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可以做为证据吗

手机录音证据及通话记录详单(移动打印)提交给法院,但是原告不承认此录音,怎么办?-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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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证据及通话记录详单(移动打印)提交给法院,但是原告不承认此录音,怎么办?
手机录音证据及通话记录详单(移动打印)提交给法院,但是原告不承认此录音,怎么办?
你好!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涉及以上三点的谈话录音,当然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认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当然,也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小,一般是需要和辅助其他证据使用的,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也会依法认定。那么,确定什么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非常重要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犯隐私权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采用窃听技术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以录音资料取得是否为对方所知来判断合法性,而以该证据取得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来判断合法性。如果还不明白可以关注我,合胜法律说,全方位解答分析动态。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录音是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采信,有什么办法让法院采信。如果对方不认可的理由是双方在这个时间段没有打过电话,那么,由于你提供了通话记录,可以佐证双方在某时间段通话的真实性,法院依法会采信。如果是对通话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录音中的声音不是他的,或者认为经过了剪辑修改,那么应该由他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比如申请司法鉴定。否则,也应当认可。供参考。如有问题,可以继续交流。
一,民事诉讼中的录音作证据使用前应在录音前明确告知对方:你的讲述正在被录音。你出具的录音中如有你这样的表述,该录音应为形式合法证据。二,你出具的通话记录打印详单只能证明谁与谁通过电话,不能证明你的电话录音是合法的。三,你向法庭提交所有的证据只是需要法庭认可釆信,无需原告同意。四如果电话通话内容是唯一定案依据,可以尝试以你提供的电话录音与通讯打印详单为线索提请法官想办法到电讯部门调取电话录音记录。电话内容在通话后的一定时间内还处于电讯部门保存状态。
你写的题目是手机录音,并不是手机通话录音,正常的情况下,双方间的公开谈话被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这里的公开包括电话通话。如果是对方的非公开谈话,采用的窃听的手段获取的录音证据则不能用来做证据。
技术上是可以判断声音是谁的。对一段声音不论如何变换,声音的频谱是不会改变的,对声音进行频谱分析,拿结果同原告声音频谱进行对比即可。但是不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声音频谱是不是像指纹一样是被采信的证据类型。
原告否认需要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单单口头否定是没有用的。
谁做了坏事也不会承认,除非有视频监控才不得不承认,这也好比杀人犯杀了人怎么审问也不会承认一样,况且自己听自己的录音确实不像自己的声音,但是别人是能听出来的,最好加上其他证据,比如证人,监控等,没有的话那这个就是死不认账了,就必须用特殊方法了,毕竟跟不讲理的人讲道理是非常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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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手上没有什么书面证据,只有跟小老板的通话记录,和录音,能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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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三性就可以!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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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能作为外遇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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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结婚60年后刺死老伴分尸抛尸 被判无期75岁的崔老汉与79岁的祁老太结婚60余年,感情却长期不和。一天深夜再次拌嘴后,崔老汉压不住心中怒火,竟持刀猛刺正躺在床上的祁老太。眼看老伴断气后,崔老汉又用菜刀将其分尸,并抛至通州区和大兴区等地。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崔某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北京市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感情不和刀杀老伴据检方指控,崔某与妻子祁某长期感情不和。日凌晨3时许,崔某因故与被害人祁某再次发生冲突,遂在通州区的家中持尖刀猛刺祁某左肋部,致其左肺下叶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又持刀将尸体肢解,分别抛掷于通州区和大兴区。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崔某辩称自己没有杀死祁某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则称,崔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同时崔某已年满75周岁,请求法庭对崔某从轻处罚北京万通商务资信调查指委托企业档案网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信用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给予评定。 北京万通商务调查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咨询热线:010-手机:联系人:王经理 1、通过注册资料、相关公司、历史背景、经营状况等信息的调查,可以了解企业的合法性、公司规模和贸易方式;2、通过经营状况、财务及银行资料、以及支付记录等信息的调查,可以了解企业的支付款功能力和信用习惯;3、通过对被调查对象的诉讼、抵押及破产等公共信息的调查,可以了解企业的安全性。