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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营销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用户思维必不可少-齐鲁财富网
互联网营销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用户思维必不可少
作为一名互联网时代的顶级营销人才,都需要具备哪些思维?到了互联网行业,技术人才变得炙手可热,一方面因为稀缺原因,互联网+使得技术与产品人才一下子变得非常紧缺,稀缺必然导致价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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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行业,营销人才深受重视,往往因为传统行业非常重,在市场与运营方面,流量受限于渠道,营收受限于销售,使得依靠营销人才去开拓市场与销售至关重要;在产品与技术方面,产品周期漫长,技术含金量较低,通过产品和技术去撬动市场很难。于是乎,在传统行业,发展最顺利的往往是营销人才,许多传统行业的老总都是市场或销售出身的,一般是销售老总一把手,企划老总二把手,鲜有技术出身的老总。
  到了互联网行业,技术人才变得炙手可热,一方面因为稀缺原因,互联网+使得技术与产品人才一下子变得非常紧缺,稀缺必然导致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技术的含金量正在大大提高,使得技术驱动市场成为可能,而市场传播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口碑与事件加速了传播,渠道正在逐渐弱化,从而营销人的作用也在逐渐弱化。
  可以说,从传统营销到互联网营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视传统营销与互联网营销的差异,是成为一名顶级互联网营销人才的前提。
  思维决定成败,要成为一名互联网营销人才,必须具备哪些思维?
  流量思维
  流量始终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京东和腾讯,58和腾讯,都看上了腾讯的流量。没有流量的互联网产品,那只能是自嗨。
  做流量,就必须明白流量在哪里,哪些流量最优质,整个大盘的流量有多少。
  流量是做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很多人说搜索营销不好,我举个例子,美乐乐每年在SEM的投放是十亿级别的,一家卖家居的。像现在一些大型的连锁整形医院,就是依靠SEM从一个小诊所发展到全国数十家连锁集团。还有一些做金融的,只投微信大号,一年花上亿。
  做流量之前,需要搞清楚用户是谁,用户获取信息的行为,渠道的流量走向。拿金融举例,如果我们的产品门槛比较低,标准化,面向小白用户,那么用大众媒体就能触及更多的用户。如果用户偏白领,那么微信大号和APP商店就能触及更多。对于单个渠道,流量的分布很重要。比如搜索的流量基本都在前两位,广点通的资源很多,有手Q,空间,新闻等,不同的地方流量价值不同。
  今天,传统媒体,数字媒体,社会化媒体交叉,利用多种媒介进行传播成为主流。赞助好声音,摇一摇或发送短信现场参与活动,触发用户兴趣并开展CRM营销;用户产生兴趣后,会去搜索引擎搜索了解产品信息并进行互动,或者进入APP Store进行下载。另一方面,借势热点开展事件营销,找到流量的引爆点。
  用户思维
  市场做流量,运营做用户。用户进入产品后,会产生各种行为。这种行为不在于产品对用户的引导,而在于用户本身的需求。
  拿金融来举例,很多产品做了签到,我认为不妥。理财不是高频需求,签啥到?O2O已经是高频了,签到也没做起来。用户进来后,了解理财产品,投资风险,个人账户信息,投资状况,收益明细等,这是基本的需求。那么在这些基础需求上,如何深入挖掘用户价值,是运营人员要深入去做的。
  用户思维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用户是谁,第二个是用户想干什么。前者帮助我们提高市场传播的精准度,后者帮助我们提高运营的效率。
  通过分析用户的各种行为,划分用户等级,制定用户成长体系,帮助并引导用户跨越新手阶段。
  运营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做活动,做活动的目的很多,比如促活,比如拉销售额。如果只是为了活动而做活动,就很容易舍本逐末。糯米曾经推出满额即送电影票,但是送的电影票根本不能用,很多城市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活动非常伤害用户体验。所以做活动也需要深入分析用户行为,送券也好,送礼品卡也好,需要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就像有的互联网金融直接送1000的返现券,需要投资50万,是否分析用户消费的起?
