无助 !哭维权成本的昂贵!哭维权道路的漫长!哭相关部门的推诿!哭医院的冷漠!哭世道的不公!......!        举头泣血问苍天:何日能不哭???!!!                   人不能没有过失,我们可以谅解无意的过错医生,让他们改过自新,服务社会!却无法容忍医方对弱者生命的漠视和迫害!!!                     生命脆弱,莫让悲剧重演!!!        
我们期待: 我们期待: 我们期待: 我们期待: 我们期待:      相信普宁市人民法院能公正客观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你们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否、定夺生死。。。。。。医难受害者,相信法官能够尊重事实,公正判决!!!!  
  转自:人民网强国论坛--- 谁为弱者主持公道?              患者或其家属始终处于弱者地位,1、医方可以涂改伪造病历,即使经过法庭质证,同样可以作为医学鉴定的依据,这样的鉴定有何公信力?2、同属当地的医院和医学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医学会的专家就是医院的医生,即使不属同一医院也可能是师长、朋友。鉴定的公正性值得怀疑。3、患者或其家属没有医学知识,鉴定会上没有发言权。试问现在有多少医疗纠纷患者能打赢?我们的父母官,包括法官们,拿出你们的良知和智慧,为弱者主持公道吧!  
   本人十分同情,但患者死亡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那需要相关的专业人士在掌握充分的真实信息与客观数据的情况下,做谨慎的判断。医患关系的恶化,双方的互不信任,从经济学上看,会加大成本,从社会学上看,会摧毁本来就十分稀缺的道德与价值体系,受损的将是社会中的每个人。
  生命是平等的,那怕是患有绝症的人,为什么到了医院就不平等了?为什么会出现医闹?为什么会出现患者和医院大打出手而震惊全国?因为某些医生的不负责任,因为医院的强势,因为相关部门的不公,因为制度不完善,因为弱者无法和強者抗力!因为我们不闹所以不赔,因为他们大闹,所以大赔!这就是现实社会!更让老百姓痛心疾首的是,当出现医疗差错、造成人身伤害后,肇事医院往往摆出一副强势者无畏无惧的态度,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漠视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当患者方去跟他们评理时,他们或推诿拖延、或羞辱谩骂,甚至出动保安,武力对付手无寸铁的医难者。 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状吧。明明是一起极其明了的医疗伤害事件, 卫生主管部门不是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而动辄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或者“你去法院告吧”。      老百姓希望面对的生活是什么?那就是一瓢水,一箪食,一席地!社会的弱势群体到医院就医,希望的是医生能够尽职尽力,不要产生岐視,然而在一个体现民主和法制的社会里,连生存的最基本条件都不能满足的时候,他们生活的希望在哪里呢?       面对一起家属无奈放弃治疗,医院坚持救治,最后把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患属进行反诉的迫害事件,人民所谓的权益与尊严的拥有都是一句空话!在普宁市华侨医院的眼里,法是他们定的,命是由他们来决定生死的!他们拥有的那张王牌-权力,财力和广泛的人际关系以及专业知识,成为了他们面对生命的轻视与践踏!从野蛮而强暴的“放弃治疗“事件中,我们看不到繁荣,看不到进步,看不到法律的尊严,看不到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影子,我们看到的只是血淋淋的事实,看到的是鲜血与热泪,还有那些生活在弱势群体中的辛酸与无奈!看到的只是熊熊烈火中的无语抗争和诉求!       从陈汶敏放弃治疗事件中,我看到了医疗纠纷事件弱者维权的艰辛,当事人不仅心理负担沉重,经济负荷也往往难以承担,从医疗事故鉴定,到医疗官司诉讼,其过程往往漫长、曲折而复杂,对当事人,尤其是对患方而言,其经济负担十分沉重,一些病家因医疗纠纷处理不当而倾家荡产,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社会需多一点关爱,弱者需多一点同情,共同的呼唤:是为了灾难不要再落到你.我.他的头上。让我们团结起耒,共同向社会发出呼吁:     生命脆弱,莫让悲剧重演!!!  
  怀着对人生的美好向往,怀着长大报答母亲十月怀胎苦的孝心,怀着建设伟大祖国的雄心壮志,我历尽艰辛,获准耒到这个世界。120天的短暂人生,饱受推残,遍体伤痕, 死时不能瞑目,又让全家不能安宁,我对不起我的87岁失明老袓母!对不起体弱的爷爷奶奶!更对不起我亲爱的双亲!茫茫长路,阴阳相隔,一声珍重泪倾盆!!!!!!  