私人调查:1、维权取证调查2、家庭纠纷调查3、个人社会诚信度情况4、婚前人品;背景调查5、子女在外行为情况6、孕期老公忠诚度调查调查目标对象的行踪规律和与人来往的情况; 替你寻找想再次想见到的人的下落调查;因债务等原因而逃避的人员下落的追查;情感调查:1、情感纠纷调查2、家庭纠纷调查3、诚信度情况4、婚前背景调查5、真相、核实...打假维权: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私家调查取证工作; 包括私家调查中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企业名称、域名等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保护案件; 各类商标、专利、版权等...企业资信调查是一项繁复、细致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精力,需要有探索精神。调查涉及的方面较多,内容冗杂,具体情况多种多样,时常会出现意料之外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做到细致详实、资产线索确凿可信,又要注意不迷信表面数据,而善于通过表面线索敏锐察觉并进而摸索、发掘出调查对象的真实资产状况,透彻分析企业资信水平。在对目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时,往往时间极为有限,而且要对调查工作及出具的调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这使企业资信调查工作成为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以上情况实例手机监听卡为你排忧解难,一卡在手万事无忧。婚姻调查服务:婚姻调查 财产调查 行踪调查 背景调查 婚前调查 诚信调查 其他调查寻人找址服务:寻人调查 车辆查找 查找地址 查找单位 寻亲访友 找债务人 寻肇事者我们专业为你服务:手机通记录查询、手机通话详单查询、手机通话清单查询、手机短信记录查询、移动手机、客户详细资料查询、手机密a查询、漫游地查询、漫游定位、飞信聊天记录查询、飞信密a查询、彩信内容查询、彩信图片声音查询提取、h除手机通记录、h除手机短信记录、删除修改手机通话详单等..相关业务办理!如果双方的手机短信内容都已删除,那么在手机上是根本查询不到曾经发送、接收的短信内容。那么本网就能帮您查到,即使是从手机上删除了发送手机短信的原理是发送方先将短信内容上行至移动、联通的短信网关,经瞬间处理后下行至接收方的手机。因此从理论上讲,移动、联通那里是能够查询到手机短信内容的,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目的,都对外宣称查询不到手机短信内容。移动联通手机短消息纪录一般可以查询到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记录,通过双方发送的短信息内容,可以了解到双方通讯内容情况,调查第三者或逃债人的行踪。手机监听卡主要功能:1、拨打免费电话2、电话监听3、短信拦截4、卫星定位5、自动录音附加功能:6、对方手机换号提醒7、QQ短信拦截8、手机号码绑定1:小灵通的通话详细清单查询.手机通记录删除 2 :手机通话详单:全国所有移动、联通、电信的手机号码都可以提供。手机通记录删除3:手机短信息内容:全国所有移动、联通、电信的手机号码发出或接收的短信都可以查询。手机通记录删除4:帮助删除通话清单.短信息纪录;短信息内容,通记录删除;帮忙修改通话清单短信内容。5:非实名制的手机号码[如:神州行、动感地带等]手机号码也可以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相同。6:委托人所要求的修改自己短信纪录的内容文字提供服务,可以为委托人删除所有内容。另外开展手机定位找人,与修改,与修改,QQ聊天记录查询与修改业务。目前可定位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广东,湖南,湖北,云南,广西,四川,河南,河北,海南,安徽,贵州,甘肃,宁夏,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全国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手机定位正常误差:5-20米以内。结果:位置的文字性描述。例:**省**市**路与**路交叉口,**方向**米,**建筑物附近。原理:根据手机与移动基站信号间的交互,产生的数据源,得出此手机所在位置的经纬度结果,利用技术查找出其所在的地理位置。特点:不需要目标手机确认,即可定位。也就是说,要定位的手机不会知道。时间:定位只需10分钟用途:1.可以帮你找亲人,找朋友,找欠款人,找丢失的车辆。 2.可以帮你掌握男/女朋友,老婆/老公,情人的行踪。 3.可以帮你掌握生意场上竞争对手的动作,让你运筹 帷幄。 4.其它。1、手机卫星定位应用于哪些地方?答:找亲人,找朋友,找爱人,找老公,输入手机号码一定可知,特别是对丢失手机有很大的用处。2、手机卫星定位是否准确?答:定位是否准确取决于用户所在地、是否漫游及电子地图精确范围。举例:农村的地图本身就不是很准确,只画出个大概那么定位再准确也没办法在地图上标记出来。3、定位的精确度可否保证?答:1.手机卫星定位市区正常误差在5M,如果郊区或山区效果可能差点。各大城市手机卫星定位误差最多不大于20M,偏远山区定位经伟度标记不大于50M。定位准确度和移基 站分布有关。对以上精度不满意的客户请不要定,相信你不是用导弹把对方击中的话,这个范围找人找车都已经够精确了。2.手机卫星定位不敢保证100%的精确度,因为手机卫星定位平台不是**系统!另外,手机用户可移动性很大,完全有可能在定位后走动到其它位置。建议手机卫星定位用户 选择机主位置比较稳定的时间段进行。一段时间以来,留守女童受到侵犯的新闻屡屡见于报端。最近在甘肃,又出这样的案件,一位老师在一年内多次性侵女童。看到这样的新闻,估计每一个人都会痛骂这样的老师枉为人师,这样的老师就是,即便是对他施以千刀万剐之刑也不为过。在谴责痛骂之余,我们是否也应该想想该如何保护留守女童的安全,该如何做才能让她们能在一个平安幸福的环境中成长手机多功能监控卡价格: 市内使用型580元------只能在本市地区范围内使用,对方号码不受限制。 省内使用型880元------只能在本省地区范围内使用,对方号码不受限制。 全国漫游型1380元-----全国范围使用不限场地不限距离, 全球通用型2680元-----全球不限场地不限距离。何为市内使用,省内使用或全国漫游呢?是根据您的要求开通不同省、市的网络。---例如:您想开通(深圳市或广东省)地区的网络,那么此卡只能在(深圳市或广东省)地区范围内使用,而对方的号码是不受省市范围限制的,不管对方在任何一个省市。全国漫游 :您想开通全国漫游的网络,那么您可以将此卡带到全国各地任何一个角落都可以随意听到对方的说话内容怎样通过手机号码定位查找你想要找的人!手机定位找人 手机短信查询 QQ密码破解 QQ号码定位找人 聊天记录查询付款细节:   1.根据您的需要选择您要的卡, 本市卡580元、本省卡880元、全国卡1380元?全球卡2680元(本市,本省,全国,全球,卡的使用范围)。先支付定金100元,我们根据您的要求提供适合您 用的智能GPS卡,并安排技术人员(全国以内)或快递送货。并通知您保持电话畅通注意查收。   2.鉴于有人订购后又说不要,或到货不签收,或签收之后不付款。所以凡订购者必须先付定金100元。   本公司承诺:诚信第一、服务至上、售后保障让客户满意【北京万通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经理专线:联系人:王经理 公司地址: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A座 特别注明:本产品可办理货到付款,【为防止恶意下订单,货到付款必须先预付100定金】收货满意后付清余款定金100充当在货款内声明:我们非免费查询机构,查询服务都要先付费给内线,因此客户查询一率先付定金,查一天或一条按最低三个月起收费,查好后发送到客户指定邮箱后付余款。办理业务中,总有一部分客户会问,我怎么相信你们,或者先帮我们查询一天或者一条,或者是交了款你们电话就打不通什么的老套的问题了。我们是靠诚信立足,凭势力办事,没有这个能力就不敢说这个话。希望客户见谅,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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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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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话记录,单位有权查询吗?
