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聘用制书记员待遇考试合格但怀孕了。会录用吗?

  我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于07年考入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世界上除了法官外,没人比书记员更了解审判工作了),司法考试过了(我司法考试去年过了全国统一分数线),不能直接当法官(肖扬改革书记员,司法考试过后不再能直接当法官)。    但是今年我们山西省法院招人,我们县法院招2个审判员,我笔试过了,但是,人家资格审查把我去掉了。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进入面试名单里面没我。我问我们院领导(没办法,是省组织部省高院组织的,在山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但是没有留下电话咨询方式,留言又不给答复),领导说:可能是审判员不在书记员队伍里招录的原因吧。        你不让我司法考试过了,直接当法官    也让我有考法官的机会啊        难道,考个聘任制书记员就等于判死刑了        奉劝学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不要因为毕业了没有工作,而靠聘任制书记员啊。这工作根本没有前途!工资又不够养家,有没有别的收入,升迁又没有路,法官也不能当,公务员不能考。进去了就当与判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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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干了,这样把人往死里整的职位,干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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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是这种制度的  我还想打算考不上公务员就考个书记员当当  听你这样说我还是别考什么书记员了
  你放心,一辈子当到底,不能当法官,还不能考法官。
  还是重新自己考吧
  楼主就安心做书记员吧
  要干满5年才能考~~
  我不安心了,有机会我就考别的。呵呵,一直干着,心里压力重啊。
  小弟今年报考了江苏一地级市的书记员,您这么一说 我真的美信心了啊 可否留个QQ号
让小弟我私下向您请教啊
      关键的问题就是“聘任制”,与普通公务员存在身份上的区别。根据中组部与最高法2003年的规定,这类书记员是不能像以往那样“转化”为审判人员的。    这是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做准备的,是正常的。楼主,你当初报考的时候就应该清楚。              
  对于书记员不能转法官,我清楚。  但没人告诉我,聘书也不能考公务员啊!
  我委屈的不是聘书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转审判员。  而是,聘书不能报考审判员。
  这是个没人性的职业。
  切断前途,本来就不是人性化的。
  ,聘书群。
  尊敬的最高法院各位领导们:  
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已经试行了6年多的时间,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和缺陷,完全丧失激励机制,没有凝聚力,法院流失了很多人才,再不及时调整,所伤的不仅仅是干警的前途和希望,更瓦解了法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让更多人才不敢选择法院。  
现在到网上各大论坛博客,反映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不合理的文章比比皆是,就连孙军工主任的博客上留言至少有一半以上是反映聘任制书记员制度问题的。改革就是要发现问题并改善问题,希望高层在改革的同时也听一听被改革者的意见,没有亲身经历是不能体会到那种干得再好都看不到前途的绝望的,代表全国上万名聘任制书记员向最高法院请命,请求给聘任制书记员一个发挥才能的舞台,我们一定不辱使命,更加努力地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对社会稳定作出最大的努力。