  品牌思维
  互联网企业往往是小市场架构,好一点的,集中精力做流量,差一点的,自嗨式PR,发新闻稿,做微信公众号。结果就是公司做了好几年,用户也不少,但是品牌毫无起色。
  数字广告对品牌的塑造比较微弱,一方面数字广告过分强调点击与互动,忽略曝光度与深度,导致在用户心中没有留下明确印象,缺少知名度;另一方面,缺少明确的营销定位,顶级媒体背书,多元化文化建设,导致在用户心中没有占据明确地位。
  产品到了一定阶段,比的不再是体验,而是品牌。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如何利用权威媒体塑造公信力,如何借势知名品牌提升企业影响力,如何通过跨品牌运动赋予年轻化形象,迫在眉睫。
  这里提一点,品牌传播一定要围绕核心用户群来打造,不然很容易走偏。我们曾经在海外投放过广告,但是发现在传播的过程中,用户不care。主要是我们的用户都是中产或中产以下,他们不懂在纽约广场的广告意味着什么,事实上,如果我们投放的是大众媒体,如央视,那效果会好很多。
  在文案和UI方面,要围绕品牌定位来塑造。像一些消费品,要说大白话,像李叫兽提到的,说人话,拒绝自嗨。像金融这种比较专业严肃的,可以说的绕一些。比如在介绍企业背景方面,我们可以选用海外合作方,世界一流的公司。UI设计要符合国际范,传递出大牌的风范。大家可以看一看奔驰,UBER的设计。
  另外做品牌要和流量形成互动,品效互动的关系。如央视背书+媒体公关+全网内容(视频、图片、文字)覆盖+类似好声音等顶级电视栏目引流+全网数字营销互动+CRM营销,既有流量效果,也有品牌塑造。
  竞争思维
  互联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很多时候,一个月就决定了成败。作为顶级的互联网营销人才,一定要审时度势,有强烈的竞争思维,知道在什么时候打大战。
  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纷纷启动央视及各类传统大媒广告,表示这个行业发展非常迅速,部分市场已经教育成熟,各大平台为了快速收割用户,唯有拿金钱换时间。这个时候,作为优秀的互联网营销人才,应该拿出自己的魄力,决定是否出击。
  曾经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赶集网请姚晨代言,花5000万在全国范围大面积投放广告,一时间58流量下降很大,赶忙花了一个亿请杨幂代言才算打了个平手。商场如战场,没有强烈的竞争思维,就不会笑到最后。
  商业思维
  互联网免费大行其道,为的是成为入口。最典型的如360和搜狗的三级火箭策略,还有现在的支付宝。通过免费或亏损,获取用户,通过其他产品与服务,赚取利润。
  过去淘宝很多店主1块钱卖袜子,或是0利润充话费,都是为了赔本获取用户,现在流行爆款,也是为了获取用户,然后卖给用户其他的产品来赚取利润。
  今天,我做这样一个公众号,不仅仅是为了分享我的经验,也是在做一些事情。未来希望和一批志同道合的人,一起提炼互联网营销的精髓,提升整个互联网营销人的素质和水平,并应用到互联网+,帮助企业合理营销,科学营销,健康营销,做中国一流的营销社群。如果您有兴趣,请加入我们。
  营收思维
  作为营销人,营收思维必不可少。获取一个用户的成本,留住一个用户的成本,单个用户生命周期贡献值,营销的人力成本,品牌的塑造成本等等,对成本越敏感,在执行上就越深入。
  战略思维
  有人说,阿里巴巴重新启动口碑是为了让支付宝的入口更稳定,而口碑启动的生活服务平台模式瞬间对新美大形成了战略级的竞争态势,由此可见,战略思维对营销格局的影响。
  今天做互联网金融,有的布局流量,有的布局跨境资产;有的引入风投,有的引入国企;有的转型做大平台,有的坚持小而美,这都是战略。作为顶级的营销人,要不断思考行业的发展趋势,理解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每个行业都有其独特的逻辑,深刻理解是形成战略思维的前提。
  今天,很多做互联网市场或运营的人都觉得没有太多出路,那是因为没有找到方向。事实上,互联网做市场或运营都非常有前途,前提是看你对这个职业的热爱和付出。正如我前文提到的,有的企业只依靠SEM,支撑年数十亿的销售额;有的企业只依靠DSP和网盟,一年也做了几十万用户;还有的企业只做免费营销,一年也能做到百万用户。像OPPO几乎包下了中国大部分的娱乐资源进行营销,效果非常好。成功之处在于他们把营销放在了战略级的位置,深入坚决执行,如果只是看短期,不会有现在的成绩。
责任编辑:孙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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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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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略),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略)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第六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从事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开展广告活动,并向第三方广告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二)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该资源经营者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二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使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以及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存档备查;对于在该互联网媒介资源直接显示的广告内容以及其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还应当履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对已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时间应为自该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两年。