南京一家单位因招投标被举报后,通过通讯公司调取员工通话记录查找“举报人”;法院判决认定该单位和通讯公司侵权。
郭山泽/漫画
&&&&早在2013年10月,网上就曝出一个名为“查开房”的网站,多家连锁酒店被曝“2000万开房数据”泄露,引起轩然大波,网站一度被查封。最近,媒体又曝出“查开房”网死灰复燃,网站确实能查询到个人开房登记信息,而且还有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且大部分准确无误。公民信息泄露让人们不堪其扰,买了房子、生了孩子,马上就会接到推销电话,公民隐私权受到威胁和挑战。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信息的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讯运营商泄露客户手机通话记录的案件,起因是客户所供职的单位调查员工,两单位被判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单位调取员工通话记录&&&&为“揪出”举报人,单位大动干戈,通讯公司配合。&&&&日下午3时,南京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下称“废物处理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会议开始后,人事部经理用投影仪公布了一份通话清单。设备组部门副经理李东(化名)定睛一看,大吃一惊:“这不是自己的通话清单吗,公司为何要在会上当众公布呢?”就在他疑惑不解时,公司领导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总公司转来一封举报信,有人向总公司反映公司在一个土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有泄密违规行为。“到底是谁向总公司举报的?”公司立即展开调查,然而一无所获。由于举报信上留了一个手机号码,公司领导灵机一动,着手追查公司人员“谁与这个号码发生过亲密联系?”最后在李东的手机通话记录单上发现他与这个号码通过电话。于是,公司领导推测,与李东有利益勾结的供应商因投标“落选”,李东不甘心,才和其一起匿名向总部举报。&&&&&李东听后,当即在会上为自己辩解。他一再强调,作为设备组机电安装采购负责人,和每一个有资质的供应商保持联系是分内之事。但是,公司领导却没有接受他的辩解,因为会前,领导曾询问与会人员谁和这位供应商联系过,李东却没有回应,公布他的话单是为了当场“戳穿”他与这位吴姓供应商没有联系的谎言。&&&&&看领导这样怀疑自己,性格刚烈的李东气愤难当,当即在会上和公司领导激烈地争吵起来,并和一名副总经理发生推搡行为。领导一气之下,作出对他免除职务、停发绩效奖金的处罚决定。&&&&&会后,李东自己作了调查,发现举报人他根本不认识。“我是设备组的,公司被举报的是土建项目,这事和我不搭界。我根本没有做公司所怀疑的行为。”李东多次向总公司鸣冤叫屈,要求公司为他恢复名誉,恢复职务。但是,他的请求不但没有得到答复,相反,今年2月9日,公司以他“因收受供应商好处,殴打公司副总经理等行为”,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起诉“东家”和通讯公司&&&&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通讯公司:既然话费单位出,通话记录就有权查。&&&&被公司辞退后,李东越想越生气。年近半百的他不但失业,而且在公司落下了“吃里扒外”的恶名,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于是,他一方面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单位索赔经济补偿金;一方面以自己的手机通话记录是隐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布于众,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废物处理公司和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南京移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于该案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证比较复杂,法院邀请了高校法学专家等人员担任陪审员,成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审理时,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没有公布李东的全部通话记录,只是摘选了两个月的一部分记录,而且是在公司内部小范围的会议上,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然而,李东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说,虽说是公司内部会议,但随着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沸沸扬扬,公司内外人人皆知,许多同行以及和他有联系的供应商,都知道他“收受了供应商好处”,被公司开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贬损。&&&&&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因此,在单位内部公布员工通话记录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南京移动抗辩称,为了便于工作联系,废物处理公司每月给中层以上干部报销一定数额的话费。李东是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每月话费都由公司报销。废物处理公司在为其员工支付全额话费的情况下,怀疑员工泄露公司秘密,从而要求移动公司提供员工通话记录,了解员工的话费去向,公司完全有这个权利。所以,两被告均没有侵犯李东的隐私权。&&&&&李东反驳称,他的手机是个人购买的,号码也是自己在移动营业厅选的,即使话费由公司报销,只要手机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话和短信即属于个人隐私,单位和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南京移动作为服务商对公民个人的通话信息负有隐私保密义务,其向用户所在单位披露用户个人的通话记录明显存在过错。&&&&&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名声、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李东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不同意调解。&&&&私自提取个人通话记录,侵权!