  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败笔     ——再说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的稳定          因为本人也是一个聘任制,所以啰嗦几句。     一,我不想攻击最高院的英明领导,其出台聘任制书记员本意也是好的,至少让我这样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进入了法院。但是想稳定书记员队伍,靠“聘任制”就能解决问题吗?先不说《管理办法》与相应的《法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抵触,单说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们,不在少数的人递交了辞呈加入律师行列,因为什么?待遇!毋庸讳言,书记员的待遇肯定比法官要差。我所指的待遇包括物质和精神。     书记员在法院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国家公务人员、吃财政饭、福利高、工作安逸稳定……我想这样的解释是很苍白无力的。熟悉法院的人应该知道,书记员说好听了是公务员,说直白一点就是个打杂的,给领导打杂,给法官打杂,给行政打杂,书记员在法院的地位仅仅比临时工和物业强。     我不想就书记员的工作诉苦,那没什么意思,每个工作都有辛苦的地方,我经常周末去加班装卷子,同事都说我脑子有问题,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有的时候一整天都没有庭,正好可以装装卷子,等你铺开了摊子准备干活的时候,一个电话给你叫到主审人那里,有的时候仅仅是到楼上盖一下章,如果是做调解笔录还说的过去,但经常是谈了两、三个小时什么结果都没有,主审人一句话“没你事了,回去吧”,那口气就像是打发一个闲杂人员,就这样一个上午的时间没有了。更过分的是承办人自己需要复印、打印材料都叫书记员去做。     虽说书记员是辅助法官工作的人员,但也不能屁大点事都叫书记员吧?书记员是公务人员,不是保姆!!     以我所在的中院而言,每年大量的信息反馈表都是我们填写寄给各位人大和政协代表,院里组织活动书记官处是当仁不让的劳动力市场,剪彩颁奖都是从书记官处挑选年轻高挑的女同志……书记员是什么?是人头、壮丁、苦力。全院的杂活都是书记员干,当然,出完苦力就没你的事了,别说吃喝了,不骂你就算好的了。     这些活,堂堂法官能做吗?     在法院没有地位,就连当事人也不正眼相待。因为书记员没有权,不能影响案件结果,我有的同事曾经被当事人投诉,说笔录有误。那么请问,有误的笔录你又是如何签字确认的?幸好是笔录,如果是个卖身契的话你也不看就签字吗?那时候你又找谁投诉?法院的很多事情书记员都不知道,不是他们不关心,而是他们没有资格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他们是只知道开庭装卷的小黄牛。     书记员,就是法院一个最卑微的角色。     以上是关于精神待遇的,实际不止这些,只是我实在不想再写下去了。谈到物质待遇,也许会让人安慰一些,至少不像精神待遇这么糟糕。     法警有警衔津贴,法官有法官津贴,书记员只有工资。我不想说法警什么,只是如果有机会的话,我宁愿花5万块钱调到法警队。法官代表国家尊严,审理案件应该说是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劳动,津贴的无可厚非。书记员呢?“一个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活,初中生都可以很好的完成”――本院某领导语录。有了这样的结论,你还指望国家发津贴吗?上行下效,不说了。     某一日,本人通过了司法考试,仍然干着同样的活,服从很多没通过司法考试的老资格法官使唤,各位看官有何意见?     本以为通过努力可以摆脱这一切,可是回头再看《管理办法》,哦了,原来还是书记员,而且是个聘任制的。法院靠这样的待遇和办法就能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了?     一个没有前途和未来的人,会把这一切放在心里,更发奋的去攻读司法考试,一旦通过就会立即辞职。因为一个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个全国第一考的人,是不会甘心做一辈子的书记员,让人使唤一辈子的。人不仅有尊严,还有自我价值的实现。国家不会感叹这么一个人才在做着书记员的活,只会说各人有各人的想法。     以本人愚见,这个政策只能加速书记员队伍的更迭,除非将书记员的招聘条件限定为初中以下文凭!因为这样的话一个初中文化的书记员想考过大学再到司考通过、走人辞职怎么也得要个10年8年的,这可比招一个本身就有大学文凭的人稳定多了。     片面的强调稳定必将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最高可以晋升到正科,这在一个中小城市来说也还是不错的了。但是可能吗?     以我所在的中院为例,我们的编制是170人,现在已经满编,也就是说不可能再进一个人,也不会有人得到晋升,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道理大家都明白。