  马加爵杀人的时候,他们说马加爵穷,受到了歧视,说我们的教育有问题,还污蔑被杀害的无辜学生是“阔少”,该杀。      靳如超爆炸的时候,他们说残疾人被歧视,被逼疯了,所以杀人。      朱云雨杀人的时候,他们说朱是快意恩仇,有仇不报非君子,男人和男人之间就应该这样解决问题,却对朱云雨割喉杀害无辜妇孺,继而变态辱尸的暴行视而不见。      兰新诚杀人的时候,他们说这是就业压力和性压抑使本来善良的人疯狂,说完全无辜的三姐妹是平时举止轻佻才遭遇奸杀。      李斌杀人的时候,他们在完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全凭臆测,对车娅婷疯狂污蔑,一门心思把暴徒当街杀人,变成穷汉被逼杀官,可笑车娅婷一个没编制的“三支一扶”普通毕业生,在他们的抬举之下,一举成为了国家公务员。惊闻福建狂人,行凶街头,屠杀无辜稚子,他们挖掘出了郑民生被辞退,和失恋的“背景”,      当陈汶敏的亲人出来杀人时,肯定有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天涯的广大吧友拼 命点击......  
陈汶敏&放弃治疗事件&,普宁市华侨医院真是名利双收。  
事件回放:陈汶敏日在普宁华侨医院出生,出现肩难产和窒息,院方置患属多次反映而不采取措施,后患儿被主治医生宣告无法救治,患属家庭困难,为救生无法救死,忍痛放弃治疗,但医方美其名&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坚持治疗。后患儿死亡,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宁华侨医院提起反诉,向患属追讨&放弃治疗&后的治疗费用......。  
纵观普宁华侨医院,实奈人材辈出,此举实高!此棋实妙!名利双收!  1.树立了医院&救死扶伤&的美誉,家属放弃治疗,院方还在为无法救治的生命在尽力。  2.继续为医院创业绩,增加收入。  3.可以推卸责任,婴儿死亡是家属不配合治疗和放弃治疗造成的,医院无责任。  4.可以迫害敢于起诉普宁华侨医院的无知小民,患属无钱才放弃治疗,我把你经济搞垮,人格搞臭,看你还告不告?!  
哈哈......普宁华侨医院,实奈人材辈出,此举实高!此棋实妙!名利双收!  
打医疗官司,病历是最关键的证据。一旦被“涂脂抹粉”,往往真伪难辨,给医疗诉讼带来重重障碍。从法律上说,医生涂改病历,涉嫌伪造证据罪,是要受到制裁的。  
医魔白狼眼中只有金钱:为了金钱,它们见利忘义,把救死扶伤的医德彻底丢失;为了金钱,它们不把人的生命当回事;为了金钱,它们把病人从小病拖到大病,将病人往死里医。金钱使医魔失去人性,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就给杀人白狼华侨医院刘医生、赖姓主任等生生毒害!    
他妈的,可恶的赖姓主任还有心情请患者家属饮茶,太欺负老百姓了。       
楼主阐述的事情清楚,并有大量文件通过扫描上传天涯,我想网友们相信这是真人真事,我对你们的遭遇十分同情,万分支持你们通过法律程序打胜官司,会一直关注此事。。。。。。。。  
孩儿阿 ,你走了 ,你冰冷的小手放开了妈妈的手,             你可听见妈妈撕心裂肺的呼喊。             孩儿阿 ,你走了, 妈妈的手里还保留着你的温度。             你可知道妈妈还有一生的爱要给你。             我的孩子,你走好, 妈妈只能用泪水陪你走向天堂的路。             天堂里 ,你不寂寞 ,那里有你的祖辈,             他们都是你的爸妈, 他们都是你的兄弟,姐妹,亲戚,             妈妈要坚强, 妈妈要挺住,            维权伸冤的路未知何时是尽头?            遭害的药费法院还未有判决,             这里还有许多你的兄弟姐妹等着妈妈的照顾,             冤死的孩儿阿 ,你一路要走好, 妈妈会在每个夜里去温暖你小手......
   你的生命历程才刚刚开始     你的生命本该如此灿烂     而你却来不及对你爸爸妈妈说声再见     孩子请你一路走好     让叔叔阿姨为你点一盏灯一只蜡烛     照亮你前进的路 送去丝丝温暖     祝愿你在那里永远快乐     但愿那里在也     没有寒冷 没有痛苦     孩子请你一路走好     当看到孩子照片时     谁不心痛 谁不流泪     看看那可怜的孩子相片     又有谁不伤心而难过     我门无力去挽回什么     我门只能怀着沉痛地心情     去为你祝福与祈祷     祝福你早日到达天堂     为孩子点亮1000000只蜡烛     照亮你通往天堂地路     孩子愿你永远快乐     医院无情 人有情     孩子请你一路走好!!!   
   孩子,你走了,在那个黑色的中午,你眼睁睁的离开了这个世界!是那么的不甘,又是那么的留恋!或许是你还想再看一看亲人的脸,或许是你,从这个医院迈入117天的痛苦人生,你还未见到过曙光,你经历的是: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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