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其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广告主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在进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广告内容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自行发现的、公众举报的、广告监管机关提示告诫的虚假违法广告,应及时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款情形中,发布存储于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信息的,是该互联网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未存储完整广告信息仅在发布时调用、推送广告的,是该部分未存储的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是该部分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发布广告,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二)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三)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
(四)发布的广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三)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四)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五)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悉其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服务等有偿方式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使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够清楚了解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异地管辖相关广告活动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本办法的互联网广告,可以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调查、检查,查看、调取、复制有关的广告信息和网站后台数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上述调查、检查应予协助、配合,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排除技术障碍,不得拒绝、阻挠或者设置技术障碍。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调查取证:
(1)监管机关与当事人双方采取拷屏、页面另存、直接照相等办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后,当场打印并签字;
(2)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3)委托具有法定的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取证方式。
互联网广告的证据,应当包括广告内容样件和网址、IP地址、域名、源代码等与该广告唯一对应的发布路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格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互联网时代 我们还需要广告公司吗?_网易教育
互联网时代 我们还需要广告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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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成风,移动改变了公司和用户的关系,也改变了广告代理公司和品牌的关系。我们还需要广告公司吗?
最近,好多人问起“罗辑思维”的分家,罗振宇是梧桐会成员,申音也是好朋友。这次分家也没那么复杂,就是商业化,他们自己也没有想到,互联网会让自媒体发挥出这么大的力量。这次分家对双方也是好事情,以一种更合适的方式和节奏商业化,细节和八卦都不重要,重要的产品和升级。
这也是今天聊的一个话题,也是我对所有公司的提醒:所有公司都要变成自媒体。
这是小米做品牌最大的内核,也是小米创始人黎万强的一句内部心法:新营销的灵魂是参与感。做好参与感的第一步就是做好自媒体!
最近,看到第一财经周刊出了一个封面《广告公司革命》,这个标题有点客气,应该是《广告公司的颠覆》。里面提到几个数据,也是重大的自媒体革命的信号:
1、不是策划,而是产品经理。传统广告公司赖以生存的就是策划人员,但是,在互联网大冲击下,更需要的是产品经理。让用户参与,而不是峥一个高大上的广告让用户被动接受。
第一财经周刊:“5年前,一家广告公司的任务就是根据客户的要求给出一个广告创意。如今,除了广告创意人才,我们需要更多懂技术的人。”Brymer说。DDB如今拥有的技术专家数量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在DDB的新加坡办公室就有28名技术专家,他们都有着工程师背景,每天的工作就是运用新技术做各种创意。麦肯光明北京办公室也在最近裁减了传统创意业务部门的员工。引发广告人唏嘘的是在麦肯的官网上几乎同时发布了数字业务单元的招聘信息。
2、不是电视广告,而是社交媒体。因为用户的注意力去了哪里,钱就会流向哪里。
来自美国互动广告局(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以下简称IAB)的最新消息:2013年美国数字广告支出达到428亿美元,有史以来第一次超过传统电视广告。
IAB针对5000个营销高管的一份调研发现,75%的受访者都表示2013年已经把对电视广告的预算转移到了数字视频广告上,2014年这个趋势预计会继续加剧。宝洁在2013年年初的财报电话会议上就宣布,它们已经转变了媒介组合,大约有35%的营销预算会被分配到社交媒体上。“很简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使用习惯去了哪里,钱就会流向哪里。”WPP集团旗下最大的媒体投资管理公司群邑集团的全球首席数字官Rob Norman说,“这就是广告行业的本质。”
3、不是做广告,而是做自媒体。
我看到过一个数据,现在,92%的用户最相信的是熟悉的朋友的推荐,而只有47%的用户相信广告的推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一数字还会改变。
移动改变了公司和用户的关系,也改变了广告代理公司和品牌的关系。
对越来越的传统企业,我的建议是,忘掉4A,开始拥抱自媒体吧。让你的产品会说话,让你的用户会说话。
有一句很热的话在流传:1个主编顶得上100个营销人员。
我想说:这是真的。你能为此改变吗?
本文来源:网易教育频道专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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