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的业务活动表如何填制企业所得税报表下载?

第一栏收入就填收入嘛,第二栏的成本是只填主营业务成本,还是主营业务成本加上费用类呢?
还有就是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今年1月份上交,在1月份应该怎样入账呢,需不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谢谢各位帮帮忙?
1、“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今年1月份上交。如果你们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那末上一年最后一个季度计提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今年1月份上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0:36 补充问题回答: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不包括管理费用等费用。没有任保连带关系,我不理解,不好回答。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成本或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合计都可以
一、第一栏收入就填收入嘛,第二栏的成本是只填主营业务成本,还是主营业务成本加上费用类呢?
1、第一栏营业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填写。营业外收入不填写。
2、第二栏营业成本:按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填写。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不填写。
二、还有就是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今年1月份上交,在1月份应该怎样入账呢,需不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
1、上交税金,在1月份入账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2、提取、结转分录在上年12月份入账
(1)上年12月份提取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2)同时,在12月份做结转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15:53 补充问题
1、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那这个营业成本是指主营业务成本,还是要包括管理费用等费用呢,我接触的都是有限公司?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填写。不包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
2、我们单位的一个税管员又说那收入,成本,利润总额这三栏之间没有任何连带关系,是不是这样?
税管员说的对。
1.第1行“营业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2.第2行“营业成...
1、第一季度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是22+15=37万,实际利润额栏填写:12-37=-25万元。
2、如果下季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还是22+15=3...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它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1、营业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数填写。
2、营业成本:按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合计数填写。
3、利润总额:按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
答: 当然可以是合乎的。
答: 从服务角度来看,“来福士燕窝生态园?”拥有专 业的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集生态园日常管理、燕窝采摘清理、燕窝代销售为一体的管理和销售模式。被称为“生态养殖一站式服务...
答: 投资理念:
主张价值投资与成长投资相结合。通过先确定公司的合理价值,再寻找那些股票价格明显低于公司价值的投资机会。主要关注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股价的大幅提升而实现...
答: 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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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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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     纳税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应&&&&&&&&&      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附件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项   目
按税法规定自  行调整后金额
一、收入总额
01.财政补助收入
02.上级补助收入
03.拨入专款
04.事业收入
05.经营收入
06.附属单位缴款
07.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01.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  外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02.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  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0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04.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05.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0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07.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0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09.财政拨款
三、应纳税收入总额
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填写此栏)
五、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01.成本费用
02.工资支出
03.职工福利费
04.职工教育经费
05.工会经费
06.公益救济性捐赠
07.业务招待费
08.利息净支出
09.经批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
10.社会保险缴款
11.助学金
12.公务费
13.业务费
14.折旧费
15.无形资产摊销
16.递延资产摊销
17.资产转让、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18.汇兑净损失
19.坏账损失
20.租金支出
21.研究开发费用及附加扣除
22.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23.其他支出
六、所得额
 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
 减:经批准减免税的免税所得
七、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八、应缴所得税额
 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补(退)税额
 加:境内投资收益补税额
 加:境外投资收益补税额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九、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法人代表(签章):
  主管会计(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自行申报者填此栏)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者填此栏) 
  受理税务机关:
  (公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填写此栏)
附件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他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增删、调整本表有关项目,并将调整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账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鸲?BR&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10~18等填写分项目数。&账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9=10+11+12+13+14+15+16+17+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4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投资资产转让的净损失;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项目,同时????????帀????祶??葢?????????戀爀???0????帀????氀搀焀甀漀??綑?鴀?爀搀焀甀漀???譎?問?????匰??麗幏??問??枈?葏???????靶葥灛坘歑駿??氀搀焀甀漀?????骁???瑔?蒑?鴀?爀搀焀甀漀????杏???靺?芈?慏譓?癛鹥???豑癎????嚉?验?瑔?蒑?鴰??戀爀???0??酑獼?????戀爀???0????????????????????????????? ????????????????????????????? ?????????????戀爀???0?梐????????譬??靑?衢掖摶葥??祶??鵶蓿???歑餀?????欀??帀?????戀爀???0?欰??鞘鴀?戀爀???0?桎?????????????????葥炘鴰??戀爀???0??酑獼?????????????戀爀???0?桎????????杞鑺??救???鑺??敧?獶葢???????葾??轣彥炘鴰?獣?杺???髿???????獔??█敎??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去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     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应缴所得税额     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49。     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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