&&&&“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8月2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废物处理公司获取并披露原告通话记录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南京移动对用户的通话记录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之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的通话记录被废物处理公司获取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承办该案的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话记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是公民隐私,理当受到法律保护。&&&&&办案法官说,在我国,调取私人通话单的主体和程序都很严格。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几个法定机构,在立案后,通过单位开具介绍信的方式,才能调取私人话单。如果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法行事,通过找熟人或者买卖个人通话信息,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该案被告废物处理公司在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员工泄露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应该通过私查员工通话记录信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本案陪审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副教授李煜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废物处理公司负责人提到的其实是公司管理问题,并不属于法律范畴,法律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废物处理公司自认为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信息有合法理由,因为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所以就可以通过任何管理手段来获取通话记录,然后再去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查,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因此,企业在维护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然而,废物处理公司一位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他们也试着通过司法途径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但因为不够立案标准,这种情形司法提取根本就管不着,因此只能通过私下途径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信息。如果不能私下提取,只能眼睁睁看着商业机密被侵犯而无可奈何。&&&&公民信息保护任重道远&&&&专家建议,对公民的电话记录信息方面的隐私权予以单独保护,将话费详单等信息单独作为一种权利形态进行保护。&&&&李煜认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通话信息的保护存在空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容乐观。她指出,个人信息泄露的破坏力是长期、隐性、持续的。如今,网络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数亿网民的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很危险。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设备、终端、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各种信息服务,几乎都是“透明”的,不光影响个体自身的权利,也使我国信息服务提供商在国际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中国青年报》曾对11163人进行过网络调查,93.8%的人有过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困扰。&&&&&目前,我国公民信息保护立法并不完善。宪法虽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在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对此规定并不多。《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除公安、国家安全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电信情况,但由于电信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鉴于此,李煜认为有必要尽早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之外,还要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规制、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李煜建议,第一,要对公民的电话记录信息方面的隐私权予以单独保护,将话费详单等用户信息单独作为一种权利形态进行保护。要从民法角度对电话记录涉及到的相关个人信息给予保护,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借助刑法予以规制,即对于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售卖公民电话记录的行为,一般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但要从民法角度予以制裁,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认定为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将刑法作为维护公民通话记录隐私权的最后屏障。第二,对于电信营运商,法律应要求其切实履行保护用户电话记录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提供、出售客户通话信息的,同样适用前面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全方位、多角度地从实质上保护公民电话记录隐私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出台的情况下,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还是要靠个人。公民自己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如果在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时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一定要仔细判断是否必需,对于提供诸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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