副厅一人,正处4人,副处20人左右,正科副科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有很多10多年工龄的审判员、20多年工龄的正营级军转干部还是个科员。什么时候轮到一个聘任制的书记员晋升,各位自己猜想去吧,我早就不去想这个问题了。本院曾经有个法警在50岁的时候终于努力上了一个副科,看着他那溢于言表的喜悦之情,我悲哀的发现《管理办法》就是我帽子前面挂的一颗糖,你只能看到,却永远也吃不到。     领导制定政策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落实到基层却总不是哪么回事,就我来说,只有在全院大会的时候能见到院长,其他时候都是在埋头干活,就算是加班也没有传说中的工作餐,就算人员再少也没人理会你,就算过年也别指望办公室能聚个餐什么的,就算再认真也不会有人体谅你,因为,你只是一个书记员。     三、很多人嚷嚷着法官人数众多,什么中国平均6800人一个法官,我想这应该是不熟悉法院的人说的。     不要以为法院的人都是法官,但也千万别以为有“法官”职称的人都是审判人员!     还以我所在的中院为例,全院在编人员170人,真正负责审判的业务庭室人员只有60多人,其余的都是“辅助人员”,当然,我所谓的辅助人员范围宽广,仅指不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如果这样算的话,400多万人的一个中院,法官人数应该不算多,但是,有很多的行政人员也有着法官的身份,这个问题就不是我所能知道的了。     四、在网上还见着一些人说,即使管理办法不做更改,也不会让40多岁的聘书再继续庭审记录,我劝有这样想法的人还是积极想别的出路吧。我所在的院有一个40多岁的人,儿子都上大学了还在干书记员,因为本院实行“四化”,庭审都是电脑记录,为了工作他只能学习打字,但限于年龄,有的时候还是手写记录。我们一个办公室的人都看不下去,院里明明有行政的空缺但就是不安排他,行政的空编都安排给了军转干部。我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还有好几个这样的情况,都是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     据说,本院最神秘的部门,执行局里很多人都是以前老资格的书记员,因为没有通过考试而转为执行员,我曾经幻想过老了去执行局,但是熟悉内情的人告诉我,那个地方不是什么人都能进的,仅此一句话。有这样想法的朋友可以尝试一下,因为中院毕竟不是基层院。     五、实在不想再虽说什么了,寒心!在我院很多人的眼里,聘任制书记员就是合同工,法院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一点保障都没有的人。但说聘任制是合同工吧,你还有行政编制在身,还不能考别的公务员,如果想考就必须先辞职!聘任制书记员连骑驴找马的权利都没有!     唉,很羡慕重庆的朋友,因为他们有五年的大限,只要过了司考就可以晋升审判序列,我的明天呢?即使是10年也可以,如果不行,那我绝对不会为了一年2万多块钱而放弃我的尊严虚度人生,我想,即使一个不成功的律师,在大城市一年扣除吃喝也有5万块的收入吧?如果几年以后案源稳定的话,那一年相当于在法院几年甚至10年,为什么还要待在哪么一个没有前途和未来的地方呢?
  与其抱怨,不如努力
  亲爱的同志们,我们要联合起来争取我们的前途,要么集体不干 了,要么一起向中央组织部反映,不要再向最高院反映了 ,说给他们听我们会死得更惨。
  听说有个聘书QQ群,谁有群号。  我还听说2011年过了小司考的老书记员们可以转任法官,而像我们这些考入法院且通过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聘书是不行的。这算个什么事儿,应该向中央组织部反映一下,也午中组部还根本不知道 这个事。
  至此, 一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考进了法院的聘书队伍,我简直都恨死自己当初瞎眼了.
  。聘书群号。。
  一生最大的悲哀就是考了某单位的政府聘员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聘用制书记员与聘任制书记员有区别吗 区别在哪里?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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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书记员与聘任制书记员有区别吗 区别在哪里?
一个市级检察院招书记员,给交五险一金,拿到手的工资我觉得不超过1500(亲戚告诉我说工资不算高 但是也不会是一千一二这么低)。待遇,补助和单位其他人员一样(这个有点不太信)。合同制的,因为他们很多年都没有招书记员了,全院一共只有8个这类型的书记员,...
聘用制书记员与聘任制书记员的区别如下:1、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而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2、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而聘任制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3、聘用制聘用期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而聘任期是岗位的任期,一般1—3年。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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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或者聘任制就没有了。而且聘任制的书记员,就跟你去外面公司上班是一样的,犯错了顶多批评等等行政处分。你在外面公司上班也有五险一金的,你有什么错误或者哪天领导要一个亲戚进来,聘任制或者合同制的书记员只是相当于一个员工而已,编制的书记员等到退休年龄就有退休金等等待遇,他是公务员,不能随便解聘的,编制的书记员就不一样了,一不小心就会碎,他就可以找个理由把你解聘了,不一定要专业对口,不是法律专业的也可以去,就好比是学法律的去公司做管理或者文秘一样。我是学法律的,上次一我们市中院招聘任制的书记员我就没去,要开除你还要经过各种开会讨论,很麻烦,所以说是铁饭碗。聘任制的就是瓷饭碗了。但是聘任制的和法院或者检察院编制的书记员区别就在于你退休之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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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心中十分清楚。
她说,书记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实行聘任制,书记员不再向法官发展。5!”李莹一脸的灿烂。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位聘任制书记员,李莹认为自己应该尽可能的做好本职工作。
其次;最高级别是县处级。4、聘任制书记员。
可以晋升到处长职级
对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乃至未来的发展方向,对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能进能出反而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步骤,也为打破公务员以往“铁饭碗”观念。聘任制书记员不再和以前的录用制书记员那样走书记员到法官的道路,但可以在这一职务内晋升到处长职级。
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聘任制书记员的实践、福利、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制度、出口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大的框架已经成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聘任制制度,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是我国干部人事体制改革成果的经验总结,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人民法院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事实上,早在2003年11月,其公务员身份是否还予以保留,记者感到的是欣慰!毕竟有人走在了我国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前端,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内能否调动,这一规定始终是无法从纸面落实到实处、人事部,建立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深化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决心,中共中央组织部、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受聘期间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
“我们的合同是三年一签,实行合同制管理也即打破了公务员的‘铁饭碗’,但由于合同制权利义务规定的比较明确,灵活性更强,聘任制使书记员这一职位的入口和出口都是开放的。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应注重实现聘任制公务员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制度衔接,大有发展前途。公务员法的出台,特别是专章规定了聘任制,为他们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当务之急是制度衔接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从事法院人员管理的专门人员,陈海光对公务员聘任制有着十分独到的认识。
陈海光认为。尤其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体检和政审后,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聘任合同。聘任制书记员身份之谜见到李莹(化名)的时候,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入口,明确规定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副处长陈海光介绍说,在公务员法未进行明确规定前。
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变压力为动力的精神让记者看到了公务员法施行的美好前景。改革已经开始。但这些尝试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的规定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作为聘任制公务员,他们对新事物积极应对的态度让记者十分感动?
带着这些疑问和困惑,记者开始了聘任制公务员采访历程。由于聘任制公务员是我国人事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
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在我国固有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下,占用国家行政编制,享有一切公务员拥有的福利待遇,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专门化。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这个协议工资如何确定1、在聘任期是公务员,增加专章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三是聘用制书记员要经过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聘任制书记员,是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一场公务员体制的革命,他认为现行公务员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后记,就必须要有有关主管部门于近期制定具体方案,否则,也为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以成熟的经验在不断的推动着改革的前行、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和实践上的探索。由于聘任制具有短期性,那么在聘任制公务员从一部门调到另一部门时;2。考试难度同公务员,应该是今后改革的方向,使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首先,当务之急是赶紧出台另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补全接口”,能否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作为公务员身份参加其他职位竞争,而其在工作调动后工龄又如何计算等,这些都是公务员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的。
什么是聘任制?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她正穿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庭室,忙着给法官传送文件。今年7月刚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她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聘任制合同,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聘任制书记员,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录用制公务员向聘任制公务员转轨改革的第一个尝试者。
对公务员实行聘任制;二是聘用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使聘用经费得以保障、聘期结束没有续聘,就是普通人;3、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法官;是单独的发展路线,她就是先通过了2004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试、面试,但是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已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过一些研究,全国法院系统是第一个在国家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行单位,近两年来,全国许多法院依据这一办法已经开始试行书记员的聘任制,但由于存在人员编制、福利保险等“配套措施”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一些法院试行的聘任制书记员还不是十分规范,各政府部门都只是在很小范围内谨慎前行。在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试行办法时、资料管理员,法制先行,聘任制公务员有了公务员法为依据,我们应该更加坚定改革的目标,渐行渐远:
初听有个公务员朋友谈起,他们签订了用工合同,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你不是公务员吗,怎么也签合同啊?那你还是不是公务员啊;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国家正式行政编制内聘用,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另一种形式
可以了,先就业,再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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